2023年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08 09.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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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08 09 中庙碧桂园滨湖城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合肥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和合肥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相关规定,特制定中庙碧桂园滨湖城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业主委员会宗旨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并依照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本规则的约定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 第二章 业主委员会 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职责 (一)召集业主

2、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选聘实施人以及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三)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中庙碧桂园滨湖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庙碧桂园滨湖城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和中庙碧桂园滨湖城物业管理规约等管理文件的草案或修改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五)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六)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

3、部分的使用、收益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七)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八)做好物业管理相关信息的发布,做到各项管理工作透明化; (九)提请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或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 (十)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并至少每一年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一次服务状况的全面考核; (十一)监督中庙碧桂园滨湖城物业管理规约的实施,对违反规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十二)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限期缴纳物业服务费; (十三)督促

4、未按约定续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限期缴纳住宅专项维 修资金; (十四)对有关档案资料、会议记录、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的财物进行妥善保管; (十五)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形成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十六)协调业主与业主之间以及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与服务的矛盾纠纷; (十七)加强对物业管理政策法规的学习和宣传,不断提高业主自主管理的意识和能力; (十八)建立业主委员会接待制度,接受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咨询、投诉和监督,并定期将工作情况以书面公告形式向全体业主报告; (十九)依法忠实履行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 (二十)接受中庙街道办事处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

5、督; (二十一)按规定建立业主委员会信用信息; (二十二)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及镇政府做好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社会治安、计划生育、流动人口、犬只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业主委员会主任委员(以下简称主任委员)职责 主任委员负责业主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全面主持业主委员会工作; (二)主持制订业主委员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主持制订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财务会计管理、档案资料管理等制度; (四)代表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五)组织、协调、解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六)组织研究、论证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实施过

6、程中的问题; (七)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八)完成业主大会交办的工作; (九)做好业主委员会相关的信息发布工作; (十)接受中庙街道办事处以及市房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以下简称副主任委员)职责 (一)协助主任委员工作; (二)根据主任委员的授权,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主持业主委员会工作; (三)在主任委员缺席时,代行其职责; (四)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五)完成业主大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接受中庙街道办事处以及市房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职责 (一)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 (二)参加业主委员会有关事项的决策;

7、 (三)参与制订业主委员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四)参与制订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各项管理制度; (五)参与组织、协调、解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实施过程中的日常问题; (六)参与研究、论证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七)密切联系业主、业主代表,广泛了解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动态、情况和问题,向业主委员会或者通过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大会反映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八)完成业主委员会主任委员布置的专项工作; (九)接受中庙街道办事处以及区房产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职责 (一)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 (二)参加业主委员会有关事项的讨论; (三)按照业主委员会

8、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完成指定的工作; (四)在业主委员会委员缺位达到限值时,按照业主委员会的决议,按业主大会选举时得票顺序替补为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两月至少召开一次。经二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就业主提议形成议案的,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临时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采取民主集中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业主委员会的每名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在重大事项的决策无法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绝对多数同意时,主任委员要认真听取反对者及候补委员的意见,可暂缓表决或修改方案;主任委员也可在听取各方意见后,根据事项的紧急程

9、度,在微弱多数同意的情况下予以实施,但要对各种反对意见予以记录,以作为向业主大会报告的依据。 业主委员会委员及候补委员不得委托他人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下列规则召开: (一)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并决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 (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一日向业主委员会召集人说明; (三)提前15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 (四)讨论、决定物业管理公共事项的,于会议召开七日前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以书面形式公告会议议程,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五)做好会议书面记录,并由主持人和记录人签字;涉及重要事项的会议由出席会议的全体委员签字; (

10、六)会议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的业主委员会决定(包括形成的业主 委员会议案)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签字同意; (七)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的议事文件由主任委员发布或签署,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后存档。 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包括业主委员会议案),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不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的,业主可请求中庙街道办事处指定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九条 业主大会会议议案的形成 业主委员会在确定的办公用房内设意见箱、意见薄,并安排专门的委员于每月负责收集、整理当月业主、业主代表就物业管理公共事项的提议、意见

11、、建议,并在七日内向业主委员会主任委员报告,由主任委员决定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时间、地点等。 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业主代表的提议、意见、建议和相关政策规定,由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形成有编号的业主委员会会议议案,提交业主大会决定。 第十条 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 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由主任委员主持。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30日,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形式、时间、地点、议题等;并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15日,由业主委员会将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主要事项以书面形式向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 第十一条 工作报告 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

12、议时,由主任委员代表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工作报告内容应与本规则第三条约定的业主委员会工作职责相一致,并分为日常工作报告、特定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等部分。 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15日前,应将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以书面形式向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 第十二条 印章的使用管理与移交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主任委员指定一名委员专人保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经主任委员签字同意后用印,并按规定存档。 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应当使用业主大会印章,并由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处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内部公共事务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的,由主任委员决定。 未见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决定而使用

13、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印章的,由印章保管人承担责任,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印章保管人相应的责任。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遗失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上声明遗失,并按照相关规定重新刻制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违反上述 规定,导致印章遗失后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由印章遗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保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资格终止之日起2日内向主任委员移交其保管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并完成交接工作。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前业主委员会需自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移

14、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完成交接工作。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换届改选的或者业主委员会集体辞职的,前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或委员集体辞职之日起5日内,将其保管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交给中庙街道办事处代为保管。 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委员未按上述规定移交其保管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由中庙街道办事处按照有关程序处理。 第十三条 档案资料的管理与移交 下列档案资料应当编号造册,并由主任委员指定一名委员(或执行秘书)专人保管: 1、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资料; 2、各类会议记录、纪要; 3、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等书面材料; 4、业主大会设立备案及各届业主委

15、员会产生、备案的材料; 5、业主清册及联系方式; 6、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 7、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来往文件; 8、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提议、书面意见、建议书; 9、利用物业共有部分与经营所得收益的收支情况清册; 10、其他有关材料。 上述档案资料遗失的,由档案保管人承担责任;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档案保管人的相应责任。 保管上述档案材料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5日内向主任委员移交其保管的上述资料,并完成交接工作。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前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自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上述档案资料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完成交

16、接工作。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换届改选的或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辞职的,前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任期届满之日起10内或委员集体辞职之日起5日内,将其保管的上述档案资料交给中庙街道办事处代为保管。 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委员未按上述规定移交其保管的档案资料的,依法由公安派出所协助移交。 第十四条 接受业主的查询、监督 主任委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负责接待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咨询、投诉和监督,对业主、物业使用人或相关人员提出的有关物业管理的提议、意见和建议,须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解决或答复。 业主、物业使用人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查阅业主委员会所有会议资料和本规则第十三条所列的涉及自身利益的档案资料,并有权就涉及自

17、身利益的事项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询问,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接受询问之日起10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五条 会议记录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的书面记录,并安排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和会议资料存档。 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由会议主持人(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记录人、出席会议的全体业主委员会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大会印章后存档。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的监督 业主委员会应当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适时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履约情况。并每年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评定。 业主委员会对物业服务企业履约情况的监督和协助的情况,作为业主委员会工作内容之一,依照本规则

18、约定向业主大会报告。 第十七条 与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部门、单位的联系 业主委员会应当加强与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和相关政府部门的联系。 (一)业主委员会应当密切联系业主、业主代表、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定期与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沟通、交流,协调业主与物业服务之间的关系,调处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服务纠纷。 (二)业主委员会应当接受中庙街道办事处以及房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并按照相关规定向中庙街道办事处以及房产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反映情况,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物业管理移交 (一)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5日内,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物业服

19、务合同约定,与原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物业管理移交手续。 (二)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依法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与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和原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其相应档案资料进行查验,并办理物业服务用房和物业档案、物业服务档案、业主名册等资料的移交手续。 第十九条 信息公告 下列事项,由业主委员会于 七 日内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二)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 (三)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四)其他涉及大部分业主相关利益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禁止行为 业主委

20、员会委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揽、推介相关业务或者推荐他人就业; (二)收受可能妨碍公正行使职务的其他利益。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决定及其委员责任 业主委员会通过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形成决议,作出业主委员会决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业主可以向中庙街道、房产主管部门举报,由受理单位依法处理;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业主委员会违反法律法规作出的决定或超越职权作出的决定或者作出的与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活动无关的决定给业主造成损失的,由签字同意该决定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规则的生效 本规则自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规则修改与补充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庙碧桂园滨湖城业主大会筹备组 2023 年 9 月20日 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08 09 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业主委员会 工作规则 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新版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5.29 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定稿) 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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