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一审民事答辩状范文(精选多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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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一审民事答辩状范文(精选多篇) 推荐第1篇:民事答辩状一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王九云,汉族,1986年4月14日出生,住灵宝市五亩乡西淹村桥上组。 因赵举强诉我离婚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原告提出离婚我坚决不同意。 我于原告于2023年3月经媒人介绍相识,同年11月16日结婚,领有结婚证。结婚一年多来我俩感情较好,根本没有达到感情破裂的程度,因此我坚决不同意离婚。 二、原告要求我退还的一枚金戒指、一对金耳环、一个金项链根本不存在。 原告生性孤僻、性格暴燥,从2023年正月17日我与原告在朱阳开饭店开始,经常因为生意上的事情钻牛角尖、生气,动手殴打我,甚至掂刀杀我,使我无法忍受非人

2、的折磨。于2023年4月17日服毒,后被人抢救幸免一死,在我4月27日从灵宝市一院出院后,我存放在家中的金戒子、金耳环、金项链以及我陪嫁的一套银手饰已全部被原告从箱子中拿走。因此,原告要我退还金戒子、金耳环、金项链已不存在了,相反原告应退还我的一套价值500元银项链。 - 1 1、要求原告还我的陪嫁财产:豪豹摩托车一辆(价值6000元)、海尔冰箱一个(价值2400多元)、海尔彩电一台(价值2700元)、海尔洗衣机一个(价值890元)、电磁炉一个(500多元)、顶箱柜一对及木箱一对(价值800元)、海尔牌DVD一个(价值500元)、饮水机一个(价值180元)、脸盆架一个(价值45元)、被褥18个

3、(价值4000元)。 2、要求原告偿还借我姐现金4000元和借我现金3000元,共7000元。 3、要求原告支付将我打成精神病从去年4月28日到现在的生活费及医疗费15000元。 4、要求原告赔偿我离婚后精神损失费及以后生活、护理看病花费60万元(按每年15000元,40年计算)。 5、要求原告将我的移民补助款1.2万元归我。 6、要求分得家产平房6间。 七、我被打成“精神病”,原告坚持离婚必须先给我把病看好或赔偿662515.00元。结婚前我的精神一切正常,在结婚后的一年多来,原告经常无辜殴打我,使我精神失常,流鼻血,心发急,狂躁打人,这些事实有市医院的新农合证明以及村邻可以证实,原告将我打

4、成精神病,生活不能自理,又不要我与 - 3 推荐第2篇:民事答辩状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一:张家铭,男,汉族,37岁,广东省湛江人,系湛江市湖光泉公司经理,住湛江市霞山区镜湖花园6栋118号 答辩人二:李慧萍, 女, 汉族,33岁,广东省湛江市人,系湛江市霞山区海月街道办事处干部,住湛江市霞山区镜湖花园6栋118号 委托代理人:梁晓彬,广东恒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答辩人:杨柏生, 男, 汉族,35岁,广东省湛江市人,系柏生酒楼经理,住湛江市霞山区梓橦花苑3栋201号 答辩人就杨柏生诉张家铭、李慧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被答辩人要求解除与答辩人租赁合同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

5、答辩人同意与被答辩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但对被答辩人解除的原因有异议。 根据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1999年11月16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其中约定:被答辩人在租期未满之前,有权将自己经营的酒楼转让他人,但在转让前应告知答辩人,并在租金不变的情况下,由答辩人与受让人另行签订房屋租赁协议。事实上,被答辩人所说的及时通知答辩人关于酒楼转让一事是发生在被答辩人已经收取受让人欧阳嘉莹10万元转让费后,被答辩人与受让人欧阳嘉莹之间的行为已经构成转让事实,这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双方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的其中约定相违背。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

6、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被答辩人没有在转让酒楼之前及时通知答辩人,而是在收取受让人10万元转让费后才通知答辩人,被答辩人没有尽到及时通知义务,属于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已构成违约,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承担违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而答辩人则保留追究被答辩人违约法律责任的权利。因此,请求法院同意解除合同的请求,但应按照协议约定“如被答辩人终止协议,被答辩人所交房租不退,房屋装修部分归答辩人”执行。 二、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赔偿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是由于答辩人的根本性 违约行为所造成,没有事实依据。 根据被答辩人的起诉状可知,其所说的损失10万元来源于之前收取受让人欧阳嘉莹的,被答辩人并没有

7、在收取受让人10万元之前告知答辩人,而在收取10万元之后才通知答辩人,根据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其中协议,其行为已构成违约,被答辩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的转让协议无效。在答辩人多次阻拦下受让人迫于无奈退出经营,并要求被答辩人返还之前交的10万元转让费。被答辩人所损失的10万元不是其直接经济损失,只不过是返还之前的转让费10万元而已,被答辩人没有任何的经济损失。所以,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赔偿其经济直接损失10万元毫无事实依据。 三、被答辩人在诉状中称,由于答辩人经常无故阻挠欧阳嘉莹经营,致其无法正常营业,与事实不符。 如前所述,由于被答辩人与欧阳嘉莹的转让协议没有经得答辩人同意,答辩人更没有与欧阳嘉莹签订

8、新的租赁合同,因此答辩人认为欧阳嘉莹没有在其房屋经营酒楼的权利,所以多次到欧阳的酒楼与之协商,但并没有阻挠欧阳的经营,欧阳嘉莹撤出经营也与答辩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毫无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由于其违约在先导致返还10万元转让费不应该由答辩人承担。另外,答辩人不存在违约行为,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答辩人并未违反合同解除法定之规范条件,故恳请人民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所有诉讼请求,维护答辩人的利益。 此致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张家铭 代书人:梁晓彬,广东恒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附:本状副本2份 证据目录 附:证据目录 1、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2

9、、张家铭、李慧萍夫妇与杨柏生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原件1份 3、酒楼常顾客黎萍芳的证人证言(黎萍芳,女,26岁,现居住湛江市霞山区红叶小区3栋114号) 推荐第3篇:民事答辩状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广州恒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徐惠 被答辩人:李海 被答辩人:李洋 请求事项: 1、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股东资格自股份转让协议生效起即已确认。 原告主张,由于齐健雄、刘莉、钱云是否具备股东资格存在争议,三人的 股东身份也没有在工商部门登记,所以三人的股东资格需要得到法院确认可。因此,原告认为齐健雄、刘莉、钱云在公司临时股东会召

10、开时尚不具备股东资格。该观点显然和我国法律的规定不相符合。 首先,我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该股权转让协议是经过当事人意思自治,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订立的,没有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同时当事人订立该协议时也并无约定合同生效的其他条件。因此,该协议自签订时成立并生效。其次,对于工商变更登记和股权转让协议效力的问题。在已经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是尚没有在工商行政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况下,当事人一方是不能仅仅因为没有办理变更登记而否认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的。因为登记对公司内部来说并不具有对股权的确权性质,未经登记只是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而已,对签订协议的当事人来说

11、显然已经有约束力。也就是说自股份转让协议生效起齐健雄、刘莉、钱云便具备了股东资格。其股东资格的确认不是以法院判决和工商登记为准。 二、股东会议决议违反补充协议不是撤销股东会议决议的法定依据 原告称临时股东会决议违反了补充协议内容,该决议应该是无效或者是可撤销的。该说法没有法律依据。 首先,可以明确一点,补充协议本质上只是李海和齐健雄、刘莉、钱云签订的一份合同,并不是公司章程,对恒通公司没有约束力。其次,公司法第 22 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

12、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因此,只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才是判断股东会决议是否可撤销的依据。至于双方是否违反了补充协议,只存在违约责任的问题,并不会导致股东会决议被撤销。原告可以另案起诉齐健雄、刘莉、钱云三人违约,但这显然与本案无关,违反该协议并不导致股东会议决议可撤销。 三、股东会议通知瑕疵已得到补正 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以前通知全体股 东。我方并不否认这一点,但是,是否可以因通知瑕疵而撤销股东会决议,不能一概而论。不管是公司章程还是公司法对股东会议通知时限的规定来看,从本义分析,其目的是为了保障股东有足够的时间对股东会需审议事

13、项进行相应准备,确保股东有效行使权利。违反会议通知时限这一程序瑕疵,是否影响股东会决议的效力,还需根据实质加以衡量和判断。在该临时股东会议中,原告李洋已经以股东的身份出席了会议,并对表决事项投了票,事实上已经行使了表决权,召集程序上的瑕疵并没有影响到该股东行使相关权利。因此,股东参会就可以弥补通知瑕疵。 四、临时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并无瑕疵 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虽然公司章程第十六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执

14、行董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书面委托其他人召开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执行董事的职权。但是,公司章程的第十六条所规定的股东会议发起主体的范围和公司法规定相比显然缩小了,应当以公司法规定为准。也就是说十分之一表决权股东提议召开股东会议的,就可以召开。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并无瑕疵。 五、临时股东会表决方式符合法律规定 公司章程第十七条虽规定了“决定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但该条并不是 对表决比例做出规定,而只是规定了议事方式,明确了议事方式必须是“表决通过”,而不能是“书面文件确认”、“达成协议”等其他方式。 首先,通过语义解释来理解。“全体”放在“股东”前面,

15、肯定是用来修饰“股东”的,是形容词“全体的”意思。如果“全体”放在“通过”前面,就是用来修饰“通过”的,是副词“全体地”意思。因此,放在前面,其语义毫无疑问是指“全体股东以表决方式通过”;而如果放在后面,其语义才是“股东表决全体通过”。两者差别太大,不可任意曲解。因此,“全体股东”是指股东人数上的全部,与表决比例毫不相关。如果要想规定全部股权通过,则必然要在“通过”前加上“一致、全部、完全、100”等字样。实际上,这句话的意思是“股东会任何决议,都需要由全体股东以其所持股权参与表决,并以表决通过的方式作出。”而绝对不是“股东会任何决议皆须全体股东表决一致通过”的意思。其次,从实际情况来理解。从

16、公司章程制定的一般情况来看,如果公司章程想规定“一票否决式”的公司治理模式,即无论大小事,皆须股东一致通过,这是一种不同于一般公司章程的特别情形,必然需要作出特别而明确的规定。而这份公司章程是从网络下载的一份通用格式,并不是对公司治理作出特别规定的模版。在股权表决比例方面看不到“一致、全部、完全、100”等字样。况且,公司章程是原告制定的,原告以前是占股 80的大股东,已经超过了三分之二的绝大多数表决权,这就是说,除了“一票否决式”或“全体同意式”的表决方式外,原告可以随意决定公司事务。从原告一直长期独自控制公司来看,原告并不想让小股东拥有对公司任何事项的一票否决权。因此,公司章程没有对股东会

17、表决比例作出规定,应适用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对于修改公司章程等重大事项,只要超过三分之二的绝大多数股权比例同意即可。此次临时股东会 80股权比例表示赞同,其表决方式完全合法。 推荐第4篇:民事答辩状 民事答辩状 一、什么是民事答辩状 民事答辩状,是民事被告、被上诉人针对原告或上诉人在起诉或上诉中所阐述的事实和理由,予以答复和辩驳的一种书状。 二、民事答辩状的作用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民事

18、诉讼的第一审被告人或第二审被上诉人提出答辩状进行答辩,是其所享有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目的在于充分阐明答辩人的观点和主张,使人民法院能够比较全面地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以利于对案件的处理。民事答辩状根据提交的审级不同,分第一审答辩状和第二审答辩状两种。 三、民事答辩状的写法 民事答辩状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 (一)首部 1标题。居中写明“民事答辩状”。 2答辩人的基本情况。写明答辩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如答辩人系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应在其项后写明其法定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及法定代理人与答辩人的关系;答辩人

19、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其名称和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如答辩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应在其项后写明代理律师 的姓名及代理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名称。 3答辩缘由。写明“答辩人因X X一案进行答辩”。 (二)正文 1答辩的理由。应针对原告或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进行反驳与辩解。被上诉人的答辩主要从实体方面针对上诉人的事实、理由、证据和请求事项进行答辩,全面否定或部分否定上诉人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从而否定其上诉理由和诉讼请求。一审被告的答辩还可以从程序方面进行答辩,例如提出 1 原告不是正当的原告,或原告起诉的案件不属于受诉法院管辖,或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

20、起诉条件,说明原告无权起诉或起诉不合法,从而否定原告的起诉。无论一审被告,还是二审被上诉人提出答辩理由,都要实事求是,有证据支撑。 2答辩请求。答辩请求是答辩人在阐明答辩理由的基础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的请求。一审民事答辩状中的答辩请求主要有:要求人民法院驳回起诉,不予受理;要求人民法院否定原告请求事项的全部或一部分;提出新的主张和要求,如追加第三人;提出反诉请求。如果民事答辩状中的请求事项为两项以上,在写请求事项时应逐项写明。对上诉状的答辩请求应为支持原判决或原裁定,反驳上诉人的要求。 3证据。答辩中有关举证事项,应写明证据的名称、件数、来

21、源或证据线索。有证人的,应写明证人的姓名、住址。 (三)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 2答辩人签字。答辩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全称,加盖单位公章。 3答辩时间。 4附项主要应当写明答辩状副本份数和有关证据情况。 在答辩状中要想反驳成功,还必须做到如下几点要求: 1在答辩状中始终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2抓住起诉状和上诉状中的关键问题进行反驳,列举事实,阐明理由。 3针对诉状和上诉状的“漏洞”或“破绽”,抓住要害,尖锐犀利地反驳。 4归纳总结答辩人的答辩意见。答辩的意见可从三个方面提出: (1)找出有关法律条文,说明自己答辩的正确性,即证明自己的答辩是有法律根据的。这些条文要找准,选用适当。

22、 (2)依据所列正确事实,说明自己的法律行为的合理性。 (3)在上述两项答辩的基础上,一针见血地指出原告人或上诉人行为的虚假性和诉讼请求的违法性,进而请求人民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公正的最后裁决。 推荐第5篇:民事答辩状 民事答辩状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男,1979年8月生,汉族,住*县城关镇。 答辩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上诉一案,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效力问题 事故发生后,*县交警队通过现场勘查、询问当事人等法定程序,依法作出了该事故认定书。认定书认定的事实还原了案发时的状况,同时对答辩人抽血检验不存在酒后驾驶的

23、情形,正是因为答辩人的无证驾驶才让答辩人承担次要责任,可见该认定书非常客观公正。被答辩人的观点和主张纯属主观臆想,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在被答辩人没有充足证据推翻的情况下,该认定书作为直接证据被一审法院采纳合理合法,并依据主次责任划分公平合理。 2、关于城镇居民标准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23)民他字第25号的司法解释,受害人虽然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一审认定的事实清楚,答辩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这一事实。 答辩人的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答辩人于2023年起在*校油泵,收入非常可观,并于2023年9月

24、22日在*县城自购房屋,全家在此生活居住,以上实事有购房协议及房款(含车库)收据、村委证明及学生所在学校证明等证实。证据真实合法,且相互印证,足以证实答辩人在县城生活居住两年以上。被答辩人的观点纯属主观想象,且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答辩人的主要收入来源地在城镇。答辩人一直在*校油泵是不争的事实,有租房协议、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及证人证言证实,证据真实合法,足以认定这一事实。被答辩人的观点纯属主观臆想,竟将答辩人的同行*的证言同其师傅*的证言颠倒黑白,纯粹胡扯,这改变不了答辩人一直在*校油泵的实事。 3、关于伤残及护理依赖鉴定问题 答辩人自行委托*阳关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司法鉴定(伤残为1个七级、1个

25、十级,部分护理依赖),被答辩人经过开庭质证不服,申请重新鉴定。经一审法院委托*溯源司法鉴定所鉴定,伤残为七级,护理为部分护理依赖,并于2023年11月20日再次开庭,双方均到庭质证。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71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可以认定其效力。因此,一审法院根据*溯源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认定的事实合理合法。*溯源司法鉴定所具备鉴定资格,鉴定程序合法,且鉴定结论依据充分,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27条规定,被答辩人在二审中提出重新鉴定与法不符,应不予准许。 二、一审法院认定损失数额和范围合理合法 1、医疗费均有正规票据,且外购药

26、有医嘱,一审法院采信合理合法。 2、误工费、护理费计算标准。一审法院按2023年度各行业平均工资计算完全正确,被答辩人提出按纯收入计算于法无据。 3、被抚养生活费问题。答辩人的子女在城镇生活学习,按城镇消费计算完全正确,答辩人的父母在农村居住生活,按农村消费计算也完全正确;且答辩人的母亲患上乳腺癌,早已丧失了劳动能力,还有一直单身的大伯也实际由答辩人兄弟抚养,但法律有规定,无奈不能计算其中。以上赔偿总额均未超出城镇居民消费支出额,被答辩人的辩解是歪曲法律,是站不住脚的。 4、关于精神抚慰金,一审法院酌定15000元,合理不高。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上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提出的上诉理由和观点均

27、不能成立,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判结果合理合法,请求贵院依法裁定驳回被答辩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公正权威。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答辩人: 2023年9月10日 推荐第6篇:民事答辩状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xxx 答辩人:xxx 被答辩人:xxx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xxx于2023年3月4日立案,于2023年10月18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3年l0日25日作出(2023)甘0825民初3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送达后,答辩人因外出忙碌,没有及时提起上诉,导致一审判决生效。但是答辩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判决结

28、果有失法律的公平、公正,深表不服。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向xxx 答辩请求: 1、依法撤销xxx作出的(2023)甘0825民初391号民事判决, 2、依法改判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答辩人承担。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未就答辩人偿还被答辩人的借款45000元予以认定错误 2023年4月10日答辩人因工程资金周转向借款xxx元,约定月利息3,借期1年;2023年农历2月1日借款xxx元,约定月息3,借期1年;2023年10月22日借款xxx元,约定利息共计xxx元,借期至11月30日。以上是答辩人向三次借款的具体事实。 答辩人在一审法院审理中

29、,明确陈述在借款期限内偿还了借款45000元的借款后,xxx拿到偿还借款后并没有为开具收条。对这一事实在庭审中均无异议,均于认可,意见一致,是无可扭曲和否定的铁证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可知: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表示认可的,无需举证证明。因此,对答辩人陈述给xxx偿还xxx元的事实,xxx当庭表示认可,是法律明确规定无需举证证明的事实,是应当毫无疑问确认的事实。但是,一审法院却在事实认定部分,没有对答辩人偿还的这xxx元加以认定。显然是剥夺了答辩人和被答辩人的诉讼处分权,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这一没有认定的事实

30、,应当给予纠正,予以确认再审申请人偿还xxx元的真实性。 二、一审法院利息计算错误,再审答辩人已经清偿了被答辩人的利息损失,有被答辩人的签字为证 答辩人和被答辩人约定其中借款xxx元和xxx元的月息3,这显然属于违法高利放贷行为,不合符法律规定。在借款期限内,答辩人曾多次偿还了被答辩人的巨大部分利息,并没有拖欠。一审庭审中,被答辩人也明确认可自己在3张借条上、有签字,而签字部分正是答辩人偿还被答辩人利息的事实。被答辩人对此事实也承认无疑,是需要肯定的。然而,一审法院却对该部分偿还的利息并没有认定,反而以24的年利率计算利息。如此以来,岂不是扩大了答辩人的经济负担,重复计算了利息负担,这是不符合

31、法律规定的。 xxx元的借款仅约定利息共计1500元,系固定利息。并不是对整个借款全部计算。一审法院同样适用此计算标准计算利息,很显然是对双方约定自由权利的干涉,多此一举,无中生有。 三、被答辩人的借款xxx元,答辩人已经全部还清,没有欠账,有确定证据可以证实,一审法院判决答辩人偿还被答辩借款本金xxx元,没有事实根据。 除了被答辩人承认答辩人偿还的借款xxx元,答辩人于2023年11月18日偿还xxx元,2023年11月19日偿还xxx元,2023年10月20日偿还40000元。2023年2月9日xxx作出(2023)xx字2号民事裁定书和答辩人领取的xx元。共计偿还被答辩人借款数额xxx元

32、。这和被答辩人当初借给答辩人xxx元的借款总数额完全一致,全额清偿。一审法院错误认定,不但没有将已经清偿的xxx元认定,反而认定答辩人没有偿还一分钱,仍然将借款本金xxx元全部施加于答辩人,编造出了一个本身就不存在民间借贷事实,必是无源之水,无木之花,无从考证的假事实。一审法院以此判决答辩人偿还被答辩人xxx元本金,很明显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条之规定。至于利息,答辩人多次偿还,但xxx没有书写收取利息的条据,但是xxx承认一直归还利息且没有打收据,有上一次庭审笔录可以证实。 综上所述,三次借款xxx元,期间多次偿还了利息及本金。至被答辩人起诉时,借款本息已经全部清偿,债权债务关系

33、消灭。一审法院错误认定案件事实,没有查清还款数额,编造xxx元的借贷事实,对本金和利息重复计算,无中生有,作出判决,违背法律。因此,请法院依法查清事实,查明真实情况,实事求是,正确适用法律,并判决驳回xxx的一切诉讼请求。 此致 xxx 答辩人: 2023年10月12日 推荐第7篇:民事答辩状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 上海同济建设管理科技工程公司 地址:XXXXX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XX 职务: XX 电话: 12345676543 答辩人因杨某诉同济公司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被答辩人的事实认定存在问题,答辩人不存在违约。 1、答辩人不构成违约 被答辩人以答辩人未交付租赁物、未付租金为

34、由,主张答辩人的行为构成违约。即违反了双方于2023 年3 月17 日所签之合同中关于“材料退清结账和承租方不能付款, 承担总款数2% 的责任违约金与滞纳金”的约定。 第一,关于答辩人未交付租赁物,根据合同约定,被答辩人应当向答辩人告知租赁物的返还地点和仓库,由答辩人将租赁物送至原告指定仓库。答辩人已经于同年6月向原告提出返还租赁物,但因被答辩人拒绝受领而返还不成。最后导致被答辩人在无奈下才不得已将租赁物送至提取的场所。由此可见,被答辩人未履行“向答辩人告知租赁物的返还地点和仓库”的义务,且我国至今未有钢质“脚手架”及部件的提存机构,在被答辩人拒绝领受的情况下,答辩人将钢管、扣件运送他地存管,

35、并不是违反了交付租赁物的义务,而是由于被答辩人的拒绝领受,无法完全按合同履行义务。 本案中双方约定的答辩人的交付义务包含了两层含义:第一,答辩人主动转移租赁物的占有;第二,被答辩人接受该转移,最终导致交付的完成。可见,交付是一种双方行为,须有交付主体的主动行为和交付对象的被动接受。这两者中,缺乏一者既无法完成交付。因此,本案中,答辩人已经主动进行了租赁物的转移占有,而被答辩人却没有接受该交付,因此导致交付未能完成。所以,租赁物未能交付的责任应当全部由被答辩人承担。 此外,答辩人在2023 年5 月30 日, 工程完工清场后和将租赁物转送至他处存管后,多次发函催促被答辩人收货,对账结款。可见,答

36、辩人始终有积极履行义务,促进合同的履行。 第一,关于答辩人未付租金,首先,答辩人未能支付租金是由于租赁物未能返还导致的。其次,被答辩人也未提供可供支付的账号等渠道。 因此,答辩人不构成违约。 2、被答辩人受领延迟 受领延迟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履行应当受领而不为受领。其构成要件包括:第一,须有债权存在;第二,须债务人的履行需要债权人的协助;第三,须债务已届履行期且债务人已履行或提出履行;第四,债权人未受领给付,且迟延受领无正当理由。 在迟延受领的情况下,债权人应依法支付违约金,因此给债务人造成损害,则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债务人得依法自行消灭其债务,如以提存的方式消灭债务。 本案中,被答辩人在已届

37、履行期且答辩人已履行债务时,再三拒绝受领租赁物,未对债权人交付租赁物进行协助,且其以先付租金为由阻挠、拒绝收货,是颠倒合同履行顺序的行为,并不合理。 此外,本案中被答辩人以答辩人租赁物不合格为由拒绝受领租赁物,此理由不可作为拒绝受领的正当理由。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租赁物因承租人的原因而被毁损或部分缺失,承租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此不能成为出租人拒绝接受租赁物的理由。本

38、案中,答辩人造成租赁物被毁损,被答辩人可基于租赁物的实际损失请求赔偿,不能拒绝接受租赁物而要求答辩人。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行为构成受领延迟,被答辩人应当为其受领迟延承担相应的责任。即自被答辩人受领迟延之日起,答辩人不需要再支付租金,租金计算至被告给付之提出,且被答辩人应当向被告赔偿一切应受领迟延所致损失,诸如保管租赁物的支出,往返运送租赁物的支出及其他损失。 3、河北献县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 在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时,合同履行地在出租方籍贯所在地履行”,该规定不应被认定为协议管辖,即本案不应由河北献县法院行使管辖权。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

39、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而本案中双方所约定的是“发生纠纷时”合同的履行地。 第一,规定仅仅针对合同双方发生纠纷的情况,而具体纠纷是否是以诉讼方式进行,合同中并未规定,而协议管辖则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即是以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时的相关约定。因此,该项规定不是协议管辖。 第二,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答辩人所在地为上海,而合同履行地,根据

4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因此,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应当是租赁物脚手架交接、使用地点,即上海。因此,本案应由上海法院管辖。 4、答辩人所提供的证据具有证明力,应予以支持 答辩人提供的证据包括: 还货清单、租金核算表、与五建的合同, 要求杨世奇尽快对帐、收取归还的租赁物、结算租金的函及快件回执, 以及现场录音、照片、因对方拒收而扩大的损失等一系列证据。其中, 录音证据清楚地证明了归还租赁物时杨世奇无理拒收货物的情况, 杨也承认录音系自己所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

41、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规定:“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本案中的录音虽是在未经被答辩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的。但是由于该录音一者内容合法,二者取证手段没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因此法院应当确定其证明力。 以上意见请审判员充分考虑。 答辩人: 2023年4月30日 推荐第8篇:民事答辩状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姓名:陈晓红,性别:男,年龄43岁,民族:汉。 籍贯:陆良县大莫古镇甘和学校。职业:教师,住址陆良县大莫古镇甘和学校。 因大莫古镇甘和小

42、学学生陈霞受伤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尊敬的审判长、在座的各位朋友: 今天,我做为被告大莫古镇甘和小学的法定代表人,也做为本次诉讼案件中被告甘和小学的委托代理人,对陈霞受伤害一案进行民事答辩。首先,我对原告陈霞同学受的伤害表示同情,也深表遗憾。其次,我们欢迎原告用法律的手段和方式来解决问题。原告陈霞诉称:在其受伤害案件中,“被告陆良县大莫古镇甘和小学对幼儿教育管理不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我们认为,对于原告所受伤害一案,甘和小学确实不应当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其理由如下: 首先,我们认为原告陈霞左踝关节受伤与2023年10月8日下午放学时,被告李勇兵牵着手突然从第三级台阶一纵跳到台阶下产

43、生的因果关系存在疑点。原因是,原告从台阶上跳下后,虽然向老师哭诉说,李勇兵打她,但马上就停止了哭声,自己走回家去了。2023年10月8日是星期五,经过了10月9日、10月10日两天后,2023年10月11日,也就是星期一,原告陈霞又按时正常的自己走到学校上课去了。 其间并无受伤的任何反映。直到10月11日后,陈霞才没来上课,而原告又没能提供被告之行为导致陈霞受伤害因果关系的医学证明和结论。我们不仅要问,2023年10月11日后,原告到底发生了什么事,原告的代理人能不能从实际出发,如实地告诉法庭,陈霞受伤的真实原因是什么?这是本案的疑点之所在。请原告用事实来证明自己所受伤害与被告有关,以消除疑问

44、。 其次,原告陈霞所受的伤害并不是学校或老师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造成的,也不是学校实施了不适当的教学行为造成的。一般学生放学后,都是自行回家。甘和小学抱着对学生高度负责的态度,为了安全起见,放学后,安排教师护送学生回家,并没有什么不当的行为。原告在诉状中说:“甘和小学对幼儿学生教育管理不善。”我们根本不能接受这种无端的指责。我校历来十分重视对学生的安全管理和教育工作。为搞好校内的安全管理,我校专门成立了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制定了行之有效的安全管理制度,并逐级签定了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对学生进行了行之有效的安全管理。这是有事实可证实的。我校学前班学生放学时,安排教师护送学生回家,这本身就是加强安全管

45、理见诸行动的有力证明。对原告的指责我们感到十分不理解,觉得很莫名其妙。 再次,原告陈霞住院期间,甘和小学为帮其解决医疗费的问题,采起了十分积极的态度,主动与保险公司协商,预支了保险费交由原告就医,同时,我方还积极为原告陈霞和被告双方的法定代理人进行了居中调处,以期达成和解。可以看出甘和小学对原告受伤一事自始至终态度是积极的,行动是十分主动的,是积极作为的,我们 已经尽到了我们应尽的义务和责任。 综上所述,我认为,甘和小学对原告受伤害一事,确实不应当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我们对原告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问题的做法,再次表示欢迎。我们主张,属于学校应当承担的责任坚决不能推卸,但是,如果不是自己的责任也不能

46、糊里糊涂的去接受,去承担,去代人受过。同时,我们也要清醒的认识到,学校是传播知识和人类文化价值观的地方,我们不能把学校当作唐僧肉,人人得而食之,学校也不是慈善机构和避难所,我们不应当随便把与学校无关的学生伤害事件生拉硬扯地往学校身上贴,死搬硬套地往学校身上靠。过分地把不相干的事与学校捆绑在一起,会使学校的发展因包袱过分的沉重而寸步难行。随随便便,不负责任地就把学校告上法庭的行为,只能是伤透了学校的心,更伤透老师的心。试问当我们把老师的心伤透了的时候,又让谁来教育我们的孩子,教育我们的下一代呢?我要在此大声呼吁:救救我们的学校!救救我们的孩子吧!我们需要轻装上阵,才能履行好教书育人的神圣职责! 此致 陆良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陈晓红 2023年9月13日 推荐第9篇: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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