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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汇报(精选多篇) 推荐第1篇: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报告 精品学习文档 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报告 人民法院应当是为人民做主的政权,不放过一个冤案,让人民体会到社会的服务,你写好工作报告了吗?下面小编带来的是山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报告。 近年来,*区法院在区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区人大的有力监督、区政府、政协及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法院 基本解决执行难 的工作要求,加大执行工作力度,破解执行难题,创新执行工作模式,提升执行效果,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取得了新突破、新成效。2023年我院共受理执行案件975件,执结927件,2023年共受理执行案件1620件,执结1
2、359件,成功创建全省首批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 2023年是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基本解决执行难决胜之年,今年10月河南法院进入第二批次第三方评估法院。在此关键时期,*法院上下同心,举全院之力,执行质效已获稳步提升。2023年我院已受理执行案件1235件,结案1129件(数据截止10月8日),执结率91.42%。执行质效主要指标中:结案率全市第一名,实际执结率全市第一名,实际执行到位率全市第二名。现将区法院今年执行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院执行工作情况 (一)加强执行队伍建设,提升执行能力水平 打造过硬执行队伍,是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硬仗的组织保障。我院始终注重加强执行队伍建设,一是牢牢抓住思想政
3、治建设这个根本,引导执行干警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 精品学习文档 识,努力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执行队伍;二是以司法改革为契机,实行了以领导班子(员额法官)为核心的团队办案模式。组建六个执行实施团队,分别由院长、三个副院长、执行局长、副局长担任团队长,一个财产保全团队。每个执行实施团队配备1名助理、2名书记员、2名法警,配足配强执行力量,推进执行案件专业化办理。三是在今年5月份,我院调整院审管办全体人员,增援执行指挥中心,对执行案件的流程节点和结案审批进行全面监控和督导。进入7月份,我院又抽调两个审判团队到执行局专办新收案件,其他团队集中精力办理旧存案件。其他综合部门
4、在人力、车辆、装备上向执行局倾斜,实现了举全院之力解决执行难的工作局面。 (二)大力推进执行信息化建设,探索执行工作新模式 信息化是执行难破局解困,提升执行质效的必由之路。一是我院执行局已经接通了最高人民法院开发的执行网络查控系统,该系统能够使执行干警对被执行人在全国范围内的存款、车辆、工商登记、证券等各项财产信息在线查询,改变以往靠 登门临柜 查人找物的传统模式,基本实现了对被执行人的主要财产及身份信息 一网打尽 ,有效破解了查人找物难题,大大提升了执行效率。自开通查控系统以来,累计查询到车辆、证券、存款等各类信息十万余条;二是强化执行案款管理,按照上级法院要求落实 一案一账号 执行案款管理
5、系统,每个执行案件均对应唯一的虚拟银行子账户,确保案款进出全程留痕、全程监管,看得见、分得清、管得住。 (三)狠抓执行规范化建设,提升执行工作公信力 执行规范化是解决执行难的基础性工作,是消除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的重要保障。我院的做法是:一是以监控执行期限为 精品学习文档 抓手,将执行案件全部录入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系统,执行案件的办理过程按流程节点录入,案件的进展情况通过系统可以清晰查询,绝对杜绝超期限案件;二是强化执行信息公开,引入社会监督和当事人监督。对执行程序中的财产调查、控制、处分和分配等重要环节、重点事项和重大进展,及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保障当事人知情权;三是执行干警
6、外出办案,佩带执法记录仪,对执行过程全程记录,提高执行透明度和司法公信力;四是制定执行制度汇编等规范性文件,列明执行法官、法官助理、法警、书记员等职责,为规范执行提供制度保障。 (四)加强拒执措施、失信惩戒的运用,强力震慑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 今年5月,我院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出台了关于支持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意见,形成了在党委统一领导下的多方联动机制,以人民法院为主体,全面推进法院执行理念、执行模式、执行机制改革创新,充分发挥各相关部门职能作用,凝聚社会各方力量解决执行难的工作局面,有效地打击了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外界干预执行的现象。我院与公安、检察机关联合
7、制定下发打击拒执罪的文件,要求执行员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的行为有触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情形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不予受理、立案的,依法让当事人提起自诉。通过打击拒执罪的活动,有效遏制了部分被执行人抗拒执行、阻碍执行甚至暴力抗法等现象。 由于部分被执行人诚信意识缺失、法治意识淡薄、极尽所能规避执行,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执行难的现状。我院严格贯彻落实最高人 精品学习文档 民法院关于失信被执行人的录入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失信被执行人,全部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力度,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发布在官方微博、微信,同时制作大头贴、宣传海报,在淇滨区中凯步行街广场
8、、世纪广场,*区金博大购物广场对失信被执行人的照片和信息进行晾晒,压缩失信被执行人的生存和活动空间,迫使其自动履行义务。 (五)以参加省院组织的 百日执行攻坚 活动为契机,着力提升执行质效 通过积极参加省院组织的 百日执行攻坚 活动,我院执结一大批执行案件和超长期未结案件。活动伊始,2023年 4月30日我院执行局存案694件,活动期间共执结案件675件。活动前,执行局有超长期未结案件293件,活动期间共执结265件,未结28件。 执行质效主要指标大幅提升。 1、案件实际执结率由2023年5月1日的13.96%提升到59.12%; 2、实际执行到位率由6.95%提升到9.23%; 3、执行完毕
9、率由10.87%提升到23.1%; 4、终本率由0.4%提升到31.94%; 5、终本合格率由66.67%提升到98.65%。 活动期间,按照要求化解了一大批信访案件。我院对每一件信访案件建立督办台账,老案件由院长和一名经验丰富的执行干警负责接待,协调综合部门干警落实化解。新案件责任到团队,每日通报每日督办,限期办结。每周召开一次执行指挥领导小组会议,研究讨论执行疑难问题和信访案件的化解方案,保证信访案件办结率在90%以上。 (六)加大执行宣传攻势,营造良好执行氛围 基本解决执行难离不开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我院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平台,加大执行工作宣传力度,全面系统报道我院执行法官司法 精品学习文
10、档 为民、公正执行的生动实践,努力营造全社会理解执行、尊重执行、协助执行的良好法治环境。一方面通过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和传统纸媒将打击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的典型案例和逃避、转移财产的典型 老赖 进行了重点宣传,另一方面也将我院执行干警在执行专项行动和日常执行工作中的先进事迹向社会进行广泛宣传,取得了很好的效果。2023年共发表网络稿件90余篇,纸质媒体62篇、曝光失信被执行人441人次,制作宣传展板5块、宣传条幅3个、宣传单500份、大头贴90张。 同时,为引导社会正确理解执行工作,我院注重加大执行工作的宣传力度,特别是宣传引导正确认识执行能与不能的概念。进入法院的执行案件,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具备
11、执行完毕的条件,其中,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为执行能案件,执结率必须达到90%;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为执行不能案件,此类案件按终结本次执行的方式纳入最高人民法院查控系统,每6个月由系统自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是否有财产,一旦出现财产立即恢复执行,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采取措施,确保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兑现。解决执行难是全国法院当前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各级法院院长对执行工作都亲自安排,亲自参与,作为一把手工程亲力亲为。全省163个基层法院院长均郑重立下军令状,承诺如期完不成解决执行难任务将自愿辞职。解决执行难工作在区委的坚强领导下,在区人大的有力监督、支持下,*法院有信心,有能力打好解决执行难攻
12、坚战,交上一份圆满的答卷。 二、执行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尽管我院在 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 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 精品学习文档 然面临着一些困难。 一是不断增长的办案任务与有限司法资源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尽管我院执行局的人员和办案力量在不断增强,但执行案件数量增长更为明显,2023年我院执行收案490件,2023年728件,同比增长48.6%;2023年收案975件,同比增长33.9%;2023年收案1620件,同比增长66.2%;2023年至今已经收案1235件,从建立基本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的角度出发,案多人少的矛盾仍然突出。 二是执行多方联动机制配合不够完善。各联动部门与法院之间存在信
13、息壁垒,有些部门对法院执行工作消极协助配合,造成法院 查人找物 困难。尤其是在打击拒执案件中,有些部门既不协助又不出具手续,法律监督部门未发挥作用。 三是对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惩戒力度不够。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要求对失信被执行人在十一个方面予以联合惩戒,目前除铁路运输、航空运营、金融机构等效果显著外,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的配合和落实有待加强。 四是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化解一批信访案件。今年以来,经过执行局干警的不懈努力,结案率已经提升至91.42%,下余案件均是一些长期未执结的 骨头案 ,结案难度大,信访压力大,希望财政部门对司法救
14、助资金有所倾斜照顾,以期化解一批信访案件,提升执行质效,维护辖区稳定团结。 三、下一步执行工作重点 评估前一个多月时间,*区法院执行工作重点要围绕抓队伍建设、狠抓执行结案、化解超长期未结案件、加大宣传力度、化解信访 精品学习文档 案件等工作开展。 一是要狠抓队伍建设,保证清正廉洁。结合我院发生的系列问题,痛定思痛,举一反三,深刻认识执行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存在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发现苗头要及时制止,出现问题绝不护短,坚决支持有关部门予以查办。领导要担负起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执行局长、庭长要切实承担起廉政建设 一岗双责 的责任,树立严管就是厚爱,不管就是失职的理念,加强对执行干警的教育和管理。 二是
15、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提升执行质效。紧紧依托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和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构建执行案件流程管理体系,充分利用曝光平台,对已曝光的案件要继续加大力度,适时开展大规模突击行动、多部门联动行动和节假日执行行动,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搜查、拍卖、变卖等强制措施,集中力量执行案件,进一步提高执行效率。逐案化解超长期未结案件,以10月份第三方评估为基准,限期结案,切实提升结案率、实际执结率等四项关联指标。 三是继续加大宣传力度。我院宣传稿件纵向比较虽然不少,但是主流媒体发稿和纸质稿件比较少。针对此项工作,我院执行团队与政治处加强对接,广挖宣传事迹和典型案例,宣传部门加强与
16、媒体的联系,做到既要干好工作,又要注重宣传。 四是积极预防和化解涉执信访。注重整合法院内部力量,通过多种渠道预防和减少涉执信访,切实用足法律赋予的执行权力,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涉执信访。着力提升执行干警司法能力,不断提高破解涉执信访难题水平,积极应对涉执信访,最大限度地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强力推进信访工作规范化。下一步我院将一如既往的保持这 精品学习文档 个良好状态做好信访稳定工作。 推荐第2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被执行人为金融机构的,对其交存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不得冻结和扣划,但对其在本机构、其他
17、金融机构的存款,及其在人民银行的其他存款可以冻结、划拨,并可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执行措施,但不得查封其营业场所。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其收入转为储蓄存款的,应当责令其交出存单。拒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提取其存款的裁定,向金融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附生效法律文书,由金融机构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交人民法院或存入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 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 有关单位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收入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在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
18、执行人承担责任。 被执行人无金钱给付能力的,人民法院有权裁定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裁定书应送达被执行人。 采取前款措施需有关单位协助的,应当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有关单位。 查封、扣押财产的价值应当与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价值相当。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推荐第3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
19、执行若干规定) 第38条规定:“被执行人无金钱给付能力的,人民法院有权裁定对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裁定书应送达被执行人。采取前款措施需有关单位协助的,应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有关单位。”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由此可见,邮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在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通过邮政企业将诉讼文书邮寄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 ),在详情单上粘贴“改退批条”批明无法投递原因,加盖经手人员和主管人员名章,仍用特快方式退回原寄局。由原寄局退回
20、寄件人(法院)。从邮件投递过程看,当邮政人员将邮件面交收件的当事人时,当事人通过邮件详情单上记载的诉讼文书的名称和数量明确地知道系法院向其送达诉讼文书。其基于恶意逃避送达的目的,予以拒绝签收。据此,可以认定收件当事人知晓其与法院产生了诉讼法律关系,其放弃了了解诉讼文书的内容和意思的权利,同时处分了其在邮寄服务合同中享有的请求邮政企业给付邮件的权利。法院可以就此推定已为送达。 推荐第4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规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规范 (2023年9月2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执行工作是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
21、义务人履行义务,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司法活动。 第二条 执行工作应增强公开性和透明度,强化管理和监督,建立公正、公开、规范、高效的执行运行和管理机制。 第三条 执行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各项法律。凡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执行本院有关规定。 第四条 重大执行事项实行公开听证审查制度。 第五条 执行工作实行分权制约原则。执行中的审判权由审判部门行使,执行中的执行实施权和审查权由执行部门行使。 第六条 执行工作必须坚持及时、高效的原则。严格执行期限制度,努力加快执行进度,缩短执行周期,防止案件久拖不执。 第七条 执行中应尊重债权
22、人的处分权,同时应保护被执行人的基本生存条件。 第八条 执行局是本院负责执行工作的专门机构,对全省各级法院的执行工作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协调。 第九条 执行局设综合处、执行一处、执行二处、执行指挥中心四个职能机构。 第十条 综合处的职责为: (一)负责综合管理,包括调研指导、文秘、会议、司法统计、档案管理、局务管理; (二)办理本院执行异议案件; (三)办理全省各中级法院对执行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案件; (四)负责对全省各中级法院执行工作的考核等事项。第十一条 执行一处的职责为: (一)办理属于本院管辖的一审执行案件和非诉讼执行案件; (二)协调处理全省法院之间、本省法院与外省法院之间的执行争议案
23、件; (三)办理委托执行案件; (四)负责协助外地法院执行等事项。第十二条 执行二处的职责为: 1 / 31 (一)办理执行复议案件; (二)办理执行监督案件; (三)办理督促执行案件; (四)负责执行申诉审查、执行信访工作。第十三条 执行指挥中心的职责为: (一)调配、指挥全省法院执行力量,组织联合执行、交叉执行、提级执行和对口帮扶执行工作; (二)协调处置暴力抗拒执行和群体性突发事件; (三)查找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下落和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 (四)负责执行联动协调工作,对全省法院执行实施权进行协调管理; (五)负责边控、土地再续封审批工作; (六)负责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管理,组织机
24、构代码信息查询等事项。 第十四条 在办理执行案件中,执行审查权应当由执行法官行使;执行实施权既可以由执行法官行使,也可由执行员、法警和其他执行人员行使。 第十五条 不具备法官资格的执行实施人员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涉及执行审查事项的,应及时提请执行法官处理或合议庭讨论,不得自行处理。 第十六条 执行审查权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查管辖权异议; (二)审查变更、追加执行主体; (三)审查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公证债权文书; (四)审查案外人异议; (五)决定执行标的物的拍卖底价; (六)确定多名债权人参与被执行财产分配的方案; (七)审查以物抵债的效力; (八)裁定执行标的物产权转移; (九)裁定中止执
25、行、终结本次执行和终结执行; (十)审查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提出的执行异议; (十一)审查下级法院执行案件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提出的执行复议; (十二)其他执行审查事项。 2 / 31 第十七条 执行实施权包括以下内容: (一)送达有关执行法律文书; (二)调查、核实被执行人财产; (三)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搜查、委托评估、审计和拍卖、变卖被执行财产; (四)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五)强制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票证; (六)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 (七)依法对妨碍执行行为人实施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八)办理执行款物的交付; (九)其他执行实施行为。 第十八条 在执行审查权
26、行使中,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请求听证的,执行局可依照本院执行听证程序规则(试行)的规定,实行公开听证;亦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职权 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听证。 第十九条 执行人员在行使执行审查权、执行实施权的过程中,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回避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条 执行审查权的行使实行合议制。采取重大的执行实施行为,亦应由合议庭讨论决定,并层报审批。 第二十一条 合议庭评议案件,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并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负责。评议案件时,合议庭在执行长的主持下,由各合议庭成员提出明确意见,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
27、出决定。评议意见,书记员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第二十二条 局长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召集执行长会议。 执行长会议的职责是: (一)研究重大疑难案件,为合议庭提供咨询意见; (二)研究重大执行法律问题,为全省法院执行工作提供指导性意见。第二十三条 承办人办理案件,应当做到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提交合议庭讨论的案件,承办人应写出案情报告。合议庭评议时,应由承办人全面介绍案情,提出自己的处理意见,合议庭应就案件性质、认定事实、证据采用、适用法律及处理结果全面地进行评议。 3 / 31 第二十四条 局、处领导对合议庭评议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可要求合议庭重新评议一次。 第二十五条 局、处领导对重新评
28、议的结果仍有不同意见的,以及其他认为需要执行长会议讨论的,由局长提交执行长会议讨论。执行长会议讨论后需报审委会讨论的,由局长报主管院领导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六条 等待审判委员会讨论、党委、人大协调结果和最高法院批复的时间,不计入案件办理期限。 第二十七条 局长对全局工作负有领导、管理、指挥和监督等领导职责。 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 处长主管本处工作。 副处长协助处长工作。 执行长负责合议庭的业务管理工作,审核本合议庭办理案件的有关法律文书。 第二十八条 局、处领导必须履行一岗双责,既要严管案件,又要严管队伍,切实加强执行队伍廉政建设。 第二十九条 执行人员必须忠实履行法律,遵守最高人民法
29、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以及审判、执行工作的相关制度和各项纪律规范。对故意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或者因过失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反审判职责追究办法(试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处理。 第三十条 本规范未作出规定的事项,可参照本院审判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本院执行实施案件的执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院执行局负责下列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一)由本院一审的民事、行政案件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书,以及一审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 (二)依法应由本院
30、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三)依法由本院执行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 (四) 依法应由本院执行的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公证债权文书; (五)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 4 / 31 (六)依照法律规定应由本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判庭移送执行以及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的案件,由立案一庭审查立案并指定执行法官及合议庭成员后,交由执行局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院执行局认为案件由下级法院执行更为有利的,可指定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需指定执
31、行的,执行局应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指定执行裁定书,并将案件移送受指定法院立案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院在执行案件中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行立案的,应当撤销案件;已经采取执行措施的,应当将控制的财产交先立案的执行法院处理。 第三十五条 被执行人提出执行管辖权异议,案件尚未移交执行局的,由立案庭审查;案件已经移交执行局的,由执行局审查。审查执行管辖权异议应在接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经合议庭评议作出处理。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本院作出的裁定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立案庭或执行局应于接到当事人的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案卷材料
32、移送最高人民法院。管辖权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案件的执行。 第二节 执行准备 第三十六条 承办人接收案卷后,应当立即对执行依据进行审查;在审查中发现执行依据可能有错误的,应当立即提请合议庭评议并层报审批,作出处理。 第三十七条 承办人应在收到案件之日起3日内,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报告其财产状况。 第三十八条 申请执行人有义务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没有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承办人应要求申请执行人随时提供。 第三十九条 承办人在执行行为实施前应当熟悉案情,研究对策,制定执行方案。 第四十条 承办人接受案件后,在通知被执行人
33、履行义务,报告其财产期间,发现被执行人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应立即采取强制性执行措施。 第四十一条 承办人在接到案件后发现案件符合委托执行条件的,应当及时提交合议庭讨论决定,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委托执行手续。 第四十二条 承办人必须在接到案件后30日内完成执行准备工作。 第三节 财产调查和控制 5 / 31 第四十三条 对被执行人财产的调查,应坚持强制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和法院依职权调查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报告其财产状况。执行人员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的,可以在发出执行通知书的同时发出报告财产令,内容应当包括
34、: (一)强制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的法律依据; (二)报告财产的范围; (三)报告财产的期间; (四)补充报告财产的条件及期间; (五)拒绝报告、虚假报告以及不作补充报告的法律责任; (六)其他内容。 承办人在发出报告财产令的同时应当附上财产报告表,并按申请执行人的人数提供副本,由被执行人如实填报。 第四十五条 承办人收到被执行人的财产报告后,应当及时将财产报告表副本及相应的财产权属凭证副本送达申请执行人。 第四十六条 对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状况,承办人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进行听证,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进行审计。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经核实后,承办人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控
35、制措施。 第四十七条 被执行人在报告财产期间内履行全部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报告程序。 第四十八条 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承办人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采取相关的控制措施。 第四十九条 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又不如实报告财产的,承办人应及时对被执行人当前的财产状况及自收到被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进行详细调查,及时对有关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执行措施。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以及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其他财产时,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第五十条 为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可以传唤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到本院接
36、受询问,对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的,在层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后,可以对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进行拘传。 6 / 31 第五十一条 对被执行人没有按照报告财产令的要求履行报告财产的义务,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不作补充报告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和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视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报告财产责任人予以罚款、拘留。 第五十二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可以在层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后,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第五十三条 在执行案件过程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对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或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后,该单位仍不
37、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 第五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执行人员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执行案件的实际需要,在层报审批后,对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限制出境;亦可对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的信息在媒体公布。 第五十五条 开展调查取证和搜查工作,必须有两名以上执行人员参加,必要时派法警到场协助,条件允许的可以要求当地基层组织管理人员到场见证。 第五十六条 执行人员对有关人员进行财产调查时应做好调查笔录,并由被调查人签名。 第五十七条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价值应当与被执行人承担债务的数额相当。 第五十八条
38、 本院在办理执行案件中,需要公安机关协助查询被执行人信息、查控被执行人或者查扣被执行人车辆的,依照本院与广东省公安厅联合制定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查控被执行人及其车辆问题的若干规定办理。 第四节 财产的处理 第五十九条 在执行过程中,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被执行人财产,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 第六十条 处理被执行财产一般应先执行现金、存款或收入,后执行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利。对执行标的物的变价应当优先采取拍卖方式,无法拍卖或者不适宜拍卖的,由本院主持变卖或者在本院监督下由被执行人进行变卖。在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申请以物抵债的,
39、不受前款 规定限制。 第六十一条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需要对执行标的物进行变价的,承办人应当在对执行标的物采取控制性措施后60日内启动财产变价程序。进行评估、审计和拍卖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和本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审计、拍卖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 7 / 31 第六十二条 对拟拍卖的财产,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对于财产价值较低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当事人双方及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不进行评估的,应予准许。 对被执行人的股权进行评估时,可以责令有关企业提供会计报表等资料,有关企业拒不提供的,可以强制提取。 第六十三条 选定评估机构一律在本院年度委托机构中
40、摇珠选定。 需对涉案财产进行评估、审计的,承办人应填写委托评估审批表或委托审计审批表,层报局长审批,移交本院司法委托室办理委托评估和审计事项。 第六十四条 承办人收到评估、审计机构作出的评估、审计报告后,应当在5日内将评估、审计报告送达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第六十五条 承办人在收到最终评估报告后3日内提请合议庭评议,确定拍卖保留价。拍卖保留价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并征询当事人的意见确定。 第六十六条 选定拍卖机构一律在本院年度委托机构中摇珠选定。需对涉案财产进行拍卖的,承办人应填写委托拍卖审批表,经合议庭评议层报局长审批。经审批同意拍卖的,由合议庭作出拍卖裁定,并将委托拍卖
41、审批表移交本院司法委托室摇珠确定具体的委托拍卖机构。 第六十七条 拍卖多项财产时,其中部分财产价款足以清偿债务和支付被执行人应当负担的费用的,对剩余的财产应当停止拍卖,但被执行人同意全部拍卖的除外。 第六十八条 拍卖的多项财产在使用上不可分,或者分别拍卖可能严重减损其价值的,应当合并拍卖。 第六十九条 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有两个以上执行债权人申请以拍卖财产抵债的,由法定受偿顺位在先的债权人优先承受;受偿顺位相同的,以抽签方式决定承受人。承受人应受清偿的债权额低于抵
42、债财产的价额的,应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补交差额。 第七十条 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不申请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抵债的,应当在60日内再行拍卖。 第七十一条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债权人不同意以物抵债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给被执行人。 第七十二条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债权人不同 8 / 31 意以物抵债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60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债权人仍拒绝以物抵债或依法不能以物抵债的,应当在
43、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7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第七十三条 拍卖款必须由买受人直接汇入本院指定的执行款专用账户。承办人应在拍卖标的过户完毕后10日内,及时划转执行款、申请执行费、拍卖机构垫交的税费、评估费、拍卖佣金等。有关款项的支付必须层报主管院领导审批。 第七十四条 对被执行财产因客观原因暂时不能拍卖、变卖处理,但又有使用价值的,可适用强制管理。经执行合议庭评议并层报局长审批后,被执行财产交由本院指
44、定的管理机构管理,收益用于清偿债务。 第七十五条 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或者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承办人应召集各方当事人进行听证,并由合议庭评议决定财产分配方案层报局长审批。 第七十六条 经审批决定的分配方案应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承办人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或被执行人。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承办人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没有提出诉讼的,可依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第五节 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 第七十七条
45、 在执行过程中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必须由案件当事人书面提出申请。 第七十八条 案件当事人提出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应由本院立案庭审查立案。立案庭依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程序中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案件的暂行规定作出审查决定。决定立案的,分别移交执行局或相关民事审判庭进行审查。审查部门应组成合议庭于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裁定或驳回申请的裁定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九条 案件当事人根据以下事由提出的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申请,由执行局审查: (一)因债务人死亡,申请变更其继承人、受遗赠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为被执行人的; (二)因债务人被宣告失踪,申请变更或追加其财产代管人为被执行人的; (三)因债务人的名称变更、申请将变更名称后的主体变更为被执行人的; (四)因作为债务人的企业法人合并,申请变更合并后的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的; 9 / 31 (五)因未成年人侵权引起的民事责任,而执行依据将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确定为被执行人,在该未成年人成年后,申请追加其为被执行人的; (六)因执行依据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