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农民公民意识培养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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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农民公民意识培养研究 一、主体意识是农夫公民意识的前提公民主体意识的内涵就是对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的正确的相识,即公民作为与国家相对应的概念,无论是在法律上、制度上,还是在现实生活中的政治上,都应当具有被充分确定的法律人格及尊严。主体意识是公民意识的基本形态,它是在法治的社会状态中公民对该社会的法律给予自身的权利和地位的一种自觉的观念和认知水平,它是市场经济的根本原则和法治水平的表现和标记。公民的主体意识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行缺少的要素之一。农夫公民主体意识包括自由意识、道德意识、公允意识、权利意识、诚信意识。农夫公民具备主体意识,表现为农夫公民能主动参加国家和社会的政治生活,主动参政

2、议政,敢于行使法律给予公民的各个权利;能独立自主的参加社会生活,参加竞争,用自己的诚恳劳动和合法经营取得相应的合理的酬劳,依法享受各种经济权利;敢于独立思索,主动参加社会的精神生活,崇尚科学,追求真理,勇于捍卫法律给予公民进行文化活动和言论。二、权利和责随意识是农夫公民意识的核心现代公民意识强调的是公民的权利责随意识。马克思明确指出:“工人阶级的解放斗争不是要争取阶级特权和垄断特权,而是要争取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并歼灭任何阶级统治。”农夫公民的权利意识,是指一个人对其为满意其生存和发展的须要而应当享有的权利的相识。每一个公民都应知道自身拥有不行剥夺、不行侵扰、不行转让的基本权利,如财产权、生命权

3、、思想与言论自由权和社会政治参加权,被剥夺了其中任何一项权利,同等、自由的状态都将无法保持。这是人之为人的最至少的尊严,其他权利都可由此基本权利导出。公民首先活得像一个人,才能有充分的自由参加政治,形成统治意志。权利是人之本性要求的反应,是社会规范的基础。公民教化应当引导公民对权利的重视,使公民全面感受权利的意义。每一个公民都应当享受自己权利的同时,明确自己对社会应尽的义务。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我国不少农夫公民在面对自己应当享有的权利时,都非常主动地去争取,不容许任何人侵扰;与此同时,在面对自己所应当担当的责任和履行的义务时,却主动地规避它。这种反差就是责随意识缺乏的主要表现。假如一个社会的公民

4、不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那么社会就会失去应有的道德约束,变成一个以个体为中心不付出任何贡献的社会。所以说,农夫公民的责随意识是衡量一个国家主子意识强弱的重要尺度,一个国家要富强,一个政府要发展,就要不断提高公民的责随意识,对整个国家和社会负责。三、道德和法治意识是农夫公民意识的基础2023年11月,党的十六大报告进一步强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辅相成”。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成为我国的治国方略。道德意识与法治意识的培育理当成为我国农夫公民教化的两个支点。农夫公民意识的基础是法制观与伦理道德观。农夫公民意识体现了法律要求和道德要求的结合。法律赐予了公民参加

5、社会活动的权利并要求他们履行相应的义务。但是,法律对公民的社会参加往往只规定了最低标准,而放弃社会参加的权利也是一种权利,一般不触犯法律,所以参加社会活动特殊是主动参加社会活动又是一种道德义务要求。公民道德意识是指个人对于公民地位以及由这种地位所确定的思想观念和行为准则的相识和看法。道德意识包括公心愿识、公德意识、诚信意识、节俭意识、信息文明意识、生态文明意识。农夫公民道德意识是在获得学问、升华情感和熬炼意志的过程中形成的,是知、情、意的统一。法治意识是实现法治社会的精神条件,是法律有效运行的心理基础。法治的真正实现不在于用法律条文来取代固有的文化传统,而是要把人们对法律和法治的信念融入到人们

6、的血液中去,融入世代相传的文化传统中。法治意识包括民办法识、法制意识、公允公正意识、宪法意识、维权意识等。农夫公民的法治意识,干脆关系到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的法治水平和政治文明的发展程度。公民个体离不开民主制国家。一个真正实行民主制的国家,绝不行能是人治的国家,而只能是法治的国家。法治即公民之治。把多数公民的意志上升为法律,把法律作为治理国家、治理社会的最高准则,是公民作为国家和社会的主子(主体)的最集中体现,也是每个公民充分而同等地享有公民权利的体现。四、契约和合作意识是农夫公民意识的支点目前,村民自治中存在的问题,不只是表现操作层面上,更是一种制度上的缺陷,而更深层次的缘由,是中国社会普遍缺

7、乏契约精神,使得这种民主理念和制度规则在实践中缺乏必要的契约精神的支持。在肯定意义上,村民自治是国家对村民的一种民主承诺,无论国家作出村民自治这一制度支配时,功利性、目标性如何,但从其制定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来看,村民委员被界定为自我管理、自我教化、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并要求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这种以村民个人权力为本位的村民自治体制,是一个历史性的进步,问题是:“在我国广阔村民中,能否通过同等的协商,通过一种民主程序,制定一套契约化规章制度,并选举自己的领导人执行这些制度,从而使之成为一个集体并有效地合作呢?”任何民主关怀都必定与契约精神联系在一起。从身份到契约

8、的过渡,是人类走向现代民主社会的必由这路。这种从等级社会的传统等级结构向着开放的现代社会分层的过渡,对于乡村社会特殊重要。假如说,契约的本质是自由意志的表达,是每个人不受任何外在因素的压力,影响和制约,来自由地表达自己意愿的一种制度和行为的话,那么,它本身就是一种民主秩序,预示着一个社会的民主化和自由的进行程度。特殊重要的是,契约不仅仅是从事市场交换的方式,而且可以用于创建其他形式的经济组织和权力结构。在这种意义上,既然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的自治组织,那么村规民约就应当是有关社区公共生活秩序的约定,以及为实现这种约定进行权力让渡而形成的公共权力契约,而且,依据法律规定,村级管理制度由全体村民共同制定,村民是建章立制的主体,享有村级管理的“立法权”,村规民约也就是村民之间的契约。但是从调查结果来看,现实中的村规民约并不是广阔村民在同等协商的基础上建立的契约,广阔农夫对建立契约还没有足够的相识,更没有表现出应有的热忱,他们还缺乏按民主程序自发形成超家庭的各种集体合作,共同制定规则的契约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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