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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举报奖励制度 完善检察机关举报奖励制度的几点建议 检察机关举报奖励制度自颁布执行十余年来,充分发挥了提高知情人举报的积极性,扩大检察机关举报线索的来源的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原有的举报奖励制度已和现在的法制环境不相适应,需要做出一定的修改和完善。 一、报奖励受理范围的问题及建议 现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暂行办法是1994年颁布的,将偷税抗税、假冒商标等经济犯罪和“侵权”纳入举报奖励的范围。但是自新的刑事诉讼法修订后,上述几类经济案件已经不再属于检察机关的受理范围。检察机关制定的举报奖励办法,应当和检察机关的受理案件的范围相一致,将偷税抗税、假冒商标等几类案件从
2、奖励办法中删除。 此外,奖励举报暂行办法将“侵权”等案件,纳入到奖励举报的范围,也已不适应现在的法制环境。国家赔偿法1995年生效后,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侵犯人身权利的案件,都可以纳入到国家赔偿的范围。在实际的案件中,侵权类的案件一般知情人较少,案件的来源主要是受害人自身的控告,而非知情人的举报。基于“侵权”案件来源是以控告为主的特性,也建议考虑将这类案件排除在举报奖励的范围之外。 检察机关举报奖励有功人员的受理范围,应当紧紧围绕检察机关的职能进行调整。对于那些已经不再属于检察机关受理范围的经济犯罪案件,和已有其他法律进行规范调整的侵权类案件,都可以考虑从举报奖励的范围中进行删除,而将检察机
3、关奖励举报的范围限定于举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经济犯罪和渎职犯罪案件。 二、举报奖励标准的问题及建议 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对举报经济犯罪的有功人员和单位,按其贡献大小和追缴赃款数额发给奖金。 有重大贡献的,要给予重奖。”,“对举报法纪犯罪的有功人员和单位,视具体情况,比照第二条给予奖励”。江苏省检察院奖励举报暂行办法对奖励的第三条规定为,“对举报经济犯罪的有功人员,根据其贡献大小发给奖金,但一般不超过10000元。对有重大贡献的举报有功人员,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奖励金额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对举报“侵权”、渎职犯罪的有功人员,视具体情况比照第三条给予奖励。”。最高检
4、和江苏省检的暂行办法对奖励标准的规定都过于笼统,只对奖励的数额做了一定的限定,没有对举报的情况进行具体分类处理,对举报人的奖励幅度缺乏可操作性。 在实际的案件中,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及其在查办案件中所起到的作用是不同的。因此在坚持原有对共同举报人奖励办法的同时,在对举报人进行奖励的时候,可以按照举报人在案件查办中发挥价值大小,进行不同类别的奖励。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与事实结论相符合的程度,以及举报人在案件查处中起到的作用,对举报人员的奖励可以分为下列三个级别: (一)一级:能详细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案件线索和相关证据,协助现场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完全相符。 (二)二级:能提供被举报方的
5、违法事实、案件线索和部分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相符。 (三)三级:能提供违法案件的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办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基本相符。 根据不同的奖励级别可以制定不同的奖励标准,实行举报奖励数额与法院生效判决中认定的犯罪数额挂钩的奖励办法,按比例确定奖励金额。举报有功的三个等级可以分别按判决认定犯罪数额的5%、3%、1%予以奖励,但最低不少于100元。按照级别进行奖励,既可以使对有功人员的奖励办法具有可操作性,也可以起到很好的激励作用。 三、举报奖励发放规定的具体设想 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对奖金发放的规定为由举报中心负责,实行“一案一奖”的原则,但是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的问题仍然
6、存在。举报奖励发放的主要问题在于没有对奖励的申请和发放时间做出明确,只是在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五条中规定“奖励举报有功人员,一般在检察机关或审判机关审理程序结束后进行。”,举报奖励发放规定的不明确容易造成奖励不及时,这与鼓励公民积极举报的立法目的和“奖励情况要适时向社会公布,以树立正气,扩大影响,激励群众举报积极性。”的规定相违背。 在明确举报中心为奖金的发放部门的前提下,举报中心应当在做出案件处罚决定后一个月内,对举报事实和奖励条件、标准进行认定,填写举报奖励申请表,提出奖励意见,报检察长审批。检察长应在一周内予以回复。对经审核符合奖励条件和标准的,举报中心应在回复后一周内,将举报奖金拨付到位,并由举报中心通知举报人。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领奖通知后30天内,凭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领取奖励并办理签收手续,逾期不领的,视为放弃权利。举报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前往举报中心亲自领奖、委托他人代领或要求举报中心以邮寄方式发放奖金。 海门市人民检察院刘杨 羌琴 举报奖励制度 举报奖励制度 举报奖励制度 举报奖励制度 举报奖励制度 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20举报奖励制度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