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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未休公司福利年休假,是否可要求三倍补偿?年休假怎么休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于2023年1月1日施行,其对职工年休假的标准作了明确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这是法律规定的职工必需休的最低年休假标准,然而在实践中,不少企业特殊是外资企业的年休假标准往往比上述国家标准高,高出部分往往是企业内部的福利休假。假如是法定带薪年休假未休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法定标准赐予劳动者补偿,那么对于超过法定标准的那部分年休假,假如劳动者未休,用人单位是否也要向劳动者进行折现补偿呢? 【案例】 汤某自1997年7月起先工作
2、,于2023年8月13日进入上海一家外资医药公司(以下简称“医药公司”)从事销售工作。依据医药公司2023版员工手册的规定,汤某自2023年起将享受15天年休假,其中10天是法定年休假,5天是公司福利性质的年休假。2023年,汤某休了9天法定年休假,2023年法定年休假未休。2023年4月3日,医药公司以严峻违纪为由解除了与汤某的劳动合同,由于汤某2023年有1天、2023年有2天法定带薪年休假未休,解除劳动合同前汤某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14501元,因此,医药公司向汤某支付了三天未休年休假的折薪4000元。 汤某不服,于2023年7月9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医药公司支付未休年
3、休假补偿,为2023年8月至2023年4月3日每年未休15天年休假的补偿84240元。 汤某认为,医药公司规定的年休假标准高于国家的法定年休假标准,全部的年休假只要未休的均须要进行三倍补偿。医药公司则认为,汤某的法定年休假未休的,公司已经赐予了折现补偿,超过法定年休假标准的公司年休假根据公司规定已经作废,无需现金折算。 【争议焦点】 就本案而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对于2023年之前的年休假,汤某是否能够获得三倍补偿,在裁判上是一样的。但对2023年之后的公司福利性质的年休假是否须要三倍补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和人民法院的判决却截然相反。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依据202
4、3年1月1日起实施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有关约定或规定执行。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根据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酬劳,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依据汤某的主见,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4月3日期间他应享有带薪年休假18天,鉴于他2023年度已经享受带薪年休假9天,故该期间带薪年休假还有9天未休。依据汤某的工资标准,医
5、药公司应支付汤某2023年度、2023年度未休9天带薪年休假折薪12000.96元。鉴于医药公司已支付汤某年休假折薪4000元,故还应支付该期间9天未休年休假折薪差额8000.96元。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3年11月11日作出裁决:医药公司支付汤某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4月3日期间9天未休年休假折薪差额8000.96元。 汤某和医药公司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结果均不服,先后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因汤某工龄已满10年,故其法定年休假应为10天。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高于法定标准的,由用人单位根据有关约定或规定执行。依据汤某签收的员工手册,原告另享有5天的公司年休假;
6、对逾期未休的法定年休假依法予以折薪,对超过法定标准的年假予以作废。因公司年休假系单位赐予员工的福利,故其是否可以折薪由医药公司自行确定,医药公司的上述规定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2023年汤某已休假9天,尚余1天法定年休假,2023年可以折算2天法定年休假,故医药公司只需支付上述3天法定年休假折薪,因医药公司已经支付汤某4000元年休假工资,故对医药公司要求不支付汤某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4月3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8000.96元的诉讼恳求予以支持,对汤某的诉讼恳求不予支持。法院于2023年4月26日作出判决,驳回了汤某的诉讼恳求。 【律师点评】 对于超过法定标准的年休假未休的,
7、是否能够折现补偿,在实践中始终存在着两种迥然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用人单位规定的年休假天数高于法定标准的,应当根据用人单位的规定执行,既然都是年休假,就应当根据同样的标准进行补偿。 另外一种观点则认为,对未休的超过法定标准的公司福利性质的年休假,用人单位有权进行处理,是否能够折现补偿、如何折现补偿,用人单位可以通过规章制度的形式予以规定,也可以通过合同的形式予以约定,有约定和规定的从约定和规定,假如没有任何约定和规定的,则不能获得折现补偿。 对于上述两种观点,笔者更倾向于其次种,能够根据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酬劳的应当仅仅局限在未休法定年休假标准之内。不少外资企业都存在着年休假标准高
8、于法定年休假的情形,假如对于未休的法定年休假和公司福利性质的年休假,均要求用人单位支付300%年休假工资酬劳,是对用人单位的一种不公允,可能会造成一种畸形态态,企业福利性质的年休假越多,用人单位最终支付的年休假成本越高,这样势必会造成一些企业削减甚至取消福利性质的年休假,最终也损害到劳动者的利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方法第13条规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酬劳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从该规定来看,不仅仅是年休假的标准可以约定或者规定,就是对于超过法定标准的未休年休假的处理,也可以约定或者规定,有约定或规定的就应当根据约定或规定执行。 在本案中,汤某未休的法定年休假,医药公司已经进行了折现补偿,依据医药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超过法定带薪年休假的假期已经作废,因此汤某无权再要求医药公司进行折现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