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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浅谈新刑事诉讼法中的人权保障 摘要:新刑事诉讼法的制定,体现了我国在保障人权方面的不懈努力,不但在总则其次条关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里明确了保障人权,更重要的是在详细的法律条文的修改中体现了这一主题,使得保障人权不再是一句口号。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可以托付律师作为辩护人。其次,拘捕必需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的情形,仅限于涉嫌危害国家平安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第三,在审判阶段的法律救济修改为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均供应法律救济,扩大了法律救济的范围。关键词:新刑事诉讼法;人权保障;辩护权;法律救济新刑事诉讼法颁布以来,在社会上产生了
2、极大的主动反映。这些主动的反映大致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新刑事诉讼法将保障人权明确写入了总则之中。其次,新刑事诉讼法将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作了更为明确、详细、扩展的规定。在笔者看来,辩护权的扩大其实就保障人权的表现,换句话说辩护权的扩大也只是保障人权的一个方面。虽然在我国的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也明确了保障人权,但宪法的规定体现的只是一种立法的精神,在实践中却无法只以宪法中的一句“保障人权”就能切实的保障得了人权。如何将保障人权在实践中转化为可依据、可操作的东西,那就须要在下位法的立法活动中将保障人权贯彻到详细法律条文中去。明显,新刑事诉讼法不但在总则其次条关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里明确了保
3、障人权,更重要的是在详细的法律条文的修改中体现了这一主题,使得保障人权不再是一句口号。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托付律师作为辩护人。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第一次讯问或者实行强制措施起,具有托付辩护人的权利;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实行强制措施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托付辩护人。在现行刑诉法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可以托付辩护人,在侦查阶段只能聘请律师供应法律帮助而非严格意义上的辩护,明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整个刑事诉讼中享有的辩护权在侦查阶段被剥夺了一部分。现在新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不但找回了缺失的这部分权利,而且
4、还对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作了明确的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供应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状况,提出看法。这样修改,进一步明确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法律地位,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律师的作用,从而得以切实的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各项权利。其次,拘捕必需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的情形,仅限于涉嫌危害国家平安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现行刑诉法规定:“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缘由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也就是说,不管什么罪名,只要是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
5、的情形,都可以不通知,实践中侦查机关就可能为了便于侦破案件而以上述理由牺牲犯罪嫌疑人家属的知情权。针对这种状况,新条文至少做了三个限定:首先,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不再适用于任何罪名,而是只限定于危害国家平安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其次,有碍侦查的情形消逝以后,应当马上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不像过去一样可通知也可不通知;第三,必需通知家属,而不是家属或他的所在单位,家属知情权得到保障。明显三个方面,都是限制公权,保障人权的体现。第三,在审判阶段的法律救济修改为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均供应法律救济,扩大了法律救济的范围。详细规定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缘由没有托付辩护人的,本人及
6、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救济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救济条件的,法律救济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供应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丢失分辨或者限制自己行为实力的精神病人,没有托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救济机构指派律师为其供应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托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救济机构指派律师为其供应辩护。从以上可以看出,法律救济的对象增加了尚未完全丢失分辨或者限制自己行为实力的精神病人,而且在刑事诉讼的每一个阶段都可以寻求法律救济,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或家属寻求法律救济的方式更多了,不再只由人
7、民法院指定,而是可以自行向法律救济机构提出申请,并同时规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其中的义务应当通知法律救济机构,可以说对符合法律救济条件的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做到了双重爱护,这是我国人权保障的一大进步。当然,新刑事诉讼法还增加了许多保障人权方面的规定,如: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这可以削减诱供、逼供的发生,从而保障犯罪嫌疑人免受不公正的审讯和审判。再如,新法扩大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范围,使一些原本要被关押的但也无社会危害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不用被关押,这也是保障人权的表现。而且,本次修法不但体现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对保障被害人及其家属的人权也有体现,如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的完善,对保障被害人刚好得到赔偿具有重要的意义。总之,新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和颁布是我国保障人权方面的一个极大的进步。虽然还存在须要进一步深化和完善的地方,就其不仅仅只把保障人权放入总则,而是延长到其修改的详细条款中去,就这样的立法活动而言就是进步,就是我国对保障人权不懈努力的最好体现。笔者信任,新刑事诉讼法的颁布和实施必将为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特色的法制强国打下坚实的基础。参考文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其次次修正)作者简介:邓盛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科助理检察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