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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规范第一条 为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工作,保证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的科学性、公正性和一致性,依据农产品地理标志治理方法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程序,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在进行登记申请时,应当提交产品品质鉴定报告。鉴定内容包括:(一) 产品的外在感官指标特征,包括产品的形态、大小、色泽等。(二) 产品独特的不可量化的风味特征。(三)产品可量化的典型显著理化指标。第三条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报告由鉴评报告和检测报告组成。鉴定报告提交形式如下:(一)产品外在感官特征显著,而内在品质指标不显著的, 提交鉴评报告;(二)产品外在感官特征不显
2、著,而内在品质指标显著的, 提交检测报告;(三)产品外在感官特征和内在品质指标均显著的,同时提交鉴评报告和检测报告。第四条 关于外在感官特征和不可量化的内在品质指标,由申请人提请省级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组织专家进行鉴评,给出鉴评意见。关于可量化的理化指标,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托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第五条 省级工作机构接到品质鉴定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相关专家成立品质鉴定组,对产品外在感观指标和不可量化内在品质进行鉴评。第六条 产品品质鉴评专家评定实行专家组长负责制。品质鉴定组一般由 3-5 名专家组成,并严格按照农产品地理标志质量操纵技术规范进行鉴定,并出具农产品地理
3、标志产品品质鉴评报告格式见附件 1,报告一式三份。第七条 检测机构接到申请人托付任务后,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和农产品地理标志质量操纵技术规范进行抽样、检测,出具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检测报告格式见附件 2,报告一式三份。第八条申请人对品质鉴评报告或者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 15 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工作机构或者检测机构提出书面意见。省级工作机构或者检测机构接到申请人书面异议后,应当及时进行复查,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复查结果通知申请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同鉴评、检测结果。第九条品质鉴定组专家和检测机构工作人员必须遵纪守 法,廉洁奉公,在负责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鉴定、检测任务过程中,不得从事有碍公正性的活动。第十条承担农产品地理标志检测的机构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从农业部考核合格或者其他符合资质的检测机构中择优进行托付。第十一条农产品地理标志品质鉴评和检测所需费用由申请人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承担。第十二条本规范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