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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办公室二0一五年十一月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日常监督检查第三章:专项监督检查第四章:检查方式与程序第五章:附则共五章、三十九条。修订背景2007年11月,质检总局颁布了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和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工作要求,为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提供了法规依据和工作准则,一段时期内有效规范了特种设备现场监督检查行为。2013年以来,国家对安全生产工作做出了一系列重要论述,针对树立红线意识、底线思维建立安全责任体系、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改进监管方式和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等方面作出了明确指示。2014年实施了特种设备安全法调整了监管范围。近年来特种设备
2、数量快速增长,安全监管工作人机不匹配矛盾日益突出,特别是随着质监体制改革,修订试行规则势在必行。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于2015年1月7日发布实施,规定了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分类、程序与要求,用以指导和规范现场检查工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督促特种设备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并建立长效机制,同时规范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释义:本条是关于本规则制定的目的和依据。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是特种设备安全法赋予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的法定职责,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重要内容。
3、通过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制定依据方面除了特设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国家质检总局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TSG规范;还依据部分行政法规,如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作为一种执法检查行为,程序必须遵循一般的行政法规范。TSG规范TSG是指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其后的字母表示:Z综合;G锅炉;R压力容器;D压力管道;T电梯;Q起重机械;S客运索道;Y大型游乐设施;N场(厂)内机动车辆。例:TSG Z0001-2009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制定程序导则;TSG G1001-2004 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管理规则等。第一章:总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
4、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和省以下各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经营(含销售、出租、进口)和使用单位(含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下同)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本规则不适用于许可实施机关对取得生产许可单位开展的监督抽查,以及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释义:本条是关于本规则适用范围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三条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分为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日常监督检查,是指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检查计划、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对被检查单位实施的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是指根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或由各
5、级监管部门组织的,针对具体情况,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被检查单位的特定设备或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释义:对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的分类和定义。日常监督检查是特种设备现场监督检查的最主要形式。目前我们开展日常检查工作都是按照市局检查计划进行。专项监督检查是重要形式,也是强化特种设备隐患治理的有效手段。第一章:总则第四条 实施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持有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参加;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技术人员参与检查(以下统称检查人员)。释义:关于开展监督检查人员的资格要求。人数:2名以上资质:必须持有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包括国家质检总局或省级特种设备
6、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和国家质检总局或省以下各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核发的的行政执法证件两种类型:从事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必须持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仅从事特种设备行政处罚相关工作,只需要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即可。还规定了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技术人员参加。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A类安全监察员从事包括行政程序类监察执法(特种设备 以及生产使用单位和相关人员、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是 否符合行政许可资格要求等等)和安全技术类监察执法(特种设备以及生产使用单位和相关人员的工作、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的要求等等);B类安全监察员从事行政程序类监察执法。”第二章:日常监督检查
7、第五条 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监管部门)根据风险情况提出当年检查重点,由市级监管部门(包括副省级市、地级市、自治州、盟、直辖市的辖区或县的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监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检查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后组织实施。关于生产单位监督检查重点和检查计划的规定。重点的确认需要根据第六条进行。第六条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应当重点安排对以下单位进行检查:(一)取得许可资质未满1年的;(二)近2年发生过特种设备事故的;(三)近2年发生过因产品缺陷实施强制召回的;(四)举报投诉较多且经确认属实的,以及检验、检测机构和鉴定评审机构等反映
8、质量和安全管理较差的。使用单位日常监督检查第七条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由市级监管部门根据风险情况确定当年检查的重点和检查单位数量,制定计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由市、县(含县级市、上述市级下辖的区和县,下同)级监管部门按计划分级组织实施。其中,属于重点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每年日常监督检查次数不得少于1次。第八条 重点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目录,由市级监管部门参照以下因素确定。(一)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二)近2年发生过特种设备事故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三)市、县级监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实施重点监督
9、检查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释义:关于使用单位检查计划、内容及确定重点的因素。2015监督检查计划使用单位日常监督检查第九条 对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计划以及当年重点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目录,应报省级监管部门备案。释义:关于备案的规定,主要是便于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了解各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重点,对各地市安全监察机构工作给予指导和监督。第十条 日常监督检查的项目和内容,按照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附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附2)的规定执行。其中,对在用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的检查实行抽查方式,对一个使用单位,至少抽查1台(套)在用特种设备。释义
10、:对项目和内容的规定。日常监督检查项目检查的方式:查阅资料、查看现场第三章:专项监督检查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专项监督检查包括:(一)重点时段监督检查。根据国家或地区重大活动及节假日的安全保障需要,针对特定单位、设备和项目开展的监督检查。(二)专项整治监督检查。根据安全生产形势、近期发生的典型事故或连续发生同类事故的隐患整治等需要,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统一部署,或由各级监管部门自行组织的,对特定的设备或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三)其他专项监督检查。针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或投诉举报反映的问题等实施的监督检查。释义:关于专项监督检查的分类、定义。专项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第十二
11、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时,发现以下重大问题之一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受检单位,并书面报告所在地的县或者市级监管部门:(一)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大问题:1.未经许可从事相应生产活动的;2.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3.拒绝监督检验的;4.产品未经监督检验合格擅自出厂或者交付用户使用的。(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重大问题:1.使用非法生产特种设备的;2.超过特种设备的规定参数范围使用的;3.使用应当予以报废的特种设备的;4.使用超期未检、经检验检测判为不合格且限期未整改的或复检不合格特种设备的。释义:对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的处理要求。行政执法建议书专项监督检查第十三条 特种
12、设备专项监督检查由各级监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实施:(一)重点时段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监督检查,由各级监管部门按照统一部署实施。(二)对检验、检测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需要实施现场监督检查的,由县级监管部门实施。未设立县的地方,由市级监管部门实施。监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三)针对投诉举报的内容,需要实施现场监督检查的,由接到投诉举报的监管部门或者由其通知下级监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派出检查人员进行检查。释义:是对实施工作做了权限和时限的要求。专项监督检查第十四条 专项监督检查的项目和内容按照以下要求确定:(一)重点时段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监督检查,检查设备的种类和数量、检查项目和内
13、容,应当按照相应部署的具体要求执行,如无专门明确的,参照日常监督检查的检查项目和内容执行。(二)对检验、检测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或针对投诉举报开展的专项监督检查的检查项目和内容,由实施检查的监管部门根据报告和投诉举报反映的情况确定。释义:对专项检查项目和内容的规定。(附文件图片)专项整治文件第四章:检查方式与程序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实行抽查方式。其中,专项整治监督检查在市、县级监管部门抽查实施前,应当部署特种设备相关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按照相应检查要求开展自查自纠;重点时段监督检查各级监管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应当带队参加。释义:本条明确了检查的方式。第十六条 特种设备现场监督检查程序主
14、要包括:出示证件、说明来意、现场检查、做出记录、交换检查意见、下达安全监察指令书、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等。第十七条 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应当遵守相关的安全管理要求,保证自身安全。释义:对开展检查工作流程的规定,对执法人员提醒加强保障自身安全。自查自纠通知检查方式与程序第十八条 检查人员有权行使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如下职权:(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向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二)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
15、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四)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检查方式与程序(五)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地方法规,以及其他特种设备行政规章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被检查单位因故不能提供有关书证材料的,检查人员可以书面通知被检查单位后补。被检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检查人员进入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场所检查,对现场监督检查不予配合,拖延、阻碍正常检查,可以认定为拒不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释义:本条是关于现场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的职权规定:现场检查权、调查取证权、查封扣押权、行政处罚权。检
16、查方式与程序第十九条 检查人员将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措施等信息汇总后,填写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记录(附3)。检查记录应当由被检查单位参加人员和检查人员双方签字。签字前,检查人员应当就检查情况与被检查单位参加人员交换意见。释义:开展现场检查文书的规定:要按照统一的记录格式,不应另行制定。填写记录时要客观、真实;文字表述要准确、简洁、合法,而不应带有主观色彩。(附文书图片)第二十条 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可以记录在案;拒绝签收相关执法文书的,可以采取留置、邮寄、公告等方式进行送达。有条件的,可以采取邀请第三方作证、照相、录音、摄像等方式取证。释义:被检查单位拒绝签收相关执法文书情况的
17、规定。检查方式与程序第二十一条 检查时发现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时,检查人员应当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格式见附4),责令被检查单位立即或者限期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改正,消除事故隐患。第二十二条 监管部门的检查人员通过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信息化系统或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报告,发现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可以不经过现场监督检查直接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释义:对安全监察指令书的规定,发出指令书时要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准确、整改措施合法合理。22条不经现场检查直接下达指令书的特殊规定。检查
18、方式与程序第二十三条 实施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特种设备或其主要部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应当予以查封或者扣押:(一)在用特种设备存在本规则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二)有证据表明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三)使用经责令整改而未予整改的特种设备;(四)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不予报告而继续使用的。当场能够整改的,可以不予查封、扣押。在用特种设备因连续性生产工艺及其他客观原因不能实施现场查封、扣押的,可由被检查单位在检查记录上说明情况,注明其间采取的保障安全的措施,暂不实施查封、扣押并履行本规则第二十八条规定职责,待相应设备能够停用后予以查封、扣押。其间发
19、生事故的,由被检查单位承担责任。第二十四条 对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或扣押前,检查人员应当事先向本监管部门负责人报告,并取得同意。检查方式与程序第二十五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天。因案情复杂等情况,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经监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天。释义:以上条款是是对检查过程中存在隐患的情形,和需要采取相关行政强制措施查封、扣押的规定,以及采取措施的审批程序和实施时限的要求。特设法和监察条例没有做出明确规定,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查封、扣押的期限与上述期限一致。(附查封文书图片)检查方式与程序第二十六条 被检查单位在用特种设备存在以下严重事故隐患,经现
20、场报告本监管部门负责人同意,检查人员可以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使用单位停止使用特种设备:(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二)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三)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释义:关于责令停止使用的规定。责令停止使用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中一种特种的行政命令,需要具备一定的前提。检查方式与程序使用责令停止使用具有即时性,在检查中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时需及时采
21、取。若使用单位拒不执行的情况下,需采取行政强制执行。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注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
22、可以依据这一规定按程序采取相应措施。检查方式与程序第二十七条检查提出整改要求的,检查人员应当在被检查单位提交整改报告后5个工作日之内,或者被检查单位未提交整改报告、整改期限届满后3个工作日之内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复查可以通过现场检查、材料核查等形式实施。复查的现场检查程序按照本章上述规定进行。释义:对隐患整改情况的落实。明确了时限、方式和程序。(附文书)执法检查案例检查方式与程序第二十八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配合的,监管部门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同级人民政府或者通知有关部门:(一)拒绝接受检查的违法行为;(二)被检查单位对严重事故隐患不予整改或者
23、消除的;(三)出现第二十三条情形但按该条最后一款规定暂不实施查封、扣押的;(四)存在区域性或者普遍性的严重事故隐患。发现本条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上一级监管部门。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上述情形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及时处理时,监管部门应当积极予以配合。第二十九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依法应当撤销、吊销或者暂停许可的违法行为的,实施检查的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向许可实施机关通报,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检查方式与程序释义:对检查发现情况的报告和通报。特设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了地方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义务。我局作为特种设备安全专业委员会的办公室,及时通报相关信息,争取政府有关部门
24、支持。其中二十九条规定了通报时需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第三十条 接到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报告或通报的监管部门或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对所报告的问题及时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一)对存在区域性或者普遍性严重事故隐患的,接到报告的监管部门应当指导下一级监管部门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同时在辖区内组织排查、整治,必要时应当报告上一级监管部门直至质检总局。(二)对依法应当撤销、吊销或者暂停许可的违法行为,依法启动相应处理程序。释义:对接到通报部门针对所报告的问题需要采取的措施。检查方式与程序第三十一条 发现被检查单位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的,按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办理。其中,撤销、吊销、暂停许可案件由许可实施机
25、关办理,其他立案处罚案件可以移交监管部门专职执法机构承办。承办特种设备违法案件的机构,负责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必要时可约请相关机构给予配合。释义:关于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规定。根据国质检法200440号关于实施特种设备行政处罚工作的意见,明确了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实施特种设备行政处罚工作的主管机关和执法主体。按照统一执法的原则,其内设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所属的专职执法机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在具体履行特种设备行政处罚工作中应当相互配合、分工协作、权责一致。检查方式与程序第三十二条 发现被检查单位或者人员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公安机
26、关调查处理。释义:涉嫌构成犯罪的处理规定。根据刑法,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涉及的刑法罪名主要包括: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在现场检查中发现这些违法行为时,应当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移送时需把握好移送案件的标准、明确移送的对象、严格移送程序。第三十三条 检查时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机构、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释义: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是全过程监管,既包括对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监管,也包括检验检测、评审和考试机构的监管。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四条 对
27、特种设备出租单位的监督检查参照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规定实施。对特种设备销售和进口单位一般仅安排针对投诉举报开展的专项监督检查。第三十五条 除本规则所附专用文书外,检查使用的调查笔录、通知书、查封扣押文书、封条、续页、案件移送书、送达回证等其他文书,应采用监管部门统一执法文书。第三十六条 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及整改结束后,将检查信息录入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信息化系统。第三十七条 检查收集的资料、制作的各类文书等证据,应当及时立卷存档。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由质检总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7年质检总局印发的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和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工作要求(国质检特函2007910号)同时废止。谢 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