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燃易爆物品管理规定.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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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易燃易爆物品管理规定易燃易爆物品管理规定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防止易燃易爆物品发生爆炸、火灾事故,保护员工生命安全和避免财产损失,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条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用于氢气、天然气、氨气等易燃易爆气体和汽油、柴油等易燃易爆液体的运输、贮存、使用的安全管理。第三条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系统各分公司、全资、控股公司。第二章第二章 概述概述第四条第四条 易燃易爆气体系指氢气、一氧化碳、乙炔、甲烷、乙烷、丙烷

2、及硫化氢等燃点低,对热、撞击、摩擦敏感、易被外部火源点燃,迅速燃烧的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上述气体的某几种混合物如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也属于易燃易爆气体范畴。属于GB6944-2005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危险物品第2类。第五条第五条 易燃液体系指易燃的液体、液体混合物或含有固体物质的液体,但不包括由于其危险特性已列入其它类别的液体。其闭杯试验闪点60.5或开杯试验闪点65.6,如:汽油、煤油、柴油等。属于GB6944-2005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危险物品第3类。第六条第六条 当系统中易燃易爆气体置换空气,或空气置换易燃易爆气体时,必须在易燃易爆气体与空气之间置换入惰性物质如氮气、二氧化碳等以

3、避免易爆性混合物形成。应安全储存、使用、管理有潜在爆炸危险的易燃气体、液体。北京京能国际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京能国际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章第三章 系统设计和变更系统设计和变更第七条第七条 当设计新系统或变更已有系统或检查含有易燃性气体、蒸汽、液体的设备及管路的设计时,必须保证提供充分可靠的途径来置换及排出易燃气体。第八条第八条 管线及设备的设计应避免置换不到的任何死弯及内部区域,并且必须考虑要消除从设备到仪表安装处的管路可能产生的死角。第九条第九条 管线的设计应保证置换端到系统末端的畅通可达,并且吹洗入口与排出口应尽可能地靠近隔离设备或系统的阀门。第十条第十条 置换出口应连至排出端,用管路输送

4、至离运行及维护区火源足够远的地方,保证置换的气体可以被有效地分散而不会对周围区域造成危险。第四章第四章 维护及运行中的置换程序维护及运行中的置换程序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置换及排出程序必须适用于包含易燃气体、蒸汽或液体的所有设备及管道,并应编入运行规程中。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置换程序必须指定每个设备及管路置换所要用的气体。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置换程序应指明管路与设备所能承受的置换气体的最大压力,防止超压。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置换程序必须通过取样检测气体浓度来定义是否已成功地完成置换,达到指定边界时应在燃烧限度外,并且至少要有20%的安全裕量。恢复时,置换程序应指明惰性气体怎样、到哪里置换空气,从而达到指定

5、边界点。第五章第五章 置换过程及方法置换过程及方法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置换易燃气体系统或设备必须经值班经理或值长许可。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置换必须在监护人员的直接监督下进行。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置换过程中,必须遵守相应的经审定的运行规程。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用于监控置换气体的纯度仪及气体检测器,必须绝对安全,在使用前需要进行检查与功能测试,确保在校准有效期内使用。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负责置换的监护人员必须熟悉纯度仪或气体检测器的性能及局限。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无论何时开始置换,都必须连续进行,不可中断,直到整个过程完成,达到目标浓度。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用于置换的惰性气体必须具有由气体供应商提供的气体纯

6、度分析合格证,否则,接收时化学人员必须检测气体质量。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置换时,禁止使用二氧化碳灭火器气瓶。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暂时安装的置换用的管路及软管内会含有空气,在连至含易燃气体系统之前,必须用惰性气体完全吹洗。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必须采用由无火花材料制做的工具进行连接、拆卸置换用气瓶及要置换设备或系统的管路接头。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当置换用气出口不能永久地连至作为系统一部分的排出口时,置换用气也必须排放到安全处,从而可以分散到空气中而不致导致危险,所有置换出口附近必须消除火源。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如果隔离的设备或管路中存在死弯、死角,不能完全置换,则要通过反复加压,反复排气

7、进行循环加压置换,并应反复取样校验直到确认是安全的。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当易燃气体与其他液体介质如密封油或水相接合时,相关的管路或设备不能完全、彻底地冲洗,可以通过向该段灌注相接合液体的方法来消除、分离易燃气体。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置换过程结束,易燃气体、蒸汽或液体回收至系统后,置换入口阀必须被隔离,可采用加封口法兰等方法达到双侧隔离。第六章第六章 易燃气体、液体的存储与使用易燃气体、液体的存储与使用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贮存、使用易燃气体、液体必须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其它有关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易燃气体、液体必须贮存在经公安部门批准设置的专用化学危险品仓库中,经销部门自管仓库贮存化学

8、危险品及贮存数量必须经公安部门批准。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易燃气体、液体不允许露天存放,应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间,应备有通风设备,并经常通风。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贮存易燃气体、液体的仓库必须配备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其库房及场所应设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必须配备可靠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使用易燃气体、液体时,必须远离火源和热源,移动时要轻挪轻放,防止剧烈磨擦、碰撞,产生火花。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节假日期间,应向本单位保卫部门申请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间贴上封条,关严门窗,并由执勤人员定期检查。第七章第七章 氢气系统安全管理

9、氢气系统安全管理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氢气是发电厂广泛使用的发电机冷却介质。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氢气的危险特性1.氢气无色、无臭、无味,高浓度氢气易造成缺氧,会使人窒息。氢气密度只有空气的7,泄漏后会迅速向高处扩散。氢气与空气混合容易形成爆炸性混合物。2.氢气极易燃烧,属2.1类易燃气体。氢气点火能量很低,一般撞击、摩擦、放电、明火、热气流、高温烟气、雷电感应、电磁辐射等都可点燃氢气空气混合物。氢气燃烧时的火焰没有颜色,肉眼不易察觉。3.氢气在空气中的爆炸范围为4-75体积分数,在氧气中的爆炸范围为4.5-95体积分数,因此氢气-空气混合物很容易发生爆炸,造成人员伤亡和设备建筑物破坏。4.氢

10、气的化学活性很大,与卤素、强氧化剂能发生剧烈反应,有发生燃烧爆炸的危险。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发电厂氢气的安全管理应严格执行GB49622008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中“氢冷设备和制氢、储氢装置运行与维护”和汽轮发电机运行规程(国家电力公司,1999版)的有关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禁止与工作无关的人员进入制氢站。进入制氢站人员必须登记,将火柴、打火机、手机等留在站外,穿防静电工作服,不得穿带钉子的鞋,进入前必须用手触摸静电释放球或静电释放板消除人身携带的静电。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发电机氢冷系统和制氢设备中的氢气纯度和含氧量,在运行中必须按照规程的要求进行分

11、析化验。在制氢电解槽氢气出口管上应有带报警的氢中含氧量在线监测仪表。氢纯度和含氧量必须符合规定标准;发电机氢冷系统中氢气纯度按体积应不低于96%,含氧量不应超过1.2%;制氢设备氢气系统中,气体含氢量不应低于99.5%,氧气及其它气体不应超过0.5%。如果达不到标准,应立即进行处理,直到合格为止。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制氢电解槽和有关装置必须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保持正常运行,以保证氢气的纯度符合规定。值班室内应设有带报警的压力调整器液位监测仪表。压力调整器发生故障时应停止电解槽运行。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氢冷发电机的轴封必须严密,当机内充满氢气时,轴封油不准中断,油压应大于氢压,以防空气进入发

12、电机外壳内或氢气充满汽轮机的油系统中而引起爆炸。主油箱上的排烟机,应保持经常运行。如排烟机故障时,应采取措施使油箱内不积存氢气。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氢冷发电机油系统、主油箱内及封闭母线外套内的氢气体积含量超过1时,应停机消缺。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氢冷发电机的排氢管必须接至室外。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制氢室内和其他装有氢气的设备附近,均必须严禁烟火,严禁放置易爆易燃物品,并应设“严禁烟火”的标示牌。储氢罐周围(一般在10m以内)应设有围栏,在制氢室中和发电机的附近,应备有必要的消防设备。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禁止在制氢室中或氢冷发电机与储氢罐近旁进行明火作业或做能产生火花的工作。工作人员不准

13、穿有钉子的鞋。如必须在氢气管道附近进行焊接或点火的工作,应办理动火工作票,经过氢量测定,证实工作区域内空气中含氢量小于0.4%后方可工作。制氢室内的管道、阀门或其他设备发生冻结时,应用蒸汽或热水解冻,禁止用火烤。为了检查各连接处有无漏氢的情况,可用肥皂水或携带式可燃性气体防爆检测仪,禁止使用明火。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储氢设备(包括管道系统)、发电机氢冷系统和发电机本体进行检修前,必须将氢气置换为空气,并将有氢部分与无氢部分可靠隔断。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排出带有压力的氢气、氧气或向储氢罐、发电机输送氢气时,应均匀缓慢地打开设备上的阀门和节气门,使气体缓慢地放出或输送。禁止剧烈地排送,以防因摩

14、擦引起自燃。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氢气瓶的储存场所应通风良好,不得靠近火源、热源及在阳光下曝晒,不得与强酸、强碱及氧化剂等化学品存放在同一库内,与氧气瓶、氯气瓶、氟气瓶等应隔离存放。第五十条第五十条 室内或现场使用氢气瓶不得超过五瓶,并且通风良好,空气中氢气含量不超过1,并与盛有易燃易爆、可燃物质及氧化性气体的容器和气瓶的距离不少于8米,与明火或普通电气设备的距离不小于10米,与非防爆型空调、压缩机和通风设备等吸风口的间距不小于20米,与其他可燃性气体储存地点的间距不小于20米。氢气瓶应直立地固定在支架上,不要受热,并尽量避免直接受日光照射。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 氢气瓶搬运中应轻拿轻放,不得摔

15、滚,严禁撞击和强烈震动。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储氢罐压力表应每半年校验一次,安全阀每年至少校验一次,确保安全可靠。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防静电设施应定期检查、维修。进入罐内作业应佩戴氧含量报警仪,同时应有人监护和其它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 油脂、油类和氧气接触后,将发生剧烈氧化而燃烧。进行制氢站设备的维护工作时,手和衣服不应沾有油脂。第五十四第五十四 条制氢室中应备有橡胶手套和防护眼镜,以供进行与碱液有关的工作时应用;还应备有稀硼酸溶液,以供中和溅到眼晴或皮肤上的碱液。在配制电解液工作中,关于处理碱液的安全注意事项,应遵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第九章第4节的有关规

16、定。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五条 制氢室着火时,应立即停止电气设备运行,切断电源,排除系统压力,并用二氧化碳灭火器灭火。由于漏氢而着火时,应用二氧化碳灭火并用石棉布密封漏氢处不使氢气逸出,或采用其他方法断绝气源。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 不要用水碰触电解槽,禁止用两只手分别接触到两个不同的电极上。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 在发电机内充有氢气时或在电解装置上进行检修工作,应使用铜制的工具,以防发生火花;必须使用钢制工具时,应涂上黄油。第五十八条第五十八条 制氢室和机组的供氢站应采用防爆型电气装置。并采用木制门窗,门应向外开,室外还应装防雷装置。所有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以及检修工作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应遵守电业安全工

17、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的有关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九条 氢气系统运行时,不准敲击,不准带压修理和紧固,不得超压,严禁负压。第六十条第六十条 不准在室内排放氢气。吹洗置换、放空降压,必须通过放空气管排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一条 新安装或大修后的氢气系统必须做耐压试验、清洗和气密试验,符合有关的试验要求,才能投入使用。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二条 氢气系统吹洗置换,一般可采用氮气(或其它惰性气体)置换法或注水排气法。氮气置换法应符合下列要求:1.氮气含氧量不得超过3。2.置换必须彻底,防止死角末端残留余气。3.置换结束,系统内氧和氢的含量必须连续三次分析合格。4.置换结束,系统应可靠隔离。第六十三

18、条第六十三条 氢气系统动火检修,必须保证系统内部和动火区域氢气的最高含量不超过0.4。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防止明火和其它激发能源进入禁火区域,禁止使用电炉、电钻、火炉、喷灯等一切产生明火、高温的工具与热物体;不得携带火种进入禁火区;选用铜质或铍铜合金工具;穿棉质工作服和防静电鞋;选用防爆型手电筒。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五条 在氢站或氢气系统附近进行明火作业时,应有严格的管理制度。明火作业的地点所测量空气含氢量应在允许的范围内,并经批准后才能进行明火作业。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六条 制氢场所应按规定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按时检查和试验。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七条 密封油系统平衡阀、压差阀必须保证动作灵活、可靠,

19、密封瓦间隙必须调整合格。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 空、氢侧备用密封油泵应定期进行联动试验。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九条 当氢气发生大量漏泄或积聚时,应立即切断气源,进行通风,相关人员迅速撤至上风处,不得进行可能发生火花的一切操作。高浓度氢气会使人窒息,应立即将窒息人员移至良好通风处,进行人工呼吸,并迅速就医。第七十条第七十条 氢气系统发生泄漏并着火时,应及时切断气源。若不能立即切断气源,不得熄灭正在燃烧的气体,并用水强制冷却着火设备,用消防水雾喷射其它引燃物质和相邻设备,保持氢气系统正压防止回火。第八章第八章 天然气安全管理天然气安全管理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一条 天然气的特性1.天然气的主要成分是甲烷,通常为

20、无色无味,进入门站加臭后方有易察觉的臭味。2.天然气不含有毒的一氧化碳气体,万一泄漏不易引发中毒事故,只有大量泄漏使空气中氧气浓度降低才会对人体造成窒息伤害。3.天然气比空气轻,泄漏后易从窗户溢出。4.天然气属于易燃易爆气体,在空气中的爆炸范围为3.8%17体积分数。5.天然气的热值高,杂质含量极少,是优质洁净能源。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二条 禁止与工作无关的人员进入天然气调压站。进入调压站人员必须登记或加装门禁,将火柴、打火机、手机等留在站外,穿防静电工作服,不得穿带钉子的鞋,进入前必须用手触摸静电释放球或静电释放板消除人身携带的静电。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三条 天然气调压站、燃机房、燃气锅炉房应保持良

21、好通风,出风口应置于屋顶部位;应在屋顶部合适位置装设足够数量的天然气泄漏报警装置,报警装置动作时立即自动启动屋顶风机通风,及时降低室内天然气浓度;报警装置应定期维护、检测,保持足够的灵敏度。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四条 天然气调压站、燃机房、燃气锅炉房应在明显的地方悬挂“禁止烟火”标志,室内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五条 天然气设备操作、维护、检修,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指定其中一人负责。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设备检修时,应加强通风,并随时检测天然气浓度,浓度应保持在1以下。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七条 天然气设备检修、操作应使用铜质工具,使用铁质工具必须涂抹黄油,对工具和设备注意轻拿轻放,避免碰撞

22、。第七十八条第七十八条 调压站设备及管道检修时,要关闭调压站前后的进出阀门,放空管道内天然气,浓度应保持在1以下。第七十九条第七十九条 天然气设备区域动火应严格遵守动火票的管理要求。第八十条第八十条 检查设备漏气可用肥皂水或仪器,禁止使用明火。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一条 照明灯具(包括手电筒)应采用防爆型,电气设备检修必须断电操作。电话和其它开关必须设在室外。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二条 在室内天然气严重污染的情况下,操作时应戴防毒面具。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三条 当天然气泄漏时,应立即切断气源,进行通风,撤离人员,设置警戒线,禁止一切火种靠近,防止爆炸。窒息人员应立即移至良好通风处,进行人工呼吸,并迅速就医。第

23、八十四条第八十四条 当天然气泄漏着火时,应立即切断气源,进行通风,撤离人员,设置警戒线。第九章第九章 燃油系统安全管理燃油系统安全管理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五条 汽油、柴油特性1.汽油为水白色或淡黄色液体,易挥发,有浓烈气味,不溶于水,闪点极低,闭口闪点5010,爆炸极限0.76%6.9%(体积)。2.柴油闪点(闭口):10、5、0、10、20号柴油55,-35、50号柴油45,爆炸极限1.5%4.5%(体积)。3.汽油危险特性:其蒸气与空气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极易燃烧爆炸。与氧化剂能发生强烈反应。其蒸气比空气重,能在较低处扩散到相当远的地方,遇火源会着火回燃。4.柴油危险特性:遇明火、

24、高热或与氧化剂接触,有引起燃烧爆炸的危险。若遇高热,容器内压增大,有开裂和爆炸的危险。第八十六条第八十六条 发电厂、油库、加油站的燃油应储存在专用、符合行业安全要求的油罐等密闭容器中。储油区应设置实体围墙,进入油区应登记,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油区。油区防雷、防静电设施应完好。夏季高温时应及时对油罐喷水降温。禁止堆放其它易燃易爆物品。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七条 对油泵房等室内可能积存油气的场所,要备有足够容量的通风设施,在有油漏出的情况下,经过通风确保油气与空气混合物保持在爆炸下限以下。通风设施、照明设施应采用防爆型产品。第八十八条第八十八条 提高设备系统的检修维护质量,消除渗漏点,防止燃油漏出造成燃烧

25、。一旦发生泄漏或作业中造成的油污要及时清理干净,泵房等处地沟内漂浮的油也应及时处理,以防漏出的油遇明火着火,或漏出的油蒸发与空气混合后遇明火发生燃烧、爆炸。第八十九条第八十九条 对燃油油区划定明确的禁火区,设置禁火标志,严禁明火,并采取防止产生火花的措施(如穿防静电工作服,禁止穿带铁钉的鞋进入油区,在油区作业要使用铜质工具、防爆手电筒等防爆工具等)。第九十条第九十条 禁止吸烟,禁止将火种带入油区。在油区动火作业前必须办理动火工作票,并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一条 控制燃油加热温度。在装卸和使用燃油时需要用蒸汽加温,对加热的温度一定要严格控制,一方面油温越高越容易发出油气,另一方面燃

26、油温度达到自燃点后没有着火源也会自燃,而各种油质的自燃点又不相同,因此,一般加热汽源温度控制在230以下。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二条 输送燃油的管道、阀门、电磁阀、油枪等设备系统密封点多,一旦漏油遇到附近热体容易引起着火。管道法兰、阀门结合面不得用胶皮垫、塑料垫;对油管道的材质和焊接质量也需定期检查监督,以防止材质或焊接不良,使用年久后发生泄漏,特别是漏出的油雾化蒸发,局部区域油气与空气混合达到爆炸浓度后遇火源发生爆炸。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三条 燃油区、油泵房应配备足够数量的专用干粉/泡沫/二氧化碳等灭火器以及沙土、铁锹等灭火器材,以备万一着火时,现场人员及时进行扑救。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四条 燃油的运输应

27、采用专用运输车辆,由专业驾驶员驾驶。企业自有车辆应保持良好车况,运输过程应得到有效管理和监控。第九十五条第九十五条 燃油的接卸操作应严格按照相关操作规程进行。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六条 燃油泄漏时,应立即撤离泄漏污染区人员至安全区,并进行隔离,严格限制出入,切断火源。应急处理人员戴自给正压式呼吸器,穿作业工作服,尽可能切断泄漏源,防止燃油流入下水道、防洪沟等限制性空间。小量泄漏可用活性炭或其它惰性材料吸收;大量泄漏应先围堤或挖坑收容,再行回收或妥善处理。第十章第十章 氨气系统安全管理氨气系统安全管理第九十七条第九十七条 氨气特性氨气是一种无色气体,有刺激性恶臭味,比空气轻,极易溶于水,水溶液呈碱性。

28、氨气与空气混合物爆炸极限1625%(最易引燃浓度17%)。氨和空气混合物达到上述浓度范围遇明火会燃烧和爆炸,如有油类或其它可燃性物质存在,则危险性更高。氨气有毒,对粘膜和皮肤有碱性刺激及腐蚀作用,可造成组织溶解性坏死。吸入高浓度氨气时可致人立即死亡。溅入眼内可能导致失明。第九十八条第九十八条 氨气生产、使用、运输和贮存时必须密闭,防止容器、管道破裂和冒气,防止高热引起容器内压增大、导致开裂和爆炸。第九十九条第九十九条氨气应储存在密封的钢瓶或不锈钢贮灌中,置于阴凉、干燥、通风处,远离火种、热源,防止阳光直射。应与卤素(氟、氯)、酸类分开存放。附近严禁堆放易燃物。第一百条第一百条氨气设备周边动火必

29、须办理动火工作票。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一条配置足够数量的雾状水、泡沫、二氧化碳灭火器等消防设施。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二条槽车运送时要灌装适量,不可超压超量运输。搬运时轻装轻卸,防止钢瓶及附件破损。运输时按规定路线行驶,中途不得停驶。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三条加强通排风,进入高浓度环境必须佩戴防毒面具。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四条现场应安装氨气监测仪,加强监视,及时发现泄漏报警。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五条运行、检修人员应熟知氨气特性和操作、检修规程。穿防静电工作服,使用防火花工器具,严禁在现场吸烟、进食、饮水和休息。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六条严禁利用氨气管道作电焊接地线。严禁用铁器敲击管道与阀体,以免引起

30、火花。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七条泄漏应急处理迅速撤离泄漏污染区人员至上风处,切断火源。应急处理人员穿化学防护服,戴正压自给式呼吸器。切断气源,喷含盐酸的雾状水中和、稀释、溶解,然后抽排(室内)或强力通风(室外)。泄漏容器不能再用,且要清除剩下的气体。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八条着火处理切断气源,喷水冷却容器,可用雾状水、泡沫、二氧化碳灭火。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零九条人员急救措施皮肤接触者:立即脱去污染的衣物,用大量流动清水彻底冲洗。若有灼伤,就医。眼睛接触者:立即提起眼脸,用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冲洗至少15分钟,就医。吸入者:立即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呼吸困难时输氧,呼吸停止时立即就医(慎用人工呼吸)。第十一章第十一章 附附 则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条 各企业应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集团公司安全与科技环保部。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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