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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的原则解析wto有关金融服务贸易协议的实质是金融服务贸易进展的多边法律框架,为金融服务贸易的自由化提供了具有约束力的原则和制度。证券业是金融业的重要内容,其自由化也是wto所提倡和推动的金融自由化的重要部分。我国在加人wto后,证券业的自由化进展已经取得了很大程度上的进展,但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尚存在肯定的滞后。证券业的自由化进展要求证券监管法律制度为其提供保障,但行政色彩过浓,过度管制的证券监管法律制度又有可能成为其障碍,证券监管法律制度既要适应wto关于证券业自由化的要求,又要防范风险,保障证券市场的稳定,因此,证券业自由化的进展要求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变革。正如刘剑
2、文教授所提出的,这种压力与来自wto规则的直接要求即“消极义务相比,可以被称为回应竞争压力的“主动义务。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的进展要与我国的政治、经济、民众心理、法律文化等相适应,又要与国际惯例接轨,适应wto的要求,这些因素确定了我国证券监管法律制度将来进展的指导原则。具体制度的创新与改革当然重要,但对原则性问题的讨论对于我国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的现状会更有意义,没有明确的进展方向与指导原则,埋头进行具体制度的改革,难免会出现顾此失彼事倍功半,主动效果相对抵消的缺陷。本文认为我国证券监管法律制度进展的指导原则为:一、市场化原则囿于我国证券市场进展的特别历程与长期以来打算经济体制的习惯思维,行政色彩过
3、浓,政府干预过多是我国证券监管的主要特点,很多本应由市场支配的事情被不当地置于政府的行政掌握之下,如股票发行额度确实定和安排、股票的发行价格、对证券市场的人为分割及上市公司确实定和审查等,政府的意志都起了确定性作用。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中亦有不少过度考虑了证券市场的安全目标,或实质上是部门维护其既得经济管理权力的法律规则,对于这些不符合市场化原则的法律规则,要废除或加以修改,使之成为真正市场化的法律规则。wto体系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上并以在全球范围内实现市场经济模式,推动贸易自由化为己任,中国已经入世,理应加快进展我国的市场经济,真正做到以市场为主导,以市场为资源配置的基础性原则,并将wto有关
4、金融服务贸易协议推崇的自由、效率、秩序、安全的精神渗透到我国证券监管法律制度中去,自由、效率的法价值确定了我国证券监管法律制度市场化的进展方向,只有朝着市场化方向改革,证券监管法律制度才能真正出现自由、效率的法价值的光芒。根据政府监管机关参加市场的程度与证券监管的手段,可以将证券监管方式分为两种:一种是监管机关不直接参加市场运作,政府监管机关主要运用法律的经济的手段,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着力于通过信息披露制度来解决证券市场失灵的问题.以超然的姿态来监管证券市场,采这种方式。监管机关注重于事前预防,并往往致力于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与预警机制,以防范于未然另一种是注重对市场参加者及其行为进行实质
5、性管理,忽视市场的要求,实行审批式,注重事后监管,监管本钱过高,而效果却差强人意,监管机关的超然地位难以维持,一方面,简单产生寻租现象,滋生腐败,产生政府失灵,另一方面,简单导致投资者对监管机关的依靠心理,动摇证券市场的基础,这种方式下,政府监管机关往往依靠于行政手段来实施监管,造成对证券市场的过度干预,违反了市场的规律。这两种监管方式反映了两种不同的监管哲学:公开主义与准则主义。持公开主义监管哲学的监管者奉行公开原则至上,注重信息披露和事后监管,而不具体对市场进行实质性核查。而准则主义则意味着监管者无论是否要求市场主体公开信息都要进行实质性核查,注重事前审查。市场化的原则要求证券监管者在实施
6、证券监管时,应考虑到市场的需求,根据市场化的原则去规范和促进证券市场的进展,削减政府不必要的行政于预,去除打算经济体制下的习惯思维和做法,以市场为资本资源配置的基础,逐步树立公开主义的监管哲学,主动发挥自律组织的作用,加强程序要求,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主要以市场化的手段去完成监管任务,政府要着力于防范与化解市场风险,对证券监管法律法规按市场化原则进行清理,加以废除、修改、完善。在证券监管体制方面,应当通过完善相应制度,在加强中国证监会集中监管职能,改善监管方式的同时,促进自律管理作用的发挥,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方面的基本作用,并应调动各种主动因素,促进监管力量的多元化。二、法治化原
7、则“法治有着多层含义,它既是一种社会政治现象,又是一种特别的治国方式,一种价值准则,还指在特定的价值基础和价值目标上形成的法律秩序,是民主、自由、平等、秩序、效益与安全的完善结合。本文的法治化原则是就一种价值准则和在此之上形成的法律秩序而言的。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的法治化进展是指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应以法治为其价值标准并力图到达法治状态。市场经济中有着多元化的利益主体,需要靠法律来协调其利益关系,内在地需要规则和秩序,而这些规则和相应的经济规律要求通过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这正是法治经济的基本要求,这就确定了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没有哪一种市场像证券市场这样依靠法律.这是由证券市场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
8、性与其特有的产品虚拟性、高风险性及易传导性确定的,只有将证券市场建立于系统完善并实施良好的法律基础之上,证券市场才会得到稳定快速的进展。证券监管究其本质是一个法律问题,无论是何种监管模式与监管手段都须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之上,法律监管则是国际上证券监管的基本方法和重要手段。证券监管的法治化是其本质要求,同时在现阶段也是市场化的要求。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的市场化要求有完善的证券监管法律体系及严格的执法加以保障,通过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对不利于市场进展的行为加以规范,通过制度化的手段克服市场自身的缺陷及政府干预的失灵,法治化原则要求必需有调整各种市场行为的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这些法律必需尽可能符合并表达市场经
9、济规律的要求,而这些法律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应得到良好的实施,具有祟高的权威,因此,我们应尽可能地完善证券监管法律法规并保证其得到良好的实施,同时要准时加以公布,以保障公正、透亮法治环境的实现。针对目前我国证券监管法律法规存在的某些方面的空白、内容急需修改、法律法规及条例之间尚不能很好地协调和连接的现状,应对当前证券监管法律法规进行系统的清理汇编,确立多层次的法律法规构成的体系,包括构成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体系第一层次的相关国内法律;第二个层次的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条例等规范性文件;构成我国证券监管法律法规的非正式组成部分的有关国际性文件包括双边、多边条约及国内监管政策、自律规则等。在完善证券监管
10、法律体系结构的同时,应注重各层次间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互相协调,解决证券监管法律体系中层次偏低的现象,加紧制订、修改、完善基本法律,完善各个关节包括人市、退市及持续监管的法律法规,使各个监管环节都有法可依,同时依据我国己做出的相关承诺及wto规则对有关证券法律法规进行修订,修改与我国有关承诺或与wto则相抵触之处,增加我国证券业国际化的法律法规根据。出台有关监管协调与合作的法律法规,以为我国证券市场的开放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同时,加强对政府证券监管机关的监督,保障其依法监管,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健全内部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加强执法部门与司法部门的协作与协调,提高执法效果。三、国际化原则
11、中国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的国际化要求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的协至体化与证券监价的协作,最大限度地削减由于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的差异给证券市场自由化带来的障碍同时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的变革要遵循有关国际惯例与标准及的相关原则、规定和精神。自年月早期开始的金融监管的国际化包括三个阶段:合作、协调、管制。合作阶段各国监管当局的任务是彼此交换信息,为监管国际市场对各自责任进行分工。在协调阶段,他们寻求制定共同的监管标准和程序。在管制阶段,或许会成立一个国际性的监管当局,该当局将要求决策权、监督权和实施的权力。目前证券监管的国际化尚处于前两个阶段,但可以确定的是这一趋势的进展是必定的,因此中国证券监管法律制度应坚持国际化
12、的原则,为将来融人世界监管体系做预备。随着证券业开放步伐的不断加快,外国金融机构进人中国市场的数量会大大增加,资本资源优化配置的范围已不再限于国内,也拓展到了国际范围内,证券市场的自由化正反映了这种要求,同时随着证券市场的一体化进展,信息不对称现象导致的证券市场失灵亦超越了一国界限和国内的制度与法律管辖范围,滋生了大量跨国界的内幕交易、操纵和欺诈行为,并加大了金融风险的可能系数,证券市场的一体化则会导致金融风险在区域乃至国际范围内快速传播,严重损害了各国证券市场的稳定和繁华,随着证券市场国际化的深人进展,人民币实现资本项目的可自由兑换后,国际资本市场的巨额游资出于避险或投机的目的大量转移资金,
13、会直接冲击国内证券市场,扰乱证券市场的正常运做秩序。中国证券监管的内容、根据及监管对象会发生改变,且面临如何与母国或东道国进行监管协调的问题,中国的证券市场要进一步开放,证券监管法律制度要与别国的监管法律制度展开合作和协调,要求中国的证券监管法律制度必需与国际接轨,向国际公认的监管标准、目标原则接近,加强与各国监管机关在信息共享、司法帮助方面的合作。四、协调化原则1929年大危机后在美国确立的分业经营体制在20世纪的大多时间内为世界各国所接受的金融体制,然而20世纪80年月以来,金融自由化浪潮的不断推动日益模糊了不同金融机构的业务界限。为了提高本国金融业的效率从而增添竞争力,各国纷纷放分业经营
14、,转为混业经营,美川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的通过,废除了早已名存实亡的分业经营体制,确立了混业经营体制英国1986年的炸允许银行兼并证券公司,形成经营多种金融业务的企业集团,东欧转型国家在转型时也都实行一混业经营,混业经营是wto的金融自由化浪潮的必定要求。然而混业经营是一柄双刃剑,在提高金融业效率的同时,其所带来的风险亦是不行避开的,实行混业经营要求金融机构必需具备有效的内控约束机制和风险管理意识,同时要有完备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和成熟的金融监管力量。我国目前就金融业进展水平及金融监管能力和相关法律法规尚不成熟完善的现实而言,尚不具备混业经营的条件,但在世界金融市场日益一体化的背景下,中
15、国金融市场亦不行避开地出现了混业经营的趋势,人世后,外国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进人中国,必定与中国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产生矛盾和冲突。针对中国金融业出现的混业经营的趋势,监管机构应主动探讨如何协调银行、证券、保险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与合作,如何共享监管信息、建立制度化的监管协调合作机制,以防范在分业监管体制下出现混业经营趋势可能带来的风险,因此,协调化应成为我国证券监管法律制度进展的指导原则之一。上述的四个原则并不是孤立的,它们之间互相促进,互相影响,市场化、法治化和协调化是国际化的要求和表达,国际化与协调化的实现又要通过市场化和法治化进展来实现。提出这四个原则并不能完全概括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的进展方向,加人wto国证券监管法律制度面临这样一个金融自由化快速进展的时代背景,无疑分分秒秒都面临着各种挑战与机遇并需要做出相应的进展,本文提出的上述四个原则旨在把握住纷繁冗杂的进展改变中四个核心的原则,以起到肯定的指导作用。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10页 共10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