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的申请书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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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取保候审的申请书5篇取保候审的申请书篇1申请人张烨,男,汉族,20年月日生,住鹤城区迎丰中路202号,系犯罪嫌疑人张宏之子。申请事项:为犯罪嫌疑人张宏申请取保候审。事实与理由:一、张宏是否涉嫌犯罪存在争议20年,会同恒源变压器有限公司决定由股东全额集资建房,张宏负责集资建房的财务工作,在办理税费过程中,因有些开支无票据,其用其他票据平账,共4.8万元。这个事实是没有争议的。现在存在争议的有二点:一是行为性质,即张宏负责财务工作是受集资户的委托行为或是恒源公司的职务行为;二是财产性质,即集资款属集资户的个人合伙财产或是恒源公司的财产。申请人认为,单就财产性质就可以认定为合伙财产,理由为:如果认定

2、集资款是恒源公司财产,那27户集资户分集资房行为就是私分公司财产行为,均应构成犯罪。显然,这是于法无据的,因为刑法第九十二条没有把所谓的公司集资建房的集资款划归公司财产范围。“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所以,张宏也不构成犯罪。故对张宏取保候审,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二、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张宏所涉罪名为经济犯罪,不是具有人身危害的暴力犯罪,对张宏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三、张宏有严重的疾病,对他取保候审,体现会同县公安局的人文关怀。张宏长期以来患有严重的糖尿病、高血压。长期关押,加上情绪郁闷,会加重病情,不利于张宏的身体健康,对张宏取保,体现公安机关执法为民的人文关怀精神,建立良

3、好的警民关系。综上,根据刑诉法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规定,申请人申请对张宏取保候审,申请人保证其随传随到,配合公安机关办理案件。呈会同公安局取保候审的申请书篇2申请人:20年月日申请人:,女,汉族,市村人,住市村,联系电话:。系犯罪嫌疑人之妻。被申请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男,汉族,市村人,厂(职务)。因涉嫌非法持有罪,于20年月日被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关押在市看守所。申请事项:对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事实和理由:犯罪嫌疑人因涉嫌非法持有枪一案,于20年月日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公安机关的侦查完毕,已报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考虑到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罪名的性质以及案件有关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

4、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的条件,而且现在厂急需犯罪嫌疑人回来参与筹划管理,另外犯罪嫌疑人在羁押期间身体状况一直不好。因此,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为犯罪嫌疑人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并愿依法交纳保证金或提供保证人。请贵院予以审查批准。此致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的申请书篇3申请人:年月日申请人:,男,汉族,出生于1991年3月17日,住武汉市新洲区,联系电话186,系犯罪嫌疑人之子。被申请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男,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因涉嫌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十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关押在十堰市第一看守所。申请事项:对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事实和理

5、由:犯罪嫌疑人因涉嫌因涉嫌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于20年7月6日经十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公安机关的侦查完毕,已报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考虑到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罪名的性质以及案件有关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的条件,而且现在犯罪嫌疑人一直身患多种肠胃疾病,在羁押期间身体状况一直不好。因此,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为犯罪嫌疑人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并愿依法交纳保证金或提供保证人。(范文网)请贵院予以审查批准。此致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的申请书篇4申请人:王,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地址:江苏省徐州市建国西路75号财富广场B座903室。联

6、系电话:申请人:年月日被申请取保候审人:张,男,40岁。于20年月日因涉嫌行贿罪被刑事拘留,并于20年某月某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京某某看守所。申请事项:应张的妻子许的要求,为张申请取保候审。申请理由:首先对贵院依法安排我们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张表示由衷的感谢!现我们根据了解的情况特向贵院反映,依法为张申请取保候审,请求贵院予以批准。对张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1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

7、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根据法律的规定,可以看出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是取保候审的必要条件。此处的社会危险性是指犯罪嫌疑人若离开羁押场所会妨碍对案件的刑事侦查,或者对他人和社会造成侵害。辩护人认为,本案犯罪嫌疑人张涉嫌行贿,结合本案其主观恶性较小。()其在南京有固定的住处(南京市某区某街区某西园某苑某幢某号),随时可以传讯,保证做到随传随到,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妨碍本案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96条的规定,特为犯罪嫌疑人张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请求贵院批准。此致取保候审的申请书篇5申请人:,男(女)、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市区路号,身份证号

8、码:,联系电话:被申请人:,男(女)、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市区路号,身份证号码:,现被羁押在看守所。申请事项:请求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被申请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年月日被刑事拘留,年月日被批捕,现羁押于看守所。事实与理由:犯罪嫌疑人系申请人之。犯罪嫌疑人虽涉嫌交通肇事罪,但系过失犯罪,其家属已经与受害者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取得了受害者家属的谅解。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性较小,根据刑法第133条规定,量刑幅度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采取取保候审不具有社会危险性。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5条的规定,特向贵局(院)申

9、请取保候审,敬请考虑。申请人愿意缴纳保证金或提供保证人,提出由担任保证人。保证人为人正派,有固定收入和住处,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现申请人以及保证人愿意履行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的保证人义务:(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申请人应当保证遵守刑事诉讼法第69条的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恳请予以批准为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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