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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 诉讼证据的理论分类第一节 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一、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的概念按照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系不同,可以把证据分为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凡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的证据就是原始证据,即原生证据。传来证据是指不是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而是通过复制、复印、传抄、转述等中介途径从原始证据处派生获取的证据。二、划分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意义三、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的运用问题在证据的收集上,应努力获取和使用原始证据。除了原始证据,也要充分发挥传来证据的作用。第二节 控诉证据与辩护证据一、控诉证据与辩护证据的概念按照证据对刑事案件的证明作用,可以将证据分为控诉证据和辩护证据。控诉证据,是指能
2、够证明犯罪事实的发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或者是应当从重处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辩护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没有发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是能够减轻、免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处罚的证据。二、控诉证据和辩护证据划分的相对性三、划分控诉证据和辩护证据的意义第一、两种证据类型具有不同的特点和使用要求第二、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地收集和运用证据,防止主观片面。第三节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一、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划分标准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可以把证据划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二、直接证据的概念和分类 所谓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1.当事
3、人陈述2.能够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人证言3.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书证4.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视听资料三、直接证据的特点直接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直截了当,无需借助于其他证据收集审查比较困难四、间接证据的概念和特点 所谓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通过推理的方式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的特点:间接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联系是间接的,一个间接证据只能证明案件某个片段间接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间接性,决定了运用间接证据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必须通过逻辑推理的方式来进行五、间接证据的作用间接证据可以证明案件的非主要事实以及各种情节间接证据是发现和获取直接证据的中
4、介间接证据是检验直接证据真伪、增强直接证据证明力的有效手段在无法取得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完全依靠间接证据也能定案第四节 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一、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的概念 所谓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陈述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所谓实物证据,则是以物品或者痕迹为表现形式的证据。二、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的特点1.言词证据的特点言词证据能够生动、形象、系统、全面地证明案件事实言词证据容易受到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而出现虚假或失真的情况2.实物证据的特点 实物证据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和稳定性 实物证据不易收集 实物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具有片段性3.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的收集和审查第五节 本证与反证一、本证与反证的概念根据证据
5、对事实主张的证明功能和作用的不同,可以将证据划分为本证与反证。所谓本证,是指支持一方事实主张能够成立、能够证明该主张事实存在的证据。所谓反证,是指能够证明一方事实主张不能成立、证明该主张事实不存在的证据。二、划分本证与反证的意义1.有利于调动当事人举证的积极性,从而增强诉讼的抗辩性2.有利于审判人员全面了解双方当事人的事实主张、查明案情3.有利于审判人员客观全面地审查判断证据第六节 主证与旁证一、主证 所谓主证,即基于证据本身的特殊性质,需要其他证据增强或担保其证明力,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主要事实主要根据的诉讼证据。主证具有两大特点:主证具有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主要证明价值主证基于自身的特殊性质,为了确保其真实性,需要其他证据予以补充、担保其证明力二、旁证 旁证,是与主证相对应的证据,是指为了增强、担保主证的证明力而提出的诉讼证据,又称作补强证据。旁证具有如下特点:旁证在诉讼证明中有明确的作用,即增强或担保主证的证明力旁证与主证一样,都是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旁证的证明对象与主证有一定程度的重叠旁证可以是具有独立证明价值的各种证据,既可以是直接证据,也可以是间接证据在收集运用旁证上,应当遵循以下原则:旁证应当是具有独立来源的证据旁证应当与主证具有共同的证明对象旁证应达到一定的充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