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地区住宅电气设计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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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_建设部备案号:建设部备案号:XXXXXXX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DB50xxxx-xxx重庆地区住宅电气设计标准重庆地区住宅电气设计标准Code for electrical design for Chong Qing(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2012-xx-xx 发布发布 2012-xx-xx 实施实施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发布-_前前 言言根据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 2010 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渝建2010265 号)的要求,编制组经过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内相关标准、规范,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重庆地区

2、住宅电气设计标准DB50/T5003-1997 进行修订。本标准包括:总则、术语、供配电系统、配变电所、自备电源、低压配电、配电线路布线系统、常用设备电气装置、电气照明、防雷与接地、安全与信息设施系统。本标准中对以下内容进行了修订:1、取消了符号、室外线路敷设章节;2、对原有的室内电气装置扩展为常用设备电气装置,原有的用电负荷计算及规划、供电指标及配电系统与电能计量细分为供配电系统、配变电所、低压配电,电气安全扩展为防雷与接地,原电信、有线电视、防盗保安系统归于安全与信息设施系统;3、增加了自备电源、电气照明;4、对保留的各章所涉及的主要技术内容进行了补充、完善。本标准由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

3、责管理,由重庆市设计院及参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重庆市设计院(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人和街31 号,邮编:400015)。本规范主编单位: 重庆市设计院本规范参编单位:机械工业第三设计研究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后勤工程学院建筑设计研究院重庆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重庆市电力公司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 周爱农 黎明 曹华 冯建平 张皑 李蜀光 刘学义 张义雄 贺钢 莫文强 李昭琴 龙广海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 xxxx xxxx xxxx xxxx-_目次目次1 总总 则则.1 2 术术 语语.2 3 供配电系统供配电系统.3 3.1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3 3.2 负荷分级负

4、荷分级.3 3.3 负荷计算负荷计算.4 3.4 电能计量电能计量.5 4 配变电所配变电所.7 4.1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7 4.2 所址选择所址选择.7 4.3 变压器选择变压器选择.7 5 自备电源自备电源.8 6 低压配电低压配电.9 6.16.1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9 6.26.2 低压配电系统低压配电系统.9 6.36.3 低压配电线路的保护低压配电线路的保护.9 6.46.4 导体及缆线选择导体及缆线选择.9 7 配电线路布线系统配电线路布线系统.11 7.1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11 7.2 导管布线导管布线.11 7.3 电缆布线电缆布线.11 7.4 电气竖井布线电气竖井布线

5、.11 8 常用设备电气装置常用设备电气装置.13 8.1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13 8.2 电梯电梯.13 8.3 电动门电动门.13 8.4 家居配电箱家居配电箱.13 8.5 其他其他.14 9 电气照明电气照明.15 9.1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15 9.2 公共照明公共照明.15 9.3 套内照明套内照明.15 9.4 照明节能照明节能.15 10 防雷与接地防雷与接地.17 10.1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17 10.2 防雷防雷.17 10.3 等电位联结等电位联结.17 10.4 接地接地.18 11安全与信息设施系统安全与信息设施系统.19 11.1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19 11.2

6、 有线电视系统有线电视系统.19 11.3 电话系统电话系统.19-_11.4 信息网络系统信息网络系统.20 11.5 安全防范系统安全防范系统.20 11.6 家居配线箱家居配线箱.21 11.7 其它系统其它系统.21 11.8 弱电间及弱电竖井弱电间及弱电竖井.21 本标准用词说明本标准用词说明.23 引用标准名录引用标准名录.24 附:附:条文条文说说明明.25-_1 总 则1.0.1 为保证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质量,使住宅建筑电气装置符合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整体美观、维护管理方便和节能要求,制订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市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一般城镇居民住宅建筑(小区

7、)的电气设计,不适用于住宅建筑附设的防空地下室工程的电气设计。1.0.3 住宅建筑(小区)电气设计应与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相适应,积极推广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新理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1.0.4 电气设计装置标准除应满足当前生活水平的需要外,还应适当考虑今后一段时期用电水平增大,电气装置增多,信息交流增加等生活水平提高的发展需要,预留发展和改善的条件。1.0.5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_2 术 语2.0.1公用配变电所 utility distribution substation对居民负荷供电的 10kV 及以下变电所。2.

8、0.2专用配变电所 dedicated distribution substation 对非居民负荷供电的 10kV 及以下变电所。2.0.3主供电源 main electric source正常供电电源。2.0.4备供电源 stand-by electric source正常供电源中断后,提供后续的供电电源。2.0.5家居配电箱 house electrical distributor住宅套(户)内供电电源进线及终端配电的设备箱。2.0.6家居配线箱 (HD)house tele-distributor住宅套(户)内数据、语音、图像等信息传输线缆的接入及匹配的设备箱。2.0.7全电气化住宅

9、the dwelling of complete electrificatiion生活用能以电能为唯一或主要能源,基本不用一次能源(燃气,煤等)的住宅2.0.8居室 habitable room居住空间,卧室、起居室(厅)的统称。2.0.9信息网络系统 information network system infrastructure为确保建筑物与外部信息通信网的互联及信息畅通,对语音、数据、图像和多媒等各类信息予以接收、交换、传输、存储、检索和显示等进行综合处理的多种类信息设备系统加以组合,提供实现建筑物业务及管理等应用功能的信息通信网络。-_3 供配电系统3.1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3.1.1

10、 供配电系统应按住宅建筑的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发展规划以及当地供电条件合理确定设计方案。3.1.2 备供电源与主供电源之间必须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3.1.3 住宅建筑的高压供电系统宜简单、可靠,并应满足当地供电部门的规定。3.1.4 供配电系统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52 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 16 等有关规范的规定。3.2 负荷分级负荷分级3.2.1供住宅建筑中主要用电负荷的分级应符合表 3.2.1 的规定,其他未列人表 3.2.1 中的住宅建筑用电负荷的等级宜为三级。表 3.2.1 住宅建筑主要用电负荷的分组建筑规模主要用电负荷名负荷等级建筑

11、高度为 100m 或 35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消防用电负荷、应急照明、航空障碍照明、走道照明、值班照明、安防系统、电子信息设备机房、客梯、排水(污)泵、生活水泵建筑高度为 100m 以内 且为 19 34 层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消防用电负荷、应急照明、航空障碍照明、走道照明、值班照明、安防系统、电子信息设备机房、客梯、排水(污)泵、生活水泵一级10 层18 层的二类高层住宅建筑消防用电负荷、应急照明、航空障碍照明、走道照明、值班照明、安防系统、客梯、排水(污)泵、生活水泵二级总建筑面积大于50000m的低层、多层住宅小区消防用电负荷、值班照明、安防系统、电子信息设备机房、生活水泵、6层以上无自动平

12、层装置的客梯二级注:跃层式建筑的最顶层可不计入层数。-_3.3 负荷计算负荷计算3.3.1 对住宅片区规划设计、方案设计阶段可采用表 3.3.1 的参数估算变压器容量。表 3.3.1 每套住宅户均变压器容量选择套型建筑面积 S(m)普通住宅用电负荷(kVA)全电气化住宅用电负荷(kVA)单间配套S401.82.53.23.9一居室40S602.53.43.94.5二居室60S803.44.14.55.3三居室80S1204.15.75.36.7四居室120S1505.16.55.97.6四居室150S2005.87.46.78.6注:1. 本参数为变压器低压侧功率因数为 0.92 的取值,当功

13、率因数小于 0.92 时,其取值应相应提高。2. 建筑面积指每套住宅的套内建筑面积,不含走道等公摊面积。3.3.2 对于住宅建筑的负荷计算,方案设计阶段可采用单位指标法和单位面积负荷密度法;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阶段,宜采用单位指标法与需要系数法相结合的算法,对住宅建筑的客梯、生活水泵、排水泵、走道等公共区域的照明应采用需要系数法计算。3.3.3 当单相负荷的总计算容量小于计算范围内三相对称负荷总计算容量的 15% 时,应全部按三相对称负荷计算;当大于等于 15%时,应将单相负荷换算为等效三相负荷,再与三相负荷相加。3.3.4 住宅建筑用电负荷采用需要系数法计算时,需要系数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采

14、暖方式、电炊具使用以及今后一段时期用电负荷的发展等因素进行确定。推荐按表 3.3.2 和表3.3.3 的参数计算。表 3.3.2 每套住宅用电负荷选择套型建筑面积 S(m)普通住宅用电负荷(kW)全电气化住宅用电负荷(kW)单间配套S403467一居室40S604578二居室60S805689三居室80S12068911-_四居室120S150791012四居室150S2008101113注:1. 建筑面积指每套住宅的套内建筑面积,不含走道等公摊面积。2. 当住宅建筑面积大于 150 m时,超出部分的面积可按 50W/ m计算用电负荷。表 3.3.3 负荷计算需要系数 kx 选择按单相配电计算

15、时所连接的基本户数按三相配电计算时所连接的基本户数需要系数13390.9014812240.650.9091227360.500.65132439720.450.5025124753000.400.451252593756000.300.402603007809000.260.30注:当计算套数为档内时,可采用插入法确定需要系数值。3.4 电能计量电能计量3.4.1 每套住宅电能表应根据用电负荷选择,不宜低于表 3.4.1 的规定:表 3.4.1 每套住宅电能表的选择每套住宅用电负荷(kW)单相电能表(A)每套住宅用电负荷(kW)单相电能表(A)三相四线电能表(A)35(20)915(60)5

16、(20)410(40)1020(80)10(40)510(40)1120(80)10(40)610(40)1220(80)10(40)715(60)1330(100)10(40)815(60)1430(100)10(40)-_3.4.2 每套住宅应配置一块电能表,每套住宅用电负荷不超过 15kW 时,宜采用单相电源进户。3.4.3 当每套住宅用电负荷超过 15kW 或有三相用电设备时,宜采用三相电源进户,电能表应能按相序计量的三块单相电能表或三相四线制电能表。3.4.4 电能表的安装位置除应符合下列规定外,还应符合当地供电部门的规定:1)电能表应安装在住宅套外;2)对于低层住宅和单元电能表总数

17、不超 12 块的多层住宅,电能表宜按住宅单元集中安装于首层;3) 对于高层住宅,电能表宜按楼层集中安装;4) 对住宅建筑的非住宅用电,应设置专用的电能表;5)电能表箱安装在公共场所时,暗装箱底距地宜为1. 5m,明装箱底距地宜为1. 8m;安装在电气竖井内的电能表箱宜明装,箱的上沿距地不宜高于2.0m。-_4 配变电所配变电所4.1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4.1.1 住宅建筑配变电所应根据其特点、用电容量、所址环境、供电条件和节约电能等因素合理确定设计方案,并应考虑发展的可能性。4.1.2 当住宅建筑内非住宅用电设备总计算容量大于 160 kVA 时,宜设专用配变电所,对非住宅用电设备供电。4.1.

18、3 配变电所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10kV 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 50053 、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 和当地供电部门的有关规定。4.2 所址选择所址选择4.2.1 在满足供电质量和管理要求,单栋住宅建筑用电设备总计算容量小于 500 kVA 时,宜多栋住宅建筑集中设置公用配变电所;单栋住宅建筑用电设备总计算容量在 500 kVA 及以上时,每栋住宅建筑宜设置公用配变电所,当满足供电质量和管理要求,且经济合理时,可多栋住宅建筑集中设置公用配变电所。4.2.2当配变电所设在住宅建筑内时,配变电所不应设在住户的正上方、正下方、贴邻和住宅建筑疏散出口的两侧,当只能设置在以上位置处

19、时,应避开厨房、卫生间,且应满足防火、防噪声、防电磁辐射的要求。4.2.3 配变电所不宜设在住宅建筑地下的最底层。当地下只有一层,且配变电所只能设在这层时,必须采取防水淹的措施,且应满足防火要求,根据环境要求设置机械通风、除湿设备。4.2.4 当配变电所设在住宅建筑外时,配变电所的外侧与住宅建筑的外墙间距,应满足防火、防噪声、防电磁辐射的要求,配变电所宜避开住户主要窗户的水平视线。4.3 变压器选择变压器选择4.3.1 住宅建筑应选用节能型变压器。变压器的结线宜采用 D,yn11,变压器的负载率不宜大于 85% 。4.3.2 设置在住宅建筑内的变压器,应选择干式、气体绝缘或非可燃性液体绝缘的变

20、压器。4.3.3 住宅建筑公用配变电所单台变压器容量宜选 630kVA800kVA,最大不宜超过 1000 kVA。每座公用配变电所变压器台数不应超过 4 台。-_5 自备电源自备电源5.0.1 建筑高度为 100m 或 35 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宜设柴油发电机组。5.0.2 设置柴油发电机组时,应满足噪声、排放标准等环保要求。5.0.3 柴油发电机组的常载容量应根据消防负荷、一级负荷、二级负荷和保障负荷的容量,按最大稳定负荷的计算容量确定,且应满足最大电动机启动和发电机母线允许电压降的要求。5.0.4 一类高层住宅建筑的发电机组应设自动启动装置,自动启动信号宜取自专用变压器低压总进线侧主开关的

21、辅助接点,消防控制室应有手动和联动启动发电机组的功能;二类高层住宅建筑发电机组可采用手动启动装置,手动启动装置应设在发电机房、消防控制室和值班室内。5.0.5 当市电电源检修或故障停电时,对不需要发电机组供电的配电回路应自动切除,火灾时尚应切除保障负荷和非消防重要负荷。5.0.6 住宅建筑的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灯具内附蓄电池或集中式应急电源装置(EPS)作备用电源,应急照明连续供电时间应满足现行国家和地方有关防火标准的要求。-_6 低压配电低压配电6.16.1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6.1.1 住宅建筑低压配电系统的设计应根据住宅建筑的类别、规模、负荷性质、容量、电价计量分类、物业管理及可

22、发展性等因素综合确定。6.1.2 住宅建筑低压配电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性法规的有关规定。6.26.2 低压配电系统低压配电系统6.2.1 住宅建筑的照明、电力、消防及其他防灾用电负荷,应分别设配电回路。6.2.2 电源进线电缆宜地下敷设,进线处应设置电源进线箱,箱内应设置总保护开关电器。电源进线箱宜设在室内,当设在室外时,箱体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 IP54。6.2.3 容量较大的用电负荷或重要用电负荷宜从低压配电室以放射式配电。由低压配电室至楼层配电箱或分配电箱,宜采用树干式、分区树干式或放射与树干相结合的混合式配电。6.2.4 住宅建筑各单元或楼层宜装

23、设带隔离功能的保护电器。6.2.5 六层及以下的住宅单元宜采用三相电源配电,七层及以上的住宅单元应采用三相电源配电。6.2.6住宅建筑采用三相配电系统时,各相负荷的分配应尽量保持平衡。6.2.7 采用三相电源供电的住宅,不应采用三相断路器对三个单相回路进行控制和保护,套内各层或各房间的单相用电设备、电源插座宜采用同相电源供电。6.2.8 住宅建筑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风机等的两个供电回路,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自动切换。6.36.3 低压配电线路的保护低压配电线路的保护6.3.1 配电线路应装设短路保护、过负荷保护和接地故障保护,作用于切断供电电源或发出报警信号。6.3.2

24、住宅单元的电源进线处或配电干线分支处的开关电器,应具有剩余电流动作报警功能。剩余电流报警信号除应在配电箱处设置外,还宜将报警声光信号送至有人值守的值班室。6.3.3 为防止接地故障引起电气火灾而装设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额定动作电流不应超过 0.5A。为防人身间接电击而装设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额定动作电流不应超过 30mA。6.46.4 导体及缆线选择导体及缆线选择6.4.1 消防设备配电线路和住户套内配电线路应选用铜芯电力电缆、电线。-_6.4.2 电气竖井内的封闭式母线槽、预制分支电缆、电力电缆、电线等配电干线,可选用铜、铝或合金材质的导体。6.4.3多层住宅建筑的配电干线宜选用交联聚乙

25、烯绝缘电力电缆,一类高层住宅建筑配电线路应选用阻燃低烟无卤交联聚乙烯绝缘电力电缆、电线。6.4.4 建筑高度为 100m 或 35 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消防设备配电干线应采用矿物绝缘电缆;建筑高度为 50m100m 且 19 层34 层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消防设备配电干线宜采用矿物绝缘电缆,当敷设的保护措施符合防火要求时,可采用阻燃耐火线缆;10 层18 层的二类高层住宅建筑,消防设备配电干线应采用阻燃耐火线缆。6.4.5 19 层及以上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公共疏散通道的应急照明应选用阻燃低烟无卤的线缆。10 层18 层的二类高层住宅建筑,公共疏散通道的应急照明宜选用阻燃低烟无卤的线缆。6.4

26、.6 低压配电导体截面应按敷设方式、环境条件确定的导体载流量,且不应小于最大计算电流选择。导体应满足动稳定与热稳定的要求,导体最小截面应满足机械强度的要求。6.4.7 单间配套且用电负荷为 3kW 的住户,进户线不应小于 6mm2,照明回路支线不应小于 1.5mm2。插座回路支线不应小于 2.5mm2。用电负荷大于 3kW 的住户,进户线不应小于10mm2,照明和插座回路支线不应小于 2.5mm2。6.4.8 住宅建筑的低压配电中性导体应与相导体具有相同的材质和截面。当保护导体所用材质与相导体相同时,保护导体的最小截面应符合表 6.4.8 的规定。表 6.4.8 保护导体的最小截面(mm2)相

27、导体的截面 S相应保护导体的最小截面SPE(PE)S16SPE=S16S35SPE=1635SPE=S/2-_7 配电线路布线系统配电线路布线系统7.1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7.1.1 电源布线系统宜考虑电磁兼容性和对其他弱电系统的影响。7.1.2 住宅建筑套内布线导管应暗敷。7.1.3 住宅建筑(小区)电源布线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住宅建筑(小区)配电线路的直敷布线、金属线槽布线、矿物绝缘电缆布线、电缆桥架布线、封闭式母线布线的设计按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 相关条款执行。7.2 导管布线导管布线7.2.1 住宅建筑套内配电线路布线可采用金属导管或塑

28、料导管。暗敷的金属导管管壁厚度不应小于 1.5mm,暗敷的塑料导管管壁厚度不应小于 2.0mm。7.2.2 潮湿地区的住宅建筑及住宅建筑内的潮湿场所,配电线路布线宜采用管壁厚度不小于 2.0mm 的塑料导管或金属导管。明敷的金属导管应做防腐、防潮处理。7.2.3 单根导管所穿导线数量不宜超过 8 根。7.2.4 敷设在钢筋混凝土现浇楼板内的缆线保护导管最大外径不应大于楼板厚度的 1/3,敷设在垫层的缆线保护导管所占高度不应大于垫层厚度的 1/2。缆线保护导管暗敷时外护层厚度不应小于 15mm,消防设备缆线保护导管暗敷时外护层厚度不应小于 30mm。应避免 3根及以上导管交叉于一处。7.2.5 缆线导管应尽量少穿过卫生间,与卫生间无关的缆线导管不得进入和穿过卫生间,。卫生间的缆线导管不应敷设在 0、1 区内,不宜敷设在 2 区内。7.2.6 净高小于 2.5m 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地下室应采用导管或线槽布线。7.3 电缆布线电缆布线7.3.1 无铠装的电缆在住宅建筑内明敷时,水平敷设至地面的距离不宜小于 2.5m;垂直敷设至地面的距离不宜小于 1.8m。除明敷在电气专用房间外,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有防止机械损伤的措施。7.3.2 1kV 以下电力电缆及控制电缆与 1kV 以上电力电缆在住宅建筑内平行明敷设时,其净距不应小于 150mm。-_7.4 电气竖井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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