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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大 传 染 病 疫 情 事 件 应 急 预 案为 及 时 发 现、有 效 控 制 重 大 传 染 病 疫 情 事 件,规 范 重 大 传染 病 疫 情 事 件 发 生 后 的 报 告、诊 治、调查 和控 制 等 应 急 处 置 技术,指 导 重 大 传 染 病 疫 情 事 件 的 应 急 处 置 工 作,保 障 人 民 群 众身 体 健 康,维护 社 会 稳 定 的 经 济 发 展。依 据【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传 染 病 防 治 法】、【突 发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应 急 条 例】、【国 家 突 发 公共 事 件 总 体 应 急 预 案】和【国 家 突 发 公 共 卫 生 时 间
2、应 急 预 案】等 法 律 法 规 和 预 案,制 定 本 方 案。一、重 大 传 染 病 疫 情 事 件 应 急 处 置 的 组 织 体 系 及 职 责1、突 发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应 急 领 导 小 组组长:副 组 长:成员:领 导 小 组 的 职 责:领 导 全 院 重 大 传 染 病 疫 情 事 件 应 急 处 理 工 作;召 开 领 导 小组 会 议;制 定、部署 重 大 传 染 病 疫 情 事 件 应 急 各 项 工 作;宣 布启 动、终 止 应 急 预 案;并 向 有 关上 级 部 门 报 告 重 大 传 染 病 应 急处 理 评 估、总结 报 告。2、医 院 应 急 办
3、公 室 设 在 医 务 科,联 系 电 话:主任:成员:医 院 应 急 办 公 室 职 责:在 应 急 领 导 小 组 领 导 下,负责 医 院 重 大 传 染 病 疫 情 事 件 发生 时 的 紧 急 处 理 工 作;及 时 准 确 地 传 达 领 导 小 组 的 决 定 和 协 调相 关 责 任 科 室 做 好 医 院 重 大 传 染 病疫 情 事 件 发 生 时 的 应 急 处置 工 作;作 好有 关 记 录;及 时 完成 突 发 性 传 染 病 事 件 的 调 查 报告;负责 上 下 级 和 院 内 的 联 络 及 协 调 工 作。3、传 染 病 疫 情 事 件 监 测 办 公 室 设
4、 在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科,联系 电 话:组长:成员:主 要 职 责:负责 对传 染 病 疫 情 事 件 的 日常监 测,若 有 重 大传 染 病 疫 情 事 件 发 生 须 及 时 报 告 医 院 应 急 办 公 室。4、医 院 重 大 传 染 病 疫 情 事 件 应 急 处 置 相 关 科 室 职 责(1)疾 病 预 防 控 制 科 职 责:负责 医 院 传 染 病 网 报 管 理 工作 和 重 大 传 染 病 疫 情 事 件 的 日常 监 测,根 据领 导 小 组 做 出 的 决定,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报 告,甲 类 及乙 类 中 按 甲 类 管 理 的 疾 病 在2 小 时
5、内 上 报 卫 生 行 政 部 门、疾 控 部 门;乙 类、丙类 在24 小 时内 上 报,并 做好 相 关 卫 生 防 病 知 识 宣 教 及 健 康 教 育 工 作。(2)医 务 科 职 责:负责 督 导 医 疗 救 治,人 员配 备 工 作,积 极实 施 传 染 病 患 者 的 医 疗 救 治 工 作。开 展 临 床 医 生 的 业 务 培训 工 作;做 好传 染 病 防 治 的 技 术 储 备 工 作。(3)临 床 科 室 职 责:负责 病 例(疫 情)的 诊 断 和 报 告,按 规 定 及 时 填 写 传 报 卡,报 告 防 保 科,并 开展 临 床 救 治。危 重病 人 尽 可 能
6、 转 送 具 备 治 疗 条 件 的 医 疗 机 构 或 指 定 的 医 疗 机 构救 治。同 时,主 动配 合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机 构 开 展 事 件 的 流 行 病 学和 卫 生 学 调 查、实 验 室 监 测样 本 的 采 集 等 工 作,落 实 医 院 内 的各 项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措 施;并 按 照 可 能 的 病 因 假 设 采 取 针 对 性 的治 疗 措 施,积极 抢 救 危 重 病 例,尽 可 能减 少 并 发 症,降 低病 死率;一 旦 有 明 确 的 实 验 室 检 测 结 果,应及 时 调 整 治 疗 方 案,做好 病 例 尤 其 是 危 重 病 例 的
7、 救 治 工 作。(4)院 感 科 职 责:负责 医 院 感 染 预 防 与 控 制 工 作,指 导业 务 科 室 开 展 消 毒 隔 离 与 个 人 防 护 工 作,督 查 相 关 措 施 落 实 情况,并 向 领 导 小 组 提 出 有 关 措 施 整 改 意 见,经 同 意 后 下 达 相 关部 门。(5)药 剂 科 职 责:负责 急 救 药 品 的 储 备 和 管 理。(6)后 勤 保 障 科 职 责:各 相 关 科 室 做 好 医 疗 药 械、消 毒药 械、个 人 防 护 用 品、交 通、通 讯、水 电、生 活 以 及 用 房 等方面 工 作,以 保障 应 急 处 理 工 作 硬 件
8、 条 件 的 落 实。二、法 定 传 染 病 分 类依 据【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传 染 病 防 治 法】传 染 病 分 为 甲 类、乙 类 和 丙 类 共39 种 传 染 病。甲 类 传 染 病 是指:鼠 疫、霍 乱。乙 类 传 染 病 是 指:传 染 性 非典 型 肺 炎、艾 滋病、病 毒 性 肝 炎、脊 髓 灰 质 炎、人 感 染 高 致 病 性 禽 流 感、麻 疹、流行 性 出 血 热、狂 犬 病、流 行 性 乙 型 脑 炎、登 革 热、炭 疽、细 菌 性 和 阿 米 巴 性痢 疾、肺 结核、伤 寒 和 副 伤 寒、流 行 性 脑 脊 髓 膜 炎、百 日咳、白 喉、新 生 儿 破
9、 伤 风、猩 红 热、布 鲁 氏 菌 病、淋 病、梅 毒、钩端 螺 旋 体 病、血 吸 虫 病、疟 疾、甲 型H1 N1 流 感。丙 类 传 染病是 指:流 行 性 感 冒、流 行 性 腮 腺 炎、风 疹、急 性 出 血 性 结 膜 炎、麻 风 病、流 行 性 和 地 方 性 斑 疹 伤 寒、黑 热 病、包 虫 病、丝 虫 病,除 霍 乱、细 菌性 和 阿 米 巴 性 痢 疾、手 足口 病、伤 寒 和 副 伤寒 以外 的 感 染 性 腹 泻 病。上 述 规 定 以 外 的 其 他 传 染 病,根 据 其 暴 发、流 行 情 况 和 危 害 程 度,需 要 列 入 乙 类、丙 类传 染 病 的,
10、由 国 务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决 定 并 予 以 公 布。三、适 用 范 围本 方 案 适 用 在 我 院 发 生 的,造 成 或 者 可 能 造 成 社 会 公 众 身心 健 康 严 重 损 害 的 重 大 传 染 病 疫 情 事 件 的 应 急 处 置 工 作。本 预案 所 指 重 大 传 染 病 是 指 某 种 传 染 病 在 短 时 间 内 发 生、波 及 范 围广 泛,出 现 大 量 的 病 人 或 死 亡 病 例,发病 率 远 远 超 过 常 年 发 病率 水 平 的 情 况。包 括 以 下 情况:(1)发 生 鼠 疫、霍 乱 疫 情 及 暴 发 疫 情;(2)乙 类、丙
11、类 传 染 病 暴 发 或 多 例 死 亡;(3)发 生 罕 见 或 已 消 灭 的 传 染 病;(4)发 生 新 发 传 染 病 的 疑 似 病 例;(5)可 能 造 成 严 重 影 响 公 众 健 康 和 社 会 稳 定 的 传 染 病 疫情,以 及 上 级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临 时 规 定 的 疫 情。四、监 测、预 警 与 报 告1、监 测疾 病 预 防 控 制 科 负责 开 展 突发 性 传 染 病 事 件 的 日常 监 测工 作。及 时 对 重 大 传 染 病 事 件 的 资 料 进 行 收 集 汇 总、科 学 分 析、综 合 评 估,早期 发 现 突 发 性 传 染 病 事
12、 件 的 苗 头。2、预 警上 级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根 据 传 染 病 发 生、流行 趋 势 的 预 测,及时 发 出 传 染 病 预 警,根 据 情 况 予 以 公 布 报 告。3、报 告医 务 人 员接 诊具 有 相 似 临 床 症 状 的 传 染 病 患 者 时,科 室 应以 最 短 的 时 间(2 小 时)内 向 疾 控 科 报 告(上 班 时 间 报 疾 控 科,固 话:99999,下 班 及 节 假 日报 医 院 总 值 班,电 话:9999)。疾控 科 核 实 后 向 医 院 应 急 办 公 室 报 告,应急 指 挥 机 构 应 在2 小 时内 以 电 话 或 传 真 等
13、 方 式 向 属 地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或 其 指 定 的 专 业机 构 报 告。报告 的 范 围 和 标 准 按【国 家 突 发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相 关信 息 报 告 管 理 工 作 规 范 要 求】执 行;报告 的内 容 包 括 疫 情 发 生的 单 位、时 间、地 点、受 威 胁 人 数、发 病 人 数、死 亡人 数、年龄、性 别和 职 业、发 病 的 可 能 原因、采 取 的应 急 措施、现 状 和趋 势、报 告 人 的 联 系 电 话 等。五、应 急 响 应 和 终 止1、应 急 响 应 的 原 则重 大 传 染 病 疫 情 事 件 应 急 处 理 要 采 取 边 调
14、查、边 处 理、边核 实 的 方 式,有 效 控 制 疫 情 发 展。未 发生 重 大 传 染 病 的 地 方,采 取 必 要 的 预 防 控 制 措 施。同 时,服从 政 府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的 统一 指 挥,支 援突 发 性 传 染 病 疫 情 发 生 地 的 应 急 处 理 工 作。2、应 急 响 应 程 序(1)甲 类 传 染 病 的 应 急 响 应 程 序应 急 处 理 机 构 负责 对 病 人、病 原携 带 者,予 以 隔 离 治 疗,隔 离 期 限 根 据 医 学 检 查 结 果 确 定 对 疑 似 病 人,确 诊 前 在 指 定 场所 单 独 隔 离 治 疗;对 医 院
15、 内的 病 人、病原 携 带 者、疑 似 病人 的密 切 接 触 者,在 指 定 场 所 进 行 医 学 观 察 和 采 取 其 他 必 要 的 预 防措 施。拒 绝 隔 离 治 疗 或 者 隔 离 期 未 满 擅 自脱离 隔 离 治 疗 的,可以 由 公 安 机 关 协 助 医 疗 机 构 采 取 强 制 隔 离 治 疗 措 施。书 写 的 病历记 录 以 及 其 他 有 关 资 料 应 妥 善 保 管。不 具备 相 应 救 治 能 力的,应 当 将 患 者 及 其 病 历 记 录 复 印 件 一 并 转 至 具 备 相 应 救 治 能力 的 医 疗 机 构。具 体 办 法 由国 务 院 卫
16、 生 行 政 部 门 规 定。(2)乙 类 或 者 丙 类 传 染 病 的 应 急 响 应 程 序应 急 处 理 机 构 应 当根 据 病 情采 取 必 要 的 治 疗 和 控 制 传 播措 施。应 急 指 挥 机 构 和 感 染 控 制 科 负责联 络 和 组 织 相关 部 门 对本 单 位 内 被 传 染 病 病 原 体 污 染 的 场 所、物 品 以 及 医 疗 废 物,依照 法 律、法 规的 规 定 实 施 消 毒 的 无 害 化 处 置。书 写 的 病 例 记 录以 及 其 他 有 关 资 料 应 妥 善 保 管。不 具 备 相 应 救 治 能 力 的,应 当 将患 者 及 其 病
17、例 记 录 复 印 件 一 并 转 至 具 备 相 应 救 治 能 力的 医疗 机 构。具 体办 法 由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规 定。(3)应 急 处 理 人 员的 安 全 防 护要 确 保 参 与 应 急 处 理 人 员的 安 全。针对 不 同 的 突 发 性 传 染病,特 别 是 一 些 重 大 突 发 性 传 染 病,应急 处 理 人 员还 应 采取 特殊 的 防 护 措 施。(4)应 急 响 应 的 终 止重 大 传 染 病 应 急 响 应 的 终 止 需 符 合 以 下 条 件:重 大 传 染 病隐 患 或 相 关 危 险 因 素 消 除,经 过 一 段 时 间 后 无 新 的 病 例 出 现。特 别 重 大 突 发 性 传 染 病 事 件 由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组 织 有 关专 家 进 行 分 析 讨 论 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