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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规范染整工程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电子邮箱:994295829。通信地址:浙江省西湖区圣苑北街66号;邮编:310030。2021年3月目 次1 总则12 基本规定22.1 一般规定22.2选址22.3安全32.4 职业卫生52.5环境保护52.6消防62.7节能103 棉、麻、化纤及混纺机织物染整113.1生产设施113.2 辅助和公用设施114毛染整134.1生产设施134.2辅助和公用设施135丝绸染整146针织染整156.1生产设施156.2辅助和公用设施15起草说明16881 总则1.0.1 为在染整工程项目中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工程质量安全、
2、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1.0.2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染整工程项目的立项、建设、维护、拆除必须遵守本规范。1.0.3本规范是染整工程项目建设过程的基本技术要求,当染整工程项目采用的技术措施与本规范的规定不一致且无相应标准时,经合规性判定符合本规范功能、性能规定时,应允许使用。1.0.4染整工程项目的立项、建设、维护、拆除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遵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的规定。2 基本规定2.1 一般规定2.1.1 染整工程项目的规划、建设应遵循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节约能源和资源、保护环境的原则。2.1.2 染整工程项目建设应按照国家法规进行环境
3、影响评价、安全评价和职业卫生评估、节能评价。2.1.3 染整工程项目建设中的防治污染设施和职业卫生及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2.1.4染整工程项目中材料和设备的选择除应满足工艺生产要求外,还应满足安全、节能与环保的要求,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材料和设备。2.1.5染整工程项目建设应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应按国家现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对产生的废弃物及污染物进行处理。2.1.6染整工程项目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交付使用。2.2选址2.2.1下列地段和地区不应选为厂址:1
4、地震断层和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及高于9度的地震区;2有泥石流、流沙、严重滑坡、溶洞等直接危害的地段;3采矿塌落(错动)区地表界内;4爆破危险区界限内;5坝或堤决溃后可能淹没的地区;6有严重放射性物质污染的影响区;7生活居住区、文教区、水源保护区、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温泉、疗养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持的区域;8对飞机起落,机场通信,电视传播、雷达导航和重要天文、气象地震观察,以及军事设施等规定有影响的范围内;9受海啸或潮涌危害的地区。2.2.2 当厂址位于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时,应采取防洪、排涝的防护措施。2.2.3 山区建厂,当厂址位于山坡或山脚处时,应采取防止山洪、泥石流等自
5、然灾害危害的加固措施,应对山坡的稳定性等作出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评估报告。2.2.4 染整工程项目建设选址应符合国家相关产业规划和产业政策,应符合或纳入本地区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生态环境规划等。2.3安全2.3.1 染整工程项目建(构)筑物结构设计时,建(构)筑物必须进行抗震设计。项目选址应满足抗震设计的要求;建(构)筑物抗震设防类别应按其使用功能的重要性确定。2.3.2 染整工程项目建筑机电工程必须进行抗震设计。2.3.3 染整工程项目在建(构)筑物结构设计和施工之前,必须按工程建设程序进行岩土工程勘察。2.3.4 染整工程项目建(构)筑物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可靠性鉴定:
6、1结构达到设计工作年限后拟继续使用时;2进行结构改造、改建或扩建时;3出现较严重的腐蚀、损伤、变形等质量缺陷时。2.3.5 染整工程项目建(构)筑物结构设计时,应选择合理的地基基础形式、结构体系和结构构造,并满足防火、防爆及防腐蚀等要求。2.3.6染整工程项目的给水系统应满足项目对水质、水量和水压的需求。回用水管必须采取防止误接、误用、误饮措施,严禁与生活饮用水管连接。2.3.7染整工程项目的排水设备、管道的布置与敷设不得对生活饮用水造成污染,不得对环境造成空气污染,不得布置在遇水会引起燃烧、爆炸的原料、产品和设备的上面,不得危害建筑结构和设备的安全。2.3.8 染整工程项目污水处理设施的集中
7、控制系统设备用电应采用不间断供电装置供电 。2.3.9印染设备应有安全可靠的接地保护措施且严禁用输液、输汽(气)金属管道作为接地体或接地线。2.3.10染整工程项目的可燃、可爆粉尘的除尘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除尘室应单独布置,设置泄压设施;2不同爆炸危险等级的区域,不应合用除尘系统;3干式除尘器应能连续过滤、连续排杂,还应及时清理、清扫,严禁采用沉降室; 4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粉尘的空气,在进入排风机前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除尘器进行处理,且应设置泄爆装置。2.3.11染整工程项目的压力管道、压力容器等的设计、施工、验收、使用必须满足消防、安全和抗震设防的要求。2.3.12 染化料、助剂的存放应有
8、专用存贮间,并分类存放。在专用存贮间入口处和存放处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以及简明的中文警示说明。2.4 职业卫生2.4.1 染整工程项目前处理、染色、印花和定形等工段应按工艺要求设置隔热、通风、降温设施。染整厂房送风不得采用循环空气。2.4.2 制网间应与主要车间隔开,并应有通风排毒设施。2.4.3 染化料磅(称)料、配料(液)操作间应单独设置,并应有良好的通风。2.5环境保护2.5.1染整工程项目的废水必须单独收集处理达标后排放, 废水应清污分流、分质回用,应采取循环用水、一水多用、清洁废水回用等措施。2.5.2 染整工程项目的废水、废气、噪声和固体废弃物等不应对周边环境、生态和人身健康造成危害
9、。2.5.3染整工程项目生产车间或者作业场所应严格控制噪声污染,对生产中产生噪声较大的设备应采取减振、消声、防噪和个人防护等措施。振动大的设备,当动力机器基础的振动对临近的人员、精密仪器、仪表、工厂生产以及建筑物产生有害影响时,应采用隔振措施。2.5.4 染整工程项目的生产加工、染化料仓库、染化料配制等区域以及废水池、排水沟等存在废水散排或渗漏而污染地下土壤和地下水的风险时,其地面、水池、排水沟应采取可靠的防渗漏及防腐措施。2.5.5 染整工程项目厂区的雨水应集中排放,在排入水体或市政雨水管前应设置雨水收集设施,对初期雨水和不符合排放标准的雨水应进行收集、监测、处理,并应符合标准后排放。2.5
10、.6 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2.5.7染整工程项目设备的拆除过程中不应对土壤造成污染,不应对周边环境造成危害。2.6消防2.6.1染整工程项目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和数量等因素划分。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储存物品中的可燃物数量等因素划分。危险性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分类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的有关规定。2.6.2 染整工程项目中的设施与厂外建筑物或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2.6.2的规定。表2.6.2染整工程项目中的设施与厂外建筑物或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染整工程中的设施防
11、火间距 (m) 厂外建筑物或其他设施生产、辅助生产设施及公用工程站设施(建筑物或露天装置)甲乙类仓库甲、乙类(甲、乙类仓库除外)丙类1.厂外民用建筑25172.厂外铁路4030253.高速公路、一级公路30224.厂外其他公路2015125.室外变、配电站(变压器总有量10t,50t)25156.架空电力线路1.5倍杆(塔)高度7.、级国家架空通信线路40308.通航江、河海岸边20159.地区地面辐射输油(气)管道(管道中心)453410.地区埋地敷设输油(气)管道(管道中心)3022注:1染整工程中的建筑物、构筑物与相邻工厂内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表2.6.2的规定;2一
12、座甲类仓库中物品的储量小于或等于10t;3染整工程中的甲、乙类厂房及甲、乙类仓库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4当一座建筑物内存在不同火灾危险性的防火分区时,应依据其中火灾危险性最大防火分区的类别确定该座建筑物与相邻建筑物或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5当相邻公路为高架路时,以高架路水平投影的边线计算防火间距;6表中“”表示无防火间距要求或执行相关规范。2.6.3染整工厂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2.6.3的规定。表2.6.3染整工厂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m)项目名称生产厂房、辅助生产建筑(甲类仓库除外)、公用工程站行政、生活建筑明火及散发火花地点甲类仓库(储量10t)罐区甲、乙类泵或泵
13、房甲、乙类液体厂内铁路(中心线)厂内主要道路耐火等级耐火等级码头装卸站汽车装卸站铁路装卸站一、二级一、二级三级甲类乙类丙类丁、戊类丁、戊类生产厂房、辅助生产建筑(甲类仓库除外)、公用工程站耐火等级一、二级甲类121212121425253012203525302010乙类121010101225253012153020251010丙类1210101012101220121225152010丁、戊类1210101012101215121220121510三级丁、戊类1412121214121420151425152010行政、生活建筑耐火等级一、二级25251010126715252540303
14、5三级252512121478202525403035明火及散发火花地点3030201520152030303525302010甲类仓库(储量10t)1212121215252530203525303010罐区甲、乙类泵或泵房2015121214252530201510122010注:1表中生产厂房、辅助生产建筑、公用工程站、行政生活建筑均指单层或多层建筑。高层建筑之间或高层与其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按本表规定增加3m;2两座建筑物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两座丁、戊类生产厂房,当符合以下
15、各项条件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25%;相邻两面的外墙均为不燃烧体;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不大于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3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少为:甲、乙类生产厂房之间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生产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4当一座建筑物内存在不同火灾危险性的防火分区时,应依据其中火灾危险性最大防火分区的类别确定该座建筑物与相邻建筑物或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5丙类泵或泵房,防火间距可按本表中甲、乙类泵或泵房与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减少25%,但不应小子8m。丙类
16、闪点大干120可燃液体储罐与其他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表中丙类(闪点60120)固定顶罐减少25%,但不应小于8m;6表中“V”为储罐公称容积;7罐区与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按相邻最大罐容积确定,埋地储罐防火间距减少50%;8当染整工程中甲、乙类可燃液体罐区的储量大于表中数字时,与相邻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规定;9除甲类仓库外,其余类别的仓库包含在辅助生产建筑中。10厂区围墙与厂内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m,且围墙两侧的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之间还应满足相应的防火间距要求;11表中“”表示无防火间距要求或执行相关规范。2.6.4染整工程项目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
17、于15m,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其他临时用房、临时设施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条为强制性条文。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及丁类生产中的某些工段,如炼钢炉出钢水喷出钢火花,从加热炉内取出赤热的钢件进行锻打,钢件在热处理油池中进行洋火处理,使油池内油温升高,都容易发生火灾。对于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如屋顶承重构件采用水构件或钢构件,难以承受经常的高温烘烤。这些厂房虽属丙、丁类生产,也要严格控制,除建筑面积较小并采取了防火分隔措施外,均需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条为强制性条文。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及丁类生产中的某些工段,如炼钢炉出钢水喷
18、出钢火花,从加热炉内取出赤热的钢件进行锻打,钢件在热处理油池中进行洋火处理,使油池内油温升高,都容易发生火灾。对于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如屋顶承重构件采用水构件或钢构件,难以承受经常的高温烘烤。这些厂房虽属丙、丁类生产,也要严格控制,除建筑面积较小并采取了防火分隔措施外,均需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条为强制性条文。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及丁类生产中的某些工段,如炼钢炉出钢水喷出钢火花,从加热炉内取出赤热的钢件进行锻打,钢件在热处理油池中进行洋火处理,使油池内油温升高,都容易发生火灾。对于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如屋顶承重构件采用水构件或钢构件,难以承受经常的高温烘烤。这些厂房虽属丙、丁类生产,也要
19、严格控制,除建筑面积较小并采取了防火分隔措施外,均需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2.6.5在染整工程项目生产厂房中,下列支承设备的钢结构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1爆炸危险区范围内支承设备的钢构架(钢支架)、钢裙座;2支承单个容积等于或大于5m,甲类物质设备及闪点小于或等于45乙类物质设备的钢构架(钢支架)、钢裙座;3支承操作温度等于或大于自燃点且单个容积等于或大于5 m的闪点在4560之间的乙类可燃液体设备及丙类可燃液体设备的钢构架(钢支架)、钢裙座。当上述钢结构设置在厂房的梁、楼板上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所在厂房梁的耐火极限;当上述钢结构独立设置在地面上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所在厂房柱的耐火极限
20、。2.6.6染整工程项目含可燃液体的生产污水和被可燃液体严重污染的排水管道系统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水封,且水封高度不得小于250mm。1 工艺装置内的塔、炉、泵、冷换设备等围堰的排水管(渠)出口处;2工艺装置、储罐组或其他设施及建筑物、构筑物、管沟等的排水出口处;3全厂性的支干管与主干管交汇处的支干管上;4全厂性干管、主干管的管段长度超过300m时;5建筑物用防火墙分隔成多个房间,每个房间的生产污水管道应有独立的排出口,并应设置水封井。2.6.7 染整工程项目的自备电站、变配电所、工艺控制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泵房、电话机房、空调机房、总值班室、防排烟机房等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
21、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2.6.8 染整工程项目存放可燃物品库房照明灯具防护等级、隔热、散热和光源选择应符合库房灯具防火措施要求。2.6.9 染整工程项目下列生产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印染车间内任一层建筑面积超过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后整理工段、成品包装工段;2丙类车间中的变配电室、电动机控制中心、中央控制室;3印染车间的电及天然气加热、烘干区域。2.6.10 热定形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防止回火并安装相应的灭火设施。2.7节能2.7.1 染整工程项目用水量应根据生产工艺要求确定,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新鲜水取水量标准。2.7.2 染整工程项目的生产车间照明应采用混合照明方式。2
22、.7.3 设备及管道当其表面温度超过50,除设备操作口以外均应采取保温措施。3 棉、麻、化纤及混纺机织物染整3.1生产设施3.1.1油性涂层车间、液氨整理车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为独立区域。油性涂层车间的溶剂调配间与相邻车间应采用防爆墙分隔,并应靠外墙布置,对外应设有泄压的门窗或轻型泄压屋面。3.1.2汽油气化室与相邻部位之间应采用防爆墙分隔,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0h,隔墙上应设置甲级防火门,应采用易于泄压的门、窗和不发生火花的地面。3.1.3 水洗机、皂洗机等连续式水洗装置应密封性好,并配有逆流、高效漂洗及热能回收装置。3.1.4禁止使用亚氯酸钠漂白工艺和设备。3.1.5有丝光生产线的企业应配
23、备淡碱液回收装置。3.1.6不得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国产和使用年限超过20年的进口印染前处理设备、拉幅和定型设备、圆网和平网印花机、连续染色机。3.1.7碱减量废水应单独处理,废水中的对苯二甲酸应回收利用。3.1.8 高温高压卷染机,高温高压气流染色机、高温高压经轴染色机、高温高压喷射染色机,当介质温度高于98时均应设置温度、压力安全联锁控制装置。当介质的排放温度高于98并具有高温排放功能时,应设置安全防护装置。3.2 辅助和公用设施3.2.1 液氨整理工段中的自动控制系统设备用电应采用不间断供电装置供电。3.2.2 爆炸危险区域内可能产生静电危害的甲苯、液氨等储罐,油性涂层等设备和管道应采取
24、静电导消措施。3.2.3 在使用煤气、天然气等可燃气体的烧毛工段、热定形工段及锅炉房,在使用甲苯、二甲基甲酰胺和液氨等散发爆炸性气体的油性涂层工段、溶剂调配间和液氨整理车间,均应采取下列措施:1室内应有独立通风措施,对外应设有泄压的门窗或轻型泄压屋面;2可能突然放散大量有害气体、有爆炸危险气体的场所应设置事故通风。3.2.4 油性涂层工段、化学品库、液氨整理等可能存在有毒气体的场所,应设置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3.2.5 涂层、液氨整理、烧毛、印花和后整理车间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场所应根据污染物特征配套建设废气收集和处理装置,其室内空气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4毛染整4.1生产设施4.1
25、.1不得采用吨原毛洗毛用水超过20吨的洗毛工艺与设备。4.1.2汽油气化室与相邻部位之间应采用防爆墙分隔,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0h,隔墙上应设置甲级防火门,应采用易于泄压的门、窗和不发生火花的地面。4.2辅助和公用设施4.2.1磨毛、蒸刷机、剪毛机、钢丝起毛机、起剪联合机等设备应设置局部除尘装置,选毛车间、打土间应配备除尘设施,其室内空气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1的有关规定防尘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和现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的有关规定,工作场所粉尘浓度应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l部分
26、:化学有害因素)GBZ1的有关4.2.2在使用煤气、天然气等可燃气体的烧毛工段、热定形工段及锅炉房,均应采取下列措施:1室内应有独立通风措施,对外应设有泄压的门窗或轻型泄压屋面;2可能突然放散大量有害气体、有爆炸危险气体的场所应设置事故通风。5丝绸染整5.0.1在使用煤气、天然气等可燃气体的热定形工段及锅炉房,以及使用甲苯、二甲基甲酰胺等散发爆炸性气体的涂层工段、调配间,均应采取下列措施:1室内应有独立通风措施,对外应设有泄压的门窗或轻型泄压屋面;2可能突然放散大量有害气体、有爆炸危险气体的场所应设置事故通风。5.0.2 油性涂层工段、化学品库等可能存在有毒气体的场所,应设置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
27、统。5.0.3 精练、印花和后整理车间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场所应根据污染物特征配套建设废气收集和处理装置,其室内空气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6针织染整6.1生产设施6.1.1针织液氨整理车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为独立工段,对外应设有泄压的门窗或轻型泄压屋面。6.1.2 针织纱线丝光和坯布丝光的企业应配备碱液回收装置。6.2辅助和公用设施6.2.1 针织染整工程液氨整理工段中的自动控制系统设备用电应采用不间断供电装置供电。6.2.2 爆炸危险区域内可能产生静电危害的液氨等储罐设备和管道应采取静电导消措施。6.2.3 在使用煤气、天然气等可燃气体的烧毛工段、热定形工段及锅炉房和液氨整理车间,均应
28、采取下列措施:1室内应有独立通风措施,对外应设有泄压的门窗或轻型泄压屋面;2可能突然放散大量有害气体、有爆炸危险气体的场所应设置事故通风。6.2.4 高温高压卷染机,高温高压气流染色机、高温高压经轴染色机、高温高压喷射染色机,当介质温度高于98时均应设置温度、压力安全联锁控制装置。当介质的排放温度高于98并具有高温排放功能时,应设置安全防护装置。6.2.5 液氨整理等可能存在有毒气体的场所,应设置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6.2.6 液氨整理、烧毛、印花和后整理车间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场所应根据污染物特征配套建设废气收集和处理装置,其室内空气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定型1的有关规定防尘设计应
29、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和现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的有关规定,工作场所粉尘浓度应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l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1的有关起草说明一、起草过程根据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要求,2016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关于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建标2016166号),并在此基础上,全面启动了构建强制性标准体系、研编工程规范工作。2018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关于2018年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7306号),其中明确下达了染整
30、工程项目规范(2018-01-058)的研编工作。二、起草单位、起草人员和审查人员(一)起草单位:浙江省省直建筑设计院、江苏省纺织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河北中纺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河南省纺织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上海纺织建筑设计研究院、东华大学、浙江理工大学、中国纺织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浙江映山红纺织科技有限公司、邵阳纺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鲁泰集团鲁丰织染有限责任公司。(二)起草人员: 陈建波 黄金安 陈波 方 跃 王金火 肖洪 胡雨前 邵文彬 罗巨光 陈青佳 张庆生 邓军 邹宗骥 林健 贾义军 黄旺 王超洋 程健 黄樟庭 刘芬 黄忠杰 赵涛 李跃珍 李瀚宇 杜鹃 孙淑娟 张战旗 吴笑颜 李楠
31、赫连晓伟 邱登辉 王朝蕾 尹伟 王成顺 刘亨昌 任慧鑫 胡彦英(三)审查人员:三、术语3.0.1气体烧毛gassingeing使用煤气、汽油气化气、丙烷、丁烷、液化气等可燃气体,通过燃烧去除纱线或织物表面绒毛的方法。3.0.2丝光mercerizing在一定张力下,对棉、麻织物或纱线经烧碱溶液处理以改善纤维相关性能的工艺过程。3.0.3染色Dyeing对纤维和纤维制品施加色彩并使其具有耐水洗、日晒、摩擦等色牢度的加工过程。3.0.4印花Printing用染料或颜料在纺织物上形成图案的工艺过程。3.0.5碱减量weightlossofthefibertreatedwithalkalisoluti
32、on用烧碱溶液在一定温度下对涤纶织物进行水解剥蚀处理以改善风格的工艺。3.0.6涂层Coating在织物表面涂覆或粘合一层高聚物材料,使其具有独特的外观或功能的工艺过程。3.0.7热定形heatsetting用加热的方式使热塑性纤维及其混纺或交织物形态相对稳定的工艺过程。3.0.8液氨整理liquidammoniafinishing用液态氨对纤维素织物进行处理,彻底消除纤维中的内应力,改善光泽和服用性能的工艺。四、条文说明为便于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和建设、设计、施工、科研和染整生产企业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 规范草案起草组按照条、款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但本条
33、文说明不具备与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规范规定的参考。1 总则1.0.1【编制依据】本条文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7年修订版第十条: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起草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7年修订版第十条的规定,是制定本规范的目的。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意见的通知(建标2016166号):加快制定全文强制性标准,逐步用全文强制性标准取代现行标准中分散的强制性条文,新制定标准原则上不再设置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标准具有强制约束力,是保障人
34、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共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满足社会经济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线要求。本规范为工程项目类规范,是以工程项目为对象,以总量规模、规划布局,以及项目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措施为主要内容的强制性标准。染整工程项目是纺织工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纺织工业技术进步,产业升级转型,国家对资源、能源、环境保护和职业安全健康的管控越来越严,染整工程项目在工程建设中不断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取得了显著的效果。染整工程项目的主要管控点是保证资源能源的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和工程质量满足社会经济管理基本要求。是为了强化政府有关部门管理的技术底线,
35、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制定本规范。1.0.2 【编制依据】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工程建设规范研编工作指南”的第四条“工程规范覆盖工程项目的立项、建设、改造、维修、拆除等全周期”的要求。【起草说明】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工程建设规范研编工作指南”的第四条的要求。明确了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染整工程项目的立项、建设、改造、维修、拆除必须遵守本规范。由于染整工程项目涉及的面较广,根据工艺流程和产品分类,本规范所指染整工程项目的范围(或涵盖范围)明确为棉、麻、化纤及混纺机织物染整、针织物染整、丝绸染整、毛染整的工程项目,服装后整理染整项目本规范未涵盖,归入服装工程项目规范中。1.
36、0.3 【编制依据】为满足合规性要求新增。【起草说明】本规范规定了染整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基本技术要求和技术措施,但随着染整行业技术的高速发展,本行业工程领域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情况将不断涌现,新的技术进步需要必要的可控的创新空间。对于超出本规范规定或者本规范未规定的技术措施应具有符合本规范功能、性能要求相一致的可行性和可控性判定程序。1.0.4 【编制依据】新增条文。【起草说明】工程规范是全社会必须遵守的强制性技术规定,是工程建设的基本指南和底线要求。本条规定了本规范与其他技术规范的关系。本规范与工程建设领域的其他技术规范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技术规范体系,本规范是染整工程项目的技术要求,
37、通用的技术要求应执行其他通用规范。因此必须注明尚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专业的通用技术规范。2 基本规定2.1 一般规定2.1.1 【编制依据】1.本条根据工信部印染行业规范条件(2017版)第二条工艺与装备中第(一)款和第五条环境保护与资源综合利用中第二款、第三款有关要求。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六条“国家鼓励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3.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的规定制定。【起草说明】为了鼓励染整工程项目在建设中采用适宜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
38、材料,从而达到节约能源与资源、保护环境和保证工程质量的目的。国家工信部对染整工程项目建设的工艺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节约能源和资源、保护环境方面的要求理应贯彻落实而综合编制此条文。2.1.2 【编制依据】1.依据2017年7月1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七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染整工程项目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污染水,会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编制有关
39、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估,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的建设项目不得进行建设。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评估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矿产、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实施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估,其中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对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向部门提供职业病危害预评估报告,职业病危害预评估报告应
40、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估,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4.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条“国家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的规定。5.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指南的通知(发改环资200721号)。【起草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估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环境影响的评估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规划和评估,预估或着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
41、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在染整工程项目的建设及生产过程中,与周边环境关系密切,通过环境影响评估可明确染整工程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中相关方的环境责任及规定应采取的行动,可为染整工程项目设计、建设过程提出环保要求和建议,同时可为所在地环境管理提供对染整工程项目实施有效管理的科学依据。安全评估是以实现工程系统安全为目的,应用安全主要依据工程管理和方法,对工程系统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与分析,判断工程系统发生事故和职业危害的可能性其严重程度,从而为制定规范措施和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染整工程项目的建设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通过安全评估可系统地从规划、设计、安装、运行、辩证和维修等全过程进
42、行控制,建立染整工程项目系统安全的最优方案,并为实现染整工程项目安全技术、安全管理和标准化和科学化创造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向部门提供职业病危害预评估报告,职业病危害预评估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估,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2.1.3 【编制依据】1.依据中华人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2.依
43、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订版)第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起草说明】染整企业在新建、
44、改建、扩建项目时,必须先向上级相关部门立项、批准后方可进行。根据安全评价、环境评价,对项目提出的要求、对策及措施,在进行设计时认真考虑,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并通过上级部门的初步设计审查。 建设项目施工时,同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环保设施的施工工作。项目竣工后,打报告给上级相关部门(安全、消防、环保)进行“三同时”竣工验收。项目投产时,按设计要求施工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环保设施同时投入使用、确保项目的本质安全度。从源头上消除可能造成事故和职业病、环境污染危险因素,保护职工的安全健康、保障新项目正常投产使用,防止事故损失,染整工程项目建设必须执行三同时。2.1.4
45、【编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七条“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六条“国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或者转移、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十二条“国家对浪费资源和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限期淘汰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的规定制定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