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黄中权案分析我国正当防卫制度的限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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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 录引言2一、案情回放2二、审判结果2三、个人见解及评析3四、总结40论防卫过当的定罪与量刑摘要 对于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区别问题,学者已经对此研究的比较透彻。但在司法实践中,故意伤害的案件通常伴随着双方的互相打斗。被告人是出于防卫意识而进行反击,还是出于侵害对方的意图而进行打斗,一直以来在界定上都是一个难题。笔者拟结合法院司法实践中遇到的一些实际案例,对防卫过当与正当的区别,以及防卫过当的相关处罚问题进行研究,以实际的案例进行分析。关键词 防卫过当;定罪;量刑Abstractfor self-defense and excessive defense when the difference

2、 problem, scholars have studied a thorough comparison. But in the judicial practice, intentional injury cases usually accompanied by both fight each other. If the defendant is defence consciousness and to fight back, or for the purpose of fighting against each other, has been in the definition is a

3、difficult problem. The author intends to combine the Institute of judicial practice in some practical cases, and due to the defense when the difference, and the defense when the relevant punishment were studied, the actual case analysis.Key wordsself-defense; convicted sentencing;论防卫过当的定罪与量刑引言正当防卫制度

4、是各国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减轻和避免不法行为对合法权益的损害,提高公民同不法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正当防卫的制度中,又波及到防卫过当的问题,对此各国刑法的制度不同。日本刑法第 36 条第 2 款规定,防卫过当是“超过防卫限度的行为”。近年来,我国刑法也对正当防卫制度进行了修改和调整,使其更加严谨和完善,但是对于其中的某些规定,特别涉及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规定,我仍有些疑问。这也是学界看法不一,争论不已的一个问题。一、案情回放2004年8月1日22时40分,被告人黄中权驾驶一辆浅绿色湘AT4758的捷达出租车,在长沙市远大路军凯宾馆附近搭载姜伟和另一青年

5、男子。两人上车后要求黄中权驾车到南湖市场,当车行至南湖市场的旺德府建材超市旁时,坐在副驾驶员位置的姜伟要求黄中权将车停靠在旺德府超市后面的铁门边,当车尚未停稳时,姜伟持一把长约20公分的水果刀与同伙对黄中权实施抢劫,从其身上搜走现金200元和一台TCL2188手机。两人拔下车钥匙下车后,姜伟将车钥匙丢在汽车左前轮旁的地上,与同伙朝车尾方向逃跑。黄中权拾回钥匙上车将车左前门反锁并发动汽车,准备追赶姜伟与其同伙,因两人已不知去向,黄中权便沿着其停车处左侧房子绕了一圈寻找两人。当车行至市场好百年家居建材区D1-40号门前的三角坪时,黄中权发现姜伟与同伙正搭乘一辆从事营运的摩托车欲离开,便驾车朝摩托车

6、车前轮撞去,摩托车倒地后姜伟与同伙下车往市场的布艺城方向逃跑。黄中权又继续驾车追赶,姜伟拿出刀边跑边持刀回头朝黄挥舞。当车追至与两人并排时,姜伟的同伙朝另一方向逃跑,姜伟则跑到旺德府超市西北方向转角处由矮铁柱围成的空坪内,黄中权追至距离姜伟2米处围栏外停车与其相持,大约十秒钟后,姜伟又向距围栏几米处的布艺城西头楼梯台阶方向跑,黄中权迅速驾车从后撞击姜伟将其撞倒在楼梯台阶处,姜伟倒地死亡。随后,黄中权拔打“110”报警,并向公安机关交代了案发经过。经法医鉴定,姜伟系因巨大钝性外力作用导致肝、脾、肺等多器官裂伤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二、审判结果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中权持刀伤人并致人死亡,其行

7、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可成立。黄中权在犯罪后投案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害人姜伟因对黄中权进行抢劫,持一把长约20公分的水果刀与同伙对黄中权实施抢劫,在本案中是明显的过错方。黄中权又继续驾车追赶,姜伟拿出刀边跑边持刀回头朝黄挥舞,在没有再次遭到暴力威胁的情况下,用车撞死姜伟,其行为系防卫不适时,已经超出了防卫的范畴, 关于黄中权的行为属防卫过当的辩护意见不妥,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 条第 2 款、第 67 条第 1 款之规定, 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黄中权有期徒刑 11 年。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黄中权以其行为是正当防卫为由提出上诉。其辩护人提出,依照刑

8、法第 20 条第 3 款的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抢劫、杀人、绑架、强奸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采取的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因此,黄中权的行为应认定为正当防卫。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认为, 原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且充分。综观本案的全过程,应当认定被害人姜伟等人的不法侵害行为从暴力威胁抢劫被告人黄中权时已经开始,且已经达到有必要进行防卫的程度;此时黄中权所面临的不法侵害的威胁并未消除或减弱,即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黄中权在姜伟一方暴力实施抢劫时,且自己又摆脱不能的情况下,为使本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实施防卫行为是

9、适时的、必要的。但黄中权采取撞死不法侵害人的防卫手段、强度及致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 与不法侵害人抢劫行为的手段、强度及通常可能造成的一般后果相比较,两者存在过于悬殊的差距,该防卫行为已明显超过了有效制止不法侵害行为的必要限度,应当认定黄中权的行为系防卫过当,且构成故意伤害罪。黄中权所提正当防卫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三、个人见解及评析对于被告人黄中权为避免财务损失,在追赶的过程中,用车撞死不法侵害人,造成了不法侵害人死亡的后果,是否应当认定防卫过当,在本案审理期间存在三种意见:第一种认为,黄中权并不是在被害人对其实施抢劫的情况下伤害被害人, 其行为属于防卫不当,不应属于正当防卫;第二种认为,

10、黄中权对正在进行的王某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 没有过当,应属于正当防卫;第三种认为,黄中权的行为应属于防卫过当,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对上述争议进行整理, 正确认定被告人黄中权行为的性质,需要解决两个中心问题:一是黄中权的行为是否是对王某的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 二是黄中权的行为是否明显超过防卫的必要限度。对本案情况进行具体分析,被害人姜伟一方所实施的不法侵害的行为,从目的和意志上看,案发前有明确的进行预谋,在案发的过程中,意图已明朗并限于恐吓威胁的范围之内;从侵害手段上看,被害人一方持械,仅实施了抢劫行为,所采取的手段及暴力强度尚未达到对黄中权的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程度。在这种情况下,从必

11、要性方面来看被告人黄中权所实施的行为,黄中权作为一名成年人,能够认知其采取用车撞死不法侵害人的防卫手段、强度,已经很大程度上超过了足以制止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侵害行为的手段和强度。从限制性方面来看,被告人黄中权所实施的行为所造成的致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 实际上也已经远远超出了不法侵害人对其抢劫行为通常可能造成的人身安全损害后果, 两者存在很大的悬殊和明显的失衡, 造成了不应该形成的重大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综上所述,足以认定被告人黄中权的防卫行为符合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对于被告人黄中权的二审中辩护人提出黄中权的行为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采取的防

12、卫行为,不属于防卫过当的辩护意见,刑法规定,第 20 条第 3 款所规定的特殊正当防卫的制度,是对防卫正在进行的行凶、抢劫、杀人、绑架、强奸以及其他严重危及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行为规定的无过当防卫条款,因为此类暴力犯罪侵害强度极大,刑法才做出这样的规定。 对人身安全的危害性极严重,而且具有高度的危险性和紧迫性,防卫人通常必须采取可能导致不法侵害人重大伤亡后果的极端手段,才能够达到制止侵害人的不法侵害。对本案进行综观,仅能表明被害人意图殴打被告人, 而尚无充足的证据表明被害人要对被告人行凶甚至杀害。所以,被害人一方所实施的不法侵害行为不属于该款法条列举的侵害行为的情况, 被告人黄中权所采取的

13、防卫的措施只能适用一般正当防卫的规定中去。河北二审法院认定被告人黄中权的行为应系防卫过当,且构成了故意伤害罪是属正确的。最后,被告人黄中权所实施的防卫过当的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依照我国法律应当减轻或免除对此的处罚。此案中,黄中权在遭受王某的不法侵害时,在具备其正当防卫的法定时空的条件下, 以正当防卫的意识实施的对王某的防卫行为,具有一定的正当性,但是,黄中权的防卫行为超出了法律规定的必要限度并造成了被害人王某死亡的结果。河北二审法院依法认定黄中权的防卫行为属防卫过当, 且构成故意伤害罪;并考虑被告人黄中权有自首的情节,以及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的情况,改判黄中权有期徒刑 7 年,此判决符合

14、刑法的规定,体现了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精神。综上所述,被告人黄中权以防卫的意识而实施对王某防卫的行为, 是在满足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正当防卫时的条件形势之下实施的, 对此河北二审法院判决认定黄中权对不法侵害人王某实施的防卫行为是正当的、必要的意见是正确的。四、总结我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表明了我国对于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护公民的公共利益、公民的人身和其他权利的防卫行为给与支持的法律评价态度。我国刑法规定,对于防卫过当的行为,应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为此类防卫行为,从主观上洞察了防卫人的心理状态。行为人应具备制止不法分子的不法侵害、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意图,其主观恶性较小;依客观的行为上

15、看,其在公民遭受不法侵害的迫切情势下对不法分子进行的反击, 其对社会的危害性比一般传统意义上的犯罪形式小; 从处理案件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上看, 我国刑法规定,对于防卫过当行为予以从宽从轻处罚, 有利于鼓励和保护公民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以及保护公民进行正当防卫的合法权益。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是一般原则,而防卫过当应该负刑事责任是一般原则的例外。考察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必须遵循正当防卫的基本原则,依照我国刑法所确定的新的正当防卫制度的原则,只有对具体案件中防卫与侵害的事实进行全面、细致的分析研究和综合评判,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参考文献1 韦苏.简论我国正当防卫制度J. 科教文汇(下半月). 2007(02) 2 宰新蕾.浅论正当防卫制度J. 法制与社会. 2009(06) 3 樊璟.浅谈正当防卫制度J. 消费导刊. 2006(11) 4 薛飞.正当防卫之词义探析J. 法制与社会. 2006(17) 5 曲会娟.浅析我国正当防卫制度的改革与完善J. 法制与经济(下旬). 2011(0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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