纯经济损失赔偿制度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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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纯经济损失赔偿制度研究摘要:纯经济损失是侵权法上的一个概念,在欧洲普通法系及大陆法系都有使用。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人们互相之间的经济交往的日益密切,使得纯经济损失与纠纷在生活中大量发生,并且由此引起了一系列的严重后果。因此,本文主要通过对目前国外发达国家的赔偿制度研究,分析纯经济损失的概念构成以及纯经济损失的特点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国情,探讨建立合理的纯经济损失赔偿制度。关键词:纯经济损失;赔偿制度;纯经济损失特点一、纯经济损失的概念和特征纯经济损失是英美法上的一个常见概念,它在英国法中被称为pure economic loss,在美国法中被称为pecuniary loss(金钱损

2、失),此外,在其他欧美国家还将其称为purely economic loss、purely financial harm等。德国巴尔教授(Von Bar)将具有代表性的纯粹经济损失定义梳理为两种。第一种定义将其界定为那些不依赖物的损害或者身体及健康的损害而发生的损失;第二种定义将其界定为非作为权利或者受到保护的利益遭受侵害而发生的损失。1而国内学者对于纯经济损失的定义也存在一定分歧与区别。王泽鉴认为所谓纯粹经济损失,系指被害人直接遭受财产上不利益,而非因人身或者物被侵害而发生2。潘维大认为纯粹经济损失,指非人身之损害,亦非财产遭受直接之侵害,而系指财产上所遭受之不利益。根据上述对纯经济损失的解

3、读,我们基本可以将纯其定义为:纯经济损失是被害人所直接遭受的经济上的不利益或金钱上的损失,它并非是因被害人的人身或有形财产遭受损害而间接引起的。从这个定义我们可以总结出纯经济上损失的两个最主要的特点:一是纯经济损失是加诸于被害人整体财产上的一种不利益,体现的是被害人的财产的变动,而非是其人身权或者是其他权利的变更。二是纯经济损失具有直接性,它是加害行为在受害人处所直接导致的后果,而不是被害人的人身或有形财产(物)遭受损害后间接引起的损失。3二、发达国家纯经济损失赔偿制度2.1 英美法系国家英美法对纯经济损失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合同法和侵权法中。在这些法律条款中并没有特别单独针对纯经济损失的条款以及

4、赔偿制度的归纳,而是采取了具体化的列举方式,创造出各种案型来解决实际生活中出现的各种侵权事件。由于英美法系其对于案件的审判往往是借鉴之前案例的判罚结果,由此所产生的令状制度体现了英美法中浓厚的实用主义、经验主义传统。在英国早期的普通法传统中,侵权行为之诉要以令状的基础,每一种令状对应一种侵权行为类型,由此并产生特定的程序和实体规则,以保护特定利益不受特定方式的侵害,但令状类型的有限性使得侵权行为的发展受到限制。以后,令状制度逐渐式微,为衡平法救济方式所代替,使侵权法获得新生,能够逐渐适应社会情势变迁的需要。而20世纪以来,更因“过失”这样一种概括性、包容性很强的侵权行为类型的制设,使得英美侵权

5、法更为灵活机动。英美法院的法官充分利用了判例法开放的体系和推理技术,发展出各种新的侵权行为类型来,尤以美国为盛,如产品责任的发展便是以美国为先锋。然而,正如英国法学家梅特兰所说的“诉讼方式虽被埋葬,但仍从坟墓支配着我们”。在英美侵权法下,纯经济上损失通常可以依下列三种途径获得救济:.故意引起的纯经济上损失通常可以获得赔偿。.可以以违反法定义务为由要求赔偿纯经济上损失。.依“过失”侵权行为请求纯经济上损失的赔偿。2.2大陆法系国家相对于英、美为代表的海洋法系国家而言,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他们在制定与针对相应的纯经济损失赔偿法律体系方面较为相似。如两国法院都很容易通过回避侵权法的规定

6、而扩展适用合同法从而使纯粹经济损失能获得赔偿,这也是大陆法系区别于英美法系的地方。4两国的契约法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扩展,并且法国民法典中的侵权行为条款非常广泛地囊括了所有类型的损害,使得受害者的纯粹经济损失案件在法国侵权法上很容易获得胜诉结果。这也就导致许多在英国国家可能会败诉的案件,在法国则可能会胜诉的主要原因。而德国不同于法国建立了比较宽松的的赔偿制度,德国民法典侵权行为编采取了概括加列举、两个条文三个层次的立法体例。也就说只有违反了相关的规定或者是道德风险时才有可能被纳入保护范围,由此德国学者为了进一步扩大向法律条约的救济能力,创设出“附保护第三人作用契约”等概念,扩大契约法的救济范围

7、。三、我国纯经济损失赔偿制度现状及构建对策相较于欧美发达国家已经构建了相关完善的法律体系而言,我国目前纯经济损失赔偿制度也已经受到无论是政府亦或是学者的广泛关注。3.1 我国纯经济损失赔偿制度现状 根据我国目前民商法对于纯经济损失赔偿的规定而言,包括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侵权责任法等多部法律都针对相应的纯经济损失赔偿制度作了相应的规定。例如民法通则第112条:“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并就违约损害赔偿责

8、任作了统一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的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侵权责任法第6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等,上述法律弥补了我国在纯经济损失赔偿制度的空白,并且为我国未来建立新的纯经济损失赔偿制度奠定了基础。3.2 我国纯经济损失赔偿制度构建对策首先,要坚持大陆法系的原则与此同时对英美法系的成功之处进行借鉴,取长

9、补短在制定一般条款的基础上进行类型化的分析针对不同的纯经济损失类型制定不同的保护方法。其次,设置一些制度来保护一般性条款不能保护的受害人的利益。或者是类似于之前所提到的德国的做法,创建新的第三人的保护合同,从而有效的扩展轩昂管赔偿制度与法律保护的范畴以及适用范围。此外,应该进一步明确对他人造成的纯经济损失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以及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责任种类和范围也应当确立同意的标准。可以说我国目前虽然有相应的法律可以承担相应的纯经济损失赔偿的法律依据,但是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此方面的立法以及实行的结果都不尽如人意。因此在构建相应的纯经济损失赔偿制度时,我们应当在借鉴外国经验的基础上,建立更符

10、合中国国情的纯经济损失赔偿理论体系。结束语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发展速率的加快,以及人们互相之间的经济交往的日益密切,使得纯经济损失与纠纷在生活中大量发生,并且由此引起了一系列的严重后果。而合理有效的纯经济损失赔偿制度的而建立以及相关配套法律的完善可以有效维护被害者的权益,在维持市场竞争与稳定发展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人身以及财产的保护。参考文献1 张湘兰,朱强.论纯粹经济损失的侵权责任-从欧洲的比较法展开J.时代法学,2004,(5):82-922 王泽鉴.挖断电缆的民事责任:经济上损失的赔偿.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79-803 李昊.纯经济上损失赔偿制度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7-84 边奕冰.我国纯经济损失赔偿制度之构建J.法制与社会:旬刊, 2011(14):3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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