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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摘要近年来,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前景十分光明,但居安思危、审视现状,我国融资租赁中出租人的权利保护存在法律制度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健全、出租人风险防范不专业等多种弊端。在研究其存在问题的基础之上,通过相关研究,得到了关于促进和完善我国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权利保护的建议。关键词:融资租赁;出租人;权利保护目录引言11 融资租赁中出租人的权利保护概述11.1融资租赁的法律特征11.2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权利易受损害的原因12. 出租人的权利保护分析22.1 租赁物发生物权变动时出租人的权利保护22.2租赁物善意取得时出租人的权利保护22.3承租人违约时出租人的权利保护22.4承租人破产时出租人的权利保护33
2、我国融资租赁业中出租人权利保护的不足33.1融资租赁法律制度的不完善33.2融资租赁配套机制的不健全43.3融资租赁出租人风险防范的不专业44完善我国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权利保护的建议44.1完善我国的融资租赁法律制度44.2健全我国融资租赁的配套机制44.3提高出租人的风险防范能力5结论5引言对我国而言,融资租赁作为一种舶来品,直至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才传入国内,学界普遍认为,1981年东方租赁公司的建立开启了我国融资租赁业蓬勃发展的历程。当前,源于国内政策的支持与广阔的市场前景,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呈现出繁荣发展的态势,其被誉为继房地产业之后又一高回报产业。在我国融资租赁业蓬勃发展的今天,研究实务中出
3、租人权利易受损害的情形,探究具体的权利救济措施,建言完善我国出租人权利保护的途径与措施,这对于推动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平稳、快速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1 融资租赁中出租人的权利保护概述1.1融资租赁的法律特征融资租赁主要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依约支付租金。典型的融资租赁交易包括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涵盖较为复杂的法律关系。研习相关国际法与各国国内法有关融资租赁含义的界定,可以归纳出法律特征如下:第一,买卖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共同构成了典型的融资租赁交易。就相互关系而言,融资租赁合同为主合同,买卖合同为从合同,双方既相互依存,又互相独立。第二
4、,融资租赁主要涉及三方当事人,出卖人亦或称之为供货商、出租人亦或称之为买受人、承租人。源于融资租赁的独特性,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体现出不均衡性,这意味着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享有权利,确需向第三方承担义务。第三,融资租赁的租赁物具有特殊性。融资租赁的租赁物出租人虽无购买、定做之选择权却拥有所有权;承租人虽无所有权,却享有以占有、使用为代表的所有权之积极权能。1.2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权利易受损害的原因第一,出租人先于承租人履行了大部分融资租赁合同的义务。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以购买租赁物为承租人提供融资服务为代价,换回收取租金支付购买租赁物的成本与赚取利润的权利。第二,融资租赁中的租赁物
5、具有非通用性。租赁物是否具有流通性对于保护出租人的权利意义重大。倘若租赁物具有通用性,一旦承租人违约或破产,出租人还可以将租赁物转租或转售给其它企业以弥补损失。第三,融资租赁的租赁期通常较长。鉴于融资租赁中租赁物之特定性,为有效获取租赁物之使用价值,出租人与承租人约定的租期一般涵盖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使用周期,这使得融资租赁中租赁周期一般较长,多为三至五年,更有甚者长达十数年。2. 出租人的权利保护分析2.1 租赁物发生物权变动时出租人的权利保护添附是民法上确认物权变动的重要规则。其主要指分属不同人的物结合或混合在一起,不能分割或虽能分割但在经济上已不合理,而形成一个新的混合物或合成物的法律
6、事实。融资租赁中的租赁物多是价格不菲的设备,并且这些设备在使用中难免与以土地与厂房等为代表的不动产产生结合,例如发电机需要安装在厂房之中、电梯需要安装在建筑物中等。而这种结合不经毁损或变更其性质无法让双方脱离的话,便形成了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亦即产生了出租人的租赁物与承租人的不动产附合之后合成物的权属争议问题。2.2租赁物善意取得时出租人的权利保护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所有权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的方式主要包括两种,一种是登记对抗主义,要求出租人的租赁物只有在登记公示之后,其所有权才取得了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另一种是自然对抗主义,即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一旦生效,出租人的所有权便自然拥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7、自然对抗主义缩减了出租人办理公示登记的繁琐流程,彻底杜绝了善意第三人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机会。然而,此种方式显然与传统的民法理论相悖,彻底否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存在的价值,不利于正常动产交易中善意受让人的权利保护。因此,登记对抗主义更能平衡租赁物所有人与善意第三人之间的利益,虽其加重了第三人的义务,但此种加重与出租人的权益保障相比,显然应倾向于后者。2.3承租人违约时出租人的权利保护通过融资租赁案件的审理情况看,因承租人违约而引发的案件远多于出卖人,产生前述情况的主要原因在于买卖合同履约期较短,出卖人的经营运转情况不易出现大幅波动,进而影响履行约定;且出卖人之主要义务为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转让予出租人、
8、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还包括对租赁物的瑕疵担保和权利担保责任等,只要出卖人在签订合同之时秉持善良之本意,履行前述义务并不困难。依照融资租赁之法律特征,承租人支付租金具有期限利益,亦即承租人只需向出租人支付到期租金,而无需支付未到期的租金,但在承租人违约之时,其便丧失了此种期限利益。2.4承租人破产时出租人的权利保护对于出租人而言,一旦承租人破产,首先需要考虑的便是收回租赁物。其一,就融资租赁合同的性质而言,承租人虽享有租赁物的占有、使用和部分收益权,但其所有权仍归属出租人,因此租赁物不应属于承租人的破产财产,出租人有权取回;其二,就出租人的权益保护而言,承租人破产意味着其资不抵债,与其将债务人未
9、归还以及未到期的租金作为债权与其他债权人按照顺序、比例清偿,收回租赁物可使出租人的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3我国融资租赁业中出租人权利保护的不足3.1融资租赁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从内容上看,合同法第十四章共14条仅对融资租赁合同的定义、内容、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租金的构成与租赁期届满后租赁物的归属等问题做了原则性的规定,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则指导实务中出租人权利保护的操作。更为严重的是,融资租赁所涉的法律问题涵盖传统民法中的物权法与合同法的问题,而今合同法14条的规定不足以满足实务中的融资租赁交易与审判实践的需要。 参见宋晓明、刘竹梅、原爽:的理解与适用,载人民司法2014年第7期,第28页
10、。虽然,2014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了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然而该解释仅是就合同法的相关操作问题做了解释性规定,但受制于解释权限,并没有对合同法的缺失做全面的补充,无法有效的规范与指导我国融资租赁业的稳定发展。上述法律法规所暴露出的弊端日益显现,已经无法有效适应我国融资租赁业务的快速发展。3.2融资租赁配套机制的不健全我国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权利保护的不足,除了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之外,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社会征信体系、融资信用保险、租赁物二手交易市场等配套机制的不健全亦是导致前述结果的重要原因。除了较为常见的保险种类之外,晚近出现了专门为应对承租人违约的信用保险,这种保险一般由国家或国有性
11、质的保险公司进行,在融资租赁中承租人出现违约或破产之时,将由这些机构承担出租人之损失。为了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我国信用保险公司于2006年推出租赁保险,积极介入融资租赁市场,提供规避承租人信用风险的服务。相较而言,我国融资租赁信用保险刚处于起步阶段,各方面的支撑与配套制度还有待完善。3.3融资租赁出租人风险防范的不专业除了法律制度的不完善、配套机制的不健全之外,出租人风险防范机制存在疏漏亦是导致出租人权利易受损害的重要原因。融资租赁之中,出租人在缔结合同之时未严格审查承租人的资信状况;在合同履行之中未对出卖人交付租赁物的行为进行监督;在租赁物的使用之中,出租人未尽有效的后续跟踪,未能有效
12、的觉察承租人经营情况的恶化并采取措施等都可视为出租人风险防范不专业的体现,而此将加速出租人的权利受损。4完善我国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权利保护的建议4.1完善我国的融资租赁法律制度当前,规制我国融资租赁业务的法律法规较为分散,同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不断激增逐渐显现出没有一部融资租赁专门立法,缺乏国家立法层面对出租人权利保护的弱化而带来的弊端。因此,完善我国融资租赁法律制度显得十分迫切。对于我国融资租赁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最为根本的解决办法是制定符合我国实际的融资租赁法。我国融资租赁法的制定,将有助于规范融资租赁交易中各方当事人的行为,有利于当事人纠纷的解决;有助于出租人的权益保障,为我国融资租赁
13、业的快速稳定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有利于提高出租人维权的便捷性、准确性与可操作性。立法体例上,我国融资租赁法应协调兼顾规制融资租赁公司的组织法与规制融资租赁行为的行为法。4.2健全我国融资租赁的配套机制健全租赁物价值评估制度,筹建租赁物二手交易市场。健全价值评估机制,准确反映租赁物的现存价值,可以为租赁物的二次交易奠定基础,进而推动设备资本的再利用。与融资租赁登记公示制度不同,建立全国统一的二手租赁物交易市场既无必要,亦无操作的可能。较为现实的方式是以各级人民政府、地方行业协会为建立二手交易市场的主体,同时,充分吸收社会资本,鼓励筹建相关的租赁物二手交易市场。同时,还可借助已存在的设备二
14、手交易市场,在其中设置专门的租赁物交易中心。4.3提高出租人的风险防范能力整个融资租赁业务一般包括前期策划、准备、实务操作、融资程序、后续管理等多个阶段,而出租人在上述阶段中一旦存在工作疏忽与过错、存在风险防范的不专业的话,将给其判断和决策带来不利影响,损害其合法权益的保护。为此,出租人在融资租赁业务中,应着重加强下面两方面的工作。在融资租赁交易之前,出租人应增加对承租人的履约情况以及资信情况的考核,同时,通盘考虑交易中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制定相应的预防和减少损失的方案,防患于未然。因此,出租人在制定融资租赁合同之时,应借鉴融资租赁业发展较为发达的国家相应标准合同的内容,结合自身交易的习惯。结
15、论我国融资租赁业快速发展在推动我国市场经济稳步向前的同时,亦带来了多种挑战,如何有效的保护出租人的权益便是其中的重中之重。审视我国当前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权利保护的现状,法律制度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健全、出租人风险防范不专业等是亟待解决的问题。为此,首先,应加快起草与公布我国的融资租赁法,以其为核心完善我国的融资租赁法律制度。同时,以企业征信体系、信用保险制度、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租赁物二手交易市场的构建与完善为重力点,加快健全我国融资租赁的配套机制。此外,还应提高出租人的风险防范能力。参考文献1徐东鑫. 我国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权利救济分析J. 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02:123-125.2艾柏合. 论善意取得制度下融资租赁出租人权利的救济与保护J. 法制与社会,2016,07:98-99.3李善川. 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权利保护J. 时代金融,2016,12:299+306.4邓潇颖. 论船舶融资租赁下出租人的权利J. 南方论刊,2007,12:21-22.5陈业业. 刍议融资租赁中的出租人及其存在风险和保护办法J. 法制与社会,2014,31:100-102.6郭凝. 关于融资租赁业务中出租人救济权利“强制二选一”问题的商榷J. 法制与经济,2015,Z2:142-14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