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商业银行破产重整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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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一、我国商业银行破产重整制度的法律现状及法律问题1(一)我国商业银行破产重整制度的法律现状1(二)我国商业银行破产重整制度的法律问题3二、国外商业银行破产重整制度比较研究6(一)国外商业银行破产重整制度立法考察6(二)国外商业银行破产重整制度经验借鉴和启示7三、完善我国商业银行破产重整制度的法律建议8(一)协调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的特殊关系8(二)细化商业银行破产重整程序启动标准10(三)明确商业银行重整管理人的任选机制11(四)建立银行破产重整监督机制11浅析商业银行破产重整制度肖锦彩摘要:作为银行重要组成部分的商业银行在现代社会发挥的作用也日益突出。然而商业银行因经营不善而破产的现象也数

2、见不鲜。银行破产重整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能够稳定市场秩序和实现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我国的商业银行破产重整制度与其他的发达国家相比较,不管是在理论层面还是实际落实的情况来看都是有着较大的差距。而单从我国的法律层面来分析,我国关于问题银行所规定的法律、法规也是屈指可数的。同时在内容上,也存在不完善和操作性不强的问题。本文主要是结合我国的实际状况来分析商业银行破产重整制度的现状以及现存的法律问题,也通过比较和借鉴国外相关制度的立法,为完善我国商业银行破产重整制度来提出几点具体的法律建议。关键词:商业银行;破产重整 ;立法模式;监督机制Analysis on Bankruptcy Reform Syste

3、m of Commercial BanksByXiao JincaiApril, 2020Absrtact: The function which displays in the modern society day by day is also prominent as the bank important constituent commercial bank.However the commercial bank because of the phenomenon which poor management goes bankrupt is also frequently seen. T

4、he establishment and improvement of the bank bankruptcy reorganization system can stabilize the market order and realize the optimal allocation of economic resources.Our countrys commercial bank bankruptcy rallies the system to compare with other developed countries, no matter is in the theory strat

5、ification plane actual realization situation looked all has the big disparity.But the list analyzes from our countrys legal stratification plane, our country the law,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which stipulated about the question bank also are very few. At the same time in the content, there are also

6、imperfect and operational problems. This paper mainly analyzes the current situation and existing legal problems of the bankruptcy reorganization system of commercial Banks in combination with the actual situation of our country, and puts forward some specific legal Suggestions for improving the ban

7、kruptcy reorganization system of commercial Banks in our country by comparing and referring to the relevant legislation of foreign countries.Keywords:commercial banks; insolvency reorganization; legislative model; supervisory mechanism.商业银行是国家金融体系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处于一国金融体系的主导地位。商业银行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同时也是保证我国金融体系平稳运

8、行的关键。相比较于普通企业,商业银行在运行时产生破产问题从而进行破产重整对维护债权人的利益,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以及稳定金融秩序更加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我国需要调整立法观念和增强对银行重整程序的研究,而不是单单解决银行破产的相关问题即可。只有把银行重整与我们的法律体系相互交融,并且有规范系统的法律对产生的银行破产重整的相关问题进行制约,这样才能保证我国的金融体系能够平稳健康的运行。一、我国商业银行破产重整制度的法律现状及法律问题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加深与金融法制建设取得的成就,为稳定我国金融秩序和顺利进行金融体制改革奠定了较好的基础。但是目前我国的的商业银行市场退出机制仍不够完善,仍旧持有“重准入

9、,轻退出”的观念。且与其他的发达国家的市场退出机制相比较仍然有很多不足和提升空间。商业银行破产重整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应该通过我国现行的立法现状以及存在的法律问题来分析,才能针对性地提出一些法律建议。(一)我国商业银行破产重整制度的法律现状1、我国商业银行破产重整立法概述有学者认为,综观世界各国银行破产的法律渊源,主要是破产法和银行法。对于我国的银行破产法律最早可以追溯到1986年所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而最早正式记载银行破产制度的法律是1995年颁布的商业银行法。把历年和银行破产的相关法律制度进行统计梳理,可以更加一目了然地来分析法律分布情况。

10、(详见附表)附表:现行银行破产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类型现行有效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续表:现行银行破产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类型现行有效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金融机构撤销条例部门规章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中国人民银行法律事务工作规定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办法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通过该表格可以得知商业银行破产法律散落在各个不同层面的法律规范中,同时会出现不同条文之间有重复规定的情况。而且内容涵盖

11、面不够完整且可落实到实际操作的法条并不多。目前我国有关商业银行重整制度的法律,主要涉及企业破产法中关于普通企业破产重整的规定,也包括在一些银行法的部分规则里。一方面我国一般的企业破产法为问题银行退出市场提供了可能性。企业破产法中的第八章是专门来介绍破产重整程序,主要有三大部分包括了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以及重整计划的执行来分析破产重整程序所需要的流程。而另一方面银行法里的一些规则是对银行破产预防以及挽救危机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商业银行法中的第七章对重整方式做了相关规定,主要涉及银行被国务院银行监管机构接管的条件、接管后的工作流程以及接管终止的情形。而在第八章的法律责任中主要规定

12、了商业银行破产停业整顿的适用情形。除了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对该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接管和机构重组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也对接管、重组等银行破产预防措施做了相应的具体规定。2、我国银行目前适用的退出机制法律的作用不论是我国2007年颁布的企业破产法中的第一百三十四条企业破产法中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有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机构依法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

13、的金融机构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的,”还是商业银行法中的第六十四条 商业银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都是对我国现行商业银行退出机制的一般规定。一方面,大多数完成股份制改造的商业银行在市场经济体制的大环境下,已经可以作为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因此商业银行也同样适用企业破产法来参与市场竞争。另一方面虽然破产法只是以单个法条来处理问题银行,但是也为其指明了大致的方向,使得银行也可以通过接管,托管等具体措施来实现拯救有了多种选择。同时在坚持运用司法手段来解决一般市场主体的破产问题时,也赋予了行政机关对商业

14、银行退出机制的具体权力,为行政权的介入提供了可能性。(二)我国商业银行破产重整制度的法律问题我国尚未形成银行破产重整制度的完善规定,也没有对应的具体可操作性制度措施。结合上文可知商业银行破产重整制度主要分散在企业破产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多部法律法规中。但是立法形式分散甚至缺失,且规定得过于笼统和概括性,没有深入考虑到商业银行的特殊性。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的法律机制,不利于公权力的制衡和银行破产重整程序的顺利进行。现行银行重整制度所存在的具体问题如下:1、重整权力结构分配不合理在商业银行破产重整制度程序中是以监管机构为主体的行政权主导还是以法院为主持的司法权来主导,是我国商业银行破

15、产重整制度是否能够顺利运行以及完善该制度的重要前提和关键。1998年的海南发展银行行政关闭案中的银行是第一家经营失败后没有用司法程序来处理而被行政关闭的商业银行。尽管当时政府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但是因为没有使用系统的法律程序来处理,最终回天乏术,国家也因此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虽然问题银行以行政权主导在实际落实的效率上可以有所保障,但是也因为政府的大包大揽而破坏了市场对风险进行转移,补偿的机制。这种处理模式,不仅使国家承担金融风险带来的损失,也会因为过多的行政手段干预,使得金融机构不能做到合理的退出市场,从而扰乱金融秩序和影响银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一般来说破产重整法律,法院是在破产程序中占主

16、导地位。而因为我国的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给与了监管机构有了很大的权力,所以导致了法院的司法权在破产程序中发挥的作用被削弱了。因为制度的冲突和问题解决机制的不顺畅,使得解决问题银行的效率受到了阻碍。同时也会令社会群众对银行业的发展不自信和对法律公信力产生怀疑。2、我国商业银行破产重整启动标准存在的问题有学者认为,尤其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由于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破产领域的经验极为有限,有些国家甚至不允许银行破产。因为商业银行不是一般的普通企业,破产容易引起金融恐慌和经济动荡,因此在决定破产清算之前还是要尝试通过破产重整程序来拯救危机银行。但是我国银行破产重整的启动条件,法律规定得还不够明确具体。

17、我国银行破产重整的启动标准主要规定在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与此同时,该法的第一百三十四条又进一步规定,由此可知企业破产重整的启动条件同样适用于银行破产重整。但不论是企业破产法所表达的“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还是商业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概括的“当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的表述来看都过于模糊,且这些启动条件没有进一步的解释和定义,就会很难对这些标准有明确的把握。倘若银行只是预见危

18、机却因为没能到达重整条件,是否会因此错过最佳的挽救时机?所以为了稳定金融秩序的发展,明确和细化银行重整启动标准是很有必要的。3、商业银行重整管理人任选不明确无论是以监管机构为主导还是以法院为主导的破产重整,管理人都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破产重整管理人是指对重整期间法院指定去负责债务人的财产管理、处分,进行业务经营以及拟定和执行重整计划的管理人。破产管理人拥有对企业的实际经营控制和管理权。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管理人的选任是由人民法院指定管理。法律并没有规定法院如何选择管理人,那么这一方面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就会比较大,也容易导致权力被滥用和不一定会选择最合适的管理人。所以要明确管理人的选择范

19、围和具体要求这样才能够使我们的银行破产重整程序得以更好的顺利实施。4、银行破产重整监督机制的不完善我国银行破产重整程序适用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由法院主持的司法权主导。但是因为商业银行的专业性和重要性,同时也赋予监管机构很大的行政权来干预银行重整程序中的审核和管理。由于多方权力的参与,容易滋生官僚主义,很可能会损害到债权人的利益和影响银行重整程序的顺利进行。因此建立银行破产重整监督机制有利于重整工作的公开透明和保障破产重整达到再生的目的。我国重整监督制度现有的问题是监督者权力大然而监督主体单一,且监督责任机制设立不够完善。不同国家对重整监督机构及监督人员设置和任命规定有所不同。我国并没有设立单独的

20、监督机构,企业破产法规定了法院、债权人会议为监督人员。虽然法院具有很大的监督权,但是因为自身的工作繁多加上对金融经济的专业知识的认识有限。法院一般是消极监督破产重整中的重大事项,像管理人所做出法律以外的复杂专业性的行为,就无法做到全面的监督了。而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对管理人的监督主要规定在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里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第二十三条:管理人依照本法规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虽然这些法规为债权人保护自身的合法

21、权益提供了监督途径。但是债权人会议并不是常设机构,管理经验少,专业水平有限,很难做到日常有效监督。在法律赋予银行监管机构可以行使监督管理权时,那么监管机构的权利与义务应该同时并存。在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四条和第四十三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四条:国务院审计、监察等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对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活动进行监督。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三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和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的;(二)违反规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的

22、;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贪污受贿,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中对监管者在某些情况下需要承担的责任有了大致的说明,但是监管机构在银行重整期间做出不合法不合理的监管措施,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监管机构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那么会使得监管机构在行使监督管理权时不容易受约束。柏拉图觉得:“如果某人管理人类事务可以不承担责任,那么就必然产生傲慢和不正义” 1没有相应的监督责任机制,监管者的肆意滥用权力的可能性比较大,同时也不利于重整程序的顺利进行。二、国外商业银行破产重整制度比较研究学习优秀的文化,可以使得一个国家或民族

23、变得更加文明。同理学习先进国家的法律,再结合国家自身的实际情况来进行移值和吸收,有利于推动法律的发展。在2008年爆发金融危机后,各国总结了经验教训,并纷纷进行了法律制度改革。国外的商业银行破产重整制度比我国成熟和完善了许多。通过借鉴其他发达国家的银行破产重整制度的立法模式,有利于启发和完善我国银行破产重整制度的立法模式。(一)国外商业银行破产重整制度立法考察1、美国美国的破产重整制度是公认的最成熟的银行监管体制之一。美国的商业破产重整程序不是适用普通企业破产法,而是单独规定在美国联邦银行法中。这样的商业银行破产重整制度更加具有专业性和针对性。银行监管机构在银行破产程序中完全处于主导地位。不管

24、是破产重整的启动还是具体管理都没有司法权的干预和法院的参与,银行监管机构拥有绝对的决策权。美国自创了一个监管性标准,即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调查发现有银行没能达到最低的监管标准,那么就可以申请启动重整程序。这是很多发达国家会用到的一个启动标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负责对需要重整的银行进行管理。美国银行破产重整救助措施主要有财产管理和破产接管。这里的管理是指管理人对危机银行的暂时控制,由于银行的管理不善导致经营困难,银行监管机构任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来当任管理人并对问题银行进行经营。管理人要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使银行经营慢慢好转直到恢复正常的经营状态,维持金融秩序。如果问题银行在

25、财产管理重整救助措施下经营仍没有得到好转的情况时,就要采取破产接管即要对银行进行重整或清算倒闭程序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作为破产接管的管理人,要履行破产受托人的职责,尽量追回破产银行的剩余资产并将破产损失降到最低。2、英国英国的商业银行破产重整模式是与美国完全不同的。英国的破产重整程序一般情况下与普通的企业相同都是适用企业破产法。在英国,支持该模式的学者们认为,商事公司破产的一般原则规则当然也可以适用于银行,并不存在什么特别的原因使银行能够得到适用法上的例外。在英国,银行破产重整程序是以法院的司法权为主导,而银行重整监管机构起的是监督作用,对银行有监管职能的是金融服务管理局。英国引入的

26、管理令程序实质是重整程序的一种。可以进行银行管理令的申请的主体范围广,包括了债权人、股东、董事以及金融服务管理局等。但是在实践中,破产重整程序的启动可以是由银行董事、股东先向金融服务监管局提出申请。法院是否会决定启动管理令很大程度取决与金融服务监管局是否同意申请,金融服务监管局同意后,申请人再向法院递交申请书。但是管理令是否生效是需要申请人提交可以说服法官启动破产重整程序的相关材料,如果法院受理并启动重整程序,同时也要任命管理人。尽管管理人的权力很大,也要无条件服从法院的指示。选任上的管理人要尽所能地去拯救银行,恢复银行正常经营。如果没能实现这个最佳目标,那么也要尽快把银行所剩资金变现然后让有

27、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和享有优先权的债权人可以得到最先分配。而金融服务管理局除了行使管理令的权力外,可以在发现有违背审慎经营原则的问题银行后及时对其采取重整监管措施。尽量让问题银行避免从一般的经营困境到走向破产清算的绝境的局面,保持金融体系的稳定。(二)国外商业银行破产重整制度经验借鉴和启示美国破产重整制度是银行监管机构的行政权主导,没有司法权的干预,不会发生权力冲突的现象,能够更加高效地实现破产重整的再生目的。因为重整程序有专门的法律规定,那么在处理银行重整具体问题也就更加专业性和针对性。由于美国商业银行破产重整制度的成熟有助于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监管模式得以健康高效运营。当每个具体问题都有明确

28、的标准和可操作性的法律指导,能够防止执行者滥用权力,同时也做到真正把法律运用现实中解决问题,这是我国建设和完善银行重整制度值得学习的地方。还有美国自创的监管标准可以尽早对问题银行进行救助措施从而减少对金融市场和存款人所带来的损失。因此美国银行重整采用的监管性标准对我国如何尽早挽救银行危机也有很重要的借鉴作用。英国银行破产重整程序的主管机关是法院。尽管银行破产重整同样适用与普通破产法,但是银行所具有的特殊性原因,所以也制定了一些银行破产的特殊规则。当普通法和特殊法有了冲突,法院也会优先选用特殊规则。英国法院有时对银行重整做出的例外规定也符合银行本身的特殊性要求。法院为推进破产重整程序的顺利进行发

29、挥了很大的积极作用。虽然作为银行监管机构的金融服务管理不会去参加破产重整中的具体管理,但是拥有很广泛的监督权。我国法律法规,尽管有赋予监管机构监督权,但是在破产重整中的自由裁量权受制于法院,这样不能充分发挥监管机构的专业性,不利于重整程序进行高效运营。所以应该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适当的增加银行监管机构的自由裁量权,做到对银行有效的事前监督,从而稳定金融秩序。各国的商业银行破产重整法律根据各国的实际情况来选择立法模式,都各有特点。不论是选择专门法还是普通法,不可否认,各国制度在银行出现危机时的解决方式,并不是简单的宣告破产进行清算,而是首先选择重整救助方式来挽救银行,恢复正常经营。同时银行监管机

30、构在银行破产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就算是司法破产型国家,监管机构也会起到很大的监督作用。但是不管各国的银行破产重整制度如何选择如何改变,都要符合稳定优先、公开透明、快速处置、权益制衡的基本原则。三、完善我国商业银行破产重整制度的法律建议(一)协调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的特殊关系1、银行破产重整的公权力在银行破产重整过程中,原本就是权力与权力之间的相互博弈的过程,主要体现在以银行监管机构的行政权和以法院来主持的司法权。只有平衡好司法权和行政权之间的关系才能有利于银行退出市场机制的顺利进行。在一般的破产重整案件中我们遵循的是债权人自治原则。一般企业破产重整是在法院的主持下,私权主体双方当事人通过再协商、

31、再契约的方式对权利义务再重新进行配置。重整是否成功也取决与当事人的信誉和市场标准,破产重整的结果也往往是市场选择的结果。而银行破产重整制度的实施是为了保证银行能够健康运营和维护金融秩序,此时国家会发挥调控经济的功能,积极利用各种重整救助措施来尽可能实现银行不破产的目标。如果是单单使用债权人自治原则来处理商业银行的破产重整问题,那么就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合。但是目前在没有设置专门的银行破产法律时,银行破产适用的是一般的企业破产法,我国企业破产法也有对破产重整程序做出了专章的规定。因此我国银行破产重整程序本质上是司法程序而非行政程序。2、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合理介入在我国银行破产重整程序中,仍应该以法院主

32、持的司法权为主导,体现“司法最终裁决”的原则。例如银行重整的启动、终止和重整计划都通过发挥法院的司法职权来一一得到实现和完成。但这也并不意味着不需要银行监管机构的行政权来介入破产重整程序。由于法院的自身局限性,在银行重整中所涉及到的一些专业性和技术性问题由具有专业化学习和培训的监管人员来处理会更加的高效。银行监管机构可以对银行的管理、资产流动性以及营业情况进行合法的检查,再根据相关的检查数据客观公正地对银行进行综合评价。监管机构在调查出银行经营管理有出现严重问题时,可提请银行股东会撤换或停止经理执行职务,出现有违规行为的银行对其发出禁止令等措施。监管机构在银行重整过程发挥重要的监管作用,参与重

33、整启动、终止和重整计划制定的具体审核事项,可以使得银行重整程序顺利进行,做到尽量避免对银行业和金融秩序带来再次伤害。实现行政权和司法权在既定法律框架内的合理运行,应进一步增强破产重整的司法化,建立行政权实质决策、司法权终局裁决的模式。2既要保证司法权在银行重整中起到主导地位,同时也要发挥用行政权来处理问题的优势。司法权和行政权能够做到分工协作,权责明晰时,会有利于实现公权力之间的利益平衡,也使得我国正在建设的金融体制有进一步的完善。(二)细化商业银行破产重整程序启动标准1、商业银行破产重整启动标准的种类各国采取的商业银行破产重整启动标准主要可以分为三种:第一种是资产负债标准,这是指当银行负债表

34、显示负债额大于资产额时,就可以认定达到破产的标准。对于普通企业来讲资不抵债作为达到破产的界限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商业银行不仅有存款业务,同时也会通过发放贷款来进行经营运转。实际上其自身的固有资产占银行总资产的比重小,银行资产低于负债对银行来讲是正常状态。银行哪怕有资不抵债的时候,也可以通过借贷还债的方式来度过危机,并不一定会产生支付不能的情况。第二种是流动性标准,即债务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同时这也是普通破产法的破产标准。而对银行来讲的“不能支付到期债务”是指银行不能清偿的债务已经到期,客观上缺乏了清偿能力并且支付不能的状态是持续的。当银行在一段时期内丧失了满足存款人请求支付的能力时,那么银行破产

35、重整程序启动标准用流动性标准来认定还是具有一定的可取性。第三种的启动标准是监管性标准,这比前面两种标准相比就更加严格谨慎。该标准最先适用的是美国,美国针对银行的监管制定了“CAMEL”标准,包括资本充足率(Capital Adequacy)、资产质量(Asset Quality)、管理(Management)、收益(Earnings)和资产流通性(Liquidity)等五个方面。再按照这五个方面分为五级,当银行的评级在三级以下,即认为没有达到监管要求的数据和指标,监管部门可以判断其为有营业危机或丧失一定支付能力的银行,那么相关机关就可以启动相应的重整措施了。2、采用适合我国银行破产重整的启动标

36、准通过企业破产法第二条即“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知我国银行破产重整标准主要是适用了资产负债标准以及流动性标准。但是单单只采用这两种标准,就很容易错过对危机银行的最佳挽救时期。而依据监管性标准,能够让商业银行的监管机构早些介入,进而将危机银行倒闭的损失降到最低甚至使问题银行恢复正常经营,从而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商业银行的特殊性决定了其不能简单的和普通企业适用同样的破产启动标准。所以根据我国商业银行的实际情况和借鉴外国的银行破产重整的规定,我国银行重整启动标准可以借鉴和引入类似美国的监管性标准的“CAMEL”标准。银行破产重整指标体系的建立

37、要合理有效,并且要制定较为完整的审慎性监管机制,结合银行的各项综合性指标以及当时的市场经济环境,通过综合这些方面再去决定银行是否需要进入重整程序。(三)明确商业银行重整管理人的任选机制毋庸置疑,银行重整与一般企业重整的相比,选择的管理人要具有更高的专业素质,才能很好地应对在银行重整过程中遇到的专业性问题。所以笔者认为在选任银行重整的管理人方面,法院可以处于中立地位,采用竞争机制的同时建立破产管理人信用数据库,方便为人民法院选任时提供参考。这样既可以限制法院选任管理人时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同时有利于能更好地选出有能力和有责任的管理人。当然法院也应该做好对管理人的监督工作,了解管理人的履职情况。由于商

38、业银行是特殊的商业主体的关系,所以银行监管机构,央行,财政部门里的公职人员也会被列入银行重整管理人的人选。虽然这些公职人员是专业的,但是原本是有自身的本职工作的,很难说可以做到全身投入与破产管理的工作上来和尽到善良管理义务。可是如果仅有处于中立地位的社会机构如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担任管理人,就会比较难应对商业银行重整的专业问题。倘若监督管理机构与社会机构一起担任管理人,对债权人和债务人来说都是平等的,以及这样管理人也不会缺少完全熟悉银行业务和经营状况能力。两者互补可以将管理人的职责落实到位,同时也起到更好的监督作用,有利于银行重整程序的顺利进行。(四)建立银行破产重整监督机制1、对重整管理

39、人的监督要建立重整监督机制首先是确定好监督机构及监督人。前文提到了银行破产重整的管理人有些需要由具有很强专业知识的银行监管机构来担任,且管理人对银行的经营和管理具有很大的权限。在管理人具有行政机构和经营机构的双重性质时,那么管理人进行管理处分债务人财产,执行重整计划时就更加需要监督机构来对督促工作和防止权力滥用。除了法院、债权人会议做为监督人员,其实可以扩大监管主体,让具有专业金融法律知识和了解银行经营情况的银行监管机构来兼任监督人员。当银行监管机构同时做为监督人员时,更要保障债权人的监督权,以及遇到争议时用司法审核程序和听证来解决争议。制衡监管人参与破产重整活动的权力,使得重整程序做到更好的

40、进行。2、重整责任制度的设立“监管责任是划分监管机构与个体权利的边界,处于公法与私法的交叉地带。”3我国对监管机构及监管人员行使监督权时缺乏有效的法律机制。为了保障银行重整的有序合法以及为了建立和完善破产重整监督机制,那么设立重整责任制度是很有必要的。监管机构的监管行为是否违法,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如监管机构是否违反了及时有效地对问题银行进行合法检查的规定,包括了解银行经营管理状况、资金的流动性,正确分析数据以及是否采取适当的重整监督管理措施。当银行监管机构滥用权力做出不合理不正当的监管措施,或是未及时救助银行而错过最佳重整良机造成严重损害的行为都应该为此承担法律责任。确定了监管者的法

41、律责任那么就应该对其做出相应的惩罚措施。人民银行可以先给监管机构做出书面警告并给于相应理由,此时监管机构可以有陈述行为理由和提供相应的不损害公共利益材料加以证明的机会。如果所陈述的理由和证据不具有说服力以及合法性,那么人民银行仍需对有不合理不合法行为的监管者做出处罚决定,并根据违法程度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罚。结合全文来看,作为特殊企业的商业银行能够健康运营,对金融甚至经济市场的稳定发展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银行危机又是避免不了的,而银行的破产与倒闭对金融市场和社会秩序的稳定造成消极影响。那么商业银行重整制度无疑是对处于困境的银行进行高效救助的首选。但是我国有关银行破产重整制度主要分散在法律法规中原

42、则性和概括性的规定。因此我国仍需要根据国情和借鉴国外先进的商业银行破产重整制度来建立和完善我国商业银行破产重整制度。本文就一些商业银行的破产重整问题进行探讨和研究,分析了法律现状和面临的法律问题,同时借鉴国外的银行重整制度对其制度问题提出一些法律建议。由于笔者对看待问题的角度,收集资料的偏好和取舍,自身掌握的理论知识有限加上实践经验的欠缺,难免对问题的探讨未能全面涉及或不够深入。希望以本文为起点,可以在以后的学习和实践中继续展开探讨和研究。参考文献:1(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2017(5):12.2王妍,赵杰. 制度金融学范式下商业银行非

43、破产市场退出的制度构建路径J.北方法学,2019(4)137.3苏洁澈.银行破产监管责任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1):9.4郭金良.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危机市场化处置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 5奚晓明.企业改制、破产与重整案件审判指导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6吴林涛.涅槃抑或坠落论商业银行破产重整制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7邹海林.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破产重整制度的适用J.法律适用,2017(3):57-66.8张艳丽.破产重整制度有效运行的问题与出路J.法学杂志,2016(6):92-102.9巴于茜.银行破产中管理人制度的构建与完善J.法制与社

44、会, 2017(11):88-89.10刘艾佳.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风险分担法律机制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7.11方芸.银行重整法律制度构建-以模式选择为中心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15.12王龙.我国商业银行破产重整法律问题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14.13Robert R. Bliss, George G. Kaufman. U.S. Corporate and Bank Insolvency Regimes: An Economic Comparison and Evaluation J FRB of Chicago Working Paper, 2006:01.14Wil

45、liam F.Kroener. Expanding FDIC-Style Resolution Authority, in Ending Government Bailouts As We Know ThemM Kansas: Hoover Institution Press Publication,2010. 致谢“光阴似箭,日月如梭”,在大学几年的美好时光,已经悄悄流逝,但是都将成为我难忘的回忆。首先感谢我的父母在背后为我的辛勤付出,也很感谢在大学里老师对我孜孜不倦教导,还有辅导员及同学对我的关切。虽然论文写作比较辛苦但是从中也学到了很多东西,也感谢老师对我论文耐心的指导。我带着感恩和激情,继续努力下去,尽量不让自己的人生留下遗憾。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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