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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相关问题的研究摘要当前在我国社会发展进程中,民事离婚案件正在逐渐增多,同时离婚过程中的一个关键性问题则是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因此在本文中笔者主要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重点分析和阐述了当前我国离婚夫妻财产制的基本内涵、夫妻共有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夫妻财产分割方法及其当前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法规定。第二大部分,笔者将重点研究和分析了在我国司法实务工作中,离婚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财产分割相关问题,其中具体包括共同财产的范围、夫妻共有房屋财产、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等方面的财产分割及处理方法。以期通过笔者的分析和研究,为我国婚姻法的解释和完善作出贡献,仅供同行参考!关键词:离婚协议;夫妻共同财
2、产;婚姻存续;财产分割;显存难题一、引言我国现行婚姻法,是当前关系到每一个公民以及每个家庭切身利益的一部核心法律规定,是当前我国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相结合内容最多、最为紧密的一部法律规定。我国现行婚姻法涉及到了目前社会的各个方面与层次,因此从来没有一部法律规定能够像婚姻法相同备受关注。在私有经济体制等多种经济体制快速发展的现今,夫妻共有财产的具体内容与形式也随之发生了比较显著的变化,在我国多数离婚诉讼之中,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问题已经逐渐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的变化趋势,因此,当前对离婚诉讼之中有关于夫妻财产分割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目前,有关于我国夫妻财产的具体范围
3、以及夫妻离婚时,夫妻双方财产分割是我国婚姻法有关于夫妻财产的关键问题,那么在实践中怎样才能够对离婚案件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合理认定以及正确处理,这将关系到我国人民法院处理离婚纠纷的最终效率和质量,同时还将关系到整体社会的安定团结以及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那么本文中笔者首先结合着婚姻法及司法解释进行分析,详细研究和介绍了夫妻财产的具体范围;其次再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及离婚中夫妻分割共同财产应当严格遵循的基本原则原进行了分析、论述;最后一点,笔者还重点分析了夫妻财产的具体分割方法,并且结合着实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及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常见问题进行了深入的阐述,笔者的分析和研究水平尚浅,目前仍需要进一步修
4、改和提高。一、离婚财产分割相关问题(一)按揭房产分割房产按揭,也就是指购房人将其个开发商一方的房屋买卖合同项下的有关权益抵押给我国银行,同时银行贷款给该购房人支付特定的房屋价款,假如购房人到期不能够按时还本付息,那么银行将有权将该部分财产变价并且优先进行受偿。房产按揭,其实质上也就是抵押贷款的一种形式。按照当前我国夫妻揭房产分割问题,主要都集中于婚前一方首先支付房产的首付款,而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进行房产还贷的产权归属权问题上。现阶段无论是否将会办理按揭与房产证,在婚前支付的购房款都应当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其相应的占比增值也应当属于个人所有。在结婚之后的房产还贷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其相应占比
5、的增值情况也应当属于共同财产,夫妻在离婚诉讼中应当依上述规定双方平均进行分配。(二)公司股份和经营收入的分割伴随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化发展,公司股份以及经营收入成为了目前一些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主要构成部分。那么并未参与到公司经营的一方,通常就要对对方的投资情况与经营状况很难了解, 因此拿不出非常充分的证据来指证与分割这部分共有财产。假如实践中,另一方具有目的性的转移隐藏于公司的财产,甚至是违法制造虚假债务情况,那么导致在夫妻分割共同财产之时,共有财产根本没有多少,但是共同债务却有很多的现象不在少数。虽然我国现行婚姻法中已经做出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二人的
6、共同财产的,又或者是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个人财产的,那么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之时,对于上述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的一方,能够依据规定少分或者不分,但是同时,需要另一方拿出充分的证据,指明对方转移、隐藏财产的证据比较充分,这一点很难。对于这种情况,在审判过程中就应该赋予对方提起家庭共有财产清算的权利。同时还可以委托相应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清算,当地法院给予必要的法律支持与配合、例如签发调查令等。(三)知识产权收益的分割我国现行婚姻法中的第17条已经明确规定,在夫妻双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其最终相应的财产性收益归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同时我国现行司法解释二中的第
7、12条对于“所得”的具体时间详细界定为:在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者双方真实取得或者是已经明确能够取得的。假如有一些知识产权人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采必要、取积极行动将这部分财产性收益实际取得或者是通过使用、转让合同等方式明确能够取得,却在离婚之后确定该部分财产性收益,就是相当于剥夺了夫妻关系中配偶对于该部分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所享有的共有权。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在婚后的收入,全部都是夫妻双方共同劳动所得的结晶。那么一方从事于知识产权创作、发明创作或者设计,都离不开对方于日常家庭事务、赡养老人、抚养小孩等方面所付出的辛勤劳动。所以,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具体时间,应当界
8、定的比较放宽,同时不要拘泥于已经取得该部分财产性收益或者是否已经通过转让合同等形式予以确认,只需要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创作完成了该知识产权也就应当进行分割。相同的道理,假如是双方在婚前创作完成的作品,而婚后取得该部分收益,同样也应当认定为婚前的个人财产。该部分知识产权的实际经济利益何时才能够实现、价格为多少受到日常生活中的各种因素影响,因此具有明显的不确定性,针对这种情况,在离婚之时对于夫妻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还可以委托给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分析,并且据此来进行最终的合理分配。(四)人力资本的分割夫妻的文凭、执照、资格证书等人力资本,均是最终决定着夫妻共有收入水平的关键因素。那么所谓人力
9、资本,就是指劳动技能方面等能够为两房带来经济效益的根本能力。婚姻关系中一方能够分享另一方配偶的人力资本,以此增加夫妻双方财产所带来的经济利益。那么,在双方同时深造并不现实的条件,夫妻关系中的一方通常会牺牲自己的发展机会,而承担起家庭全部或者是主要的家务劳动,以此来支持对方获得该文凭、执照或者资格证书。最终取得该种执照或者是技能的夫妻一方提出离婚,在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规定是否应当对该种人力资本进行进一步分割。因此如果夫妻关系中中的一方提出了诉讼请求,那么就可以考虑将该文凭、执照、资格证书等方面的人力资本列入到夫妻关系的共同财产中,并且进行分割。夫妻关系中在,配偶一方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所获得的资格与
10、技能,一样是有形共同财产转化成为的无形共同财产的。因此夫妻关系中的人力资本价值就等于,为了取得该人力资本的投入再加上因为取得相应人力资本而需要增加的收入。(五)个人财产增值的分割我国现行司法解释二中已经规定出,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任何一方以其个人财产投资所获得的经济收益,都应该算为归共同财产所有。但是在夫妻婚前财产于婚后的增值部分,应该属于共同财产或者是个人财产并没有比较科学、明确的规定。简单而言,仅仅是依照增值是于“婚前”或者“婚后”获得为最终界限区分财产属于是夫妻个人财产,或者是夫妻共同财产并不恰当。在此应当主要区分出两种情况:首先,第一种情况则是投资情况。夫妻关系中的投资收益则是体力或脑
11、力劳动的最终结果,而中间当然会包含了夫妻关系中另外一方更多的家务劳动等方面投入的支持。所以,在婚前投资在公司或者企业中,而婚后取得的收益应当为夫妻双方所共同享有。而对于第二种情况则是孳息。夫妻关系中的孳息,则是通过自然规律或者法律规定产生的相应收益。夫妻关系中中,婚前个人存款利息以及购买债券利息等一些法定孳息,比如购买黄金、古董、珠宝等依据当前市场行情的变化所抛售最终获收益,即使在婚姻关系存续过程中取得,但是因为不需要任何的劳动投入即能够获得,因此仍然应该属于夫妻关系中的个人财产。(六)父母赠与的财产归属目前,有关于我国夫妻财产的具体范围以及夫妻离婚时,夫妻双方财产分割是我国婚姻法有关于夫妻财
12、产的关键问题,那么在实践中怎样才能够对离婚案件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合理认定以及正确处理,这将关系到我国人民法院处理离婚纠纷的最终效率和质量,同时还将关系到整体社会的安定团结以及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我国现行婚姻法中已经做出明确规定: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明确确定了只归于夫妻关系中的夫或妻一方财产为个人财产。同时我国司法解释二中做出进一步规定:在事人结婚之后,父母为夫妻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情况,那么该出资放则应该认定为对夫妻关系中的夫妻双方赠与行为,但是父母已经明确表示赠与给一方的除外。同时最高法院于司法解释二的补充性说明中解释道,做出此类规定的具体理由是:夫妻关系中,夫妻双方均对父母尽过赡养义务,因此
13、有劳动方面的付出,而继承财产中只有归属于共同所有才是科学、公平、合理的。那么时间生活中假如父母一方已经明确表示过,是赠与夫妻关系中一方、法律也同时承认有效的理由是:父母作为该财产的所有人,依法是享有财产处置权的,那么我国法律就应当予以尊重。因此也这就是一个悖论,在夫妻关系中父母的处置权和配偶尽赡养义务之后,与所取得回报权利发生冲突时究竟应该以哪个为优先?人身关系则是继承法中的重要法律依据。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和子女之间具有非常密切的人身关系,那么夫妻之间也同时具有非常密切的人身关系,但是不能针对此项根据推论出父母和子女的配偶之间的人身关系也非常密切。(七)离婚财产补偿争议有关于经济补偿的具
14、体范围问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于婚姻家庭的贡献程度大多数并不平衡,因此在实际生活过程中中,承担了相对较多家庭事务的一方,通常其职业发展受到了一定程度的牵制,而作为配偶方则是基于夫妻关系中对方的奉献与牺牲,从婚姻家庭中才得以获得了利益。那么一旦婚姻关系最终解除,为了抚育子女,在生活中照顾老人与料理家务的一方花费大量心血,其还将遭受到更加重大的损失。因此只有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方尽力补偿,公平性才能得以确保体现。但是在实践生活中,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通常较难获得补偿, 这是由于补偿制度一般只适用于实行夫妻约定的财产制情形。因此我国现行婚姻法中明确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于婚内财产存在书面
15、约定的情况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为家庭付出了较多义务的一方,那么应该在离婚时受到另一方的一定补偿。凡是在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同时,不论是夫妻双方对于婚姻家庭贡献差别有多大,那么都不适用于这种补偿制度中,这是根本不科学、不合理的。所以,在离婚案件的审判时假如一方于婚姻存续期间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尽到比较多义务之时,在夫妻关系财产分割过程中应该适当地向该方倾斜。(八)子女的教育费承担我国现行婚姻法中明确规定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不履行其抚养义务时,那么该未成年的或者不能够独立生活的子女,就具有要求其父母付给抚养费的相应权利。那么在夫妻离婚之后子女就可以在必要时向其父母的任何一方
16、提出超过协议中约定,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性需求。依照之前的相关司法解释,并未能够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还在校内读书的,其父母任何一方都有给付能力的,仍然应当负担起必要的子女抚育费。但是我国司法解释一中的明确规定不能够完全适用与独立生活的子女,这种情况也就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以及以下学历教育工作的子女。这就能够明确地否定了,现阶段接受高等教育的费用应该向父母主张的基本权利。伴随近些年来我国教育工作的不断深化、改革,有关于子女教育费的相关争议也逐渐增多。那么在幼儿园、中小学中高昂的借读费、自费留学费用是否也能够是合理的费用呢? 针对这种情况,笔者认为这些教育费用应当属于不合理费用的范畴,由于不必借读,
17、孩子仍然有学可上,那么并不一定将会对其孩子的未来发展造成比较重大的影响;同时,孩子的留学也并不是非去不可的,孩子留学和其未来美好的前途并没有必然性联系。孩子的合理费用理解,通常应当是必需并且不超出一般人的支付能力的,由此看来我国法院不应当支持对于这些教育费用的相关请求。伴随我国高等教育工作的大众化普及,学生读本科的费用也应该列入到相应的合理费用之内,我国司法解释一中的规定还有可商榷的余地。在读研究生甚至是博士生的学习费用是否为合理费用呢?在此基础上,笔者认为我国研究生甚至是博士并不是每一个人都一定要要读的,那么不读研究生就不一定没有好工作。因此假如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事先对这些费用已经作出约
18、定的要继续支付,没有约定的也可以不做支持。三、结束语我国现行婚姻法,是当前关系到每一个公民以及每个家庭切身利益的一部核心法律规定,是当前我国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相结合内容最多、最为紧密的一部法律规定。我国现行婚姻法涉及到了目前社会的各个方面与层次,因此从来没有一部法律规定能够像婚姻法相同备受关注。在私有经济体制等多种经济体制快速发展的现今,夫妻共有财产的具体内容与形式也随之发生了比较显著的变化,在我国多数离婚诉讼之中,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问题已经逐渐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的变化趋势,因此,当前对离婚诉讼之中有关于夫妻财产分割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目前,有关于我国夫妻财
19、产的具体范围以及夫妻离婚时,夫妻双方财产分割是我国婚姻法有关于夫妻财产的关键问题,那么在实践中怎样才能够对离婚案件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合理认定以及正确处理,这将关系到我国人民法院处理离婚纠纷的最终效率和质量,同时还将关系到整体社会的安定团结以及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那么本文中笔者首先结合着婚姻法及司法解释进行分析,详细研究和介绍了夫妻财产的具体范围;其次再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及离婚中夫妻分割共同财产应当严格遵循的基本原则原进行了分析、论述;最后一点,笔者还重点分析了夫妻财产的具体分割方法,并且结合着实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及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常见问题进行了深入的阐述,笔者的分析和研究水平尚浅,目前仍
20、需要进一步修改和提高。参考文献1樊丽君生育权性质的法理分析及夫妻生育权冲突解决原则J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04期 2李静芹制定中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思考与建议J河北法学;2004年05期 3温世扬廖焕国人役权制度与中国物权法J时代法学2004年05期 4谷景志蔡志猛社会性别与妇女的国际人权J和田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06年01期 5吴竹群试论配偶身份权J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年03期 6 潘佳奇试论建筑物用益权J天府新论2006年04期7 焦长宝论我国离婚财产分割制度的立法缺陷J唐山师范学院学报;2006年01期8李昌范试论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D延边大学2005年 9郜名扬生育权研究D吉林大学2006年 10张文静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D吉林大学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