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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审计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毕 业 论 文 题目:论国际互联网对知识产权传统特性的影响 学生: 王永昌 班 级: 2017级专升本 学 号: 170241231038 专 业: 法学 指导教师: 张理想 函授站名: 合肥财经 二O一八年 月 日论国际互联网对知识产权传统特性的影响目 录一、网络音乐基本介绍(一)网络音乐的概念(二)互联网背景下音乐作品的特殊性二、互联网背景下音乐著作权免责的新事由(一)合理使用制度(二)默示许可制度(三)避风港原则三、互联网背景下网络音乐著作权保护面临的新问题(一)在线音乐的侵权问题(二)侵权主体不明确四、互联网背景下完善网络音乐著作权保护的建议(一)健全著作权集体
2、管理制度(二)加强技术支持(三)完善相关法律制度论国际互联网对知识产权传统特性的影响王昌永摘要 自人类步入信息化时代以来,互联网技术以其特有的虚拟化和便利性等特点,迅速获得了广大民众的青睐,逐步发展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必需品”。依照中国互联网协会的统计数据显示,截止到2017年底,网络民众已经突破了7.5亿人大关,达到了惊人的7.71亿人,网络的普及率也达到了五成以上。互联网在我国的逐步普及不仅极大的改变了人们的日常生活方式,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知识产权的某些特性,尤其是在网络音乐著作权的保护方面,与传统的音乐著作权保护相比有着很大的差别,因此本篇论文着重对互联网背景下网络音乐著作权展现
3、出的新特性以及存在的新问题进行论述,以期能够为我国知识产权在互联网背景下的健康发展提供帮助。关键词 互联网;著作权;免责事由如今互联网已经渗入到我们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我们在享受其带来各种便利的同时围绕网络形成的纠纷亦不断增多。网络音乐作品依托互联网的虚拟性和数据性等特点极大的降低了生产和交易成本,但是因双方交易的无形性导致网络音乐盗版侵权问题十分严重,而著作权人面对越来越多的侵权案件明显感到力不从心。在此情况下,迫切需要我们健全网络音乐著作权保护体系,力求实现保障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免受非法侵害的同时来促进整个音乐产业的健康稳定发展。一、网络音乐基本介绍(一)网络音乐的概念文化部出台的关于网络
4、音乐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就网络音乐的含义首次展开界定,根据此项规定我们可以得知该种音乐传播形式有别于传统的音乐唱片形式,它是依托互联网来进行制作、传播以及交易产生的电子化音乐。该规定所指的“网络”囊括了大众非常熟悉的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络以及电信网等众多智能化网络,网络的外延获得了非常大的延伸,其中不论是电脑终端的播放、下载还是通过即时通讯设备的在线收听,这些都是网络音乐的重要组成部分。(二)互联网背景下音乐作品的特殊性与传统音乐相比网络音乐最显著的特征就是基于网络传播和发展,其作品也有自身的独特性,具体表现在:(1)专有性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互联网环境下各类技术的广泛运用,致使侵权者运用有关软
5、件,很容易对于别人的网络音乐作品展开所谓的“再创作”,而这种“再创作”行为其实就是侵权行为。网络作品的无形性、普及性与迅速传递性促使著作权的专有性大幅下降,进而对于此种属性的确认产生负面作用。(2)基于时间性而言,网络音乐和传统音乐作品基本上没有显著差异,权利有效期都是截止到创作人死后50年,其署名权、修改权等人身权长时间受到法律保护。但是由于互联网的虚拟性导致网络音乐作品的有效期难以得到明确的认定,这就加大了对其保护的难度。(3)网络音乐著作权牵涉到的义务主体较为特别,其传播载体基本上是互联网,所以在形成的法律关系中义务主体包括网站与个人用户,所以双方都有义务保护作者的著作权。(4)无形性,
6、网络音乐依托数字化的模式进行存储和传递,不以有形介质充当载体,并且由于互联网的开放性致使此类作品非常容易被抄袭,进而导致现实生活中侵犯网络音乐著作权的事件频频发生。二、互联网背景下音乐著作权免责的新事由(一)合理使用制度著作权里的合理使用制度,可以理解为在不通过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应用其已经公布与众的作品。在合理使用这些作品时,我们不能阻碍作品的日常使用,亦不应当对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此项制度意在平衡创作者与使用者、消费者之间的关系,保障对精神文化资源的合理分配,在满足大众文化需求的同时推动整个社会文化的进步。当前,国际上对于合理使用的判定标准是将美国著作权法里的有关规定作为依据,其
7、具体内容主要包含下面几个方面:第一,使用的目的,因合理使用该种作品并不以盈利为目的,所以并不能从商业性的角度考虑作品的使用目的。第二,被使用作品的属性,就此层面而言美国的判例法牵涉到的内容极为有限,所以亟需基于作品本身使用的角度展开详细判断。第三,对作品的使用水平,主要是涉及作品使用过程的具体应用问题以及对作品使用的范围广度。第四,对于作品的市场影响,合理使用并非将所有的损害行为排除在外,而是将合理使用行为控制在一定的范畴之内,并不会对其常规销售市场带来任何负面影响。我国主要采取“规则主义模式”来对合理使用进行规制。在我国著作权法中分别罗列了十二类合理使用的具体情形,此外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
8、例里也罗列了几类情况,这些规定都对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行了制约。但是这种模式也有一定的弊端,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容易照搬法律条文,对出现的新问题难以下手,影响使用者的正常合理使用。(二)默示许可制度该制度主要指的是,虽然著作权人并未明确表示他人能否使用自己的作品,但是我们可以通过其行为来默示推定他人在不侵害其基本权利的前提下来使用自己的作品。网络音乐作品的默示许可就是指著作权人将自己的作品发布到互联网中,他人可以对该作品进行无偿的使用。但是就目前形势来看,我国有关法律并没有对该种制度的适用进行具体的规定,法院在处理此种案件时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作为支撑,容易导致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影响案件审理的
9、公平与公正.再者默示许可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著作权人的一种自我规范,其目的就是为了避免著作权人对作品的长期独占,影响社会文化的发展。在笔者看来默示许可制度应当与合理使用制度的范围保持一致,仅就基于个人合理使用的目来使用作品.这对促使双方利益平衡有很大的帮助。我国虽然没有就默示许可做出明确规定,但笔者通过仔细研究发现我国个别的法规条例中还是对这种制度有所规定的,例如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就明确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公告、提出使用文化作品的要约,公告期以30日为限,倘若著作权人不存在反对意见的话,则构成默示许可的承诺。(三)避风港原则避风港条款能够追溯到美国1998年数字千年版权法案 ,即
10、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被告知侵害他人权利的时,有将其删除并停止侵权的义务,倘若侵害权利的内容并不在其服务器中,且未被告知哪些内容属于侵权行为,那么就不能判定其具有侵权行为。避风港原则实际上是减轻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举证责任,但是在我国该种原则却成为搜索网站和共享网站进行侵权的“安全岗”,甚至成为躲避侵权赔偿的挡箭牌。例如发生在2016年的“李森林诉新浪微博”一案中,虽然对于当事人的诽谤言论在新浪微博中以存在三年之久,但是新浪微博在得知此事后及时将该言论进行删除,最终法院判定新浪公司不承担责任。因此在我国网络服务者运用避风港制度规避法律责任的现象十分普遍,这就要求我国在制定法律时应对于
11、“立即删除”涉嫌侵权文档的具体时间加以限制,防止该权利被滥用。三、互联网背景下网络音乐著作权保护面临的新问题尽管我国网络音乐在近些年来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网络环境的复杂性使得各种利益冲突日益显现,这让我国在保护网络音乐著作权方面存在的问题也越来越多。(一)在线音乐的侵权问题在线音乐与传统音乐在发行、销售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对于在线音乐来说,其发展是基于网络传播数字化的音乐作品,用户能够在线收听以及下载。在线音乐一般以数字音乐文档的形式存在,经过互联网的传递,个人用户最终可以在自己的电脑或音乐播放器上获取资源。因为我国大众长时间以来并没有音乐付费试听下载的习惯,多数情况下大众挑选那些不用支付费用
12、的在线音乐资源,这种心理使得网络上的音乐被大量无偿的下载和使用,而实体唱片的销量却呈直线下降的趋势,消费者不再为了自己喜欢的几首歌而去购买整张CD,这就让盗版的在线音乐趁虚而入,出现了著作权人的音乐资源被滥用却得不到报酬的情况。此种行为明显严重扰乱了行业秩序,对音乐版权的正常使用造成了不利影响,这也表明传统著作权保护模式已经落后于新技术的发展。(二)侵权主体不明确在网络音乐著作权中有如下几种相关的法律关系:即具有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的权利人和网络音乐作品的使用人,以及传播人之间就网络音乐的收听、下载以及运用进程里所具备的权利义务之间的关系。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音乐作品储存、传播形式发生了一定的改
13、变,同时网络音乐作品的著作权权利和义务主体也出现了较大的改变。互联网内容服务的提供者、网络接入服务的提供者和个体消费者等都成为权利义务关系的参与者,所以对网络音乐各主体的确定是我们展开探究的重点,但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对于侵权主体的范围并没有给予清晰的界定,大部分法律里均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来加以归纳总结,即使是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也只是提及了“网络服务提供者”这个概念,这就造成了我国在实践中对于网络侵权的主体认识不一,阻碍了我国网络音乐的创新发展。我国的著作权法明确指出:“为个人学习、探究亦或是鉴赏,运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能够不通过著作权人认同,不对于其支付报酬。”但是,现实情况中个
14、人用户运用网络大量下载音乐作品,造成正版音乐产品销售量大幅下降,损害了权利拥有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在遇到网络音乐侵权问题时,明确相关侵权主体对于保护网络音乐著作权就显得尤为重要。四、互联网背景下完善网络音乐著作权保护的建议(一)健全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自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创立之后,在音乐作品的传播以及管理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就,然而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数字音乐作品著作权的侵权问题变得愈加强烈,其在管理层面潜在的问题逐渐暴露出来。因此,我们应当借鉴国外一些成熟的著作权管理制度,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国网络音乐著作权的集体管理。首先要创建以市场为主导的著作权管理机制。基于国内著
15、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属性,我们可以看到,完全的垄断对于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的集体管理的发展具有很大的负面作用,再加上纯粹的行政指导缺乏一定的操作性,所以在我们国家引进市场机制势在必行。同时,在组织的设立上,要取消对组织的不合理限制,降低门槛,适当减少行政干预,以市场为导向,通过正当的市场竞争来实现对著作权的集体管理。我国政府机关应该充分肯定市场的自我调节机制,尊重经济发展的基本规律,正确发挥好自己的监管职能,避免过多的使用行政权干涉网络音乐市场的运行。其次对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组织进行综合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是至关重要的,对于组织的章程、管理行为等展开专项监督。并且,集体管理组织不应该仅仅关注权
16、利人的单方利益,而是应该保障各方利益达到利益的平衡。对此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将自己掌握的所有信息(国家秘密,个人隐私自以及商业秘密除外)对社会进行公开,接受来自社会公众和舆论的监督,增加其透明度。另外,要健全组织内部监督,强化会员大会对其的管理,以增强组织活动的有序进行。再者,行政机关应该定期对行业协会进行辅导教育,指导行业协会的工作并且不定期的对网络音乐市场展开专项整治活动,从而来规范市场发展秩序。(二)加强技术支持科学、高效的技术措施可以有效防止侵权行为的出现,著作权人可以依靠技术手段对于授权作品的运用状况进行实时的监督管理,禁止他人私自传播、复制权利人的作品,进而实现网络音乐著作权人权利的维
17、护。我国目前常见的技术措施有:第一,强化数字水印技术。此技术是对于网络音乐著作权保护最有效的手段,目前已经变成探究信息安全领域的一个热点,它是运用一定的算法把某些秘密信息嵌入到初始数据里,同时并不会对于其内容以及价值产生任何负面作用。因水印能够不被他人很容易地察觉或者注意到,所以这种方式可以与初始数据有机结合,并通过隐藏处理保护作品免受非法侵害,所以现在已经成为源数据重要的构成要素。被嵌入的水印信息因具备有特定含义的文本、创作人的序列号等信息,我们基于此能够很容易的甄别音乐制品的来源、原作者、发行人与合法使用人,从而防止作品被盗版被侵害。第二,加强数字加密技术。加密技术的核心是密码学,其在使用
18、过程中具有处理速度快,安全性高等特点。它是通过技术手段对网络音乐作品进行加密处理,在传输和使用等环节加以控制,这让消费者只能按照在授权范围和时间内使用,有效的限制了其他非授权用户的复制、播放以及与他人共享等行为。数字加密技术给网络音乐的发行、管理以及传播提供了一套系统的处理方案,包含在加密技术中的秘钥管理技术、签名技术等安全技术,这都使得网络音乐可以被合法的传播运用,为其迈向商业化之路提供了可能。(三)完善相关法律完善的版权法律制度是保障网络音乐得以良性运转的基础,面对层出不穷的网络侵权现象我国应当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构建多元的法律保护体系,有效的防止侵权事件的发生。因此,首先要对网络服务商
19、的定义要予以明确。不同类型的网络服务商所对应的责任承担方式和举证责任是有区别的,法律应该对此展开清晰的界定,进而使得法院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可以做到有法可依并能形成统一的判定标准,避免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从而来维护司法的权威性。基于侵权确认层面而言,我们国家就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举证责任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当网络侵权事件发生后,一般用户因信息极度缺乏使得其在获取相关证据时十分困难。所以笔者认为在网络侵权案件中对经营者的举证责任采取过错推定原则,这不仅能够促使两方的利益达到均衡,而且能最大限度的保护被侵害方的合法权益。其次要明确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的范畴以及侵权赔偿的测算标准。被侵权人
20、的损失不仅包含通过著作权获取的利益而且还包括将来预计能够获得的利益,以及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而支出的相关合理费用。所以笔者建议用法律的形式对损失所包含的范围加以明确规定,其中包含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参考文献:1李杨,著作权法个人使用问题研究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2杨利华、冯晓青.中国著作权法研究与立法实践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3冯晓青,知识产权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4王迁,知识产权法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5杨巧,知识产权国际保护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6王佳.宪法视角的知识产权保护以百度文库案为例J.法制与社会,2014.2.7薛生全.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J.法学论丛,2011.8.8彭心怡.我国宪法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构想J.法制与社会,2015.8.9刘雪菲.网络环境下数字音乐著作权保护D.北京邮电大学.2014.10 刘奎庆.数字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研究D.中国海洋大学.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