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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2020届本科生毕业论文民事诉讼中案外人权利救济研究学 院: 民商法律学院专 业:姓 名:指导老师:法 学冼傲燊学 号:职 称:161501101163李振华副教授中国珠海二二 年 五 月诚信承诺书本人郑重承诺:我所呈交的毕业论文民事诉讼中案外人权利救济研究是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独立开展研究取得的成果,文中引用他人的观点和材料,均在文后按顺序列出其参考文献,论文使用的数据真实可靠。承诺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民事诉讼中案外人权利救济研究摘 要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在纠纷的解决过程中有意或无意侵害案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随着我国民事诉讼中虚假诉讼日益增多,为此而蒙
2、受损失的案外人不断增多。为保障民事主体的权利,我国建立了包括有第三人参加诉讼制度、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和执行异议之诉等的民事案外人救济制度,为案外人的救济权利提供保障,共同构成案外人权利救济的保障体系。 胡艳.我国民事诉讼中案外人权利的救济J.西北政法大学,2019.:1即便如此,物权纠纷、债权纠纷等等,本诉当事人依然有着种种手段侵害案外人的权益,对我国民事诉讼秩序和司法公信力造成了巨大的威胁和破坏。所以,通过各种案例和文献,我们要尽可能从中探究出民事诉讼案外人权利救济制度的完善之法。关键词:民法;案外人;权利救济;第三人撤销之诉Study on the right relief o
3、f the outsider in civil actionAbstractIn the judicial practice of civil procedure .The infringement of the legal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third party by the parties involved in the dispute settlement occurs frequently in the trials of courts at different places and levels.False litigation and oth
4、er malicious litigation is also increasing, for which the loss of outsiders is increasing.To protect the rights of civil subjects, our country has established some systems including The third party participation in litigation system,The withdrawal of action by third party,The case of an outsider app
5、lies for a retrial and The execution of objection to the lawsuit.To some extent, they protect the right of relief of the outsiders.Together they constitute the safeguard system of the right relief of the outsider.But even so,The litigants of this lawsuit still have a variety of means to infringe on
6、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outsiders, which has caused great threat and damage to the civil procedure order and judicial credibility in China such as property rights disputes and Creditors rights disputes.Therefore,We should try our best to find out the perfect way to improve the relief system for
7、the rights of outsiders in civil litigation through a variety of cases and documents.Keywords: The Civil Law;The Person Not Involved In The Case;Right Relief; The Third Party Revocation目 录一、引言1二、民事诉讼中案外人权利救济概述1(一)案外人权利救济的必要性1(二)案外人权利救济的途径21.第三人参加之诉32.第三人撤销之诉3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44.案外人申请再审4三、我国民事诉讼中案外人权利救济存在的
8、问题5(一)第三人参加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5(二)第三人撤销之诉存在的问题5(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存在的问题6(四)案外人申请再审存在的问题7四、我国民事诉讼中案外人权利救济的完善建议7(一)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完善建议7(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完善建议8(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完善建议9(四)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完善建议9五、结语10参考文献12谢 辞14一、引言自1982年,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的正式颁布,案外人权利救济制度开始踏上中国法律制度的舞台。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和1991年正式的民事诉讼法,这两部新中国最早期的民事诉讼法,均对第三人参加诉讼制度和案外人执行异议作出相关规定,已然
9、是我国在案外人权利救济制度的初步尝试。直至25年后的2007年,民事诉讼法再次为案外人权利救济作出重大的调整,此次民诉法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整,进一步深化了执行异议中的相关审查程序,就当案外人自身权益被不合理侵害时的救济措施进行了深化规定。后来在2008年引入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使权利救济趋向完善。但即便如此,以上制度仍不能完全解决案外人由于非自身的原因,未能以诉讼参与人的身份参加到诉讼中寻求救济,因此,在2012年,民事诉讼法经进一步修改,并加入第三人撤销之诉。即关于修改 的决定第 10 条规定:“第五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但有证据证
10、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 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陈凤贵, 李木楠.对新民事诉讼法案外人救济制度的思考J.沈阳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3:1自此,经过多年来不断的探索和总结思考,案外人权利救济制度在我国逐渐成型,为维护案外第三人合法权益,我国民诉法设置了第三人参与制度、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和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四种救济途径。四种制度构成尚且完备的
11、权利救济案外人权利救济系统 牛丹彤. 民事案外人权利救济制度研究D.黑龙江大学,2018:13,为广大自身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案外人提供多渠道的救济途径。二、民事诉讼中案外人权利救济概述(一)案外人权利救济的必要性1982年,我国颁布了第一部民事诉讼法典,并命名为民事诉讼法(试行),其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的法律制度进入了新的阶段,而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则颁布于1991年,并先后于2007年和2012年进行了大范围的修改。虽然我国民诉法在不断的完善和更新,但相比较一些发达国家而言,依然存在着不少的缺陷,同时,由于法律发展的相对经济发展的滞后性,如今,我国的社会经济正在日新月异的发展,正是经济腾飞的时代,
12、经济的飞速发展伴随着一系列新事物的出现,而新事物的出现也造就了新的法律关系,所以原有的法律制度就展现出瑕疵,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就算案件复杂多变,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也应该紧跟社会的进步而不断完善。如今,诉讼双方当事人通过恶意串通,伪造证据和事实的方式,向法院提起虚假的诉讼从而侵害案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案例不断涌现,这些行为无情地践踏着司法制度的庄严。案情也复杂多变,生活中方方面面的法律关系例如物权纠纷、债权纠纷和婚姻家庭纠纷等等,这些行为的社会危害或者直接损害往往在强制程序中才会展现。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作为依据,启动的强制执行程序具有既判力,使违法的行为披上“合法”的外衣。在司法实践中,为了
13、保护债权人权益,提高强制执行的效率,法院在强制执行中对债务人合法财产的调查不可能做到细致入微,纰漏就难以避免,而当被执行的标的物是案外人的合法财产,就很容易就造就机会让案外人的合法财产遭受损失 苗冠军.我国案外第三人权利救济制度研究D.河北大学,2014:3。因此,案外第三人权利救济有着确切的必要性,需要民事诉讼法为其提供制度保障,以维护社会的秩序和司法的公正。(二)案外人权利救济的途径法律赋予案外人维护自身利益的权利,在得知自身权益受损时,案外人可以使用第三人参加之诉可以参加到诉讼中来,维护自身权益,但往往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都未必能参加到诉讼中,由于民事案件具有复杂性,法庭未必能通知所有的利
14、害关系人,另一方面,诉讼双方当事人通常是恶意串通,双方通过伪造的事实和证据,在诉讼进行时,恶意当事人有伪造的证据做佐证,且对虚构的案件事实无争议,这时,法院则受到规则的约束而无权进行深入的调查,所以就导致无辜的案外人的权益受到损害。此时第三人撤销之诉就要派上用场,当案外人未能及时参加到诉讼中来,自身财产被错误地纳入到强制执行的范围内,案外人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针对撤销原诉讼的裁判。若是已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当执行标的物的权利归自己所有,案外人也可以先前置程序向执行机关提起执行异议申请,然后再后置程序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但执行异议的适用范围仅仅在于属于案外人标的物,并不能救济所有的虚假诉讼。执行
15、异议之诉所能救济的仅限于与原裁判无关的实体权利争议,其适用的范围较为狭窄,只能用于因给付判决引起的执行程序,对于原裁判有关的实体权利争议中,案外人在执行异议申请驳回后只能采用第三人撤销之诉或是第三人申请再审来维权 胡伟楠,曹钧凯.民事诉讼案外人权益保护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5:291。在前三种途径都不能适用,不能以新的诉讼来解决问题时,只能用审判监督程序来达到权利救济的目的,第三人申请再审拓宽了权利救济的方式和渠道。1.第三人参加之诉在案外第三人及时得知自身权益可能会受到非法侵害后,可以使用第三人参加诉讼制度这一最有效率的手段寻求救济。第三人参加之诉是案外人权利救济制度中最简单直接的措施。
16、在民事诉讼法律制度发展的现今,第三人参加诉讼制度已在我国案外人权利救济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很多起到了预防和避免的作用。所谓案外第三人,是指对本诉案件当事人所争议的诉讼标的提出独立请求,或是有独立主张的权利,或是与该本诉原被告诉讼的裁判结果存在利害关系,通过法院或者通过申请的方式参加到诉讼中来的第三方当事人。 秦昊. 我国民事诉讼案外人救济程序相互关系研究D.华北电力大学,2015:7在世界范围内,不同地区对于“第三人”表达方式不同,但在实质上都或直接或间接地对第三人参加诉讼制度作出规定,无论是“第三人”或是“诉讼参与人”,其在实质上都是基本一致。第一,案外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到诉讼中来;第
17、二,案外人参加诉讼是为了保护自身权益,防止被恶意当事人侵害;第三,案外第三人在诉讼中或者拥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与案件的审判结果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第四,当案外人作为第三方参加到诉讼中来,本诉就会变成一种特殊的诉讼,打破了原本双方对峙的局面,让原本只有两重关系的案件存在了三重甚至是多重的法律关系。2.第三人撤销之诉如果说第三人参加诉讼制度是案外第三人防止自身合法权益被恶意侵害的事前救济措施,那么第三人撤销之诉就是作为事后救济程序为案外人提供保障。如前所述,第三人未能如期参加到非法侵害其权益的恶意诉讼当中,不能及时维权的第三人,可以通过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去撤销相关的判决、裁定或是调解书。第三人
18、撤销之诉的设立,就是基于对第三人的保护,防止其受到生效判决既判力扩张而错误地处分其财产。为了增强案外人权利救济机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中规定了第三人撤销之诉 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法律上有利害关系的案外第三人,因不可归责于自身的事由而未能参与到本案中
19、的,当本案的生效裁判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又没有其他的救济手段时,可以请求法院撤销生效判决中对其不利的诉讼程序 孟宇. 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研究D.南京财经大学,2017:10。但这种救济措施不是理所当然的,若第三人因自己的过错未能行使权利,或是怠于行使权利,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将会由自己承担。毕竟加入“三撤之诉”的初衷,就是为了那些促使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的案外第三人,积极地行使权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已成为权利救济的新模式,提起该诉需要先提起执行异议作为前置程序,执行异议分“申请”和“异议”两种,“申请”是在当执行机关怠于实施或者不实施某种执行行为时,
20、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是在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执行机关对标的物进行执行时,请求执行机关撤销或者变更执行的意思表示。 苗冠军.我国案外第三人权利救济制度研究D.河北大学,2014:10当案外人的“异议”行为被法院驳回后,就可以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在执行程序尚未终结,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主张自己的权利,为阻止执行机关对标的物的执行而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案外第三人在案件的执行程序阶段为自身合法权益进行救济的重要方式,对案外人权利救济制度的完善、对民事诉讼纠纷的解决以及对第三人权益的保护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 夏丹. 论我国民事执行案
21、外人的权利救济D.吉林大学,2014:21我国在民事诉讼法的第二百二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和第二百二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
22、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就执行异议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进行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两者都是案外人权利救济制度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为案外人在执行阶段提供不同方式的救济途径。4.案外人申请再审案外人申请再审是指案外人在原有的诉讼中,没有被赋予参与诉讼的法律地位和辩论的机会,因原诉讼确定的判决效力影响,而使自身合法权益遭受破坏,据此,案外人以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为由,在法定的期限内向特定法院申请对案件重新审理的一系列程序。案外人申请再审具有几大特性:第一,法定性。案外人申请再
23、审作为一种特殊的救济途径,其法定事由、适格主体、审理程序等等,都应该有严格的规范;第二,从属性。案外人申请再审的目的,是针对生效的裁判,其认为生效裁判错误,提出书面异议,再根据法院处理的后续来使用救济程序,所以,无生效裁判的执行,就无案外人申请再审。据此,案外人申请再审具有从属性。第三,事后救济性。生效裁判错误地处分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这种情形下,诉讼已经结束、生效裁判文书已经公布。此时再无其余救济途径的案外人,只能通过再审来撤销原裁判中对其不利的部分。案外人申请再审是案外人权利救济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三、我国民事诉讼中案外人权利救济存在的问题(一)第三人参加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第三人参加诉讼制
24、度存在不少的问题和缺陷,以下展开分类讨论。第一, 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层面,第三人参与到诉讼中维权,是最有效的救济,但我国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参诉范围较为狭窄,才是虚假诉讼越来越多的原因。同时,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也较为随意,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其参加,第三人也可以自己提起,就极容易出现遗漏的情形,导致侵害第三人权益的发生。第二, 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层面,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十分简陋,对无独立请求体系十分忽视。民诉法一味地给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放置义务,第三人却没得到权力,第三人无法提出异议,也不能提出诉讼请求,只能在要承担责任时才能上诉,权利义务的不平衡对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而言是非常不公平的
25、牛怡霖.我国民事诉讼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之制度缺陷J.法制与社会,2007(06):526。同时第三人在诉讼中的地位也不清晰,该种类型第三人是否为当事人,法律没有给予明确的答案。(二)第三人撤销之诉存在的问题作为一种事后救济措施,由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特殊性,将会关系到法院的原审判问题,会对法院的公信力和权威造成破坏,该诉的启动必须得到严格的限制,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存在亦产生了众多问题。第一,保护范围较小,管辖法院对该诉也有着诸多限制。撤销之诉的适格原告限于有独立请求权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但存在非此两种的案外人,这些被排除在外的案外人,只能靠信访等形式维权,这是整个案外人救济体系的漏洞。与此同时
26、,由于“三撤”针对的是原审判,很多法院会不愿意承认自己审错案,所以在实践中,案外人提起向管辖法院提起此诉,往往不会得到支持。第二,启动的条件过于苛刻。权利受侵害的案外人在现实中很难提供证据证明他人之间的诉讼为虚假诉讼,尤其在调解书中,案外人处于被动位置,即使知道自身权益受侵害却难以证明 张敏.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完善J.法制博览,2018(05):75-76.。此时救济制度变为空谈,第三人根本不能用第三人撤销之诉来寻求救济。第三,多个制度混乱不清。第三人非因自身原因未进入诉讼而寻求救济,在已有多个救济途径的基础上,再加入第三人撤销之诉,多种途径并立,显得过于充足乃至混乱,案外第三人救济途径过剩
27、的出现,是对法院判决的终局性、稳定性、权威性的冲击,同时对原案件当事人带来困扰。 阚道祥.案外人救济机制竞合问题研究J.太原大学学报,2013:42在实践中法院和第三人适用哪种途径,带来了不少挑战。(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存在的问题作为我国民事诉讼活动中应用广泛的第三人救济制度,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新兴的诉讼模式,其功能和操作还待进一步的完善,在运用上依旧存在很多问题。第一、 在执行异议审理的过程中法院是否应该停止执行,尚未有规定。执行异议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两个不同的程序,具备不同效能,但在实践中执行异议只能作为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前置程序出现,这与立法的原意相违背;执行异议的原意是为案外人执
28、行异议之诉提供分流作用,在司法实践中,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经常会出现“一纸空文”的现象,得不到有效实施,由于我国法律对案外人提出异议后是否中止执行没有明确的指示,所以在实例中,即使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但因审查的原因复杂冗长,考虑到执行的效率问题,原裁判通常会继续执行,可能该第三人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取得胜诉,但此时执行标的已经被执行完毕,就导致整个诉讼流程犹如虚设。第二、 执行异议的审理程序不合理,执行异议的裁定期限15日,但在现实中,由于案件要经过移送审查、听证等复杂的流程,要在15日内完成审查程序是比较困难,超期等现象时常发生。很大程度上加重了诉讼参与人的负担,也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第三、
29、 执行异议之诉的适格原告和审判机关都不明确。我国法律并未对执行异议的主体和审判机关作出明确的规定,拥有阻却强制执行权利的主体,对抗法院的权威,因此该诉适格原告需要作出严格的规限;执行异议之诉该由原审判机关还是执行机关来审理,也存在分歧,原审判机关会可能影响公正审理但执行机关又不应具有审判资格 夏丹. 论我国民事执行案外人的权利救济D.吉林大学,2014.:16,所以执行异议之诉还需要靠立法予以明确规定。(四)案外人申请再审存在的问题作为最后一道防线,案外人申请再审尤为重要,但该制度有着很多不足,如果不修正,便不能发挥出其该有的效用。第一、 现行的案外人申请再审在案外人权利救济制度中的功能定位不
30、清,同时案外人申请再审与执行异议之诉以及撤销之诉之间,没有清晰的界限,导致产生一定的混乱。案外人再审制度既然属于审判监督程序,但又只适用于执行程序中,本是两个完全不同的程序,却混杂在一起,就显得不合理;案外人再审制度与其他救济制度之间也存在很多重合,这无疑是对司法资源的一种浪费。第二、 该再审程序在适用范围上也受到限制,一、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就案外人申请再审的适格原告作出界定,导致在现实审查中出现了很多不稳定性。既出现了案外人泛滥,滥用诉讼程序,又出现部分案外人无法使用再审寻求救济的情况,二、申请再审的对象,也限定为执行标的,案外人只能对执行有异议时才能申请再审,这让案外人申请再审出现了局限性
31、,只能使用于给付之诉中而排除了其他类型诉讼。第三、 由于并未在立法层面建立案外人再审制度,我国对案外人再审的运用是将其涵盖在再审制度法律的扩大解释中,但法院并无权对法律进行扩大解释,因此其合法性受到很多质疑,案外人制度也具备特殊性,不能运用普通法律就能进行适用。据此可知,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仍有很多改进之处。四、我国民事诉讼中案外人权利救济的完善建议(一)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完善建议作为第三人权益保护体系的首选,必须保证第三人参加诉讼制度在案外人权利救济制度中的主导地位,保障第三人参与诉讼的权利,就是维护案外人权益最好的方法。作为案外第三人权利救济制度中最重要的一环,需要对第三人参加诉讼制度做出了严
32、格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依据第三人在诉讼中的地位以及参诉方式等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我认为要完善第三人参加诉讼制度,要从以下要点出发。首先是对“第三人”的要求,虽然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到诉讼中,但其介入对案件的审查影响不大,与其他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也不大,故对其规定可以相对宽松,当其权益受到伤害,依然可以上诉;而对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必须有严格的规定,第三人要么对案件中诉讼当事人所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要么与案件的审判结果存在因果关系,才能加入到诉讼中,打破原有双方的局面。其次,我认为法院应该对可能涉及第三人案件,采取更多的调查,尽可能地避免虚假诉讼情形
33、的发生,建立和完善诉讼告知制度和案外人参加诉讼制度,利用诉讼告知机制,运用职权及时地告知可能涉及诉讼的案外人,再为第三人提供参于诉讼的机会,及时地首要地维护自身的权益,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和社会的安定。最后,仅仅让第三人参加到诉讼维护自身权益,只能起到保护的作用,并不能减少甚至杜绝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的发生,违法成本低是这些虚假诉讼有增无减的重要原因,我认为可以增加损害赔偿之诉,这样就可以起到警示作用,减少类似诉讼的发生。(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完善建议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对错误生效法律文书的变更,要完善该诉,我认为要从以下方面研究。首先要完善的是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保护范围,成为该诉讼的适格原告,要具备两条
34、要件:第一、原告是被生效法律文书所及,但以不能归责于本人的原因未被赋予机会参与到诉讼程序中的第三人,第二、原告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发生效力的法律文书(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部分或者全部错误,并且因此直接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具备这两点的第三人,由此可见,部分第三人依然不能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这一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因此扩大“三撤”之诉的保护范围确实必要。然后需要完善的是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理程序,我认为,该诉作为一种特殊的救济途径,其针对的是原有的诉讼,不能用普通的程序去审理。法院的审查和受理会以两种形式进行,一种是按照普通诉讼去审查,法院对该诉只进行形式的审查而不作实质性审查;另一种是按照
35、特殊的诉讼去处理,会对该诉讼的事由、原诉讼的法律文书以及所适用的法律进行全面的审查。考虑到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特殊性,法院面对“三撤”的案件应该适用适用后一种审查形式。必要时还需要进行调查取证工作再综合分析案情。第三人撤销之诉,还需要更好地协调与其他制度的关系。才能合理分工、优化配置,实现各救济途径间的合理运用。一直以来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的界限混乱是学界争议的话题,两者在诉讼目的、功能定位等方面都存在很多重合,学界的争议主要在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否能取代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 牛丹彤. 民事案外人权利救济制度研究D.黑龙江大学,2018:43在我看来,两种制度即使在很多内容上重复,并不妨
36、碍对其各自的使用,两者并不是只能存一个,既有重合之处又有各自独立的领域,案外人可以选择更熟悉或者合适的途径去维权,。就第三人撤销之诉而言,相比起案外人申请再审,“三撤”的适用范围更广,其不仅仅限于对执行标的的争议,而是涵盖了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形成之诉。我认为,发挥出“三撤”之诉独特的效能,发掘并利用“三撤”之诉的全面性,让第三人撤销之诉趋向完善,为第三人在维护自身权益的路上提供更明确清晰的指引,才是真正的完善之道。(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完善建议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判决,其作用仅仅是撤销强制执行,并不是对原执行根据文书的肯定或者否定。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撤销强制执行的判决只可以说明原执行的标
37、的物有错误,而不是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有误。所以,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就脱离于原本的诉讼,不受其执行力和既判力的束缚。针对“一纸空文”这一现状,首先要完善的是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前置程序,现今执行异议的滞后已对整个诉讼造成困扰,我认为前置程序执行异议的审查时间要尽可能地节约,减少无必要的审查程序,或是用更具效率的制度代替,审查时间缩短,法院就可以在执行完毕前完成对案外人提出事宜的审理,这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能得到更有效的实施。然后是完善对该诉讼的审判机关,目前我国在这点尚未具体明确,我认为,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目的是撤销法院对诉讼标的的强制执行,因此以该案执行法院作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管辖法
38、院最合适不过,执行法院理论上是与案情的法律联系最密切,由执行法院管辖有利于当事人之间及时的信息交流,减少了司法资源的浪费。最后要完善的是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保护范围,该诉仅仅适用于案外人财产被错误纳入执行范围的情形,虽然这是现实中最为普遍常见的救济手段,但这种救济形式较为狭窄,有很多诸如以确认之诉等手段侵害案外人权益的恶意诉讼,致使案外人只能以其他方式寻求救济。因此我认为,扩大执行异议之诉的适用保护范围,能让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得到更多的运用。(四)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完善建议如前所述,在学术界的讨论中,由于多个制度的重复冲突,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的存在必要性受到了质疑,我认为,案外人申请再审作为最早
39、出现的案外人权利救济制度之一,在各种救济措施中起到兜底的作用。由于民事诉讼机制还在起步和发展阶段,不能尽善尽美,依旧存在缺陷,也造就了恶意当事人滥用诉权谋取私利的动机,当事人利用这些漏洞,隐瞒事实、伪造事实和证据,利用诉讼程序使自己的不法行为合法化、正当化,去侵害案外人的利益,也严重损害法院的权威,法院很难查清案件事实。尽管已引入各种救济机制,但依然难以遏制和减少侵害案外人权益的事件发生在这样的背景下,案外人申请再审机制的引入,弥补了案外人权利救济制度的不足。 余欢欢.我国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10:39在第三人无法通过新的诉讼来维护自身权益的情形下,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使
40、其运用审判监督程序以达到救济。所以案外人申请再审依然重要,只要加以完善,必定能发挥出更重要的效能。在前文申请再审所存在问题中提到过,目前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没有对适格原告作出清晰界定,我认为该诉讼的适格原告,要达到两个要点,第一、原告要与原本的诉讼存在利害关系,或是原诉讼对其产生不利影响;第二、原告本应原诉讼中的当事人,但由于不可归责的原因且法院亦并未查明使其未能参加诉讼。满足以上要点,一方面可以防止适用主体太广泛,导致程序泛滥的情形出现,另一方面可以避免适用范围太狭窄,导致部分案外人不能使用该诉讼维护权益的情形出现。申请再审的对象,不能再局限于执行标的中,案外人申请再审本应是审判监督程序,却被
41、放置在执行程序中,闲置了其“纠错”的功能,有违审执分离的原则,同时,申请再审不能再拘泥于给付之诉中,导致其他诉讼类型不能寻求救济。 刘敏. 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研究D.华中科技大学,2018:44我认为,应该把案外人申请再审放到正确的位置上,发挥最大的效益,使用其作为审判监督程序的职能,使其成为真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必定能使案外人权利救济系统更为完善。最后,是立法保障,通过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进行全面的立法支撑。制度的完善不能一蹴而就,通过不断的实践使用,必定能探索出更为完善的案外人权利救济制度。五、结语本文通过对我国民事诉讼案外人权利救济制度的必要性、救济途径以及立法推进研究,同
42、时对第三人参加诉讼,后来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和案外人申请再审这四项制度进行深入的分析和探讨,试研究出各个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建议。通过对比分析,这四项制度都不是案外人权利救济的最终答案,每项制度在不同的情形有着不同的用法。第三人参加诉讼,用于第三人权利被侵害的最早期,案外人及时地加入到诉讼中来,其救济的可能性就越高,自身合法权益也得到保障。如果未能及时参加诉讼,案件已经审理完成并已有生效文书,到达执行阶段,案外人可以使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而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案外人申请再审,由于针对的是原裁判,对原诉讼的影响较大,所以对这两个制度的的适用应该更为慎重。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民事
43、案件错综复杂、曲折离奇,民事诉讼法也跟随社会的步伐不断发展,即使仍有不足但依旧在努力。尽管没有一项可以一次性解决各个阶段、各个时间段的案外人权利救济制度 ,但只要把以上四种制度结合运用,就可以把案外人权利救济的全过程覆盖,这样就可以为我国以后的司法实践中,妥善地处理每个案外人权益纠纷,让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伤害,维护我国法律和社会的秩序,实现法治社会和和谐社会的美好要求。 参考文献1苗冠军.我国案外第三人权利救济制度研究D.河北大学,2014.2胡伟楠,曹钧凯.民事诉讼案外人权益保护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5.3陈凤贵, 李木楠.对新民事诉讼法案外人救济制度的思考J.沈阳师范大学社会科学
44、学报,2013.4秦昊. 我国民事诉讼案外人救济程序相互关系研究D.华北电力大学,2015.5孟宇. 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研究D.南京财经大学,2017.6夏丹. 论我国民事执行案外人的权利救济D.吉林大学,2014.7刘敏. 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研究D.华中科技大学,2018.8牛丹彤. 民事案外人权利救济制度研究D.黑龙江大学,2018.9阚道祥.案外人救济机制竞合问题研究J.太原大学学报,2013.10余欢欢.我国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10.11胡艳.我国民事诉讼中案外人权利的救济J.西北政法大学,2019.12张敏.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完善J.法制博览,2018(05
45、):75-76.13牛怡霖.我国民事诉讼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之制度缺陷J.法制与社会,2007(06):52613 谢 辞本文是我在导师亲切关怀和悉心教导与指点下,历经数个月完成的。李振华导师贴心地为学生准备众多相关的文献和材料,减轻了我在网上搜集资料的负担,为我提供了莫大的帮助。在毕业论文撰写期间,从论文选题到开题报告、写作提纲、结构的布局等等,李老师都为我们提供很多宝贵的意见,每个问题都经过严格的把关,对此,我要向他致以衷心的感谢!同时,我要感谢我的家人和朋友对我的支持和鼓励,正是有他们的鼓励,我的论文写作才会如此地顺利,让我觉得所做的一切变得有意义,正是有他们,我也会不断地追求进步。此外,我还想感谢我所参考与引用过的文献的作者,是他们渊博卓越的知识给予我思路与灵感,他们的研究成果使我对“案外人权利救济研究”这一问题得到了解,并有了想要研究的兴趣,我真心希望自己可以通过努力而终有一日可以达到他们的学术水平。由于我知识与水平有限,本文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恳请老师与同学们提出意见与指正以完善本文,感谢!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