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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类号 编号烟 台 大 学毕 业 论 文浅析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院 系: 法学院 专 业:法学 (中外合作)班 级: 173-2 学生姓名: 学 号: 201751503205 指导老师:陆寰(讲师 ) 2021年5月10日烟台大学法学院 摘 要:目前我国已经进入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受到侵害的案件频繁发生。基于该现状,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障更加急迫和艰难。国际社会普遍开始关注个人信息安全问题,然而我国个人信息刑法保护仍存在一定的迟延性。在详细搜集和查阅个人信息保护为主题的论文以及著作,考察了我国自从进入大数据时代之后,刑法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状况,并且总结司法实践中刑法关于个人信息保
2、护存在的一些不足之处,目前我国针对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保障制度还存在完善空间,至于侵犯个人信息罪在立法当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目前刑法当中针对该罪名所规定的行为方式还比较片面,该类犯罪的罪名体系还尚未成熟。基于上述问题,针对个人信息刑法保护问题,本文提出了相关建议,例如构建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将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提上日程,并且对该类犯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并且,补充该项罪名的行为方式,通过立法的手段确定何谓情节严重。另外本文的研究还借鉴了国外一些国家多形成的经验,期望本文的研究能够进一步完善我国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刑法体系。关键词:大数据时代 个人信息 刑法保护烟台大学毕业论文目 录引言1一、大数据时
3、代加强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必要性1(一)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面临的挑战1(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2(三)完善整个法律体系、发挥法律保障整体合力的需要3二、刑法关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评析3(一)立法模式单一3(二)法律保障体系不健全4(三)侵犯个人信息罪构成要件的缺陷5(四)侵犯个人信息的罪名不健全5三、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完善建议6(一)健全个人信息法律保障体系6(二)明晰侵犯个人信息犯罪的构成要件7(三)健全侵犯个人信息的罪名8引 言大数据时代,互联网技术领域产生了大量的数据。在网络环境下产生的有关个人的信息主要有用户在网络上各种活动行为的记录、电子邮件、
4、账户信息和与之对应的密码、统一资源定位器等信息 崔斌:我国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的立法探讨,长春:吉林大学,2010.。一般来说,可以通过合理的利用个人信息判断用户一些简单的消费习惯,来促进大数据时代下经济社会的发展。但是,一些商家和企业往往把个人信息分析的非常彻底,不仅会侵害用户的隐私权,还带来了一些潜在的风险。由于个人信息具有“识别性”,一些数据所有者非法泄露个人信息资料,对个人信息的健康发展会构成威胁,从而导致大数据背景下对个人信息商业价值的探索达到历史的新层次。互联网高速信息化时代下,大数据在互联网空间中很容易受到各种形式的攻击,目前大量的新型技术犯罪手段出现,许多不法分子通过不法手段获知了
5、公民个人信息,之后利用此类信息进行诈骗,威胁到了公民的人身以及财产的安全,对于社会秩序也产生了重大冲击。构筑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防线,不仅关于到公民隐私的维护问题,还关系到国家安全、国家经济发展的问题。一、大数据时代加强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必要性不同于传统社会,“大数据”时代出现的一些法律问题是以往社会所不存在的。信息网络技术的进步推动着时代的进步和发展,同时也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分析及交易都带来了前所未有的重大变革。目前用刑法保障个人信息安全的呼声越来越高,这就体现了我国法治的进步和发展,也体现出立法者十分重视公民权利,维护公民的信息安全,不仅有助于构建良好的社会秩序,还有助于提升国家安全。因此,
6、刑法针对信息安全问题的保护有待加强,相关部门应当以刑法为根据,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工作,规范和约束各类侵犯信息安全的网络行为,避免网络信息安全问题的泛滥。国家下大气力治理侵犯个人信息这一严重的社会问题,加强刑法对个人信息泄露的立法规制,打击侵犯个人信息犯罪,是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和促进我国法治社会和谐发展的客观需要。(一)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面临的挑战大数据时代,我们无论在生活中还是在工作中都会利用各种信息。现今网络技术还在不断进步,能够为我们所用的信息类型日益丰富,这也意味着更多的个人信息需要得到法律保护。如今我国的生物识别技术有了较快的发展,因此产生了和公民身份息息相关的各种信息,例
7、如指纹、声音以及面容信息等都需要得到法律保护。另外,目前和个人财产具有密切关联的信息也不断增多,目前电子支付已经渗透到我国公民的生活当中,大多数公民如今都会利用支付宝、微信钱包等工具进行支付,这些工具便利了我们的生活,也使得财产类信息的内容日益丰富。在大数据背景之下,更是产生了大量和个人运动轨迹相关联的信息,例如位置信息以及手机定位就是最典型的。以这些信息作为基础,不法分子就可以对公民进行定位,我们身处何种都不再是秘密。 皮勇,王肃之.智慧社会环境下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8:13.在利用互联网技术处理各项事务的过程中,互联网因其开发性的特点,非常容易受到病毒、黑客的入侵
8、,导致个人信息被窃取、篡改。在重要信息被泄露的情况下,如个人身份信息、行踪轨迹、爱好偏好等被收集、挖掘,都会给人们的日常生活造成严重的困扰,而且会对公民的隐私和人身、财产安全产生威胁。例如,电信诈骗案件当中,被害人通常不具备较强的防范思维,行为人就会利用被害人这一弱点,虚构自身的身份信息,并且改变自己的电话号码,通过诸如异地取款的方式来诱导不了解信息安全的人民群众进入预设的圈套,给民众带来严重的财产损失。统计数据表明,直至2012年底,我国的网民数量已经突破6亿人次,跟世界平均水平相比较而言,我国的互联网普及率明显偏高,较平均水平已经超过了10%。 谢湖伟、刘旺喜:数字盘点2012中国互联网,
9、载新兴传媒2013年第1期.网络的高效利用和普及,进一步扩大了信息的传播范围。同时随着科技的发展,对个人信息进行侵害的手法越来越表现出多元化的特征,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有多种表现形式,例如非法获得他人信息,非法提供他人信息,无论是哪种表现形式,由于科技在发展,都会变得越来越复杂。利用是所有行方式当中的关键之所在。非法利用是前提,失去该前提,非法获取以及非法提供的行为将会失去基础。 赵秉志: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问题研究J.华东政法大学报,2014(1):124.进入大数据时代之后,这类犯罪更多的建立在计算机网络之上,数据堡垒的打通,进一步加剧了个人信息被滥用以及泄露等问题。大量的信息犯罪都是无形的
10、,需要以数据以及程序为路径来实现,信息犯罪可以突破时空的限制,并且即使犯罪行为已经实施完成,也几乎不会破坏信息载体,甚至部分信息犯罪没有留下痕迹。这也增加了信息犯罪被发现的难度。随着科技的发展,类似于优盘和硬盘的存储设备出现在我们的生活中,通过这些设备,数据可以被存储起来,并且加以利用,由于存储的成本较低,数据收集者搜集起来是十分便利的。用户在网上浏览的记录不知不觉就会被记录下来,多数情况下,对用户信息进行合理合法的利用是必不可少的。但问题的关键在于我们的搜索和浏览记录通常情况下和个人信息之间具有很强的关联性,经过科学分析和深入挖掘之后可以得出精确的信息,一旦个人信息被他人利用互联网进行泄露,
11、而泄露的信息被记录在存储设备上,相当于保存在了一个信息主体无法掌握和控制的地方,那么信息被再次传播的风险也会大大的增加。而犯罪分子在获取这些被泄露的个人信息后,会把对他们有价值的信息挑选出来,利用这些有用的信息来进一步实施犯罪行为。(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犯罪的一项最典型也是最基本的特性就是社会危害性,如果不满足这项特征,刑法不会将某种行为定性为犯罪。不同于其他部门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必须要达到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才能追究刑事责任。刑罚作为最严厉的制裁手段,其运用的主要目的是用来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们的合法权益。侵害个人信息这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2、:第一,个人信息权是基本人权的关键部分所在,倘若行为人侵害了受害人的个人信息权益,就等同于侵害其基本人权。第二,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在实务当中常常系他种犯罪的上游犯罪,例如敲诈勒索等罪名,下游犯罪都是侵害个人信息的犯罪;第三,信息的泄露、散布、传播可能会导致被害人精神出现障碍、自杀等严重后果。在大数据的社会环境之下,个人信息的收集和利用往往是以群体为对象,集中地进行,所以往往最后都变成了大规模地群体性时间。当今社会侵犯个人信息的数量动辄就是几万、几百万甚至上亿条。 庄晓晶,林洁,白磊.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区域性实证分析J.人民检查,2011(9):69.区别于传统的一对一的侵权方式,大数据背景下其
13、侵犯地用户主体的人数往往是不确定的,该侵权行为的发生,会对整个社会产生不良的影响和后果。倘若个人信息确实被不法分子肆意侵害,并且造成严重后果,此时产生社会危害过大,继续用行政法以及民法进行约束显然已经不合理了。该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强,因此必须适用刑法,来对类似行为进行规制,并做出相应的规制予以惩戒。(三)完善整个法律体系、发挥法律保障整体合力的需要在我国,主要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保护的部门法还是民法以及行政法。当中,该保护也会在我国的其他部门法当中或多或少体现。举例说明,在我国颁布的传染病防治法当中载明,倘若行为人实施泄露病人隐私的行为,将会受到行政处罚。刑法具有保障作用,为其他部门法的实施提
14、供坚强后盾。刑法是最严厉的一种部门法,因此许多人认为该部法律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保障。公民信息指的是能够完成和公民间定位联系的信息。倘若公民的个人信息发生泄漏,其正常的生活会受影响,不仅如此,财产权以及人身权也会面临被侵害的风险。一方面要牢固把握谦抑性的原则,另一方面也不能吝惜刑法对于个人信息的保障作用,这也是刑法重要价值的体现。刑法当中禁止为的行为在其他部门法当中必然也是禁止为的。因此行为人倘若受到刑法制裁,在此之前其必定也是违反了前置法律。如果从这一角度看到,我们可以认为是其他部门法先对法益进行保护,之后由刑法进行二次保护。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是我国法律所明确规定,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
15、相关法律规定在其他部门法当中均有体现,刑法当中如果不明确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问题,针对部分已经超越了前置部门法管辖范围的行为,此时刑法若还不设置兜底条款进行规制,就会暴露出我国刑法当中的不足,对于公民个人信息问题而言,也无法构建有效的保障机制。通过严厉的刑法来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保护,既是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所需,同时也是和立法进程协调所导致的结果。二、刑法关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评析(一)立法模式单一纵观全球国内外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结构,主要有三种:第一种以制定专门的保护法为主要特征,这是全球大部分国家采用的立法模式。有些国家甚至对专门保护法和民法进行衔接使其法律体系更加完善;第二种选择将其行为
16、放入刑法规制的范围内,一般是纳入个人信息隐私权部分,违反者将承担刑事责任;第三种通过制定不同的部门法来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不局限于专门性的保护法律,而是建立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对个人信息采取双重保护。我国所选择的立法模式并不同于一般国家,时至今日我国也没有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定,散见于个法律文件当中。刑法典中对主要的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方式进行列举,但这并不能适应大数据背景下侵犯个人信息的多样化形式。传统的立法模式和现行立法的缺失,使得刑法难以在保障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方面发挥作用。采用顺应时代发展的多样化立法模式,方可真正实现对于公民信息安全的保障。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当中,很
17、多内容都关系到个人信息保护,关于该内容的行政法突破70部,而地方性法规也突破了200部。但是从总体上看,呈现分散立法状态,各部门法律之间也往往存储在交叉或者空白的区域。这些立法虽然涉及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但未对个人信息保护作专门规范,不利于司法机关依据确定的法律裁判案件。个人信息遭受侵害后权利人维权的难度以及成本较高,都会降低人们维权的积极性。因此相关部门需要根据形势的发展,跟进立法规划,加快速度颁布出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更大程度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二)法律保障体系不健全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健全有关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保障机制。保护个人信息通常情况下通过保障隐私权、人格权等权利的方式实现,几乎
18、不存在直接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规定。目前我国不少法律文件当中载明了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的内容,但是这些法律规范之间相对分散,没有一定的关联性,形成不了完整的法律链和体系结构。同时,当前关于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制度是分散在各个法律、条例中的,没有完整且全面的配套细则与刑法当中侵害个人信息的相关犯罪相适应,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的法条在内容上可能会互相交错,可能会产生对违法行为的错误判断,进而导致受害人无法根据相应的方式得到救济。除此之外,我国目前并没有颁布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来对信息权展开保障。因此可以说针对个人信息保障的领域,前置法律保障处于缺位的状态。倘若没有前置法律的固定,直接适用刑法规制侵害个人信息
19、的行为,那么个人信息保护的效果将无法达到最佳。我国已经多次倡导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立法部门也确实做了各种努力,但是构建该法是一项系统性工程,无法在短期之内完成。刑法应当发挥其保障的作用,目前实践当中个人信息收到侵害的情况屡屡发生,因此应当在刑法当中对于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行为展开明确规定,实现立法进程的协调性。实际上,刑法想要从最大限度发挥保障公民个人信息权益的功能,建立完善的公民个人信息保障体系是必不可少的。前置法律空缺,仅仅依靠刑法发挥最后的保障功能从而实现对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是与实际相违背的,建立全方位的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体系才是有效保护个人信息的举措。在目前来看,我国法律对大数
20、据背景下的个人信息的保护不能应对现实生活的要求,法律中规定的关于大数据背景下个人信息安全的条款并没有起到相应的保护效果。公民个人信息和网络数据的保护在分则的规定中实际上都面临着新的解释和适用问题。通过刑罚有限度地前置化同时也体现了刑法预防犯罪地目的,合理地实现刑法社会保障的功能。在大数据背景下,电子信息网络技术日新月异,大数据的技术有其独有的特点,所以需要制定专门的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既保护大数据背景下每个用户的个人信息安全,又能够促进我国大数据产业积极成长。所以在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过程中能,应当根据目前我国个人信息制度保护现状与信息经济利用真实情形进行评析,只有仔细的研究我国大数据背景下个人
21、信息安全的保护情况后,才能够制定出全方位的保护网络信息主体个人信息安全和促进大数据健康发展的规则。(三)侵犯个人信息罪构成要件的缺陷如今,虽然已经步入了信息时代,但是刑法对于侵犯个人信息的条文规定还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其规定的行为方式没有随着网络的发达而得到及时的扩展,刑法典只将出售和非法获取的行为方式纳入到侵犯个人信息罪这一个罪名,这两种行为方式都是针对非法传播个人信息方面,有很大的局限性。在信息迅猛发展的时代条件下,信息所有者很容易将掌握的信息泄露出去,法律没有对掌握个人信息的主体如何合理利用信息进行规制。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无论是经几手买入,最终的信息持有者所采取的非法利用行为,将辨别其手
22、段和性质作为入罪处理。刑法修正案(九)当中列举了一系列非法获取信息的手段,例如出售、提供亦或是窃取等手段,立法当中采用概括性表述,使得实践当中的认定发生了困境。 张妍.论我国个人信息刑法保护之不足与完善D.长春:吉林大学,2017。在这里所指的“侵犯”涵盖了大量的行为方式,我国刑法针对概括性罪名展开修改,之后将其合并至253条的法条规定当中,但是立法规定当中没有相应的行为方式,这就会导致无法进行定罪。如此看来,我国刑法并没有将非法使用个人信息一概进行定罪。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公民法治意识的提高,针对立法上的漏洞应该通过后续立法工作进行弥补。刑法条文虽然规定要求“情节严重”才能构成犯罪,但并
23、没有对“情节严重”规定详细的标准,致使在具体案件发生时无法进行合理的运用。对情节严重的判断标准因人而异,理论界和实践界均给出了不同的理解。不同的阐述会带来司法适用上的混乱,倘若刑法条文当中对于判断的条件以及标准进行进一步明晰,将会给审判工作带来极大便利。刑法作为法律保护最后的屏障,其制止的是严重的违法行为。虽然大数据背景下侵害个人信息的案件日益增多,但不是所有的行为都需要通过刑法来加以规范,否则司法资源会被浪费,不符合刑法的谦抑性。因此根据“情节严重”的标准来加以限制本罪的相关情形,国家相关部门应出台相应的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明确划分出具体的认定标准,使该条款得到合理统一地适用。(四)侵犯个人
24、信息的罪名不健全大数据技术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使得互联网经济获得发展机遇,带来了一些列好处,但是弊端是其使得侵权行为日益多元化。目前刑法体系当中,关于个人信息类型的罪名还十分有限,但是现实情况是在互联网环境当中,侵害个人信息的案件频频发生,现行刑法的罪名应对起来已经比较吃力,我国目前的司法解释当中也没有针对该类行为进行进一步解释。目前实践当中存在着大量非法使用信息的行为,不属于刑法当中载明的行为当时。举例说明,如今互联网当中出现了一种新型侵权形式,就是通过云计算以及大数据的技术,将公民的个人信息进行篡改,行为人通过该种操作获取利益,此为实践当中一种较为新颖的侵害信息权手段。尽管刑法当中的非
25、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无论是从处罚方式的层面来说,还是法定刑的层面来说,都和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无异,但仍可以明确区分两者,而刑法修正案(九)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的基础上将两罪合并之后,其所包含的还是之前的两种行为方式,除了简化罪名之外,并没有实质性的变化。事实上还存在着一些侵害个人信息的常见手段,例如毁坏或者手机信息之后实施了非法使用的行为,并没有被法律所规制,法律规制形成了一定的空白。三、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完善建议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刑法需要联合其他法律部门来保护自然人所拥有的个人信息权。笔者认为可以区分侵权的层次,以及导致的危害结果的严重性,来对侵害个人信息
26、的行为进行规制,使刑法规定和其他部门法当中关于该问题的规定能够达成协调一致,构建刑法以及他类部门法的协调合作机制,构成完备的法律保护模式,保障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利益。为了加强大数据背景下公民个人的信息保护,建立个人信息的法律保障体系,丰富司法救济方式,细化行政处罚标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罚,加强司法与行政方面的合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以“情节严重”为前提入罪,明确认定“情节严重”的标准。(一)健全个人信息法律保障体系个人信息的保护不仅关系到公民的切身利益,也对社会安全发挥着重要影响。我国刑法内容的不断完善,也需要可靠的前置法律作为基础进行支撑。就立法以及司法的现行状况而言,
27、进入大数据时代之后,完善刑法对于个人信息犯罪的规制的呼声越来越高,关键的原因还是实践中个人信息被非法利用的现象日益严峻。公民的个人信息不断遭到泄露,会直接侵犯用户权益。不仅会损害公民自身的合法权益,还会对社会秩序造成一定的。针对这种情况,有必要提高对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保障力度。刑法中缺少对个人信息加之研究分析程度的规定,立法者应该对于分析和研究个人信息的层次和程度做出指导性的规定。 崔烁:大数据背景下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哈尔滨商业大学,2020。看似没有关联性的一些数字,比如身份信息和生日信息等信息资料,犯罪主体在经过深层次的分析之后,往往能够依据这些相关的信息来实施犯罪行为。对个人信息的过度
28、分析会导致用户个人的隐私被暴露以及侵害行为的发生,刑法应该对此进行规范和限制,规定对个人信息的分析仅限于对用户消费爱好等其他细微方面的判断,不可以对用户个人信息进行过度分析和研究,更不能非法掌握用户个人的账号密码、生活轨迹和社交行为等会干扰到用户正常生活的内容。此外,我国目前法律体系当中虽然不乏关于信息安全保障的条款,但是条款十分分散。不同的部门之间没有做好立法的衔接以及协调作用,将会给后续工作的开展造成阻滞。因此笔者认为我国颁布个人信息保护法是势在必行的,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对个人信息的系统性保障,还应当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的前置法律规定,构建全面的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在专门性立法当中尤其注意载明
29、刑法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一系列规定,是大数据环境下的必然趋势。之前发布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充分体现了立法机构对保护公民信息安全的关注和重视。我国应该学习借鉴国外的先进立法手段和经验,有效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来改善立法扩散化以及不能得到有效实施的现象。建立全方位的个人信息法律保障的制度体系,建立各个工作部门的协调合作机制,必要时通过犯罪制裁等工作保障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权益。这对于确定个人信息享有的基本权利和个人信息受到侵害时可以采取的救济途径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同时,应当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尽快建立健全相应的配套措施来全面、有力地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进行保障。制定一部专门保护公民个人
30、信息合法权益的法律,不仅可以提高数据信息资料的使用效率,也能够提高国家信息化程度,完善成熟的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则,为我国法律走向世界奠定基础,保障信息在自由充分流通的过程中健康的发展。(二)明晰侵犯个人信息罪的构成要件刑法当中其中一项罪名为非法提供个人信息罪,根据该法的规定可知,非法提供的行为涵盖了非法出售行为。在对侵害个人信息类新闻给进行规制时,行为方式绝不仅仅是非法提供。虽然解释第四条已经对该罪的行为方式作出了补充 解释第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
31、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在笔者看来仍然可以在立法当中新增行为类型,另外还应当出台兜底条款,规定可能的行为方式。 杨圣楠:论我国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D.合肥:安徽财经大学,2017。刑法修正案(九)当中将原本的两项罪名合并为一项罪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就是这样诞生的,但是仅仅是罪名新增了,行为方式却没与发生变化,这和信息时代未来的发展趋势不相适应。该项罪名显然属于概括性罪名,如果没有兜底条款进行扩充解释新出现的行为方式,会不方便随时进行修改。因此,提议按照行为方式的不同将本罪罗列出各个具体的罪名。除此之外,为了应对大数据背景下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情形的差异性,应当按照行为方式存在的差异,对目前
32、的罪名进行细分,也可以借鉴域外立法当中的相关规定,将此类罪名和其他罪名之间建立联系,构成罪名群。最后还应当在现行刑法253条当中设置兜底条款,举例说明,可以进行下述规定,存在他种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参照上述罪名定罪处罚”等类似的条款。由于我国目前司法实践经验不足,关于“情节严重”的司法解释无法在短时间内出台,所以该条款在适用的过程中存在一定的缺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具有灵活性,我们需要依据具体的标准来指导实践,但有时候拘泥于标准也会过于死板,受害程度仅仅依靠数据量来进行区分的话会导致一定的局限性。 除了要具备衡量认定的标准,还要参照普通大众的标准。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信息所有者可能
33、会利用信息实现一定的目的从而危害公民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当侵害个人信息的行为达到影响国家和社会稳定的危害程度,应该视为情节严重。第二,要看对个人造成的后果和影响,具体应该从信息的隐私程度以及对个人造成的后果来看,如果危害行为导致了被害人自杀身亡或其他严重情况的出现,也应该视为情节严重。第三,具体的标准需要根据数量和金额进行认定。根据个人信息被泄露或交易的次数,获利的利润数额,行为的恶劣程度如何等,来具体判断情节是否严重。值得说明的是,如果严格限制情节严重的标准,也不利于保障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在判断情节严重的情形时,我们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进行分析,结合社会出现新的犯罪形式,综合分析进行判断,来权衡
34、是否为犯罪情节严重。(三)健全侵犯个人信息的罪名1.增加非法使用个人信息罪伴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窃取、出卖个人信息的行为不断增加,然而这些行为对于信息所有权人而言,并未造成严重损失,真正导致信息所有权人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的原因事实上还是在于有不法分子利用了此类信息,例如通过盗取他人的银行卡号和密码进而非法盗取他人存款,以及犯罪嫌疑人为了打击利用他人的个人信息实施违法犯罪的活动等。在大数据背景下获取个人信息后进行的诈骗、威胁等非法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日益增多,但是现实生活中公民很少对此进行维权。加上维权的成功率极低,比如用户在交易过程中无意留下的个人信息,倘若被不法分子所取得,用于实施诈骗行为亦或是
35、其他不法行为,侵害公民的人身、财产权益,受害者维权的难度较大,因此需要将非法使用个人信息行为入罪。2.增加过失泄露个人信息罪导致信息出现泄露也有网络服务提供商没有对个人信息尽到相应的管理和安全保障义务这个原因。刑法修正案(九)当中增加相关规定,此后网络服务提供者也需要承担刑法层面的法律后果,但是根据该法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刑事责任的必然前提是其没有按照规定承担网络安全义务,另外,还必须在监管部门介入,其仍然不纠正自身行为的情况下才会被追究相关责任。此条款的规定过于流于形式,致使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从真正意义上重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另外在司法实践当中,网络服务提供者真正承担刑事责任的案例十分
36、稀少。倘若网络服务提供商没有对网站的漏洞及时进行管理,致使用户的个人信息不断遭到泄露和侵犯,个人信息一旦被窃取,其后果是难以预料的。所以我们应当加重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网络服务提供商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关系到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只有对信息安全高度重视才能保障网络运行的安全。因此建议将违法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以“过失泄露个人信息罪”定罪量刑,从根源上减少侵害个人信息的行为发生。结 语针对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刑法还有很大的完善空间,这也使个人信息类犯罪的研讨和探索提供了无限发展和进步的空间。个人信息的商业利用价值因为大数据而变得越来越明显,在全球化的模式和互联网技术的普及的背景下,对个人信息的开发和利
37、用成为了一种不可比变得趋势。在大数据背景下,个人信息安全事件的发生频率表明了个人信息刑法保护不健全。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面临着各种需要改善的问题,侵犯个人信息罪的犯罪行为方式、情节严重等构成要件的缺陷,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体系不健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缺位,刑法的立法模式单一以及没有形成完整的罪名群等问题。目前我国进入了大数据时代,法律对于个人信息的保障力度有待加强,应当进一步强化刑法对其的保护体系,确定刑法当中该类罪名的构成要件,逐步完善刑法对于此类行为的保护体系,形成完整的罪名群,推动大数据背景下个人信息的健康发展。法律保护不仅需要个人信息的安全,而且也要促进个人信息资源的 开发利用,这两者需要达
38、到一个平衡的状态,应该加强各方主体的合作,争取实现互利共赢的局面。在大数据时代的背景下,应该不断完善和研究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引导公民对个人信息安全进行关注,健全个人信息的损害赔偿制度,确立相关理发店的细则规定,这也是我国侵犯个人信息立法急需完善的方面,有待今后的继续研究来弥补。参考文献1陈兴良:刑法哲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2周光权:刑法各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3马克昌: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4齐爱民: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法国际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5崔聪聪,巩珊珊,李仪:个人信息保护法研究,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 6张
39、明楷:论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现代法学2017年第3期.7赵秉志: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问题研究,法学论坛2014年第1期.8王利明:论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现代法学2013年第35期.9李晓升: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安全的刑法立法与完善,中国市场2018年第16期.10黄海燕:浅析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决策探索(下半月)2017年第14期.11黄祖帅:中国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研究,首都师范大学报2015年第6期.12李颖:,网络购物用户个人信息刑事保护的若干思考兼评相关规定,公安学刊(浙江警察学院学报)2017年第2期.13李霞: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研究,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7年第2期
40、.14袁莹:基于刑法的网络数据安全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策略分析,环球市场信息导报2017年第45期.15马象梅,苏妮: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安全问题探析,农村经济与科技2018年第29期.16王守安:互联网领域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问题研究,人民检察2017年第2期.17李霞:大数据时代信息安全的刑法保护研究,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17年第3期.18于志刚,李源粒:大数据时代数据犯罪的制裁思路,中国社会科学2014年第10期.19田诗媛: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刑法边界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为例,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7年第2期.20张弘:大数据背景下个人信息保护研究,兰州大学2018年硕士学位论文.21
41、马拓: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立法保护初探,湘潭大学2017年硕士学位论文.22周里: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问题研究,吉林大学2016年硕士学位论文.23沈业亮:大数据背景下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安徽财经大学2016年硕士学位论文.24童拿云:大数据时代的个人隐私保护,上海师范大学2015年硕士学位论文.25胡瑞:大数据时代下我国个人信息法律保护问题研究,西南交通大学2015年硕士学位论文.烟台大学毕业论文评审表(指导教师用)题 目学生姓名学号专业法学指导教师姓 名职称所学专业1论文选题(10分)5研究能力(10分)2文献梳理与综述(20分)6文字表达能力(10分)3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的掌握(20分)7写作规范(10分)4创新性(10分)8态度和投入(10分)总分:是否可以通过诚实性审查:是否同意参加论文答辩:评语:指导教师(签字): 年 月 日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