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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共享经济与政府角色的初步研究摘 要:共享经济应互联网而生,给全社会带来了经济、环境、创新创业等方面的显著益处,越来越多的人正通过共享平台实现商品和服务的交易。一种全新的商业模式正在形成。随着共享经济的发展,传统的法律边界逐渐被突破,随之而来的是监管的灰色地带与不确定性。与此同时,共享经济所具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责任分配不足、劳动监管和安全存在漏洞、信息反馈和信任机制不健全、对市场竞争行为外部性认识不足等缺陷,倒逼政府治理创新。构建多方参与的协同治理模式,既是共享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其必然结果。应该充分调动政府、行业、企业、用户的积极性,共同参与到共享经济的治理中来,以规范和推进共享经
2、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关键词】 共享经济 监管模式 协同治理引言共享经济,也成为分享经济、协同消费,是一个建立在人与物质资料共享基础上的社会经济生态系统,是在互联网上兴起的一种全新的商业模式。一方面,共享经济浪潮正席卷全球,平台企业持续增加,共享领域不断拓展,市场规模高速增长,涌现出一批“独角兽”企业,行业竞争愈发激烈,竞争格局快速变化;另一方面,用户体验参差不齐、参与各方信任问题、消费者权益保障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层出不穷,市场竞争环境亟待净化,政策监管亟需填补空白。同时,共享经济作为互联网经济的一种,其具有的虚拟性、全球性、高效性的特点和利用网络数据传输进行交易的运营模式,决定了监管机构对其的
3、监管必然面临新难题。作为新兴的经济模式,共享经济涉及法律关系复杂,而现有法律规定和行政管理体制明显滞后于共享经济实践发展,甚至在事前的行政许可、事中的数据共享和事后的地域管辖等治理的关键领域有明显“排异反应”。在与现行法律规定相悖或者法律缺位的情形下,如何确定共享经济的合法性?如何界定平台企业、供应方、需求方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政府治理的力度和方式如何调整?消费者权益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利由谁实现?这些都成为摆在我们面前亟待解决的问题。1共享经济治理现状1.1国内共享经济治理现状在我国“共享经济”已得到明确的政策支持。我国2015年11月公布的“十三五规划建议”中明确提出“发展分享经济”。国务
4、院发布的关于加快构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的指导意见和关于积极发挥新消费引领作用加快培育形成新供给新动力的指导意见中,也提及要推动“分享经济”的发展。在行业层面,主管部门也开始探索共享经济的治理机制。例如针对“专车”治理法律缺位问题,2015年10月,交通运输部公布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将专车定位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明确专车行业的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和市场准入条件等事项。但是,政府对共享经济宏观层面的支持仍存在着落地难的问题。以专车为例,多地出现了行政执法部门以没有运营资格为由,直接对“专车”司机进行处罚的情形;还有一些地方因为政府放手不管,甚至出现出租车从业者
5、围堵专车的群体性事件。当然,地方在专车治理上也进行了有益尝试。如“上海模式”创新了“政府管平台,平台管车辆”的路径,引入打车平台参与治理,在强化平台社会责任和政府对平台监督的同时,赋予平台更多自主权,这在国际上尚属首次。此外,北京、武汉等地政府采取“约谈”的方式,与打车平台协商解决问题,也是多方参与和合理行政的积极体现。 1.2国外共享经济治理现状国际社会对于共享经济的治理同样处于探索阶段。从总体上来看,大部分国家对共享经济采取支持的态度,比如欧洲议会工业、研发和能源委员会与内部市场和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就联合发布了对数字市场新战略的立场文件,明确提出支持共享经济发展,敦促成员国消除人为障碍和相关
6、法律法规障碍。不过从具体做法来看,各国前进的步伐却快慢不一。英国释放了大量鼓励政策推动共享经济发展,比如积极推动如何去除短期租赁的法律障碍,鼓励人们开放更多房屋短租,甚至于出台规定:当租金每年不超过4250英镑时,政府会给予免税待遇,同时督促保险商们为共享经济设计更多的保障服务。在宽松的监管环境下,目前英国共享经济的发展程度超过法国、西班牙和德国三国的总和,在欧洲处于领先地位。在澳大利亚,国家字典中心将“共享经济”选定为2015年国家年度热词。悉尼市政府采用政府主导、企业运营的模式,2015年为600多辆共享汽车设立了400多个专属停车位,既给消费者带来了停车便利,又降低了停车费用。悉尼市政府
7、还计划在2016年将参与汽车共享计划家庭的比例由目前的6.4%提高到10%。在美国,各州政府对共享经济的“情感”相当多元化。2015年,美国全国城市联盟对30个美国大型城市对于共享经济的情感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其中的9个城市持完全积极的情感、21个城市存在混合的情感,在这30个城市中,有一半城市已经开始着手制定相应的政策和管制计划。韩国则一直在法律上明确认定,无政府认定的出租车和短期房屋共享为非法行为,有Airbnb公司授权房主因此被罚款。不过,韩国政府也表示,将于2016年开始着手法规方面的调整,调整的核心是放松管制。2.共享经济协同治理模式的构建在我国,长期以来政府监管的理念深入人心。虽
8、然治理与监管表面相似,其理念却大不相同。监管强调的更多的是政府单方面的管理,而互联网治理更多强调多元化的参与,不仅包括政府管理,也包括行业自律、企业参与、消费者意识提高等等诸多因素。不仅如此,与一味强调政府监管相比,治理的理念更加强调市场的力量,通过市场的充分竞争,可以实现监管的目的。如用户权益保护方面,共享经济行业竞争激烈,企业需要不断提高用户体验,保障消费者权益,抓住用户,才能在市场竞争中获得生存并争取有利地位。共享经济的全面发展既对政府治理创新产生了显著的“倒逼”效应,也为构建多方参与的协同治理模式提供了经验积累、技术与数据支撑。协同治理既是共享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其必然结果,政府、
9、行业、企业、用户在其中分别发挥重要且不可替代的作用。3.政府层面从政府层面来说,要树立创新的监管理念,提倡包容性治理的适度监管,扩大政策法律张力,制定以用户安全保障为底线的创新准入政策;同时要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公共数据开放,推进各类信用信息平台无缝对接,为经营者提供信用信息查询、企业网上身份认证等。首先,观念上,政府应转变依靠事前准入的思维,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以“专车”为例,在共享经济模式下,借助互联网技术,消费者在上车之前就知道司机是谁、历史交易情况、是否有违约历史,上车之后乘客手机与外界实时保持联系,下车之后很容易找到司机本人。在这种情况下,事前准入的意义明显弱化。相反,由于司机提
10、供服务的全过程都是可以被监控的,事中事后监管信息不对称的程度大大减轻。其次,手段上,政府应学会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实施监管。共享经济就是互联网大数据的产物,对共享经济的监管,也必须运用互联网大数据技术。共享经济调动大量个体从业人员的加入,政府不可能对其一一实施事前审查。但共享经济有一个特点,就是共享经济成为规模化经济是借助互联网技术,共享经济的几乎全部交易信息都在互联网上实时生成、实时推进、实时结算。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应当运用互联网大数据技术,对这些海量信息进行处理。如果政府相关技术手段足够强,不仅能够实时发现违规信息,甚至能够预测违法事件。再次,模式上,政府应学会与互联网企业合作监管。共享经济,
11、看上去是点对点十分分散的经济模式,但其是借助互联网技术发展的,而互联网技术本身就是集约化的。因此共享经济实际上总是依托一个或者少数几个互联网公司。这些互联网公司掌握着个体从业人员经营服务的大部分信息。在这种情况下,政府监管的明智选择是严格监管互联网公司,以此督促互联网公司监管庞大的个体从业人员。最后,法律法规上,第一,完善保险等法规政策。一是制定适用共享经济的法规条款,出台一些法律加强对网络平台和专业从事共享经济的中介公司的监管。二是可在民法、商法、合同法、保险法等与市场共享有关的法律条款中增加对共享经济有针对性的法规内容,以地方法规的形式切入现行市场法律体系,对共享对象的资质进行审查、对网络
12、点对点支付带来的征税问题和交易标的物的质量评价、共享经济中的交易行为进行规范,保护交易双方和政府的合法权益。此外,政府还应对具体的共享经济行业提出监管建议。第二,建立促进共享经济发展的财税政策体系。税务部门需要制定共享经济的纳税指导意见,并提供网上税务计算器,以帮助共享经济使用者计算他们应该缴纳的税额。对民办共享设施建设进行财政补贴。城市规划建设部门优先受理人民团体或社区推动的共享设施建设申请,对于社区或企业共建的文化性、娱乐性的全民共享 性基础设施项目,提供财政补贴。4结论通过对国内外共享经济监管现状的比较与分析,发现各国对共享经济是持开放态度的,但在如何平衡创新发展与规范市场竞争的关系上还
13、存在差别。总体而言,国家对共享经济的监管还比较少,基本仍沿用对传统经济的监管套路。这不仅和允许新生事物探索的监管态度有关,监管者对监管对象的认识需要经历一个时段;也和互联网行业带来的巨大生产力有关。 共享经济具有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责任分配不足、劳动监管和安全存在漏洞、信息反馈和信任机制不健全、对市场竞争行为外部性认识不足等缺陷,如果任由共享型企业野蛮生长,很可能危机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同时,共享经济又具有比传统经济更复杂的内外部监管关系,内外交织将产生更复杂的监管结构和监管后果。共享经济的全面发展既对政府治理创新产生了显著的“倒逼”效应,也为构建多方参与的协同治理模式提供了经验积累、技术与数据支
14、撑,协同治理既是共享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其必然结果。政府、行业、企业、用户在其中分别发挥了重要且不可替代的作用。参考文献1益言.共享经济发展简介J.金融会计.2015(12).2张衠.共享经济时代政府监管的困境与变革J.信息安全与通信保密.2016(01).3唐清利.“专车”类共享经济的规制路径J.中国法学.2015(04).4彭岳.共享经济的法律规制问题以互联网专车为例J.行政法学研究.2016(01).5张恒龙.改进分享经济时代政府与市场关系J.国家治理.2015(35).6信息社会50人论坛.从“网约车新政”透视转型期政府治理理念转变之必要性“专车新政与共享经济发展”研讨会纪实J.电子政务.2015(11).7胡凌.“分享经济”的法律规制J.文化纵横.201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