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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财经学院毕业论文(设计)危险驾驶罪认定及量刑问题研究摘 要改革开放40周年以来,我国的经济飞速发展,随着城乡一体化建设的加快,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购买私家车以方便出行,机动车逐渐成为日常工作、生活中的主要代步工具。但随之而来的交通安全问题也成为如今我国交通领域中毒瘤,时刻威胁着我们的人身和财产安全。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发布,其将我们身边的危险驾驶行为例如“醉驾”、“飚车”纳入了新设立的“危险驾驶罪”中进行规制,从此打击了危险驾驶的行为并使其有法可依。随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将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业务严重“双超”的或存在违法运输危险化学物品的行为纳入
2、刑法。尽管学术界和社会公众对危险驾驶行为入罪更多的是正面的评价,但实践上的渐渐深入使“认定较模糊”、“立法不合理”和“量刑不均衡”等问题频频出现。怎样解决危险驾驶罪在实践中暴露出来的问题,维护刑法打击犯罪以及保障人权的功能,成为目前司法实务亟待解决的问题。关键词:危险驾驶罪;定罪量刑;立法完善;机动车IOn the determination and sentencing of the crime of dangerous drivingAbstractThe 40th anniversary of reform and opening up, Chinas economy is develo
3、ping rapidly. With the acceleration of urban-rural integration, more and more people choose to buy private cars to facilitate travel, and motor vehicles have gradually become the main means of transportation in daily work and life. But the following traffic safety problem has become a cancer in the
4、field of transportation in our country, threatening our personal and property safety at all times. On February 25, 2011, the amendment to the criminal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8) was adopted, which incorporated the dangerous driving behaviors in our life, such as drunk driving and drag-
5、racing, into the newly added regulation of dangerous driving crime. Since then, the behaviors of dangerous driving have been cracked down and the laws have been observed. Subsequently, the criminal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9) was issued to the act of engaging in school bus business or p
6、assenger transport, seriously overloaded, speeding and illegal transport of dangerous chemicals was written into the criminal law. Although the academic circle and the public mostly give positive comments on the criminalization of dangerous driving behavior, with the deepening of judicial practice,
7、such problems as vague identification, unreasonable legislation and imbalanced sentencing have become increasingly prominent. How to solve the problems exposed in the judicial practice of the crime of dangerous driving, maintain the function of criminal law to fight crimes and protect human rights,
8、has become an urgent problem in judicial practice.Keywords:dangerous driving;punishment fits the crime ;legislative perfection;motor vehicleII目 录摘 要IAbstractII目 录I绪 论11 危险驾驶罪概述21.1 危险驾驶罪概念21.2 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21.2.1 客体要件21.2.2 客观方面要件21.2.3 主体要件31.2.4 主观方面要件31.3 危险驾驶罪的立法沿革32 危险驾驶罪的认定42.1 对于“道路上”的认定42.2 对于“
9、机动车”的认定42.3 对于“追逐竞驶”的认定42.4 对于“醉酒驾驶”的认定53 危险驾驶罪的量刑缺陷63.1 主刑单一63.2 量刑不均衡64 危险驾驶罪的完善及建议84.1 入罪标准明确化84.2 刑罚方式全面化84.3 量刑规定具体化8结 论9参考文献10致 谢1111绪 论机动车作为我们出行重要的交通工具,一方面帮助了人们的出行,但另一方面也造成了交通事故的频发。特别是危险驾驶行为近几年日益增多,使公众缺乏道路交通安全感。2011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的发布把“醉酒驾驶”和“追逐竞驶”增设为独立的罪名加入刑法,目的是让刑法加以保护,防止权益受到
10、不必要的侵害。但是近日校车业务和旅客运输超速、超载现象频频造成交通事故,此外,运输危险化学品而引发的交通事故,更具有不可估量的危害。2015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九)的发布,进一步增添了危险驾驶罪的行为方式。正是对本罪的两次修改,及时填补了法律对规制危险驾驶行为的空缺。虽然我国的危险驾驶罪在不断的完善,但是依然存在情节认定模糊不清、定罪量刑不均衡等问题。本文基于上述提到的问题,对危险驾驶罪的行为认定及量刑问题进行了研究,讨论了目前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难题并提出了一些与之相关的改善建议。1 危险驾驶罪概述1.1 危险驾驶罪概念想要深入剖析法律其中一个罪名
11、,首要工作都是要了解其基本概念。危险驾驶罪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具体内容如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1.2 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1.2.1 客体要件 危险驾驶罪被规定在刑法分则条文的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由此可知公共安全中的
12、一部分为其所侵害的客体。危险驾驶行为人若在道路上实施危险行为就会直接侵害交通运输安全并且扰乱公共交通秩序。因此,在地面道路上发生的危险驾驶行为才构成本罪,水上船舶与空中飞行器上的危险驾驶行为都不构成这里的危险驾驶罪,所以道路交通安全为该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1.2.2 客观方面要件笔者将本罪的客观方面其分为空间、工具、行为和结果四个部分研究。第一,危险驾驶罪的空间方面。危险驾驶行为如若不是在法律规定的道路上实施,那么危险发生时就没有通行的社会公众,也不会对人身安全造成威胁,一般不认为是犯罪。第二,危险驾驶罪的工具方面。行为人驾驶机动车是成立本罪的一个重要条件。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
13、机动车的定义为,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供人们乘坐或者用来运输物品以及进行相关工程建设的在道路行驶的轮式车辆。”第三,危险驾驶罪的行为方面。从上文的概念中我们得知,危险驾驶罪的行为类型分为四种,一是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所谓追逐竞驶,引用张明楷教授的观点是指,行为人以追逐竞驶的方式在道路上超速驾驶机动车,与此同时必然伴随着违反一定的交通管理法规以追赶相应车辆的行为,例如超车或超速并排行驶1。二是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在案件的审理中,生理性的醉酒才属于本罪包括的行为,因此病理性醉酒不属于本罪的范畴2。三是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双超”的。指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的车辆,在行驶过程中有严重超载、超速行
14、为,威胁到交通安全秩序。四是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在运输具有一定程度上十分危险的化学品时,如果违反我国法律规定,或行为人没有取得其运输执照,则构成本罪。第四,危险驾驶罪的结果方面。危险驾驶罪的构成必须具备情节条件,情节恶劣作为刑法中常见的犯罪情节,一般从所造成的危害性、犯罪嫌疑人的主观心理和其实施犯罪的方法来研究。刑法条文对追逐竞驶行为单独作出了规定,说明立法工作人员对此保持了较为谨慎的态度,一方面及时响应社会的广泛关注,另一方面为了避免放大处罚面,维持刑法的谦抑性3。1.2.3 主体要件一般主体作为本罪的犯罪主体,指的是年满十六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笔者将本罪主体简单分为两种,一是机
15、动车驾驶人。既包括正当方式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也涵盖没有驾驶证但却驾驶机动车的人。二是非机动车驾驶人。本文所说的“非机动车驾驶人”,通常指对驾驶人的行为进行指挥、教唆、帮助的或有管理义务的人放任其“双超”。虽然其没有驾驶机动车,但间接导致驾驶人实施了危险驾驶行为,二人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类似案件在现实生活中就常有发生,例如李某为幼儿园负责人,校车司机肖某因为个人私事将大量学生乘载在一车,李某不但没有加以劝阻,反而帮助肖某。肖某被交警查获后,李某也被法院判处危险驾驶罪4。案例中“助纣为虐”的李某与肖某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1.2.4 主观方面要件通常人在施行犯罪时的心理状态是相对来说
16、十分复杂的,我国刑法将其分为故意和过失这两种情况。以张明楷教授为代表的学者将危险驾驶罪归于故意犯罪,他们认为行为人实施危险驾驶时明知这样做会造成一定的危害,仍然放任危险的发生。冯军教授则认为本罪属于过失犯罪,对于醉酒驾驶行为人其主观意识模糊,控制自己行动的能力降低,主观上则认为是过失犯罪5。近几年,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被大多数人所支持。1.3 危险驾驶罪的立法沿革随着我国经济水平飞速提升,“汽车”时代已经来临,而我国的“酒文化”一直传承至今,小至亲朋聚会大到国际社交,都离不开酒的陪衬,生活中常见“不醉不归”的说法,但由酒引发的交通事故频频出现。尤其高晓松、郎永淳等影响力巨大的名人酒驾事件出现后
17、,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为了压制这种现象,全国各地公安部门都相继出台了整治办法,加大打击力度,但酒后驾车造成损害以及人身伤亡的悲剧仍不能遏制,造成社会公众的强烈不满。公安部于1955年8月6日,发布了我国第一部城市交通规则;2003年10月2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又分别修订于2007年与2011年。上述法律法规并未将危险的驾驶行为规定为犯罪,均只是从一般违法的角度对其进行一定的制约。我国刑法在2011年之前,还未曾有过关于规制危险驾驶行为的罪名。2011年2月25日刑法修正案(八)把危险驾驶罪规定为一种独立的罪名,响应了民众的呼声5。2015年8月29日人大常委会议通过的刑
18、法修正案(九),又一次加大了本罪的范围。2 危险驾驶罪的认定虽然危险驾驶罪已经有了进一步的完善和修改,但本罪的一些描述不够明确,日常的认定中也有相应的问题,笔者基于此做出相关论述。对于危险驾驶罪条文中的“道路上”、“机动车”、“追逐竞驶”及“醉酒驾驶”四点内容展开讨论。2.1 对于“道路上”的认定生活中,“道路上”的认定与是否成立危险驾驶罪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 条规定:“道路”,指的是公路、城市道路和即使在单位管辖范围内仍然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公共停车场、广场等可以通行公众的场所。危险驾驶行为大多数发生在公路、城市道路上,对该类道路都比较容易认定。但法律没有明确叙述对“虽在单
19、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这一道路类型该如何理解认定。笔者认为,本罪中的“道路”不局限于公共交通道路,其本质特征是允许公众和公共车辆通行,凡是供不特定的人、车等通行的路段都应包括在内。近年来随着农村公路建设,其道路网也越来越发达成熟。有的农村公路已达到一定的标准,可以通行公共车辆,应属于危险驾驶罪中的“道路”范畴。但相对来说比较偏僻的乡村小路,不能通行公共车辆,就不属于本罪中的“道路”。而居民小区、校园内或单位范围内的道路,但凡允许社会人员和公共车辆通行,那么实施危险驾驶行为即属于危险驾驶罪。可以看出,判断行为人在非公路、城市道路实施危险驾驶行为是否构成本罪,只要其允许不特定的人、
20、机动车通行,并威胁到不特定的人身、财产安全就有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2.2 对于“机动车”的认定驾驶机动车是认定本罪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对于机动车的范围有必要明确。由上文可知,我们常见的车辆都属于法律上的机动车。但对于时速高且沉重的电动自行车是否属于机动车范围,国家已经出台了统一的规定。2012年9月1日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规定时速在20-50公里,重量不低于40公斤的电动车属于机动车的范围。2018年4月2日晚,董某骑电动车回家时撞倒江某致其受伤,由于就相关赔偿事宜未能协商一致,江某遂报警请求处理。当交警赶到现场后发现董某满身酒气,经酒精测试仪器的鉴定,其为醉酒驾驶;董某所骑电动车鉴定后结果
21、显示,该车的最高时速和整车重量分别为40公里/小时和90公斤,均明显高于国家标准,其电动自行车可以视为两轮轻便摩托车。后经司法鉴定,江某构成轻伤,法院对董某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2个月、罚金2000元7。上述案例可以看出“超标车”一旦造成交通事故,由于其超出了规定的标准,在司法实践中会被判定为机动车。2.3 对于“追逐竞驶”的认定刑法中的“追逐竞驶”,指两人以上相约,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法规,超速互相追赶。2012年2月3日,张某某与金某相约驾驶摩托车竞相到达目的地。两人在驾驶过程中反复在密集人流地穿梭并违反交通规则,大幅度超速行驶。驶至某路口时执勤民警发现,二人遂驾车逃离现场,于2月5日、6日相
22、继被抓获,均被判为危险驾驶罪。张明楷教授对此行为方式理解为,行为人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以超速的方式行驶,攻击性的追赶其他车辆,频频违反交通规则的驾驶行为8。现实的案件审理中,对“追逐竞驶”的认定可以分成两方面进行研究。第一,超速是否为必要条件。笔者认为,应当将现场具体情况考虑在内,而不仅只看车辆是否超速。比如在学校,居民住宅区等人流密集的道路,车辆互相追赶即使没有超速,其造成的危害也是不可估量的。所以超速不应为“追逐竞驶”的必要条件。第二,行为人间有意思联络是否为必要条件。笔者认为,意思联络并非为“追逐竞驶”的必要条件。例如,王某正在正规行驶,一辆车突然出现,想从王某的车右侧插队而王某不予理睬。
23、但进入高速路段后,对方在短时间里别了王某6次车,差点发生事故。由此可以看出即使行为二人没有意思联络也可以构成“追逐竞驶”。由此可得出追逐竞驶行为可以发生在二人事先具有意思联络的情况下,也可以是由于突发事件二人发生纠纷,还可以是行为人单方“斗气”进行对前车的追赶9。2.4 对于“醉酒驾驶”的认定 行为人因过量饮酒而使自身意识模糊、控制能力降低,在此状态下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称为醉酒驾驶。关于醉酒驾驶的认定标准,学界存在两种说法。第一,客观标准说。2011年7月1日实施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可以据此对酒后驾驶的行为进行判断,饮酒驾驶的为一般行政违法,醉酒驾驶则认定为危险驾驶罪。
24、第二,主观标准说。其认为仅以行为人体内酒精含量来认定醉酒标准并不科学,应从每个人的身体情况和承受的酒量来细化醉酒标准。例如有些人喝酒之后行动不受影响,可以安全驾驶,而另一些人则情况相反。所以此说法主张对“醉酒”的判断应因人而异。基于以上两种说法,笔者更倾向于客观标准说。首先,主观标准实现的可能性很低,虽然它会在案件中保持正义,达到更高的司法水平。但根据主观标准,有必要测试每个行为人酒后的意识是否清楚,但现实中很难制定一套标准来供检查人员使用。浪费人力物力的同时,过于繁琐的程序也会使惩治犯罪的效果大打折扣。其次,案件的审理中,运用客观标准不仅可以将执法程序化繁为简,而且不需要过高的设备和技能就可
25、以在任何时候和地方进行检查,节省了时间,也容易被社会公众所接受;还能有效避免行为人托关系污染公正执法环境。3 危险驾驶罪的量刑缺陷3.1 主刑单一我国刑法规定本罪的主刑仅有拘役刑一种,这一法定刑规定在我国刑罚体系中基本属于最轻型刑罚,相较于其他国家对于危险驾驶机动车行为的处罚规定,我国处罚较轻,虽然贝卡利亚指出,对于犯罪最有效的约束力量是刑罚的必定性,而不是刑罚的严酷性9。但单一主刑的规定也带来了诸多弊端。第一,拘役刑作为一种特殊的刑种,其刑期只有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是一种短期自由刑,且数罪并罚不超过一年,甚至于,在司法实践中多存在予以判处缓刑的情形。很明显,这种较低的刑罚处罚力度不利于对驾
26、驶行为人产生震慑作用,有悖于刑罚设置初衷。第二,该罪作为危险犯,根据行为的不同,对道路公共安全所带来的危险程度也不尽相同。对于有些危险性程度低的,如果只因为存在危险驾驶行为而一律判定为犯罪,对驾驶行为者的处罚力度过高,易激起民愤;而对于危险程度高,却未造成严重后果,无法以交通肇事罪等其他犯罪论处的驾驶行为人,倘若只对他们处以拘役刑的话,势必惩罚性过低,违背了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使社会民众失去对我国法律的信赖感为社会带来不利影响而且法律权威将会大打折扣。第三,此罪设置单一的主刑罚,即拘役刑,会造成司法实践中的诸多不便。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必须可能判处有期徒刑才构成逮捕条件,而本罪主刑只有拘
27、役刑一种,因而逮捕不能成立。案件审理中拘留本罪的嫌疑人后,只能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不能请求逮捕。如果不采取强制措施,则需要公检察法在一周时间里完成所有程序,不然将会导致长期羁押。近几年,随着案件数量日益增加,办案机关必然承受巨大的负担,而且异地的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可能会出现脱逃现象,很大程度上地加大了司法成本。综上所述,本文主张增设主刑,使得该罪的刑罚设置更加科学化、合理化。3.2 量刑不均衡本罪的刑期为拘役一个月以上至六个月以下,其刑种单一、量刑幅度小,往往会导致具体量刑中的刑罚无法适应社会中存在的错综复杂的具体个案,通常法院也很难依据不同的量刑情节、行为人造成的不同社会危害后果对其做出具有
28、差异性的刑法处罚。量刑标准不统一现象在各级法院都普遍存在,对于有些相同的危险驾驶行为,有些法院判处二到四个月左右的刑期,而另一些法院判处一到二个月左右的刑期,这种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导致刑罚的处罚效果差强人意。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本罪中的罪状描述的不够完善具体,对情节恶劣的理解、醉酒的程度标准没有统一的认定。醉酒型的量刑因素主要在于血液中的酒精浓度,司法实践中我国注重客观、形式主义,往往只是机械的关注一方面,而忽略其他的量刑因素。例如,机动车类型,道路状况,行为人醉酒驾驶机动车时的主观方面,行为是否造成危害后果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程度等。量刑不均衡不符合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长此以往下去,会有悖于危险
29、驾驶罪的立法设置初衷,将会降低司法公信力从而导致最终达不到预防犯罪的目的。4 危险驾驶罪的完善及建议4.1 入罪标准明确化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危险驾驶罪的一些入罪标准模糊,我国没有出台统一的司法解释,由于各地对于相关法条的理解不同,实践中案件审理超期等现象时有出现。并且关于“情节恶劣”在本罪行为方式的适用,现如今也没有详尽的司法解释,导致各地审理情况有所不同。基于此背景,笔者认为,尽管2013年由公检法联合颁布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现实中酒驾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标准,但对于生活中常见的醉酒后第二天驾车、被检测人员不予以配合以及危险路段不规范行车等没有相关的
30、规定是否成立本罪,可以说使相关司法解释具体化十分重要。4.2 刑罚方式全面化管制刑作为我国特有的一种刑罚种类,其刑期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该刑种对犯罪分子仅进行社区矫正,适用的是非关押的方式对犯罪分子进行改造。因此,判处管制刑可以避免受到其他犯罪分子的交叉感染的同时也避免犯罪分子因关押而产生脱节情绪,防止其以后变本加厉。在司法实践中,对危险驾驶行为人判处拘役且宣告缓刑的情况较多,缓刑是指罪犯不需要在执行场所进行关押,同时也会在缓刑考验期内对其特定活动进行限制。但是,很明显缓刑期与管制期相比期限较短不能很好地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限制和考验,因此笔者认为本罪可以增设管制刑。4.3 量刑规定具体化最高
31、法发布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要求司法机关在量刑时应当遵循刑法的各项原则,客观全面的把握不同时期、地区的情况来进一步予以确定刑罚处罚。四川省、湖北省、广东省、山东省、辽宁省已出台关于危险驾驶罪量刑指导意见,对此罪的量刑情节尤其是酌定量刑情节具体化。对于本罪的基准刑,这些省份均遵循了最高法要求幅度在一个月以上二个月以下的规定,而对于基准刑内的酌定量刑情节,除四川省可以予以借鉴外,其他法院规定都较为模糊。对于基准刑幅度内的酌定量刑情节,笔者以为应该具备具体统一的标准,可以结合现有四川省高院做出的详细法律规定,予以参照做出适用全国范围的有关规定。结 论工业化与城市化的中国背景下,我国的汽车数量
32、也在不断增多,机动车辆给人们生活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重大隐患。当前我国公民的安全意识不足,文明驾驶习惯还没有形成,道路上经常出现的酒驾、飚车等危险驾驶行为引发了许多惨案,由此人们身心受到的危害也是极大的。危险驾驶罪作为一个独立的罪名增设在刑法中,不仅完善了刑法体系,并且响应了群众的呼声,贯彻落实了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以人为本的理念。虽然刑法修正案(八)和刑法修正案(九)对危险驾驶罪的相关条文由增设到进一步细化,但对其的完善可谓是路漫漫其修远兮。因为法律向来具有抽象的特点,所以当今学术研究者对危险驾驶罪一直处于持续的讨论中。本文建立在其中一些争论之上,深入讨论里面重点突出的问题。
33、由危险驾驶罪的立法背景入手,分析了司法实践中遇到的认定问题以及量刑问题,并由此提出了个人的相关的完善建议。参考文献1 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842 游伟.对病理性醉酒者刑事责任问题的进一步研究J.法学论坛.1987,(2):29-313 严丽华.朱利明.论危险驾驶罪及立法完善J.南方论刊.2018,(9):654 颜梅生.没有开车也会构成危险驾驶罪J.安全大本营.2018,(4):725 冯军.论第133条之1的规范目的及其适用J.中国法学.2011,(5):15-186 梁曹冰.危险驾驶行为的刑法规制D.山东:山东大学硕士研究生论文.2011:137 潘家永.皆因电动
34、车超标惹的祸J安全大本营.2018,(11):728 张明楷.危险驾驶罪及其与相关犯罪的关系N.人民法院报. 2011,(5):29 王志祥.敦宁.危险驾驶罪探析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1,(7):35-3710 意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M黄风.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44致 谢本论文是在我指导老师的耐心指导下完成的。从论文开始选题直到最终定稿,老师始终不厌其烦的解答我的疑问,在我没有思路的时候她一直鼓励我不要气馁,并且给予我细心的指导和不懈的支持,她对学生的态度让我看到了她身上高尚的师德,我也会铭记她的教诲。感谢老师一直以来的鼓励与指导,我一定不会辜负您的期望,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谢谢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