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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和安全生产犯罪风险防控指南摘要线路板行业 Still waters run deep.流静水深流静水深,人静心深人静心深 Where there is life,there is hope。有生命必有希望。有生命必有希望目录一、基本概念(一)一般犯罪构成要件(二)污染环境罪构成要件(三)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构成要件二、风控指南摘要(一)事前预防(二)事中管控(三)事后补救三、律师简介一般犯罪构成要件1.犯罪客体2.客观方面3.犯罪主体4.主观方面一般犯罪构成要件1.犯罪客体犯罪构成的要件之一,指刑事法律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狭义指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例如:抢劫的犯罪客体财产
2、和人身安全。盗窃的犯罪客体财产。确定了犯罪客体,在很大程度上就能确定犯的是什么罪和它的危害程度。一般犯罪构成要件2.犯罪客观方面犯罪构成要件之一,指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例如:盗窃的客观方面实施盗窃的时间、地点、工具、方法等客观可衡量的客观犯罪行为。犯罪客观要件分为两类:一类是必要条件,即任何犯罪都必须必备的条件,如危害行为。另一类是选择条件,如时间,地点,方法/手段。一般犯罪构成要件3.犯罪主体犯罪构成要件之一,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自然人主体是指具有刑事责任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行为并依
3、法应负刑事责任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一般犯罪构成要件4.主观方面犯罪要件之一,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态度。一般有故意和过失这两种基本形式。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如故意伤害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如交通肇事罪。污染环境罪构成要件概念1997年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原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
4、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经2011年2月25日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六条修改,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污染环境罪构成要件概念经修改后,罪名由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变为“污染环境罪”前者
5、强调过失和后果,后者则强调行为,是否产生严重后果不再是衡量是否构成犯罪的标准。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依照法律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污染环境罪构成要件1.犯罪客体环境污染犯罪构成要件之一,是国家防治环境污染的管理制度。例如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以及放射防护条例、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农药安全使用条例等一系列专门法律、法规。违反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就是侵犯了国家防治环境污染方面的制度。污染环境罪构成要件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
6、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其他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必须违反国家规定,具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行政措施、决定或命令。污染环境罪构成要件2.客观方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第一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
7、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四)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五)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六)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污染环境罪构成要件2.客观方面(七)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八
8、)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九)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十)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十一)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十二)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十三)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十四)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污染环境罪构成要件2.客观方面第(一)项至第(六)项为新增;第(七)项、第(八)项和第(九)项沿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4号)中规定的“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认定标准;第(十)项至第(十四)项
9、对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4号)入罪标准更为清晰,入罪门槛也相对降低。污染环境罪构成要件2.客观方面第(一)项至第(五)项是行为犯,即只要实施了违行为就构成犯罪。具体就是实施了排放、倾倒和处置的行为。排放是指把各种危险废物排入土地、水体、大气的行为,包括泵出、溢出、泄出、喷出、倒出等。倾倒是指通过船舶、航空器、平台或者其他载运工具,向土地、水体、大气倾卸危险废物的行为。处置是指以焚烧、填埋或其他改变危险废物属性的方式处理危险废物或者将其置于特定场所或者设施并不再取回的行为。第(六)项至第(十三)项是结果犯,即需要产生这八类危害后果才构成犯罪
10、。污染环境罪构成要件3.犯罪主体自然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自然人是指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般包括污水操作工、值班班长、环保经理、分管总经理,乃至法定代表人。污染环境罪构成要件3.犯罪主体自然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第六条:“单位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之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11、,是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佣的人员。应当注意的是,在单位犯罪中,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或奉命而参与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污染环境罪构成要件3.犯罪主体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理解“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问题的复函(1994年1月27日)公安部法制司:你司关于如何理解“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
12、人员”的批复收悉,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供参考:所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在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中,对本单位实施走私犯罪起决定作用的、负有组织、决策、指挥责任的领导人员。单位的领导人如果没有参与单位走私的组织、决策、指挥,或者仅是一般参与,并不起决定作用的,则不应对单位的走私罪负刑事责任。所谓“直接负责人员”,是指直接实施本单位走私犯罪行为或者虽对单位走私犯罪负有部分组织责任,但对本单位走私犯罪行为不起决定作用,只是具体执行、积极参与的该单位的部门负责人或者一般工作人员。污染环境罪构成要件3.犯罪主体单位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
13、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污染环境罪构成要件3.犯罪主体单位单位犯罪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199914号)的规定,公司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只有法律明文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犯罪,才存在单位犯罪及单位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例如盗窃罪。污染环境罪构成要件3.犯罪主体
14、从个人到单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办理环境保护案件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2013年10月21日)为了单位利益,实施污染环境犯罪行为,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单位犯罪:(一)由单位决策机构决定的;(二)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事先同意的;(三)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明知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而不加以制止,也未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消除污染的。污染环境罪构成要件4.主观方面故意说有专家认为,1997年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为过失犯罪,但经刑法修正案(八)修正的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污染环境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环境污染刑事司法解释理解与适
15、用(胡云腾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12页)过失说有专家认为,一般而言,污染型环境犯罪的主观方面有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且大多出于过失。环境犯罪研究(李希慧等:知识产权出版社,2013年版第187页)污染环境罪构成要件4.主观方面如何认定故意和过失从主观方面来看,可以是故意违反环保法律规定、公司操作规程如偷排、直排等;也可能是过失如操作失误致使重金属等污染物排放标准超标三倍以上的。通常情况下,最难判断的就是超标排放行为是故意还是过失。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构成要件概念是刑法修改后新增设的罪名,是指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本
16、罪的犯罪构成,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是企事业单位中的对造成重大责任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构成要件1.犯罪客体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构成要件之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即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例如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以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17、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一系列专门法规。违反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行为,直接侵犯了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构成要件2.客观方面表现为厂矿等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必须违反国家规定,具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行政措施、决定或命令。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构成要件2.客观方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5号)第四条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具有下
18、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构成要件2.客观方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恶劣”:(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三)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构成要件2.客观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120号)14、造成关于办理危害矿山
19、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的“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恶劣”: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构成要件2.客观方面(一)非法、违法生产的;(二)无基本劳动安全设施或未向生产、作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作业人员劳动安全无保障的;(三)曾因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被监督管理部门处罚或责令改正,一年内再次违规生产致使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四)关闭、故意破坏必要安全警示设备的;(五)已发现事故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六)事故发生后不积极抢救人
20、员,或者毁灭、伪造、隐藏影响事故调查的证据,或者转移财产逃避责任的;(七)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构成要件2.客观方面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典型的结果犯,即必须以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为前提才能构成本罪。2014年8月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取消了部分行为需要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的规定,但相关实施细则或认定标准还未公布。按照罪刑法定的原则,现在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仍然是结果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构成要件3.犯罪主体自然人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单位中对排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负有职责义务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这里的单位,根据劳动法第2条的规定,其范围非常广泛,既包括一切
2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也包括其他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在司法实践中,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主要发生在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中。对排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负有职责义务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通常是指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厂长、经理、主管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的副厂长、副经理,以及直接负责有关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工作的安全员、电工等等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构成要件3.犯罪主体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理解“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问题的复函(1994年1月27日)公安部法制司:你
22、司关于如何理解“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批复收悉,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供参考:所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在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中,对本单位实施走私犯罪起决定作用的、负有组织、决策、指挥责任的领导人员。单位的领导人如果没有参与单位走私的组织、决策、指挥,或者仅是一般参与,并不起决定作用的,则不应对单位的走私罪负刑事责任。所谓“直接负责人员”,是指直接实施本单位走私犯罪行为或者虽对单位走私犯罪负有部分组织责任,但对本单位走私犯罪行为不起决定作用,只是具体执行、积极参与的该单位的部门负责人或者一般工作人员。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主要判断依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
23、管理职责的主要判断依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主要判断依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主要判断依据据据据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或没有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或没有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或没有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或没有建立1 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缺失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缺失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缺失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缺失2 2没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或计划没有实施没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或计划没有实施没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或计划没有实施没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或计划没有实施3 3安全生产投入不足或没有有效实施安全生产投入不足或没有有效实施安全生
24、产投入不足或没有有效实施安全生产投入不足或没有有效实施4 4没有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没有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没有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没有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5 5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没有及时排除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没有及时排除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没有及时排除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没有及时排除6 6没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事故发生时没有及时启动没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事故发生时没有及时启动没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事故发生时没有及时启动没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事故发生时没有及时启动预案预案预案预案7 7没有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
25、事故情况没有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没有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没有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8 8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职的主要判断依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职的主要判断依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职的主要判断依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职的主要判断依据没有建立健全安没有建立健全安没有建立健全安没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全生产规章制度全生产规章制度全生产规章制度没有建立健没有建立健没有建立健没有建立健全操作规程全操作规程全操作规程全操作规程没有健全安全没有健全安全没有健全安全没有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生产责任制生产责任制生产责任制没有开展安全没有开展安全没有开展安全没有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26、生产教育培训生产教育培训生产教育培训没有落实重大危险没有落实重大危险没有落实重大危险没有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措施源安全管理措施源安全管理措施源安全管理措施没有记录安全生没有记录安全生没有记录安全生没有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产教育培训情况产教育培训情况产教育培训情况一个或者多一个或者多一个或者多一个或者多个判据成立个判据成立个判据成立个判据成立没有编制生产安没有编制生产安没有编制生产安没有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全事故应急救援全事故应急救援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预案预案预案没有进行没有进行没有进行没有进行应急演练应急演练应急演练应急演练没有及时排查事故隐没有及时排查事故隐没有及时排查事故隐没有及
27、时排查事故隐患并提出整改建议患并提出整改建议患并提出整改建议患并提出整改建议123456789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构成要件4.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有关直接责任人员在主观心态上只能表现为过失。所谓过失,是指有关直接责任人员在主观意志上并不希望发生事故。对于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有关直接责任人则是明知或者应该知道的,有的甚至是经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多次责令改正而未改正。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有的是片面追求经济效益,不肯在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方面进行投入;有的是工作不负责任,疏忽怠惰;有的是心存侥幸心理;无论属于哪各种情况,都不影响构成本罪,但在具体量刑时可以作为酌定情节予以考虑。风控指
28、南摘要-事前预防从法律风险防范的角度,最重要的是有效识别环境和安全生产要素,摸清家底:A.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要素国家规定共计有49类危险废物、498种危险化学品、5种严控重金属及10多种其他金属、335种剧毒化学品、23种持续性有机污染物。B.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职能部门及其设施、设备。例如:采购部的管理规定和存储创库的管理规定。C.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重要节点。例如:车间班组长权责;硫酸管理规定。诸如此类岗位、人员等等。风控指南摘要-事前预防从法律风险防范的角度,要梳理和建立四/三级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A.一级规章制度: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及各层级人员责任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各层级人员责任
29、书。B.二级规章制度:对较大的环境要素和安全生产要素建立规章制度。例如:危险化学品环境保护制度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风控指南摘要-事前预防从法律风险防范的角度,要梳理和建立四/三级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C.三级规章制度。在责权明晰、整合权责的原则下,就具体部门和设施设备建立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如:采购管理部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氮机安全操作手册D.四级规章制度。车间班组长权责;硫酸管理规定。诸如此类岗位、人员等等。风控指南摘要-事前预防有设施有防护有制度有机构风控指南摘要-事中管控从法律风险防范的角度,最重要的是进行有效的评估和整改:A.评估岗位责任制是否合理,每
30、个岗位上的人是否有充分的权利和对应的责任;B.各种环境要素和安全生产要素的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C.能否根据新法律法规及时对旧的环境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进行修改、完善并及时进行培训;D.是否定期对设施设备运行状况进行检测,确保其处于正常运转状态;风控指南摘要-事中管控从法律风险防范的角度,最重要的是进行有效的评估和整改:E.是否制定了环境和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配备了相应的应急处置物品;F.是否定期对雇员履行职责的能力进行评估,对不能胜任岗位的人员是否采取调岗、培训等措施;G.是否建立了相应的激励制度,对有效防止环境污染和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雇员实施奖励;H.发现问题后不等不靠,积极整改。风控指南摘
31、要-事中管控有责任有落实有评估有整改我们的作用-事后补救污染环境和安全生产犯罪追究流程:环保部门或安监部门发现环境违法构成环境或安全生产犯罪公安部门立案、侦查检察院批捕、起诉法院审理、判决。犯罪证据:是否满足刑事证据要求,以及证据材料是否足以追究刑事责任。风控指南摘要-事后补救积极补救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加重或事态扩大;积极主动赔偿造成的损害;针对违法行为进行积极整改;汲取经验教训,防止类似事件和行为再次发生。风控指南摘要-事后补救预防环保或安监移送司法发生环境和安全生产事故或意外事件后应立即进行跟踪评估;将事件发生的过程及本公司采取的整改措施立即向环保部门或安监部门报告并加强沟通,争取作为意
32、外事件进行处理;风控指南摘要-事后补救预防公安立案侦查向公安部门提交证明材料,证明环境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发生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从程序上否定或减弱有关证据的效力;证明本公司已建立有效的岗位责任制,并正确履行雇员选任及监督职责,本次环境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发生纯属个别雇员的个人行为。律师简介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是直属广东省司法厅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8年,总所位于广州,先后在中国经济最活跃的中心城市上海、北京、深圳、杭州和三亚设立了分所。东方昆仑(深圳)律师事务所于2004年设立。东方昆仑坚持“责任为重、客户为先、团队协作、求实创新、精益求精”的执业理念,努力恪守律师行业最高业务标准
33、和规范、为客户提供优质创新的全面法律服务。律师简介 彭建华律师中山大学法学硕士,现为东方昆仑(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职律师。手机:137 2340 0806邮箱:从事法律实务工作十多年,具有企业法务和律师事务所双重工作经验。擅长保险法律事务、企业法律顾问、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债权债务和公司法律事务等诉讼和非诉讼事务。律师简介 丁明方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现为深圳市法制研究所副所长、副研究员、东方昆仑(深圳)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手机:138 2886 1874邮箱:从事法律研究和实务工作十多年,善于和行政部门接洽、沟通,擅长法规规章制度建设、文件合规性审查、企业法律顾问、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非诉讼和诉讼事务。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