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料加工协议书争议仲裁案裁决书1245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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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来料加工协议书争议仲裁案裁决书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会深圳分会(下称深圳分会)根据申请人家庭用品制造与被申请人深圳经济开展于1992年3月13日在深圳签订的“协议书深协字(1992)第中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请人于1997年5月27日提交的“仲裁申请书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会仲裁规那么?(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文本以下称仲裁规那么)的规定于1997年7月9日受理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上述协议书争议的仲裁案。申请人选定为仲裁员被申请人选定为仲裁员。因双方当事人未在仲裁规那么规定的限内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会(下称仲裁会)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而由仲裁会主任指定为首席仲裁员。上述仲裁

2、员和首席仲裁员于1997年9月26日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被申请人提交了辩书及证据材料。仲裁庭商深圳分会秘书处于1997年12月9日开庭审理并了双方当事人。开庭时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依时出席。仲裁庭在宣布开庭前征询了双方当事人对仲裁庭组成的双方均表示没有异议。开庭时仲裁庭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并对本案的进展了调查。开庭时申请人当庭向仲裁庭提出作出“中间裁决的恳求。1997年12月31日申请人向深圳分会提交了“恳求仲裁庭作出中间裁决的申请书。1998年1月13日仲裁庭作出了“中间裁决书。1998年3月3日、3月24日申请人又分别向深圳分会和仲裁庭提交了“紧急情况以及五金塑胶厂给海关的申请、海关的

3、进出口货物登记手册等。1998年4月14日深圳分会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变更、放弃和增加仲裁恳求事项的申请。仲裁庭商深圳分会秘书处于1998年3月24日、1998年6月8日在深圳又两次开庭审理本案。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依时出庭。开庭时仲裁庭听取了申请人的代理人和被申请人的代理人的陈述并对本案的有关进展了调查。三次开庭后仲裁庭根据案情的进展和当事人的申请委托深圳对申请人提供的“家庭用品盘点记录表上四份A士的签名进展了笔迹鉴定。之后深圳分会秘书处将鉴定结转给双方当事人进展评双方均未作答复。仲裁庭根据本案审理的必要向深圳分会两次要求将本案作出裁决的时间延长。经深圳分会将本案作出裁决的限延长至1999年3月

4、26日。1999年3月26日仲裁庭作出本裁决书。现将本案案情、仲裁庭的及裁决分述如下。一、案情1992年3月13日以申请人塑胶(1993年12月14日改名为家庭用品制造)为乙方以被申请人深圳经济开展为甲方双方签订了深协字(1992)第“协议书(下称来料加工协议书)。该来料加工协议书约定: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那么就来料加工五金塑胶制品业务进展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主要内容:第一条甲方责任:提供有上盖的厂房800平方米无上盖的场地200平方米消费工人40-80名在协议有效内代乙方加工消费上述。加工交回乙方复出或其他;提供现有的水电设备供加工消费之用。如需新安装水、电设施其设施及安装费用由乙方负责

5、;协助乙方来料加工有关业务的进出口手续;负责派出厂长、财务会计、仓人员负责工厂的理及财务理。乙方责任:不作价提供加工、消费所需的设备分批运抵甲方工厂。设备价值约港币3500000元其产权为乙方所有。协议限完毕如乙方不继续加工全部机械设备可退回或者其他;不作价提供加工所需的原料、辅料和包装物料;乙方不作价提供的机械设备、原辅材料、包装物料等监手续费由乙方负责支付。第二条第一年乙方来料加工塑胶五金制品800000公斤甲方的加工费约港币450000元。第三条试产(培训)为三个月。在试产内工人每人每月工缴费港币460元。乙方如确定要赶货加班必须征得甲方同意工人加班的加工费除按正常的加工费定额支付外还需

6、另加津贴费;试产满后采取按件计酬的方式为确保工人的合理收入工缴费平均每人每月不低于港币560元假设低于港币560元那么乙方按此数计足甲方工人的工缴费;甲方工厂消费消耗的水、电费用由乙方负责支付;甲方提供的厂房及消费用地应由乙方以每月按固定工缴费港币00元通过中国银行结汇给甲方。第四条损耗率(略)。第五条乙方按本协议规定的加工量按月提供足够数量的原辅料和包装物料。为保障甲方工厂能正常消费乙方须在每批开场消费前15天将所需的原辅材料及包装物料运抵甲方工厂。除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乙方料件缺乏造成甲方工厂每月消费缺乏25.5天乙方应按在厂工人以停工天数计每人每天补助生活费港币10元支付给甲方;甲方工厂

7、应按双方商定交货按时、按质、按量交货给乙方如非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外甲方不按时、按质、按量交货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甲方应负赔偿责任赔偿数额可详细在合同中订明。第六条甲方工厂的工缴费每月结算一次以D/P即结汇或汇票方式结汇。第七条运输和(略)。第八条技术交流(略)。第九条甲、乙双方在履行协议间如双方对本协议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假设协商不能解决时双方将有关争议事项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会(仲裁庭注:现名称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会)进展仲裁仲裁的裁决是终的对双方均具有同等的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负责。第十条本协议经批准及双方签字后生效。有效为五年即一九九二年三月十至一九九七年三月十止

8、;协议满后不动资产(如厂房、宿舍)及乙方作价提供的机械设备等归甲方所有。由乙方不作价提供的可动资产(如机械、车辆、通风设备)为乙方所有并按海关和有关规定进展核销处理。1992年4月1日深圳对外经济开展以深外引字(1992)第文批准了此来料加工协议书。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履行此来料加工协议书过程生了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申请人向深圳分会提交了仲裁申请书提出仲裁恳求如下:(一)裁决责被申请人立即与申请人及其先生双方于1992年3月13日签订的深协字1992第“协议书的终止手续并核销海关、工商、税务、银行等手续。(二)裁决被申请人立即搬回申请人拥有的(正常运作的)设备(详见)。(三)裁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

9、因被申请人违约而遭受的实际损失港币65000元和间接损失港币185000元(详见)。(四)裁决被申请人承当申请人所支付的律师费港币100000元。(五)裁决被申请人承当因搬走设备而造成海关处分的费用。(六)裁决被申请人承当本案全部仲裁费用。1998年4月14日深圳分会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变更、放弃和增加仲裁恳求事项的申请变更后申请人的仲裁恳求如下:(一)裁决责被申请人立即与申请人及其B先生双方于1992年3月13日签订的深协字(1992)第“协议书的终止手续并核销海关、工商、税务、银行等手续;假如因被申请人行为造成申请人在五金塑胶厂价值为港币6351595.41元的资产(包括机器设备、模具、存货

10、等)灭失的那么申请人恳求仲裁庭裁定被申请人赔偿港币6351595.41元给申请人。(三)裁决被申请人因未按“协议书提供厂房场地1000平方米而造成申请人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12000元(自1992年11月13日计至1998年3月31日止按每月每平方米8元计算并确定按此计算支付至仲裁裁决执行完毕时止)。(四)裁决被申请人退回因其未提供厂房及消费用地而不当收取的固定工缴费港币384000元(从1992年3月13日计至1997年3月13日)。(五)裁决被申请人承当申请人所支付的律师费港币200000元。(六)裁决被申请人承当本案全部仲裁费用。申请人提出上述恳求的理由如下:申请人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

11、订的来料加工协议书主要内容是共同在被申请人村址举办五金塑胶制品加工厂(以下简称五金厂)。协议约定被申请人提供800平方米厂房和200平方米场地及消费工人4080名提供现有水电设备等。申请人主要义务是不作价提供设备约港币3500000元及原材料负责提供工缴费等。来料加工协议书签订后双方一直合作良好双方之间的有关费用截至1997年1月31日前已结算完毕。1997年1月28日申请人原委派理五金厂的董事C先生向申请人董事呈交辞职信后得到申请人的同意从1997年2月1日起人先生无权处理五金厂的理事宜。申请人于1997年2月4日向五金厂发出并知会了被申请人及其派出的厂长A士。由于被申请人一直错误坚持认为C

12、先生才是法人代表坚决不同意申请人B先生有合法的地位声称“认人不“认章。结果导致申请人从1997年2月4日起至今无法接收五金厂因此无法消费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1997年3月13日被申请人竟然会同C先生一起将五金厂的设备及模具(价值几百万元)搬出厂房搬到被申请人辖范围的其他厂房里。为依法处理此案申请人委托深圳律师事务所代理此事该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代理。律师于1997年3月14日出具深律字第律师书给被申请人并与申请人B先生亲自前往被申请人处进展交涉但人遗憾的是被申请人坚持认为B先生无权代表C先生处理此事。1997年3月17日律师再次向被申请人发表一份律师声明书要求被申请人及C先生将五金厂的设备及模具

13、搬回原厂否那么应承当法律责任但被申请人仍无动于衷。为妥善解决此事申请人向镇法律效劳所寻求法律帮助。申请人为明确自己的合法地位专门委托具有中国员资格的律师做了证明此复印件已交给被申请人。1997年4月18日下午申请人、C先生及被申请人几方在镇法律效劳所进展和解达成一份协议(此协议仅一份存于法律效劳所)。在协议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定好在4月25日前完成续签来料加工协议并将五金厂设备及模具搬回原厂址继续消费。但时至如今被申请人既没有履行又没有将消费设备及模具运回原厂址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换言之本应从1997年4月26日可以恢复消费但由于没有续签合同造成如今无法合法恢复消费的场面此责任应由被申请人承当。

14、申请人认为按照来料加工协议书的规定被申请人责任是保所有申请人运来的消费设备和原材料以及消费所需的模具。但被申请人违背协议对消费设备的保工作给予漠视竟然违背协议纵容有关人员会同C先生将设备及模具搬走而不采取补救措施被申请人的这一行为同时触犯了我国海关监规定是行为。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明知C先生不具有法定处分财产权又明知来料加工设备由其负责保的情形下而出现搬走所有设备及模具的行为属于成心的行为是违背协议约定的行为应承当违约责任。申请人在变更恳求中提出:申请人为执行1998年1月13日仲裁庭作出的中间裁决书1998年2月25日在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D先生等人的带着下一起前往被申请人所监的五金厂清点财

15、产当时在场的五金厂厂长A士对申请人表示这些财产如今不是五金厂的财产是属于厂的财产。换言之被申请人所指的“五金厂已经荡然无存那么“中间裁决书也根本无法执行。为查清申请人在五金厂所有资产“转入厂的过程经申请人前往海关调查证实是被申请人无视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书和仲裁庭作出的“中间裁决书在明知申请人一方的B先生是惟一合法代表的情况下成心将申请人在五金厂的资产全部“转入厂严重进犯申请人的财产所有权造成申请人在五金厂的资产全部灭失。申请人认为有证据材料显示:1.在仲裁间1997年9月19日被申请人委派厂长A士与C先生签订“终止协议书(深终协字)并采取欺骗手段前往区外经效劳和区经济开展“终止协议书的手续并获

16、得批准。2.1997年9月25日被申请人与家庭用品厂代表C先生签订深字(1997)第“协议书共同举办“镇五金塑胶厂。1997年10月6日获区经济开展批准。3.1997年10月8日被申请人向 海关为厂?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登记手册?被申请人任命A士担任“厂厂长。4.1997年12月26日被申请人以五金厂名义向海关谎称由于“厂长有病仍在治疗之中而使消费合同销案超九个月。5.1997年12月29日被申请人向海关“五金厂协议书的核销手续。6.1998年1月8日被申请人以“区镇五金塑胶厂名义向海关销案科作“申请隐瞒本案公然恳求海关同意其将协议(1992)设备机器和余料件全部转入五金塑胶厂协议(199

17、7)。7.1998年1月4日、1月6日被申请人委托有关报关员A士在海关将五金厂的全部设备机器、余料件转人“厂。据此“五金厂的全部财产“合法地灭失了。上述的根据协议书有关机器设备所有权归属和保责任的约定以及广东、深圳有关来料加工装配业务的理规定并根据?涉外经济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申请人恳求仲裁庭裁决被申请人赔偿其导致申请人在五金厂的全部资产灭失的经济损失港币6351595.41元。其他各项仲裁恳求的理由是:(1)根据本案的被申请人已实际造成五金厂的机器设备、别人存放于五金厂的模具、原材料的灭失。申请人为了在规定的时间完成原订单的条款不得不委托他方重新做模具为此付出了“加急的飞和模具费。申请人认为造

18、成申请人直接和间接开支上列费用完全是由被申请人行为引起的。因此申请人的第二项恳求是正当的。(2)来料加工协议书约定被申请人应提供有上盖的厂房800平方米无上盖的场地200平方米。而本案厂房实际提供者是:(中国)实业。根据深圳中级人民(1998)深中终字第?民事?判决(中国)实业应支付被申请人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8元使用厂房费。因此被申请人既然未按协议书提供上述厂房理应按此赔偿申请人的经济损失。(3)根据来料加工协议书约定申请人每月应向被申请人缴交工缴费港币00元而被申请人应无条件提供厂房800平方米和场地200平方米。几年来被申请人实际未履行此约定因此构成不当收取申请人的“代价费即工缴费港币38

19、4000元。此工缴费由申请人缴至1997年3月份。根据等价有偿、公平合理原那么被申请人应退回实际已收取的上述费用。(4)申请人聘请律师代理本案因此支付港币200000元律师费。同样为此支付的仲裁费用根据国际惯例理应由被申请人承当。被申请人在辩书、补充辩和总辩书中提出:第一申请人的第(一)、(二)项恳求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来料加工协议书于1997年3月13日到终止现被申请人已按海关及有关规定办完了核销手续。主海关已明确表态所办的核销手续正当、合法、有效。由此申请人仍在提履行核销手续之合同义务问题显属无理。被申请人认为:(1)被申请人并无违约行为。本来协议书到1997年3月13日到此时被申请人只须“

20、按海关和有关规定进展核销处理其中属于民事义务部只有与申请人签一份终止协议并将申请方名下的财产退关即可。申请人于1997年9月18日作最后一笔结汇被申请人随即开场核销手续并于当年12月份办完所有手续。相反申请人违约延迟半年结汇。按照协议书第六条规定申请人超过30天不结汇被申请人“有权采取停顿出货或其他措施。如今申请人声称其股东也就是申请人在部门备案的代表C先生所作的结汇无效其不予成认岂不是说申请人至今未办结束汇那它还有资格要求被申请人合同终止核销手续呢?申请人至今拿不出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未“按海关和有关规定进展核销处理。被申请人还称申请人说被申请人不应该与其股东C先生协议书终止核销手续亦无道理。因

21、为原协议书只规定将申请人方名下的财产予以退关并没有规定非要跟其法定代表人去办不可;申请人将五金厂的全套资料、一直交给其股东C先生掌而且申请人在有关主部门备案的名字未曾变更仍是C先生;B先生追被申请人去但他自己不愿交完尚欠的结汇款根本无力配合核销手续在申请人股东矛盾不可调和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先按原来的渠道核销手续。而C先生还是申请人的股东被申请人将申请方的财产交其股东即视为申请人收讫;海关都已认可所办核销手续这些能说被申请人有违约之过错吗?(2)申请人主张的所谓损害不实。五金厂实为申请人的一个分厂所有财产均由申请人自己控制。如今申请人在海关备案的全部财产已经海关确认全部退回给了申请人并不存在损失的

22、问题。申请人的两股东在财产退关的同时分别将其转移他用一部转关到B先生另办的Y厂一部转关到C先生另办的厂转移手续一样后果也一样不再属申请人名下之财产有理由说被B先生转到(中国)实业所属Y厂的财产合法而被C先生转到家庭用品制造厂所属厂的财产属损失?(3)原在五金厂的财产数量问题核销海关有案可查(申请人已复印了一套并交给了仲裁庭)哪里来申请人所提的天文数字?(4)申请人主张其损失的那些凭证根本不具证明力。这些凭证全是白头单据既无银行转款凭证佐证又全是复印件更无相应的海关进口手续证明这些东西确已运到五金厂。(5)申请人的所谓损失与被申请人的行为无必然的因果联络。本案起因是申请人股东发生了矛盾股东之间因

23、财产分割问题产生纠纷这本是五金厂的股东问题与被申请人及任何第三者毫无关系。但因他们矛盾无法解决申请人竟毫无根据地把锋芒指向被申请人。C先生于1997年1月28日申请辞去在申请人所担任的职务于1997年2月1日得到申请人批准申请人于当年3月17日了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接到时双方签订的消费合同、协议书已经满。被申请人还认为上来料加工协议书已于1997年1月30日到因申请入股东发生矛盾没有续签消费合同并于1997年2月1日向海关、经发申请暂停消费已得到海关批准。这样没有消费何来损失。由于申请人两股东纷争抢占财产被申请人并无不办合同终止核销手续或侵夺其财产之意。五金厂从洽谈、签订协议到理及工商营业执照、税

24、务登记都是C先生一人作为申请人的全权代表因此只有他才是法定代表人不五金厂被申请人股东如何斗争人事怎样变动在未到海关、经发有关手续被申请人未收到任何B先生身份确认的法律之前C先生仍然是五金厂的合法代表人。家庭用品制造要把五金厂的全部设备搬到地当时申请入股东发生争议而且无法得到解决设备到底属谁无法分清最主要的是还没有经过海关有关五金厂的终止及转厂手续被申请人无权批准申请人将设备搬走。1997年3月13日来料加工协议书的限已满双方之间已不存在着任何权利和义务关系根本没有责任再保申请人所指的消费设备、原材料及模具等。当年3月15日五金厂的合法代表人C先生在本村园另行租厂房要把工厂设备搬到本村所属园合作

25、社搬厂后才本。被申请人认为这虽不够妥当但C先生是五金厂的合法代表人且协议书已满他要把工厂搬到另一幢厂房这有何不可?1997年3月17日申请人透过其代理律师向被申请人发来律师声明要求本将五金厂的设备模具搬回原厂址。这是在C先生于3月15日搬迁之后的事情。申请人应该找C先生协商解决才对但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取闹是非不分。1997年4月18日下午C先生、B先生双方在镇所进展和解被申请人以中间人身份也参加了调解过程经过协商达成调解协议书在协议书中约定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定于4月25日前完成续签来料加工协议并将五金厂原有设备都搬回原五金厂址但申请人和C先生双方均各怀鬼胎根本没有打算在镇继续办厂因此没有来续签协

26、议而C先生因为惧怕其资产被吞并了双方各有打算都没有履行在上述所所达成的调解协议书双方都没有把设备搬回原五金厂址导致该协议不能实现这与被申请人毫无关系责任应由申请人与C先生负责。申请人于1997年9月18日才结完汇被申请人即以最快速度办完终止核销手续将申请人的财产退回给申请方怎能说被申请人的行为引起那些损失?对于申请人第二项恳求中提到的那些损失即使确已开支又有证据能证明是申请人名下的开支?难道C先生控制着五金厂不让B先生搬设备所引起的费用开支也要算到被申请人的头上?(6)申请人在1994年6月1日补充合同中已承诺五金厂属申请人下属企业经营理权全部归申请人其名下的债权债务亦全部归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无

27、关。如今申请人要被申请人对五金厂的行为后果负责已无道理。(7)办核销手续将申请人设备退回的问题仲裁庭既然已作出中间裁决并进入了执序故也就不存在变更仲裁恳求和需要辩的问题。(8)申请人所提的恳求事项已超出了约定的仲裁范围:申请人指责被申请人伙同C先生于1997年3月13日之后转移原五金厂财产认为这些财产已全部灭失从而要被申请人赔偿。显然此已属侵权赔偿的范围。原合同第九条(仲裁条款)规定甲、乙双方在履行协议间双方对本协议发生的有关争议协商不成才提交仲裁。也就是说仲裁所要解决的仅限于:(一)协议履行间发生的争议;(二)违背协议所带来的违约责任。由于申请人所指控的行为(包括不办手续、搬走设备)是发生在

28、1997年3月13日之后既非协议履行间发生的争议而且其要求追究的已非合同责任。所以其增加的赔偿要求不属约定的仲裁范围。恳求仲裁庭驳回其索赔要求。第二申请人的第(三)、(四)项恳求被申请人认为厂房和工缴费问题来料加工协议书的意思表示不实际上双方另有约定。否那么便难以解释申请人会自己掏钱去买厂房还每月如数交港币00元给被申请人并声称一贯合作愉快。1994年6月1日申请人与村委所签的补充合同注明:厂房已转让给申请人无须交租每月港币00元的固定工缴费全部退回申请人。由此充分证明被申请人并没有提供厂房的义务也没有收取此港币00元的固定工缴费故不存在退赔的问题。第三申请人的第(五)、(六)项的恳求请律师并

29、非必经程序。申请人主张的港币200000元律师费显然已超过规定的仅有的港币100000元的又是复印件且无银行凭证为凭故此港币200000元缺乏为信。加之这是申请人自己不当之诉讼行为的组成部不应支持。本案起因于申请人股东纠纷与被申请人并无利害冲突;尤其是申请人盲目开价不断追加恳求有关仲裁费用实属其不当诉讼行为所致理当由申请人自担。二、仲裁庭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以及仲裁庭的调查仲裁庭作出分析判断如下:(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来料加工协议书的签订地和履行地均在中国内地有关来料加工协议书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国内地法律、法规。(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1992年3月13日签

30、订的来料加工协议书是本着平等互利的原那么和协商一致而同意签署的符合我国有关?开展对外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方法?的规定并经深圳对外经济开展1992年4月1日批准同意(深字92第)应为有效协议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有约束力。(三)仲裁庭考虑到申请人的申请以及本案案情于1998年1月13日作出中间裁决书“自本中间裁决书作出之日起30日内被申请人应与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B先生协议书的注销和进口机械设备、原材料的核销及其全部退回的有关手续。由于如后所述的被申请人的责任导致申请人的部设备材料流失中间裁决书不能被执行在此情况下申请人于1998年4月14日提交了“变更、放弃和增加仲裁恳求事项的申请。仲裁庭认为

31、被申请人的行为使本案情况发生变化申请人有权提出变更仲裁恳求根据仲裁规那么第十九条规定申请人提出的修改仲裁恳求并不影响仲裁程序正常的进展因此仲裁庭对申请人提出的更改仲裁恳求进展审理。被申请人提出仲裁庭已作出中间裁决并进展了执序申请人不存在变更仲裁恳求的主张没有根据不能成立。(四)被申请人在辩中提出由于申请人所指控被申请人的行为(包括不办手续、搬走设备)是发生在1997年3月13日之后即非来料加工协议书履行间发生的争议而且其要求追究的已非合同责任所以其增加的赔偿要求不属约定的仲裁范围。?仲裁法?第十九条规定“仲裁协议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庭认为按照上述的法律规

32、定申请人根据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仲裁条款对有关来料加工协议书约定的事项发生的争议即使在该来料加工协议书满终止后仍有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恳求的权利。因此被申请人提出的上述主张是不能成立的。(五)来料加工协议书项下设备和材料搬迁移转的损失问题证据说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履行来料加工协议书间自1992年3月13日至1997年1月31日C先生曾以申请人董事的身份被委派到五金厂处理来料加工之业务。1997年1月28日C先生致申请人的董事B先生提出辞去代表申请人负责五金厂加工业务工作的恳求人先生的中说明“本人C就任家庭用品制造厂(工作)已有多年“在工作上受到一定压力、家庭压力加上本人理的厂多年都未能到达生(仲裁

33、庭注:即B先生以下同)的工作要求“本人抱歉向生请辞望另物质(物色)能接任(的人)批准本人能在短时间手头之工作交于接手。1997年1月30日B先生以申请人之名义致C先生承受C先生的辞呈中称:“由于你屡次提出离任本集团亦曾作出挽留“本人亦明了你所受的家庭及工作压力故此本集团惟有接纳你的离任并于2月1日起生效。“本集团已聘请职员接任你的位置并于初六(即1997年2月6日)安排开场正式移交任务。“据本人理解所知你不会再另开一间新自行消费故要求你将厂的全部物资及机器于二月份内搬到Y新厂。1997年3月13日申请人执行董事B先生代表申请人向家庭用品制造厂及五金厂之所有员工发出?宣布“C先生于1997年1月

34、31日正式辞退家庭用品制造之董事职位。“从1997年2月1日起C先生并无五金制造厂之执行权厂内一切事项交由(中国)实业执行及理包括厂内所有一切财产、机器、物业不得转移与此同时集团已派遣董事B先生为执行董事并拥有全部事项之执行权。被申请人在辩书亦成认其于1997年3月17日已收到申请人之上述?。1997年3月14日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经申请人B先生的受权委托向被申请人发出深律字第律师书指明:C先生从1997年1月31日起不再是申请人的董事B先生从1997年2月1日起依法有权全面处理(包括签字、盖章)五金厂的法律事宜同时一切法律责任应由申请人和B先生承当。该书还同时提出:申请人依法将五金厂并到镇申请

35、人的Y工厂搬迁已经当地经贸委和海关批准等人先生与申请人之间的纠纷纯属股东的股权转让的法律纠纷与第三人无关。贵经济开展(即被申请人)不给申请人继续搬迁申请人的余下设备材料一切经济责任由你承当。1997年3月17日律师又代表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及五金厂的厂长A士发出?律师声明书?指出:被申请人已在1997年2月1日前清楚知道C先生已无权处理五金厂的事宜而放纵C先生在1997年3月14日和15日不顾海关法的规定转移来料加工厂的所有设备、材料其行为已触犯海关法;身为五金厂厂长的A士在五金厂被搬空后既不主动报案也不向申请人汇报是严重渎职行为申请人保存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法律责任。1997年3月25日由部委托内

36、地使用文书的律师出具了(97)字第?证明书?该?证明书?主要内容为:根据注册总署注册处之查册记录所得兹证明:塑胶于1993年12月14日更改为家庭用品制造(即申请人)注册资本:港币300000元分3000股。现任股东:C先生(占1140股)、(中国)实业(占1800股)、B先生(占60股)注:由于B先生为(中国)实业的控股股东故B先生亦为该的控股股东。现任董事:、(其中董事C先生已于1997年1月31日辞退董事之职此资料已于1997年3月13日交注册处备案)。1997年4月18日以B先生为甲方(先生为乙方双方在镇所、经济办以及经济开展(即被申请人)的主持下就五金厂有关事项达成协议如下:1.双方

37、同意由C先生与被申请人先到来料加工效劳续签合同手续以便有关设备转移手续。时间定在4月25日前。2.在续签合同批准生效起十天内甲方应配合乙方将存于东莞Y厂的设备运回“五金厂厂址。乙方也应同时将自己原搬出的设备及模具全部搬回“五金厂厂址。3.双方同意盘点所有设备及模具。凡不属于来料装配合同的模具双方认可后应返回给别人其他设备均由所暂查封。在签订续合同后三天内C先生应将公章、合同原件等交给所长代为查封。设备及公章、合同待将来文书确定权属后再依法移交使用。4.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方各一份所、经济开展(即被申请人)各一份。甲、乙方及所、被申请人均在该协议上签了字。但甲、乙方对该协议没有履行。证据材料及庭

38、审调查说明被申请人在明明知晓C先生已不能代表申请人履行来料加工合同书的情况下仍与C先生本人处理该合同项下的来料加工业务事其如下:1997年9月18日C先生以五金厂的名义交给区外经效劳最后一笔结汇手续费港币770元以换取区外经效劳盖章同意合同终止核销手续。1997年9月19日被申请人的代表A士与C先生签订了深终协字(1997)“终止协议书该协议主要内容是:双方于1992年3月13日签订来料加工协议书有效至1997年3月13日止。由于港商不在此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终止本来料加工协议书订立条款如下:原通过来料加工协议书签订的消费合同须向海关销案手续;通过来料加工协议书签订的消费合同的工缴费已结清双方债

39、权债务已清;来料加工协议书终止后原已进口的消费设备(除可报废部外)退回;本终止协议书由双方签字后呈区外经效劳、经发、海关审批后生效。上述协议由C先生和A士签字。1997年9月19日被申请人方代表A士与C先生以及区外经效劳向深圳区经济开展、海关提交了“来料加工装配洽谈呈批表深终协字1997。当日深圳区经济开展以深终字(1997)第作出“终止协议书的该称:五金厂与家庭用品制造签订的(1992)第协议书(即来料加工协议书)经研究同意终止请向有关部门有关核销手续。海1998年8月19日“同意终止。1997年9月25日被申请人与C先生所代表的Z家庭用品制造厂签订了来料加工塑胶五金厨具的深字(1997)第

40、协议书(下称第W协议书)依此协议书双方成立了镇五金塑胶厂(下称厂)作为来料加工企业。1997年10月6日深圳区经济开展以深引字97第引进工程批准书了上述协议书。1997年12月26日被申请人向海关提出“申请。该称:兹有我五金厂因厂长患病仍在治疗之中职外人员又不懂业务致使该厂合同销案超9个月多为解决本厂现有消费现恳求申请合同核销手续望给照顾批准为盼。海关在此上批字:同意核销。1997年12月29日五金厂向海关提交“合同核销申请表(合同台账:B53086100245)。该申请表说明:进口商品咭纸20公斤余料金额为港币133800元。同日五金厂向海关填报了“合同核销变更单耗情况申报表在该表上除盖有被

41、申请人的五金厂外被申请人派任的厂长A士亦在表上签名确认。1998年1月8日五金厂向海关销案科提出“申请该称:兹有我五金厂扩大消费厂房不够用搬换大厂房厂现五金厂协议(1992)(即来料加工协议书)设备机器和余料件需转入厂协议1997(即第W协议书)因厂未批出消费合同现向贵科申请要求先转设备后转料件希有关指导负责同志给予方便一切业务手续为盼。根据上述的仲裁庭认为:(1)据来料加工协议书的约定五金厂用于加工来料申请人不作价所进口的机械设备及原料辅料等是属于申请人的而不是属于C先生个人的来料加工合同书项下的合作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来料加工的合作而不是C先生个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来料加工的合作。但被申请人

42、在知晓C先生于1997年2月1日起已不再具有对五金厂来料加工具有执行权以及不再代表申请人的情况下不仅没有对C的上述行为曾进展制止和对设备采取保护措施或者将上述情况及时申请人与之配合进展妥善处理。相反当申请人委派其董事B先生前往五金厂与被申请人交接C先生原来在该厂的来料加工业务时被申请人以因申请人签约和在有关部门登记备案的均为C先生为理由不支持接收C申请人在五金厂的业务和对其财产的理仍与C个人签订和多项甚至配合C另签来料加工协议成立厂欺骗有关主部门和监使得五金厂来料加工中属于申请人的设备和材料被转入厂。仲裁庭认为申请人根据C先生本人提出的辞呈同意C的辞呈恳求并委派其董事B先生接替C先生的工作处理

43、申请人在五金厂的来料加工业务是申请人股东间的意思表示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应得到尊重和法律的保护其别人无权干预、否认或改变。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尚未变更有关部门登记备案的和申请人存在矛盾作为其不配合、不支持申请人委派的董事B先生接替C先生申请人在五金厂的业务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2)仲裁庭注意到前述中被申请人的多种行为以及五金厂的行为均发生在深圳分会已受理本案、仲裁程序开场之后有些甚至发生在仲裁庭已开庭审理本案、申请人就处理来料加工财产争议恳求作出中间裁决、仲裁庭正在合议间。仲裁庭认为正是由于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致使仲裁庭1998年1月13日作出的中间裁决书无法得到执行其有关责任应由被申请人承当。仲裁庭注

44、意到“来料加工协议书第4条明确规定被申请人“负责派出厂长、财务会计、仓人员负责工厂的理及财务理被申请人实际上已派出厂长A士对五金厂进展理五金厂的上述行为均由A士本人直接所为.被申请人作为本料加工的合作一方对上述行为给申请人造成的财产损失应承当法律责任。1992年?海关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理规定?规定:加工装配进口的料、件和设备均属海关保税货物均应承受海关监未经海关答应任何或个人(包括外商)均不得将其、转让、调换、抵押或作他用。?广东对外加工装配业务?也规定:开展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所需进口的料、件自进口之日起至成品出口之日止设备、车辆自进口之日起至海关解除监之日止均应承受海关监。在监内未经原协议(合

45、同)审批和当地海关批准任何或者个人(包括外商)不得将其、转让或移作他用。仲裁庭认为被申请人方作为实际负责来料加工的一方应对处于海关监下和被申请人所控的厂房场地内的进口设备和物料承当保责任应对未经申请人同意或未经海关批准所发生的将来料加工进口设备和物料、转让或移作他用的行为及其行为所引起的后果承当责任。证据说明被申请人已通过上述行为背着仲裁庭将申请人的部设备和原材料转移、搬走被申请人的这种行为直接干预了仲裁庭对本案的审理。(3)申请人第一项仲裁恳求提出的要求被申请人与终止协议书及核销海关、工商、税务、银行等手续仲裁庭认为据前所述被申请人与C先生已向合同审批、海关等部门了终止来料加工协议书的手续及

46、有关核销手续因此该部恳求已无作出裁决的必要。申请人仲裁恳求第一项后半部提及的:假如因被申请人行为造成申请人在五金厂价值为港币6351595.41元的资产(包括机器设备、模具、存货等)灭失的那么申请人恳求仲裁庭裁定被申请人赔偿港币6351595.41元给申请人。仲裁庭认为因申请人没有提供五金厂停产时尚有的机器设备、模具、剩余物料、存货的名称、价值、数量确实实证据因此仲裁庭无法认定申请人在五金厂的资产、价值是否为港币6351595.41元。以下细析之:申请人仲裁恳求第一项提出的固定资产损失港币3245265.73元其中包括家具、小型设备、厂房设备、机器、厂房建立、装修、设备、模具设备、汽车等工程仲裁庭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均为申请人自制表格列明以上物品及其价格缺乏以证明上述物品已经海关进口到五金厂更缺乏以说明上述物品因被申请人的作为而被转移或灭失其中港币150000元的用处是说明代(中国)实业买汽车用。这些证据的证明力缺乏以说服仲裁庭支持其恳求。申请人仲裁恳求第一项提出的存货损失港币2862534.66元是申请人提供的于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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