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专题—医养结合基本服务规范养老机构-黑龙江质量技术监督局32446.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医学专题—医养结合基本服务规范养老机构-黑龙江质量技术监督局32446.docx(16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ICS 03.080A 12DB23黑龙江省地方标准DB23/T XXXX201X 医养结合基本服务规范 养老机构 201X - XX - XX发布201X - XX - XX实施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23/T XXXX201X目次前言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与定义14基本要求25服务模式与职能定位36配置要求37服务内容78服务要求99服务质量的评价与改进1110监督管理12参考文献13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黑龙江省标准化研究院、黑龙江省社会康复医院、牡丹江市社会福利院、大庆市
2、萨尔图区百湖助老中心、黑龙江省社会福利院、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建东、杨琼、孟令杰、张丽荣、王宝凤、李严、白萍、康馨月、孟丽君、苏志强、孟德龙。14医养结合基本服务规范 养老机构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服务模式与职能定位、配置要求、服务内容、服务要求、服务质量的评价与改进、监督管理。本标准适用于提供医养结合服务的养老机构的服务质量管理和评价,也可为养老机构增设医疗服务的功能定位、设施配备提供指导。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
3、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29353-2012 养老机构基本规范GB/T 35796-2017 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 50867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WS/T 311 医院隔离技术规范WS/T 367 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WS/T 431 护理分级DB23/T 1992-2017 医养结合服务质量规范 医疗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卫生部令(第48号).医院感染管理办法.2006.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卫生部.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20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9号).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13.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4、).2017.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卫生部卫办医政发(第51号).常用康复治疗技术操作规范.2012.黑龙江省原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修订).2016.3 术语与定义DB23/T 1992-2017所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复列出了DB23/T 1992-2017中的某些术语和定义。3.1医养结合医养融合医养一体化把医疗资源与养老资源相互结合,实现集医疗、康复、护理、养老等服务为一体的养老服务模式。DB23/T 1992-2017,定义3.13.2医养结合服务提供疾病诊治和护理等专业医疗服务和生活照料等基本养老服务的活动。DB23/T 19
5、92-2017,定义3.23.3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提供疾病诊疗、护理、康复等专业医疗服务和生活照料、文化娱乐、心理/精神支持、安全保护等养老服务的组织。3.4信息化养老服务利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等信息技术手段,整合社会各类资源,为政府、社会、企业和老人等服务对象提供安全、舒适、便利的现代化、信息化、智能化医养结合养老服务的活动。DB23/T 1992-2017,定义3.64 基本要求4.1 养老机构4.1.1 养老机构应符合主管部门的资质要求。4.1.2 内设的医疗部门应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2017)的相应要求。4.1.3 提供餐饮服务的应持有食品经营许
6、可证,提供其它应依法许可服务的,应具有相应许可证明。4.1.4 安全管理应符合GB/T 35796-2017之6.4的要求。4.1.5 应配备一般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的常用及紧急救治药品。4.1.6 应配置老人就医专用的轮椅、担架、移动病床等转运工具及相应的保护设施,配备相应基础的康复、急诊急救医疗设备器材。4.1.7 具有与功能任务相适应的各项规章制度。如:各类人员的聘用、培训和管理制度,人员岗位职责、专科/转诊制度、药品登记分发制度、健康教育制度以及突发事件预案及急诊急救流程、技术操作规范等。4.1.8 具有与服务功能相适应的服务标准,如:诊疗、护理 、康复标准及服务质量评价标准,适合老
7、人的饮食调理标准及院内感染管控标准等。4.1.9 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宜申请医疗保险定点资格。4.1.10 老人房间及公共区域设施应符合GB/T 50867的要求,有防滑地面或防滑措施,房间及公共卫生间应按需配置紧急呼叫器、扶手等设施。4.1.11 应配置自动化办公设备,实现医疗、护理、养老信息化管理;宜构建数据库、信息化平台,提供临床监控和远程医疗等信息化养老服务。4.1.12 应分门别类建立老人档案,并满足GB/T 35796-2017之6.1.46.1.7的要求。4.1.13 应设立服务接待平台,公开服务流程,明确接待、入住评估等服务程序和工作标准,并符合DB23/T 1992-2017之
8、6的相关要求。4.1.14 与外部医疗机构合作开展医养结合服务的养老机构,应与提供医疗服务的外部合作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合作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或合同,明确相应的职责、权利和义务。4.1.15 合作机构宜为医保定点单位,并宜就近、择优选择综合医院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4.2 服务人员4.2.1 养老机构的管理者应符合GB/T 29353-2012之5.1的要求。4.2.2 具有与服务相应的执业医师、注册护士、营养师等专业队伍,人员配置应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2017)的相关要求。4.2.3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遵守相应的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2012),并纳入卫生健康行
9、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4.2.4 养老护理员、社工等非卫生专业服务人员均需培训,待其培训合格,具备相应的服务知识与技能后方能上岗,遵守职业道德,尊重、呵护老人,严禁发生口角、训斥、虐待等行为。4.2.5 根据适龄老人的特点,提供科学、合理、安全、规范化的专业服务。4.2.6 康复治疗师、营养师、心理咨询师等相关人员应有相应的资格证书。4.2.7 养老护理员和餐饮工作人员应持有相应的健康证。4.3 环境、标志、安全应符合DB23/T 1992-2017之4.3的要求。5 服务模式与职能定位5.1 服务模式5.1.1 床位不到200张的养老机构宜设护理站、医务室。5.1.2 床位超过200张的养老机
10、构宜设护理院、康复院等。5.1.3 不具备自建条件或欲增加服务项目的养老机构可与符合其需求的合作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由合作机构提供全部或部分的医疗服务。5.2 职能定位5.2.1 护理站提供常见病、多发病及慢性病护理、康复指导、心理护理、按医嘱进行处置、消毒隔离指导、健康教育等服务。5.2.2 医务室提供老年保健,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护理,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治疗,急诊救护等服务。5.2.3 护理院提供长期医疗护理、康复促进、临终关怀等服务。5.2.4 康复院提供老人功能恢复的康复训练与心理康复等服务。5.2.5 合作机构按合同提供疾病诊疗、全面检查、紧急救治、医疗护理、康复等全部或部分基本医疗
11、服务的无缝对接及定期巡诊、随访诊疗、延时护理等服务。6 配置要求6.1 护理站6.1.1 人员6.1.1.1 至少有2名具有护士以上职称的注册护士,其中有1名具有主管护师以上职称。养老机构床位达到100张以上时,每增加100张床位,至少增加1名注册护士。6.1.1.2 至少有1名康复治疗人员。6.1.1.3 按工作需求合理配备护理员。 6.1.2 房屋 6.1.2.1 整体设计应当满足无障碍设计要求。 6.1.2.2 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6.1.2.3 至少设有治疗室、处置室。每室独立且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 6.1.2.4 应设医疗废物存放点,并与治疗区域隔开。 6.1.3 设备 6
12、.1.3.1 诊桌、诊椅、诊察凳、方盘、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身高体重计、血糖测定仪、体外除颤设备、治疗车、药品柜、紫外线消毒灯/循环风紫外线消毒器、处置台、轮椅、输液椅、医用冰箱、污物桶等。6.1.3.2 有必要的健康教育、办公和通讯联络设备,有诊疗护理记录及文件保存条件。 6.1.3.3 有与工作需要相应的其他设备。6.2 医务室6.2.1 人员6.2.1.1 至少有1名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的身体健康的临床类或中医类执业医师。6.2.1.2 执业医师超过2人的,至少应含有1名中医类执业医师。6.2.1.3 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床位超过100张时,每增加100张床位,至少增
13、加1名注册护士。6.2.1.4 护理员、其他药学、医技人员按需配备。6.2.2 房屋6.2.2.1 整体设计应满足无障碍设计要求。6.2.2.2 使用面积不少于35平方米,如设康复室,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应少于50平方米。6.2.2.3 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处置室。6.2.2.4 每室独立且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其中,治疗室、处置室的使用面积均不少于10平方米,如设观察室,其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6.2.2.5 医疗废物存放应满足6.1.2.4的要求。6.2.3 设备6.2.3.1 应有诊桌、诊椅、诊床、诊察凳、方盘、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身高体重计、视力卡或视力灯箱、压舌板、药品柜、紫外
14、线消毒灯/循环风紫外线消毒器、处置台、器械柜、便携式心电图机、血糖测定仪、雾化吸入器、出诊箱、轮椅、输液椅、医用冰箱、污物桶等基本设备。 6.2.3.2 设康复室的,至少应有与康复需求相适应的运动治疗、物理治疗和作业治疗设备。6.2.3.3 提供中医药服务的,应配备脉枕、针灸器具、火罐、电针仪、艾灸仪等。6.2.3.4 应有心电监护仪、心脏氧源(氧气瓶/制氧机)、供氧设备、吸痰器、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等急救设备。 6.2.3.5 应有健康教育宣传栏、健康教育影像设备、能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及打印设备、健康档案管理等有关健康教育及其他设备。6.2.3.6 有与工作需要相应的其他设备。6.3 护
15、理院 6.3.1 人员6.3.1.1 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医师,至少有3名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的医师。6.3.1.2 宜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兼职医师,但至少应有神经内科、心血管内科、呼吸内科、肿瘤科、老年病科等专科的专职或兼职医师,每增加10张床位,至少增加1名专职或兼职医师。6.3.1.3 合理配备注册护士与护理员比例,使每床配备的护理人员不少于0.6名。6.3.1.4 每护理区至少配备1名具有主管护师以上专业资格的护士,宜设护士长1名。6.3.1.5 应当配备与开展的诊疗业务相应的药师、技师、临床营养师、康复治疗师等医技人员。6.3.1.6 宜有兼职或专职的心理学和社会工
16、作者。6.3.2 科室设置6.3.2.1 临床科室满足如下要求:1) 至少设内科、康复医学科;2) 根据收治患者所患疾病和自理能力划分若干病区。病区包括病室、护士站、治疗室、处置室;3) 有临终关怀科的,应增设家属陪伴室;4) 必要时可设康复治疗室。6.3.2.2 医技科室至少设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营养科、消毒供应室。6.3.2.3 职能科室至少设医疗质量管理部门、护理部、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器械科、病案(统计)室、信息科。6.3.3 房屋应满足如下要求:1) 整体宜采用无障碍设计;2) 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每床间距不少于1米,每个病室以2人4人为宜;3) 每个病房有衣物储藏的
17、空间,并宜内设地面易清洗、不渗水和防滑的无障碍卫生间;4) 有独立洗澡间,配备符合防滑倒要求的洗澡设施,移动患者类的设施应有安全防护措施;5) 有康复和室内、室外活动等区域,并采用无障碍设计;6) 患者活动区域和走廊两侧设扶手,房门方便轮椅进出;7) 放射、检验及功能检查用房、理疗用房有无障碍通道;8) 主要建筑用房不宜超过4层。需设电梯的建筑应当至少设置1部无障碍电梯。6.3.4 设备至少满足如下配置或要求:1) 呼叫装置、给氧装置、呼吸机、电动吸引器或吸痰装置、气垫床或具有防治压疮功能的床垫、治疗车、晨晚间护理车、病历车、药品柜、心电图机、X光机、B超、血尿分析仪、生化分析仪、恒温箱、消毒
18、供应设备等基本设备(能与其他合法机构签订临床检验、消毒供应服务合同而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检验和消毒供应设备);2) 心脏除颤仪、心电监护仪、气管插管设备、呼吸器、供氧设备、抢救车等急救设备;3) 与收治对象康复需求相适应的物理治疗、作业治疗和言语治疗等专业康复治疗设备;4) 病房每床单元基本装备与二级综合医院的相同,病床设有床档护栏;5) 有与开展的诊疗业务相应的其他设备。6.4 康复院6.4.1 人员 6.4.1.1 至少应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6.4.1.2 应有与服务相适应的康复医师和康复治疗人员,康复医师不应少于2名,康复治疗人员不应少于4名,且康复治疗人员数不应
19、低于卫生技术人员数的三分之一。6.4.1.3 每床至少配备0.7名卫生技术人员和0.25名护士。6.4.1.4 宜有兼职或专职的心理学和社会工作者。6.4.2 房屋 6.4.2.1 主要建筑设施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并有扶手或栏杆。6.4.2.2 建筑面积不少于900平方米。6.4.2.3 至少设有功能测评室、物理治疗室、作业治疗室、传统康复治疗室、言语治疗室等临床科室。6.4.2.4 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等医技科室。6.4.3 设备 6.4.3.1 应有颈、腰椎牵引装置、供氧设备、紫外线消毒灯/循环风紫外线消毒器、灌肠器、电冰箱、洗衣机等基本设备。6.4.3.2 应有训练用
20、垫和床、扶梯,肋木、姿式矫正镜、棍和球,常用规格的沙袋和哑铃、拐杖、轮椅、助行器,助力平行木和墙拉力器、划船器,手指肌、股四头肌、前臂旋转训练器,滑轮吊环等运动治疗设备。6.4.3.3 应有进行传统康复治疗的针灸用具和沙磨板、插板、插件、螺栓、训练用球、日常生活训练用具等作业治疗设备。6.4.3.4 应有血压计、心电图机、肌力计、眼底镜、脑血流图仪、X光机、关节功能评定装置等设备。6.4.3.5 应配置中频治疗仪、低频脉冲电疗机、音频电疗机、超短波治疗机、红外线治疗机、磁疗机等物理治疗设备。6.4.3.6 应配置录音机或言语治疗机、非语言交流写字画板、言语治疗和测评用的实物、图片、卡片、记录本
21、等言语治疗设备。6.4.3.7 有与开展的服务项目相应的其他设备。6.4.3.8 病房每床单元基本装备与一级综合医院的相同。6.5 合作机构合作机构的人员、房屋、设备至少应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2017)规定的相应医疗机构的相应级别的配置要求。7 服务内容7.1 护理站7.1.1 为老人建立健康档案,进行健康状况及生活自理能力评估。7.1.2 根据医嘱进行处置。7.1.3 老人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的护理。7.1.4 为患有慢性病、失能失智及其他功能障碍的老人提供康复服务。7.1.5 心理护理服务。7.1.6 健康教育服务。7.1.7 消毒隔离指导。7.1.8 陪同就医服务。7.1.9
22、 宜提供中药药膳食疗、中药药浴、熏蒸等服务。7.1.10 其他与护理站功能相适应的服务。7.2 医务室7.2.1 健康体检和健康知识教育、中医养生知识宣讲、健康咨询等老年保健。7.2.2 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护理。7.2.3 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患者的治疗。7.2.4 针对失能失智、行动不便或病情严重的老人提供个性化的医疗护理、康复服务等个性化诊疗服务。7.2.5 安排医师定期到老人居住房间提供病情排查和疾病诊疗等的定期巡诊服务。7.2.6 针对接受过诊疗服务的老人进行跟踪访问,根据需要调整诊疗方案的随访诊疗服务。7.2.7 配备专人协助老人完成全程就医的陪护就医服务。7.2.8 急诊救护服务。
23、7.2.9 设康复室的物理治疗、作业治疗、言语治疗等康复服务。7.2.10 有能力提供中医服务的,宜针对不同体质的老人,细化中医体质辨识,实施专人、专病、专方的个性化中医康复干预和指导。7.2.11 提供其他与医务室功能与特色相适应的服务。 7.3 护理院7.3.1 为长期卧床患者、慢性病患者、晚期姑息治疗患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以及其他需要长期护理的患者提供医疗护理和康复服务。7.3.2 为老人随时提供出诊服务。7.3.3 个性化诊疗服务内容同7.2.4。7.3.4 定期巡诊服务内容同7.2.5。7.3.5 随访诊疗服务内容同7.2.6。7.3.6 陪护就医服务内容同7.2.7。7.3.7
24、分级护理按照WS/T 431的要求为老人提供护理服务。7.3.8 医院感染的预防与控制。7.3.9 临终关怀服务。7.3.10 常规护理同时,开展中医健身气功、穴位按摩、中医内病外敷等的特色中医服务。7.3.11 针对不同体质的老人,细化中医体质辨识,实施专人、专病、专方的个性化中医康复干预和促进等的康复促进服务。7.3.12 其他与护理院功能相适应的服务。7.4 康复院7.4.1 慢性病、功能障碍性疾病的预防、保健、康复治疗。7.4.2 专业医疗护理。7.4.3 为有需要的老人提供包括功能、步态、语言、听力、肢体、智力、技能等方面的康复训练。7.4.4 为失能失智、行动不便或病情严重等特殊病
25、况的介护老人提供个性化康复治疗服务。7.4.5 康复早期介入和制定康复方案。7.4.6 老人日常保健。7.4.7 健康知识教育和中医养生知识宣讲。7.4.8 针对个别慢性病、中医适宜病种,提供精准有效的中医治疗方法。如:针灸推拿、药物艾灸、特色药物熏蒸、中药离子导入理疗等。7.4.9 其他与康复院功能相适应的服务。7.5 合作机构7.5.1 医疗预约、急诊联络、服务咨询。7.5.2 疾病诊疗、全面检查、紧急救治、医疗护理、康复保健、中医体质辨识、中医治未病调理、临终关怀等医疗服务。7.5.3 按协议提供以下部分或全部服务:1) 安排医师定期到老人居住房间或养老机构提供病情排查和疾病诊疗等服务的
26、定期巡诊;2) 对接受过诊疗服务的老人进行跟踪访问,根据需要调整诊疗方案的随访诊疗服务;3) 为失能失智、行动不便或病情严重的老人提供的个性化医疗、护理、康复服务等;4) 为老人配备专人协助、陪同其全程就医的陪护就医服务;5) 对个别特异病种提供中医定期个性化诊疗服务;6) 根据WS/T 431为老人提供分级护理服务;7) 为需要延续护理服务的老人提供相应的专业医疗护理服务。7.5.4 其他相适应的服务。7.6 养老服务7.6.1 生活照料应符合GB/T 29353-2012之8.1.1的要求。7.6.2 膳食服务应符合GB/T 29353之8.2.1和GB/T 35796-2017之5.3.
27、1的要求。7.6.3 清洁卫生应符合GB/T 29353-2012之8.3.1的要求。7.6.4 洗涤服务应符合GB/T 29353-2012之8.4.1的要求。7.6.5 文化娱乐应符合GB/T 29353-2012之8.7.1的要求。7.6.6 心理/精神支持应符合GB/T 29353-2012之8.6.1的要求。7.6.7 安全保护应符合GB/T 29353-2012之8.9.1的要求。7.6.8 安宁服务应符合GB/T 35796-2017之5.9.1的要求。8 服务要求8.1 护理站8.1.1 应在老人入住后24小时内进行健康状况及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每半年评估一次,如有变化即时评估。
28、8.1.2 入住后48小时内建立健康档案,每季度至少更新一次,记录完整准确。 8.1.3 应准确执行医嘱,技术操作正确规范无差错。8.1.4 应监测老人身体情况,新入住老人至少连续监测一周,此后定期监测,检查计划实施的效果,及时调整护理计划。8.1.5 宜尽可能提供相关中医服务项目。8.1.6 应提供个性化康复服务,操作要求应符合常用康复治疗技术操作规范(2012)的要求。8.1.7 应定期对老人开展心理卫生教育,进行心理评估,实施护理干预。8.1.8 应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至少1个,内容至少每季度更新1次;影像资料播放至少每月1次;健康知识讲座每年至少6次;健康咨询每年至少4次。8.1.9 应
29、按照WS/T 311和WS/T 367的规定提供消毒隔离服务。8.1.10 应提供急诊和转诊服务,开设“绿色通道”,协助患病老人及时转诊。8.2 医务室8.2.1 应组织老人进行内科、外科、B超、心电图等常规项目体检,并针对老人实际情况提供个性化体检,年度体检完成率100%。8.2.2 应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关服药、饮食、生活起居、疾病知识、中医养生保健等方面健康教育和宣传,并定期更新。如:健康教育宣传栏至少每季度更新1次;健康知识讲座和健康咨询至少每季1次。8.2.3 应按照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诊疗指南和临床、护理操作技术规程提供诊疗服务。8.2.4 安排医师24小时轮流值班,为老人随时提供出诊服务
30、。8.2.5 应协助、指导、培训老人用药,以免误服、漏服。8.2.6 护士和护理员要仔细观察老人服药后反应,及时报告医生,便于随时调整用药方案。8.2.7 自理、介助老人每周查房至少2次,介护老人每日查房至少2次。8.2.8 应建立养老服务人员、医护人员、管理人员及相关协助人员联动工作机制。8.2.9 应建立急诊和双向转诊工作机制,与周边大型综合或专科类医疗机构建立急诊和转诊服务流程,开设转诊“绿色通道”,确保紧急救护及时,需要时协助转诊。8.3 护理院8.3.1 应按照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诊疗指南和临床、护理、康复操作技术规程提供医疗、护理和康复服务。8.3.2 应建立养老服务人员、医务人员、管
31、理人员及相关协助人员联动工作机制。8.3.3 根据WS/T 431标准为老人提供分级护理服务。8.3.4 医师24小时值班,保证随时为老人出诊。8.3.5 应根据老人日常住养和住院两种不同的需求,明确各自的管理路径和信息管理系统,确保“医”“养”互换时信息准确切换和管理路径及时调整。8.3.6 应建立院内转科或转床工作制度、特殊医疗问题处理制度,确保“医”“养”互换时服务无缝对接,问题处理及时。8.3.7 应建立急诊、双向转诊工作机制,与周边大型综合或专科医疗机构建立急诊、双向转诊服务流程,开设急诊、转诊“绿色通道”,确保实现及时有效的诊疗。8.3.8 出院前对老人健康进行评估,检验治疗、康复
32、效果。8.3.9 感染预防与控制应符合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的要求。8.3.10 应对生存时间有限的老人进行临终关怀,辅以适当的医疗和护理,并对家属进行精神慰藉。8.4 康复院8.4.1 应根据老人功能评估,制定康复计划。8.4.2 应提供残障老人康复和功能补偿的辅助器具,并消毒和保养更新。8.4.3 认真实施康复计划,详细记录,并按月评估老人功能,及时调整计划,预防并发症、残疾的发生。8.4.4 康复计划的实施率及老人的满意度不低于80%。8.4.5 其余应符合8.3.18.3.9的要求。8.5 合作机构8.5.1 应建立无缝对接工作机制,双边互设联络窗口,成立对接部门,组建专业医护人员和护理人员
33、队伍,保持即时通讯,快速联动、优先服务。8.5.2 应建立急诊工作机制,应开设绿色通道,建立病人有序流动的服务流程,确保病人实现及时有效治疗。8.5.3 应建立双向转诊工作机制,实现上下级医疗机构间、综合与专科医疗机构间的转诊服务。8.5.4 应建立医疗护理服务和养老服务转接评估机制,对出入院前后的老人进行医疗护理、生活护理评估,给出评估意见。8.5.5 应建立老人健康档案管理制度,全面监测、分析、评估老人的健康数据,及时为有健康问题的老人进行指导、咨询和危险因素干预,制定针对性的综合诊疗方案。8.5.6 其余应符合DB23/T 1992-2017之7的要求。8.6 养老服务8.6.1 总要求
34、8.6.1.1 严格执行相应的操作规程、服务规范、标准等规章制度,服务无差错。8.6.1.2 服务过程中应融入健康管理和教育理念,增强对医疗卫生服务的支撑。8.6.2 生活照料应符合GB/T 29353-2012之8.1.28.1.4和GB/T 35796-2017之5.2.2的要求。8.6.3 膳食服务应符合GB/T 29353-2012之8.2.18.2.3和GB/T 35796-2017之5.3.2的要求。8.6.4 清洁卫生应符合GB/T 29353-2012之8.3.28.3.3、8.3.6和GB/T 35796-2017之5.4.2的要求。8.6.5 洗涤服务应符合GB/T 293
35、53-2012之8.4.2、8.4.4、8.4.5和GB/T 35796-2017之5.5.2的要求。8.6.6 文化娱乐应满足GB/T 29353-2012之8.7.28.7.4和GB/T 35796-2017之5.7.2的要求。8.6.7 心理/精神支持应满足GB/T 29353-2012之8.6.28.6.6和GB/T 35796-2017之5.8.2的要求。8.6.8 安全保护应符合GB/T 29353-2012之8.9.28.9.5的要求。8.6.9 安宁服务应符合GB/T 35796-2017之5.9.2的要求。9 服务质量的评价与改进9.1 服务评价9.1.1 应建立服务满意度测
36、评、内部服务质量控制、监督、考核等工作机制,完善服务的自我评价与改进。9.1.2 应定期采取座谈会、代表会等多种形式对老人或其代理人进行服务满意度调查。9.1.3 宜通过第三方的服务质量的问卷调查、意见反馈、社会监督等方式,建立服务质量外部评价制度,完善服务质量的外部评价。9.1.4 满意度调查应包括环境设施、病区管理、治疗效果、护理级别、康复娱乐、健康教育、医护患沟通及膳食质量等方面的内容。9.1.5 宜进行安全指标评价,对老人跌倒、噎食、坠床、烫伤、碰伤、误吸、误服、药物性损伤、走失、自杀、用药错误、院内压疮发生例次、院外带入压疮情况进行统计、评价。9.2 改进提高9.2.1 应针对服务评
37、价中提出的问题进行归类整理、分析、反馈。9.2.2 相关责任部门应针对提出的问题责成专人进行整改,提出纠正预防措施。9.2.3 验证实施效果,不断改进。10 监督管理10.1.1 各级民政部门应按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五章的要求对养老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10.1.2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应按照黑龙江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五章的要求对医疗机构的医疗执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10.1.3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应加强对医疗养老结合服务中医保定点单位的监管。 10.1.4 应加强各级民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医疗保障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共同协商解决与医养结合服务相关的事宜。参考文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办公厅.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2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办公厅.养老机构护理站基本标准(试行).2014._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内容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