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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_新旧行政诉讼法全文对照表新旧行政诉讼法全文对照表上网找新行政诉讼法的全文,不得,只得自己动手。1989 年行政诉讼法(1989 年 4 月 4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4 年行政诉讼法(2014 年 11 月 1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 通过 自 2015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正确、及 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维护和监督行政机 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 法。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公正、 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解决行政争
2、议,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 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 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具 体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 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 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 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 为。为。第三条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
3、对应当 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 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 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 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三条 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 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 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 案件。第四条 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 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 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 政案件。 第四条 人民法
4、院审理行政案件,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_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 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 终审制度。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 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 审终审制度。 第七条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 律地位平等。第八条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 法律地位平等。 第八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 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 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
5、当地民族通 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 书。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 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第九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 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 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 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 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 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 翻译。 第九条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 进行辩论。第十条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 权进行辩论。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 讼实行法律监督。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 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章 受案范围第二章 受案范围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
6、受理公民、法 人和其他组织对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 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 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 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 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 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 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 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 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 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政拘留、暂扣或者吊 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没 收违法所
7、得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非法财物、罚款、 警告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 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 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 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 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 其他决定不服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 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 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 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
8、定不服的;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_(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发给 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 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 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 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偿决定不服的;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 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 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 村土地经营权的;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
9、政权 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 摊派费用或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支 付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 会保险待遇的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 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 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 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 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等合法权益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
10、法 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 政案件。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 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 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 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 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 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 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 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 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_(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 决的具体具体行政行为。(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 裁决
11、的行政行为。 第三章 管 辖第三章 管 辖 第十三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 审行政案件。第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 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四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 第一审行政案件:(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 关处理的案件;(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省、自 治区、直辖市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 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第十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 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 诉讼的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 件;(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
12、(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 法院管辖的案件。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五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 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六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 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 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 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 件。 第十七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具 体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复议机关改变原 具体行政行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 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八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 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辖。经复议的案
13、件,也可以由复议 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 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 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 政案件。政案件。 第十八条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 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 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九条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 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 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九条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 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条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 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
14、都有 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第二十一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 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 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_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 收到起诉状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由最先立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 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时,应当移送有管 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 得自行移送。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 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的,应当移送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受移送的人民 法院应当受理。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认 为
15、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 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 管辖,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二十二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 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 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 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第二十三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 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 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 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 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二十三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 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16、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 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 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 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第二十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 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 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 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 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 人民法院决定。 第四章 诉讼参加人第四章 诉讼参加人 第二十四条 依照本法提起诉讼的依照本法提起诉讼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原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原告。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 属可以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
17、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可以提起诉讼。第二十五条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行政行为的相对人 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 讼。讼。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 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 具体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 原具体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具体行政行 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
18、具体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 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 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 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_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具体行 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具体行政行为的行 政机关是共同被告。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 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 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具体行政行为,委 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 权的
19、行政机关是被告。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 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 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 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 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 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 关是共同被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 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或者职权变更的, 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 为二人以上,因同一具体具体行政
20、行为发生 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样同样的具体具体行政行 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 合并审理的,为共同诉讼。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 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 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类同类行政行为发 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 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 讼。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当事人一方人数众 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 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 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 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
21、认对方 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当经被代表的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当经被代表的 当事人同意。当事人同意。 第二十七条 同提起诉讼的具体具体行 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 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但 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 有利害关系的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 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 诉讼。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 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 法提起上诉。法提
22、起上诉。 第二十八条 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 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 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 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第三十条 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 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 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 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_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代为诉讼。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 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 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 托为诉讼代理人。托为诉讼代理人。人
23、,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作为诉讼代理 人。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 人: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者;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 人员;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 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第三十条 代理诉讼的律师,可以可以 依照依照规定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可以可以向有 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证据。对涉及 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 法律规定保密。经人民法院许可,经人民法院许可,当事人和其他诉 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本案
24、庭审材料,但涉 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第三十二条 代理诉讼的律师, 有权按照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复制本案有关材 料,有权有权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 集与本案有关的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对涉及国家秘 密、商业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 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按 照规定查阅、复制、复制本案庭审材料,但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的内容除外。 第五章 证 据第五章 证 据 第三十一条 证据有以下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
25、,才能作 为定案定案的根据。第三十三条 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 作为认定案件事实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_第三十二条 被告对作出的具体具体行 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 具体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 文件。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 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 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 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 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供证据,视为
26、没有相应证据。但是, 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 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 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第三十五条 在诉讼过程中,被 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 第三人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被告在作出行政行被告在作出行政行 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 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 准许,可以延期提供。准许,可以延期提供。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 处理程序中没
27、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 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 证据。证据。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原告可以提供证明原告可以提供证明 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 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在起诉被告不履行在起诉被告不履行 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 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除外:形之一的除外:(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 法定
28、职责的;法定职责的;(二)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二)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 证据的。证据的。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 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 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 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有权要求 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 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 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 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_据。但是,不得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但是
29、,不得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 法性调取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法性调取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 的证据。的证据。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与本案有关的下列与本案有关的下列 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 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一)由国家机关保存而须由人(一)由国家机关保存而须由人 民法院调取的证据;民法院调取的证据;(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三)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三)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 集的其他证据。集的其他证据。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在诉讼过程中,人民在
30、诉讼过程中,人民 法院认为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应法院认为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应 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 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 鉴定。鉴定。第三十六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 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 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 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第四十二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 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 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 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证据应当在法庭上 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出示,并由当事人
31、互相质证。对涉及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 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 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对未采纳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对未采纳 的证据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的证据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 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 第三十七条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 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或者法律、 法规规定的行
32、政机关申请复议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 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 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 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第四十四条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 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 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_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 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33、的,复议机关 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 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人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 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 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 除外。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 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 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 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 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
34、其他 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 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三个月 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 为之日起六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 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 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 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 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他
35、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 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 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 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 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定的,从其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 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 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 行政机关不履行的
36、,提起诉讼不受前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前 款规定期限的限制。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 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 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第四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不属于其 自身的原因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起诉期限的,被耽误被耽误 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 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_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 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 定。 第四十一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 列条件:(一)原告是认为具
37、体行政行为侵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 犯其合法权益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 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 诉人民法院管辖。第四十九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 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符合本法第二十五 条规定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 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 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五十条第五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 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 本。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
38、口 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 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 事人。事人。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 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 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 提起上诉。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 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 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 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 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 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 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裁
39、定书 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 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 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 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 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 由不接收起诉状。由不接收起诉状。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 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_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 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
40、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 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处分。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既不立案,人民法院既不立案, 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 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 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 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 法院立案、审理。法院立案、审理。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公民、法人
41、或者其 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 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 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 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 文件进行审查。文件进行审查。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第一节第一节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第四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 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 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 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
42、院应 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 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 法院审理。改为第六十七条。第四十四条 诉讼期间,不停止具 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 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 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 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改为第五十六条。-_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 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公开审理 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 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3、。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 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 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 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前两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 人员、鉴定人、勘验人。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 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 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认为审判人 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 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 员回避。审判人
44、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 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前两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 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 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 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 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 申请复议一次一次。 第四十四条 诉讼期间,不停止具具 体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 院认为该具体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 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 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裁定停止执行的;(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第五十六条
45、 诉讼期间,不停止 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裁定裁定停止执行:(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 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 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 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 利益的;(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 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造成重大损害的;造成重大损害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 的。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_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第四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
46、理行政案 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 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 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改为第六十八条。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 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 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前两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 人员、鉴定人、勘验人。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 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 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改为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起诉行人民法院对起诉行 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政机关没有依
47、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 活保障金和工伤、医疗社会保险金的活保障金和工伤、医疗社会保险金的 案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案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 行将严重影响原告生活的,可以根据行将严重影响原告生活的,可以根据 原告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原告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当事人对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当事人对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 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 裁定的执行。裁定的执行。 第四十八条 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两次合法 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视 为为申请撤诉;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五十八条 经人民法院传票传票传 唤,原告无
48、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或者 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可以按照 撤诉处理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 缺席判决。 第四十九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 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 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 或者处一千千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 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一)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人,对人第五十九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 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 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 结悔过或者处一万万元以下的罚款、十 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49、一)有义务协助调查、调查、执行的-_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 拒绝或者妨碍执行的;(二)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三)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 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四)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 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 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扰 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六)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诉讼 参与人、协助执行人侮辱、诽谤、诬陷、 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罚款、拘留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当事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调查决定调查决定、协 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 妨碍调查、调查、执行的;(二)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或 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妨碍人民法院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妨碍人民法院 审理案件的审理案件的;(三)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 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四)隐藏、转移、变卖、毁损 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五)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五)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 使原告撤诉的;使原告撤诉的;(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 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 或者以哄闹、冲击法庭等方法以哄闹、冲击法庭等方法扰乱人 民法院工作秩序的;(七)对人民法院审判人员或者审判人员或者 其他其他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调调 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