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最新的发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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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最新的发票管理办法 发票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业务凭证,怎样写现行发票管理办法?下面我给大家带来现行发票管理办法5篇,仅供参考,希望大家喜欢! 现行发票管理办法 篇1 1、为保证全校教职员工因公出差的实际需要,进一步规范差旅费开支的项目及标准,特制定本制度。 2、教职员工应充分利用现代通讯网络技术办理外地公务,尽量控制公务出差,缩短出差时间,减少出差次数。确需因公务出差须经分管校领导同意,报校长批准,否则,不报销差旅费。 3、出差人员的差旅费,按“交通费凭票据实报销,住宿费限额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通讯费包干使用

2、”的办法报销。 4、住宿费报销办法 住宿费限额控制标准:直辖市、省会城市80元/晚/人;地州市及外县60元/晚/人。一人出差和因特殊情况需要突破标准的须经校长批准,然后据实报销。 出差住宿费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实际住宿费超过限额标准的部分自理,不予报销。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提供住宿或住在亲友家的,不予报销住宿费。 学校委派外出学习、培训人员的住宿费以学习、培训举办单位出示的发票为准报销,但不得超出第4条第款的规定,若举办单位免费提供住宿的,按第4条款执行。 5、交通费报销办法 出差人员乘坐火车、汽车、轮船、飞机或其它交通工具(不含租用出租车)的交通费据实报销。出差人员未经校长批准一

3、律不得乘坐飞机、火车软卧、轮船头等舱,也不得租用出租车。 出差期间市内交通费按直辖市、省会城市每人每天30元,地县每人每天15元包干使用。 到外地参加会议和被学校委派学习培训的人员在会期和学习培训期间不报市内交通费。 自带交通工具或由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不报市内交通费。 乘坐火车的按实际乘坐火车硬卧座位票价(随票加收的其他费用不计入座位票价之内)的10%计发个人补助费。乘坐硬座按票价(随票加收的其他费用不计入座位票价之内)的30%计发个人补助费。 经批准乘坐飞机的,如遇航班打折,一律按打折后票价据实报销。 6、出差人员的伙食费补助办法 县城外出差伙食补助(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补助

4、标准为:本省地州市及以下每天每人20元,省会每天每人30元,省外每天每人40元。 经学校研究,校长同意参加各种短期学习的培训人员,不分区域,学习期间每人每天补助生活费8元。 小专业学生外出培训和学生实习就业的带队驻点教师,往返培训点和实习就业点的旅差费按学校旅差费标准报销,驻点期间的各种补助按每人每天100元包干。驻点住宿由学校与培训点和实习就业单位联系解决。 7、出差人员通讯费补助办法 本市内出差不补通讯费,本市外省内出差每天补助15元,省外每天补助25元。 参加各种短期学习和培训的人员,除补助往返学习和培训地点两天的通讯费外,学习期间不补通讯费。 8、出差人员未按审批出差路线绕道出差的,其

5、绕道期间多开支的交通费和住宿费用由个人自理,且不发绕道期间的出差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通讯补助费。 9、出差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参观而开支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10、外出处理公务确需开支公关费用的,必须事前报校长批准,然后凭据在相关专项经费中报销。 现行发票管理办法 篇2 为规范财务管理,切实把经费收好、管好、用好,根据县教育局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的方针、政策、制度,确保各项财务收支业务合理、合法、合规。 二、真实、准确和完整地反映财务收支情况,按月编制财务报表,并接受监督和检查。 三、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各项专用资金,缴纳各种税金和

6、有关费用。 四、按规定使用各种票据,严禁使用“白条凭证”和。 五、不属于本单位的经济往来,不得在本单位的银行账户开支。 不准租借银行账户、支票、公章等。 六、严格执行现金库存限额,现金使用范围,现金发放手续的规定,不得账外设账。严禁现金坐支、套取现金,严禁设立小金库。 七、本单位的现金收付,除发给职工的工资、津贴、劳酬费、奖励费、差旅费以及支票起点以下的零星现金支付外,其他一切经济往来,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不得直接以现金支付。 八、严格现金收付手续,坚持“账钱分管”的原则,指定专职或兼职出纳人员办理。建立现金日记账,逐笔登记现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结,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九、按照国家规定

7、配备具有岗位证书的专职或兼职财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或出纳人员调动工作因故离职的,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好交接手续前,不得离职。 十、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个人印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十一、严格凭证审批手续,报销凭证须由经办人签字或盖章,经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重大开支须报学校行政讨论决定。 十二、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对本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由会计人员按要求保管。 现行发票管理办法 篇3 一、收支管理制度 1、设兼职会计、出纳管理幼儿园收支事务,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幼儿园所有的收费项目,所有收费均开具幼儿园收据。 2、报销

8、手续必须健全,原始发票必须具有名称、填制日期、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大小写必须相符,开票人签字。原始发票内容如不能反映详细情况的,需附件说明。报销单据必须有经手人及验收人签署,方可由会计审核,园长签字同意后报支。 二、票证管理制度 1、所有收费票据和内部结算凭证全部由会计保管。 2、各种票据使用前必须实行登记备案,票据必须加盖幼儿园公章。 3、票据开票人开票收费时,相关项目内容必须填写完整,字迹清楚,大小写金额必须一致,收款人应签字或盖章。记帐联应定期向会计缴销,票据使用完毕后,存根联缴交会计,并领取新的票据。 4、建立财务会计档案资料保管制度,有关业务归档后须编制清册,专人保管。

9、三、财产物资管理制度 1、经济业务发生以后必须立即记账,做到记载及时、账目清楚、账实相符。园内各种财产都要登记造册,贵重物品要有专人负责保管,对自然损坏的物品做到定期维修或者核销,对人为的不合理损坏物品应追究责任,并按制度赔偿; 2、随时反映财产物资收入、发出和结存情况,财产物资收发手续齐全,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有接收人验证证明。 3、建立定期和不定期的财产清点制度,对财产物资的管理实行永续盘存的方法。 4、管理人员要定期、不定期地到各班检查掌握物资使用情况,避免积压与浪费,原则上每月按班级发放一次日用品、学习用品,在节约的基础上保证各项供应工作; 4、幼儿园的一切财产物品外借,必须经园长同意后

10、向保管员借取。借用必须登记。如有损坏或遗失,借用人员负责修理或照价赔偿。 4、对财产物资进行科学编号和存放,便于清查、保管。 四、财务相关人员职责 1、会计员职责 (1)、贯彻执行会计法和财务工作方针政策,为教育教学服务。 (2)、工作认真细致,帐目清楚,手续完备,日清月结,按时完善报帐手续。 (3)、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向有关领导反映,坚持勤俭办园的方针,精打细算,协助园长搞好学期和年度预算,合理安排经费,计划开支。 2.出纳员职责 (1)、认真做好往来帐目登记,做好现金收支工作。 (2)、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做到日清月结,手续齐备。 (3)、每月及时统计幼儿出勤天数及职工

11、出勤天数。及时收结幼儿各项费用, (4)、坚持原则,发票必须有经手人、验收人、领导签名方能报销。 3、保管员职责 (1)、对全园的财产全面管理,做到随时收验、入库、分类保管,存放地点清楚明确,做到心中有数,每半年清点一次,帐物相符。 (2)、新购入物品凭发票入帐,领用或借出物品手续齐全,领用人和借用人必须签名或盖章。 (3)、严格做好三防(防盗、防火、防潮)工作,保证物品的安全、卫生、整洁,杜绝霉烂变质,做到手勤、脚勤。 (4)、做好开学前的物品准备工作,对各班财产进行清点,做到有计划供应、学期末对财产进行一次核对,生活用品做到日清月结。 (5)、及时供应所需物品,对园里的物品,做到有数有帐,

12、发现丢失和损坏及时追查。 4.采购员职责 (1)、按食谱要求有计划地配合食堂,及时采购好所需物品,做到价廉物美。 (2)、关心集体利益、尽量做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减少浪费,执行物品验收制度,严禁利用工作之便牟取私利。 (3)、配合制订好食谱。 (4)、负责采购幼儿园日常所需一切用品。 现行发票管理办法 篇4 为规范员工操作,对发票进行严格管理,有效控制发票开据情况,特制定以下发票管理制度,望前台员工严格执行。 一、发票备用 1、前台发票实行备用金管理制,即前台发票每日标准额度为10000元。 2、该金额已足够平日散客开据发票,团队退房应由前台通知财务提前准备发票,由财务处直接给团队开据发

13、票。 二、发票开据登记 1、客人在前台办理退房手续时主动提及开据发票,接待员按客人在本酒店的实际消费金额给客人开据发票。 2、在结账单备注栏上注明(已开票,客人签字)字样,并邀请客人签字。若客人未开据发票,则在结账单备注栏上注明(未开票)字样,则不用客人签字。 3、结账单上会显示本次消费金额,及应退款金额等消费信息,应再次邀请客人签字确认。 4、若客人开据发票,则结账单上会有客人的两个签字,若客人不开据发票则结账单上只会有客人的一个签字。 5、前台接待应将开了发票和不开发票的结账单分开存放,以便财务核对。 6、在发票开据登记表上登记房号、客户姓名、消费金额、开票金额及经手人。 三、发票金额核对

14、 每日收银箱内剩余的发票金额加上发票开据登记表上的金额应必须等于10000元。 四、发票补充 1、财务部每日早上应派专人到前台对发票进行核对和补充。 2、清点收银箱剩余发票的金额,然后加上发票开据登记表上的金额是否为10000元。 3、把已开据发票的结账单拿出来再次核对金额。 4、将已开据发票的总金额补给前台。 5、将已补充发票的结账单和未开票的结账单带回财务部。 五、任何人若将酒店发票据为已有,处以_年元罚款,并开除。 本制度自通知之日立即执行。 现行发票管理办法 篇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

15、人不得使用。 第二章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管理 第二条专用发票领购簿的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以下简称领购簿)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以申请领购专用发票的凭证,是记录纳税人领购、使用和注销专用发票情况的账簿。 1.领购簿的格式和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实行计算机管理专用发票发售工作的,其领购簿的格式由省级国税局确定。 2.领购簿由省级国税局负责印制。 3.领购簿的核发。对经国税局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以下程序核发领购簿: (1)县(市)级国税局负责审批纳税人填报的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 (2)专用发票管理部门负责核发领购簿,税务局核发时应进行以下审核工作: 审核纳税人领取增值税专用

16、发票领购簿申请书。 审核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审核经办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工作证); 审核纳税人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上述证件经审核无误后,专用发票发售部门方可填发领购簿,并依法编写领购簿号码。 (3)纳税人需要变更领购专用发票种类、数量限额和办税人员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国税局审批后,由专用发票管理部门变更领购簿中的相关内容。对需要变更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收缴旧的领购簿,重新核发领购簿。 4.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的纳税义务的,税务机关应在注销税务登记前,缴销领购簿。纳税人违反专用发票使用规

17、定被国税局处以停止使用专用发票的,专用发票管理部门应暂扣或缴销领购簿。 第三条专用发票的购买一般由县(市)级国税局专用发票管理部门购买,特殊情况经地(市)级国税局批准可委托下属税务所发售。购买专用发票实行验旧供新制度。纳税人在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向国税局提交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存根联,并申报专用发票领购、使用、结存情况和税款缴纳情况。国税局审核无误后方可发售新的专用发票。 1.验旧。 (1)检验纳税人是否按规定领购和使用专用发票。 (2)检验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与纳税申报是否相符,有无异常情况。 (3)根据验旧情况登记领购簿。 2.供新。 (1)审核办税人员出示的领购簿和身份证等证件,检查与纳税

18、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台账的有关内容是否相符。 (2)审核纳税人填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单。 (3)对证件资料齐备、手续齐全而又无违反专用发票管理规定行为的,发售机关可发售专用发票,并按规定价格收取专用发票工本费。 第三章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 第四条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即不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者。 (二)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者。 上述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确定。 (三)有以下行为,经税务机关

19、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者: 1.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2.向个人或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买取专用发票; 3.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4.向他人提供专用发票; 5.未按本规定第五条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7.未按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申报专用发票的购、用、存情况;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四)销售的货物全部属于免税项目者。 有上列情形的一般纳税人如已领购使用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应收缴其结存的专用发票。 第五条 除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外,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应税劳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应税项目),必须

20、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第六条下列情形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 (二)销售免税项目; (三)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四)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五)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六)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根据要求可以开具) (七)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 第七条专用发票必须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字迹清楚。 (二)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如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按填写有误

21、办理。 (三)项目填写齐全。 (四)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五)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 (六)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七)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八)按照本规定第八条所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 (九)不得开具伪造的专用发票。 (十)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 (十一)不得开具票样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相符合的专用发票。 开具的专用发票有不符合上列要求者,不得作为扣税凭证,购买方有权拒收。 第八条专用发票开具时限规定如下: (一)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二)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

22、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三)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四)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五)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六)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为货物移送的天。 (七)将货物分配给股东,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一般纳税人必须按规定时限开具专用发票,不得提前或滞后。 第九条 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统一规定为四联,各联次必须按以下定用途使用: (一)第一联为存根联,由销货方留存备查。 (二)第二联为发票联,购货方作付款的记账凭证。

23、(三)第三联为税款抵扣联,购货方作扣税凭证。 (四)第四联为记账联,销货方作销售的记账凭证。 第十条 除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和自营进口货物外,购进应税项目有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未按规定取得专用发票。 (二)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三)销售方开具的专用发票不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第(一)至(九)项和(十一)项的要求。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本规定第十条所称未按规定取得专发票: (一)未从销售方取得专用发票。 (二)只取得记账联或只取得抵扣联。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一)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建立专用发票管理制度。 (二)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设专

24、人保管专用发票。 (三)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设置专门存放专用发票的场所。 (四)税款抵扣联未按税务机关的要求装订成册。 (五)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 (六)丢失专用发票。 (七)损(撕)毁专用发票。 (八)未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或其直属分局提出的其他有关保管专用发票的要求。 第十三条 有本规定第六条所列情形者,如其购进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已经抵扣,应从税务机关发现其有上述情形的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第十四条 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应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 购买方在未付货款并且未作账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原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主动退还销售方

25、。销售方收到后,应在该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及有关的存根联、记账联上注明“作废”字样,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未收到购买方退还的专用发票前,销售方不得扣减当期销项税额。属于销售折让的,销售方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开专用发票。 在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账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销售方在未收到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收到证明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红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扣减当期销项

26、税额的凭证,其发票联、税款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扣减进项税额的凭证。 购买方收到红字专用发票后,应将红字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如不扣减,造成不纳税或少纳税的,属于偷税行为。 第十五条 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必须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机外发票。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 (一)有专业电子计算机技术人员、操作人员。 (二)具备通过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和按月列印进货、销货及库存清单的能力。 (三)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申请使用电子计算机,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申请报告及

27、以下资料: (一)按照专用发票(机外发票)格式用电子计算机制作的模拟样张。 (二)根据会计操作程序用电子计算机制作的最近月份的进货、销货及库存清单。 (三)电子计算机设备的配置情况。 (四)有关专用电子计算机技术人员、操作人员的情况。 (五)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 使用专用发票必须按月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栏目中如实填列购、用(包括作废)、存情况。 第十九条 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的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由税务机关留存备查;第二联为证明联,交由购买方送销售方作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第三联,购货单位留存。 证明单必须由税务机关开具,并加盖主管税

28、务机关印章,不得将证明单交由纳税人自行开具。 证明单的印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细则有关发票印制的规定办理。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证明单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装订成册,并按照有关发票保管的规定进行保管。 第二十条 专用发票的票样与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样式,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其他单位和纳税人不得擅自改变。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均指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所属支局以上征收机关。 第四章 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管理 第二十二条关于超面额开具专用发票问题超面额开具专用发票,是指纳税人在专用发票“金额栏”逐行或合计行填写的销售额超过了该栏的最高金额单位。凡超面额开具专用发

29、票的,属于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的行为,购货方取得这种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扣税凭证。 第二十三条关于价格换算出现误差的处理方法纳税人以含税单价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应换算成不含税单价填开专用发票,如果换算使单价、销售额和税额等项目发生尾数误差的,应按以下方法计算填开: (一)销售额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含税总收入(1+税率或征收率) (二)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税额=含税总收入-销售额 (三)不含税单价计算公式如下: 不含税单价=销售额数量 按照上述方法计算开具的专用发票,如果票面“货物数量不含税单价=销售额”这一逻辑关系存在少量尾数误差,属于正常现象,可以作为购货方的扣税凭证。 第五章 增值税

30、防伪税控系统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凡经税务机关认定,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必须按照当地税务机关的统一要求,在_年底以前逐步纳入税控系统管理。具体步骤是: (一)_年1月1日起,企业必须通过税控系统开具销售额在万元以上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同时全国统一废止手写万元版专用发票。自_年4月1日起手写万元版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二)_年1月1日起,所有企业必须通过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同时全国统一废止手写版专用发票。自_年4月1日起,手写版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的扣税凭证。 第二十五条纳入税控系统管理的企业,必须通过该系统开具专用发票;对使用非税控

31、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税务机关要按照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破坏,擅自改动,拆卸税控系统进行偷税的,要依法予以严惩。 第二十六条企业取得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属于扣税范围的,应于纳税申报时或纳税申报前到税务机关申报认证;凡愈期未申报认证的,一律不得作为扣税凭证,已经抵扣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如数追缴,并按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凡认证不符的,不得作为扣税凭证,并由税务机关查明原因后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自_年1月1日起,企业购置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发生的费用,准予在当期计算缴纳所得税前一次性列支;同时可凭购货所取得的专用发票所注明的税额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 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金税卡,税控

32、ic卡和读卡器;通用设备包括用于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计算机和打印机。 第二十八条自_年9月1日起,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价格执行标准如下: (一)企业税控金税卡零售价格为1303元,税控ic卡为79元,小读卡器定为173元。此价格为最终到户安装价格。 (二)各技术维护单位对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日常技术维护的价格标准为每年每户450元,安装使用当年按实际技术维护月数计收。并可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在10%的浮动幅度内制定具体价格。 第二十四条各级税务机关对税控系统的销售和售后服务要进行严格监督,但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与税控系统相关的商业性经营活动,对为纳税人提供的有关税控系统的技术维护工作不得收取

33、任何费用。税控系统省级服务单位和省内服务网络应由航天金穗高技术有限公司负责建立和管理(西藏除外)。 第六章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操作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推行应用的组织及日常管理工作由各级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其职责是: 1、负责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推行计划的编制工作。 2、负责对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认证工作。 3、负责税务、企业用金税卡和ic卡在防伪税控发行子系统的发行管理工作。 4、负责对计算机交叉稽核系统的业务管理工作。 5、负责对同级技术服务单位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对国家税务总局明令要求上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必须应用防伪税控系统

34、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停止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三十一条 省级技术服务单位由系统研制单位商省局流转税管理部门确定。省级服务单位商市(地)流转税管理部门组建市(地)县级服务单位。各级服务单位必须接受同级国家税务局监督,并对同级国家税务局负责。各级技术服务单位有义务向同级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报告技术服务工作情况。 第三十二条 省级技术服务单位负责全省的技术服务工作。各级服务单位要在省级服务单位统一领导下按照统一的服务标准开展工作,保证服务工作安全、及时、有效。 第三十三条 防伪税控系统实行计划管理。市、县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推行工作要求,在调查的基础上确定企业名单,编制当年的

35、推行计划报市(地)流转税管理部门。市(地)流转税管理部门汇总后报到省局流转税管理处,省局流转税管理处据此编制全省推行计划。 第三十四条 企业上防伪税控系统。首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接申请书五日内核定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然后报市(地)国税局流转税管理处(科)、市(地)流转税管理处(科)按照省局计划安排确定上防伪税控企业名单并下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通知书一式四联,第一联市(地)流转税管理部门留存、第二联下达给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第三联下达给申请企业、第四联给市(地)级技术服务单位。 第三十五条 企业接到通知书后,携带通知书到指定的技术服务单位办理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

36、系统专用设备手续。并在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审核防伪税控企业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填写的登记事项。确认无误后签署审批意见。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一式三联。第一联防伪税控系统企业留存;第二联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三联为防伪税控企业办理系统发行的凭证。 第三十六条 技术服务单位接到通知书后,按规定对申请企业计算机、打印机进行技术认定,企业购置的计算机、打印机必须满足防伪税控系统的技术要求。 第三十七条 技术服务单位将办完销售手续的防伪税控系统的金税卡、ic卡五日内送到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在防伪税控发行子系统办理发行。发行后的金税卡由技术

37、服务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给予安装。ic卡由企业领回。 第三十八条 省级技术服务单位按照省国税局下达的推行计划购买专用设备。并将购买的金税卡、ic卡 的编号打印成册报给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处备案。分地区销售的金税卡、i c 卡也分别编号打印报给市(地)流转税管理处(科)。市(地)流转税管理处(科)将金税卡、 ic卡编号按企业所属征收分局打印成册,下发给征收分局。 第三十九条 征收分局将金税卡、ic卡编号录入到防伪税控企业发行子系统,做入库管理。 第四十条企业增加分开票机按新上企业的工作程序办理。 第四十一条企业发生下列情形,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同时通知服务单位。在主管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监

38、督下由技术服务单位工作人员拆卸金税卡,主管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将金税卡和ic卡在发行系统注销,然后才能办理注销手续。 (一)依法注销税务登记,终止纳税义务; (二)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三)减少分开票机, 第四十二条 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认定登记手续。对本章十四条规定情形以外,不需要注销作废金税卡的企业,应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初始发行。 第四十三条 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强对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认证管理工作。企业在申报期内必须将取得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报到主管征收机关进行认证,未经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坚决不准抵扣。对因褶

39、皱、揉搓等无法认证的加盖“无法认证”戳记,认证不符的加盖“认证不符”戳记,属于利用丢失被盗金税卡开具的加盖“丢失被盗”戳记。认证完毕后,应将认证相符和无法认证的专用发票抵扣联退还给企业,并同时向企业下达认证结果通知书(附件八)。对认证不符和确认为丢失、被盗金税卡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要进一步核查,确认是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要逐级汇报,不得隐瞒。 第四十四条 防伪税控企业应将税务机关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连同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清单一起按月装订成册备查。 第四十五条 经税务机关认证确定为“无法认证”、“认证不符”以及“丢失被盗”的专用发票,防伪税控企业如已申报扣税的,应调减当月进项税额。 第五十

40、五条 防伪税控系统使用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税务机关、服务单位应填制防伪税控系统故障登记表(附件九)分别逐级上报省局和省级服务单位。 第五十六条 企业服务质量投诉采取下管一级的办法,一般向上一级服务单位投诉本级服务单位。由上一级服务单位仲裁解决。重大的服务质量问题也可以越级投诉,服务单位对受理的投诉要认真解决,不得推诿扯皮。对于服务投诉不能解决的按合同法规定向相关部门投诉。 第五十七条 防伪税控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开票设备的安全,对税控ic卡和专用发票应分开专柜保管,主管税务机关要定期对其进行检查。 第五十八条 实行防伪税控企业专用设备发生丢失被盗的,应迅速报告公安机关和主管税务机关。 第五

41、十九条 损坏的两卡以及收缴的两卡,统一上交主管税务机关。 第六十条 防伪税控企业未按规定使用保管专用设备,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未按规定使用和保管专用发票处罚。 (一)因保管不善或擅自拆装专用设备造成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二)携带系统外出开具专用发票。 第七章 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第六十一条 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前已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可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

42、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前未通过防伪税控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应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可凭该发票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第六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发生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必须及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对其报告的丢失发票是否已申报抵扣进行检查,对纳税人弄虚作假的行为,按照有关的法律

43、法规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自_年6月12日起执行。 第四十六条 报税子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和认证子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数据,应按规定传递到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 第四十七条 防伪税控企业金税卡需要维修或更换时,其存储的数据,必须通过磁盘保存并列出清单。税务机关应核查金税卡内尚未申报的数据和软盘中专用发票开具的明细信息,生成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传递到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企业计算机主机损坏不抄录开票信息的,税务机关应对企业开具的专用发票存根联通过认证系统认证,产生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传递到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 第四十八条 税务机关用的防伪税控系统

44、专用设备由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处统一管理,不得由技术服务单位管理税务专用设备。设立省、市(地),县三级发行网络,各发行网络必须建立在省、市(地)流转管理处(科)和征收机关,并选派专人管理。各市(地)流转税管理部门发放专用设备要严格执行交接制度,分别填写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入库单(附件四)和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出库单(附件五),同时登记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收、发、存台帐(附件六)。各级税务机关对库存专用设备实行按季盘点制度,登记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盘存表(附件七)。 第四十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需要增配专用设备的,应填制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入库单报市(地)流转税管理部门转报省局核发。 第五十条 企业用的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由省级技术服务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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