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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制执行的申请书5篇强制执行的申请书篇1执行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赵电话:139101被申请人:市网络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市道44号法定代表人:申请事项:1、请求强制执行(2005)海民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书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339200元人民币,承担诉讼费7889元人民币,违约金以未付货款339200元人民币,自2004年9月28月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以上共计379499元人民币(至执行立案时)。2、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事实与理由:执行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05年10月20日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做出(2005)海民初字第179号民
2、事判决,确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339200元人民币,承担诉讼费7889元人民币,违约金以未付货款339200元人民币,自2004年9月28月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至执行立案时违约金32409元人民币。现在该民事判决已经生效。被申请人拒不履行判决,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贵院强制执行该判决。此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行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年月日附:1、判决书复印件一份。强制执行的申请书篇2申请人: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经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沈民(1)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现被申请人拒不遵照生效判决履行。为此,特
3、申请贵院给予强制执行。执行请求1、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劳务费50000元;2、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劳务费50000元的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付的银行利息(自2009年6月15日至2010年8月26日的);3、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劳务费50000元的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即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的银行利息的双倍(自2010年9月6日至执行完毕当日)4、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诉讼费988元;5、被申请人支付本案执行费;事实与理由2008年被申请人承建上海某工程,为了能按期完工,被申请人雇佣申请人带领的安装队帮助安装,2009年6月15日经结算
4、被申请人应付申请人的劳务费为50000元,由于被申请人一直未支付故申请人向沈阳皇姑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院作(2010)皇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沈阳某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某劳务费50000元;二、被告沈阳某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某劳务费元的利息(利息自2009年6月15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88元,由
5、被告沈阳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判决后被申请人提起上诉,2010年8月26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2010】沈民(1)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由上诉人负担。至此被申请人于终审判决生效后10日内未按照判决履行,特申请贵院执行,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此致强制执行的申请书篇3申请人:曹_,女,198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c县_镇d村七组。委托代理人:_律师事务所律师骆名贵,程凌。被申请人:伍,男,1963年8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_县_镇_路35号。申请事项:1、请求依法强制执行(20)_民一初字第_号民事调解书;2、依法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本案全部
6、申请执行费用。申请理由:申请人:年月日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_省_县人民法院(20)阳民一初字第8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被申请人应于20年12月30日前偿还申请人50000元。该调解已于20年7月9日作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对(20)阳民一初字第88号民事调解书均一致同意并签名捺印,该一审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生效调解规定的偿还日期已过,但被申请执行人至今仍未主动履行该生效调解所规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人民法院判决的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此致_县人民法院2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1.一审调解书复印件一
7、份强制执行的申请书篇4申请人:王,男,1980年5月11出生,汉族,北京市朝阳区公司职工,住北京市区街道楼单元号,电话:被申请人:北京市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街道号法定代表人:李职务:董事长电话:邮编:1000申请事项和理由:申请人王诉被申请人有限责任公司工伤赔偿一案,贵院于年月日已审理完结,下达了_法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并于年月日发生了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规定,被告北京市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日内赔偿给王工伤期间工资,医疗费、一次性工伤补助金等共计万元。但是被申请人对贵院的上述判决拒绝履行,本应于年月日以前归还的万元,至今分文未付。致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
8、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6条、232条之规定,特请求贵院依法执行,强令被申请人如数给付限定期限内的款项,并加倍支付拖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申请强制执行的费用,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此致北京市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申请书篇5申请人:王年月日申请人:杨,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南通市号,联系电话:被申请人: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号,负责人:杨,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根据:(20)开民初字第023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标的:一、强制执行被申请人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给付申请人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理赔款计人民币40959元;二、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年11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双倍计付);三、本案的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执行理由: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经贵院主持调解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调解协议,并由贵院于20年11月1日作出(20)开民初字第0232号民事调解书,由被申请人于20年11月25日前给付申请人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理赔款计人民币40959元。前述履行期间届满后,被申请人并未依约向申请人履行给付款项的义务,现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恳请贵院早日执行完毕!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