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对照表(最新).doc

上传人:小** 文档编号:654370 上传时间:2019-05-07 格式:DOC 页数:43 大小:29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对照表(最新).doc_第1页
第1页 / 共43页
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对照表(最新).doc_第2页
第2页 / 共4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对照表(最新).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对照表(最新).doc(43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民法通则民法通则条文条文19861986 年年 4 4 月月 1212 日日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民法总则民法总则条文条文20172017 年年 3 3 月月 1515 日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第一章 基本基本原则原则第一章第一章 基本基本规定规定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 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 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 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

2、序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 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 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 和人身关系。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自然人、法人和 非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第三条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 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 侵犯。侵犯。第三条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第四条 民事主体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 律平等。第四

3、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 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 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 律关系。律关系。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 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 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第八条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 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九条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

4、 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第六条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 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 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 俗俗。第七条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 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 济秩序。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依照其规定。第 8 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领域内的外国人、

5、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 外。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 其规定。第二章公民(自然人)第二章自然人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九条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 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 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 务。第十条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第十四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 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

6、;没有出生证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 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 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 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 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 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第 11 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

7、有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 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 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 力人。第十七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 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 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 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十二条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 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 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

8、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 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6.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第十九条 八周岁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 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追认,但是可以独立独立 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 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 为能力人,由其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十三

9、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 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 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 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 的,适用前款规定。的,适用前款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 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 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

10、认追认, 但是可以独立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 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第十九条 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根据他健康恢复的状况, 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 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不能辨

11、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 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或者有关组织,可以 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或者 有关组织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其智力、精神健 康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 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人联合

12、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第十五条 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 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 为住所。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或者其他有效 身份登记记载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 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第二节 监 护第二节 监 护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 育和保护的义务。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 义务义务。#*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 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 力的,由

13、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 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 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 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 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 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 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 人。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 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

14、人按顺序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或者组 织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 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 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 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 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 裁决。没有第一款规定的

15、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 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按顺序担 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或者组 织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 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 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 以协议确定监护人

16、。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 护人的真实意愿。护人的真实意愿。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 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或者 民政部门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 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 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 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 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 定监护人。

17、定监护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 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 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 任临时监护人。任临时监护人。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 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 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

18、,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 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 委员会担任。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 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 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 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第十八条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 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 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

19、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 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 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 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 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 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产生的权利,受 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 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

20、最有利于被监护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 人的原则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 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 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 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 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 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

21、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 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 人不得人不得干涉干涉。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 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 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 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 为的;为的;(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

22、或者无法履行 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 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 其他行为的。其他行为的。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 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 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

23、组织、民政部 门等。门等。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 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 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 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 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 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

24、施故意犯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 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 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 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 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 终止:终止:(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 为能力;为能力;(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三)

25、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 情形。情形。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 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第二十条 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 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 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 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从其

26、失去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从其失去 音讯之日起计算。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 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 明之日明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一条 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 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 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 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 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 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27、。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 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 管。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 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 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 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四条第四

28、十四条 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 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或者丧失代管能力的,失踪人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或者丧失代管能力的,失踪人 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财产代管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财产代管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 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人民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的,变更后的财人民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的,变更后的财 产代管人有权要求原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产代管人有权要求原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 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第二十二条 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

29、或者确 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 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 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失踪人重新出现,有权要求财产代管人及失踪人重新出现,有权要求财产代管人及 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第二十三条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 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 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 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 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

30、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 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 的限制。的限制。#*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 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 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 死亡。死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

31、法院宣 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 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 其死亡的日期。其死亡的日期。第二十四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 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 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 事法律行为有效。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 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 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五十条第五十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 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 宣

32、告。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 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 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 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 外。外。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 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 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

33、张收养关系无效。第二十五条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 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 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第 四节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 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 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 告死亡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财产外,还应当告死亡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财产外,还应当 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

34、户第二十六条 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 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 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 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 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 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依 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家庭承包经营的, 为农村承包经营户。第二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 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 以家庭财产承担。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 个体

35、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 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以从事农村土地 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 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第三章 法人第三章 法人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三十六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 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 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总则第五 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

36、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 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的组织。#*第三十七条 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总则第 六十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八条 法人应当依法成立。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 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 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五

37、十九条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 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第六十条第六十条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 责任。第三十八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 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 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 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 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 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第四十三条

38、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 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 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 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第三十九条 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为住所。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三条 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 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 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 化的,应当依

39、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五条 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 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六条 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公示法人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公示法人 登记的有关信息。登记的有关信息。第四十四条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 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 (总则第六十四条)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 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七条 法人合并的,其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合 并后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法人分立的,其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 人享有连带债权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40、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但是债权人和债 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四十五条 企业法人由于下列原因之一终止:(一)依法被撤销;(二)解散;(三)依法宣告破产;(四)其他原因。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并依法完成清 算、注销登记的,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一)法人解散;(二)法人被宣告破产;(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 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一)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一)法

41、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 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二)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三)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三)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四)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 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 企业法人解散,应当成立清算组 织,进行清算。企业法人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的, 应当由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 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第七十条第七十条 法人解散的,除合

42、并或者分立的情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 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 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的,依照其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 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 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 清算。清算。第七

43、十一条第七十一条 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 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公司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公司 法的有关规定。法的有关规定。第四十条 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 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第四十六条 企业法人终止,应当向登记机关 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二条 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 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根据法人章程的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根据法人章程的 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法律另有规定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法律另有规定

44、 的,依照其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 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 人终止。人终止。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三条 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 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四条 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 规定。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分支机构以自己的

45、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 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 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五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 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 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 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

46、,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 者设立人承担。者设立人承担。第二节 企业法人第二节 营利法人第四十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 业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数额,有组织章程、组织 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主管机关 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 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具备法人条 件的,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中 国法人资格。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 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 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七

47、条 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第七十八条第七十八条 依法设立的营利法人,由登记机依法设立的营利法人,由登记机 关发给营利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关发给营利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 利法人的成立日期。利法人的成立日期。第七十九条第七十九条 设立营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设立营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 章程。章程。第八十条第八十条 营利法人应当设权力机构。营利法人应当设权力机构。权力机构行使修改法人章程,选举或者更权力机构行使修改法人章程,选举或者更 换执行机构、监督机构成员,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换执行机构、监督机构成员,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 其他职权。其他职权。#*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一条

48、 营利法人应当设执行机构。营利法人应当设执行机构。执行机构行使召集权力机构会议,决定法人执行机构行使召集权力机构会议,决定法人 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法人内部管理机构的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法人内部管理机构的 设置,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设置,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执行机构为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董事长、执行机构为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董事长、 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 表人;未设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法人章程规定表人;未设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法人章程规定 的主要负责人为其执行机构和法定代表人。的主要负责人

49、为其执行机构和法定代表人。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二条 营利法人设监事会或者监事等营利法人设监事会或者监事等 监督机构的,监督机构依法行使检查法人财务,监监督机构的,监督机构依法行使检查法人财务,监 督执行机构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法人职务的行督执行机构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法人职务的行 为,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为,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三条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 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 人权利给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人权利给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 法承担民事责任。法承担民事责任。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 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滥用法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滥用法 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 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 责任。责任。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四条 营利法人的控股出资人、实际控营利法人的控股出资人、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教育专区 > 教案示例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