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建设项目方案水土保持标准技术设计标准规范GB50433~2008.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开发建设项目方案水土保持标准技术设计标准规范GB50433~2008.doc(89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UDCGB中中 华华 人人 民民 共共 和和 国国 国国 家家 标标 准准P GB 504332008开开发发建建设设项项目目水水土土保保持持技技术术规规范范Technical regulation on water and soil conservation of development and construction projects2008-01-14 发布发布2008-07-01 实施实施中中 华华 人人 民民 共共 和和 国国 建建 设设 部部联合发布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中 华华 人人 民民 共共 和和 国国
2、 国国 家家 标标 准准开开发发建建设设项项目目水水土土保保持持技技术术规规范范Technical regulation on water and soil conservation of development and construction projectsGB 504332008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8 年 7 月 1 日中国计划出版社2008 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第 787 号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的公告的公告现批
3、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 504332008,自 2008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其中,第3.1.1、3.2.1(1、2、3、4) 、3.2.2(1、2) 、3.2.3(1、2、3) 、3.2.4(1、2、3、4、5) 、3.2.5、3.3.1、3.3.2、3.3.3(1、3、4、5) 、3.3.4、3.3.5、3.3.6、5.1.1(5) 、5.2.6(2)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二 00 八年一月十四日八年一月十四日#*前前 言言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
4、建标(2003)102 号文关于“二 00 二二 00 三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改计划”的通知的要求,由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SL20498 实施 9 年来的实践经验,吸收了相关行业设计规范的新成果,认真研究分析了水土保持工作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最后召开相关行业参加的全国性会议,邀请有关专家审查定稿。本规范共分 14 章和两个附录。主要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各设计阶段的任务、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初步设计专章、拦渣工程
5、、斜坡防护工程、土地整治工程、防洪排导工程、降水蓄渗工程、临时防护工程、植被建设工程、防风固沙工程等。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水利部负责日常管理,由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北京市宣武区白广路二条 2 号,邮政编码 100053) ,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主编单位: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参编单位: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长江流域水土保持监测中心站黄河水利委员会天水水土保持科学试验站松辽水利委员会水土保持处中国水电工程顾问集团公司中国电力
6、工程顾问集团公司铁道第二勘察设计院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中国有色工程设计研究集团煤炭工业环境保护办公室#*目次1 总总 则则.12 术术 语语.13 基本规定基本规定.13.1 一般规定.1 3.2 对主体工程的约束性规定.2 3.3 不同水土流失类型区的特殊规定.5 3.4 不同类型建设项目的特殊规定.74 各设计阶段的任务各设计阶段的任务.94.1 基本要求.9 4.2 主要任务.95 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方案.125.1 一般规定.12 5.2 调查和勘测的一般规定.13 5.3 项目概况介绍的基本要求.16 5.4 项目区概况介绍的基本要求.17 5.5 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19
7、 5.6 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及防治分区.20 5.7 水土流失预测的基本要求.21 5.8 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布局.24 5.9 水土保持监测的基本要求.26 5.10 实施保障措施的规定.30 5.11 结论及建议.31 5.12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主要内容的规定.316 水土保持初步设计专章水土保持初步设计专章.326.1 一般规定.32 6.2 水土保持专章主要内容的规定.327 拦渣工程拦渣工程.377.1 一般规定.37 7.2 适用条件.37 7.3 设计要求.388 斜坡防护工程斜坡防护工程.448.1 一般规定.44 8.2 适用条件.44 8.3 设计要求.449 土地整治工程
8、土地整治工程.489.1 一般规定.48 9.2 适用条件.49#*9.3 设计要求.4910 防洪排导工程防洪排导工程.5110.1 一般规定.51 10.2 适用条件.51 10.3 设计要求.5111 降水蓄渗工程降水蓄渗工程.5811.1 一般规定.58 11.2 适用条件.59 11.3 设计要求.5912 临时防护工程临时防护工程.6012.1 一般规定.60 12.2 适用条件.60 12.3 设计要求.6113 植被建设工程植被建设工程.6313.1 一般规定.63 13.2 适用条件.63 13.3 设计要求.6414 防风固沙工程防风固沙工程.6914.1 一般规定.69
9、14.2 适用条件.69 14.3 设计要求.69附录附录 A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内容规定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内容规定.72附录附录 B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内容规定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内容规定.78本规范用词说明本规范用词说明.80#*1 1 总 则1.0.1 为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预防、控制和治理开发建设活动导致的水土流失,减轻对生态环境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防止水土流失危害,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设或生产过程中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流失防治。1.0.3 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流失应重视调查研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做到因地制宜,综合防治,实用美观 。1.
10、0.4 水土保持工程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2 术术 语语2.0.1 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项目建设单位依法承担水土流失防治义务的区域,由 项目建设区和直接影响区组成。2.0.2 项目建设区开发建设项目建设征地、占地、使用及管辖的地域。2.0.3 直接影响区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可能对项目建设区以外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地域。2.0.4 主体工程 开发建设项目所包括的主要工程及附属工程的统称,不包括专门设计的水土保持工程。2.0.5 线型开发建设项目布局跨度较大、呈线状分布的公路、铁路、管道、输电线路、渠道等开发建设项目。2.0.6 点型开发建设项目布局相对集中、呈
11、点状分布的 矿山、电厂、水利枢纽等开发建设项目。2.0.7 建设类项目基本建设竣工后,在运营期基本没有开挖、取土(石、料)、弃土(石、渣)等生产活动的公路、铁路、机场、水工程、港口、码头、水电站、核电站、输变电工程、通信工程、管道工程、城镇新区等开发建设项目。2.0.8 建设生产类项目基本建设竣工后,在运营期仍存在开挖地表、取土(石、料)、弃土(石、渣)等生产活动的煤燃电站、建材、 矿产和石油天然气开采及冶炼等开发建设项目。#*2.0.9 方案设计水平年主体工程完工后,方案确定的水土保持措施实施完毕并初步发挥效益的时间。建设类项目为主体工程完工后的当年或后一年, 建设生产类项目为主体工程完工后
12、投入生产之年或后一年 。#*3 3 基本规定基本规定3.1 一般规定3.1.1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及其措施总体布局应遵循下列规定:1 控制和减少对原地貌、地表植被、水系的扰动和损毁,保护原地表植被、表土及结皮层,减少占用水、土资源,提高利用效率。2 开挖、排弃、堆垫的场地必须 布设拦挡、护坡、截排水以及其他整治措施。3 弃土(石、渣)应综合利用,不能利用的应集中堆放在专门的存放地,并按“先拦后弃”的原则采取拦挡措施,不得在江河、湖泊、建成水库及河道管理范围内布设弃土(石、渣)场。4 施工过程必须有临时防护措施。5 施工迹地应及时进行土地整治,采取水土保持措施,恢复其利用功能。3.1.2
1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计文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主体工程建设地点、工程规模或布局发生变化时,水土保持方案及其设计文件应重新报批。2 当取土(石、料)场、弃土(石、渣)场、各类防护工程等发生较大变化时,应编制水土保持工程变更设计文件。3 涉及移民(拆迁)安置及专项设施改(迁)建的建设项目,规模较小的,水土保持方案中应根据移民与占地规划,提出水土保持 措施布局与规划,明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估列水土保持投资;规模较大的,应单独编报水土保持方案。4 征地面积在 1hm2或挖填土石方总量在 1 万 m3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开发建设项目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其内
14、容和格式应分别符合附录 A、附录 B 的规定。5 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应分阶段进行设计,其内容和要求应符合 本规范第 714 章的规定。6 在施工准备期前,应由监测单位编制水土保持监测设计与实施计划,为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提供指导。3.2 对主体工程的约束性规定3.2.1 工程选址(线) 、建设方案及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1 选址(线)必须兼顾水土保持要求,应避开泥石流易发区、崩塌滑坡危险区以及易引起严重水土流失和生态恶化的地区 。2 选址(线)应避开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中的水土保持监测站点、重点试验区,不得占有国家确定的水土保持长期定位观测站。3 城镇新区的新建项目应提高植被建设标准和景观效果,还
15、应建设灌溉、排水和雨水利用设施。4 公路、铁路工程在高填深挖路段,应采用加大桥隧比例的方案,减少大填大挖。填高大于 20m 或挖深大于 30m 的,必须有桥隧比选方案。路堤、路堑在保证边坡稳定的基础上,应采用植物防护或工程与植物防护相结合的设计方案。5 选址(线)宜避开生态脆弱区、固定半固定沙丘区、 国家划定的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和重点治理成果区,最大限度地保护现有土地和植被的水土保持功能。6 工程占地不宜占用农耕地,特别是水浇地、水田等生产力较高的土地。3.2.2 取土(石、料)场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严禁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内设置取土(石、料)场。#*
16、2 在山区、丘陵区选址,应分析诱发崩塌、滑坡和泥石流的可能性。3 应符合城镇、景区等规划要求,并 与周边景观相互协调,宜避开正常的可视范围。4 在河道取砂(砾)料的应遵循河道管理的有关规定。3.2.3 弃土(石、渣)场选址应符合以下规定:1 不得影响周边公共设施、工业企业、居民点等 的安全。2 涉及河道的,应符合治导规划及防洪行洪规定 ,不得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设置弃土(石、渣)场。3 禁止在对重要基础设施、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及行洪安全有重大影响的区域布设弃土(石、渣)场;4 不宜布设在流量较大的沟道,否则应进行防洪论证。5 在山丘区宜选择荒沟、凹地、支毛沟, 平原区宜选择凹地、荒地,风沙
17、区应避开风口和易产生风蚀的地方。3.2.4 主体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1 控制施工场地占地,避开植被良好区。2 应合理安排施工,减少开挖量和废弃量,防止重复开挖和土 (石、渣)多次倒运。 3 应合理安排施工进度与时序,缩小裸露面积和减少裸露时间,减少施工过程中因降水和风等水土流失影响因素可能产生的水土流失。4 在河岸陡坡开挖土石方,以及开挖边坡下方有河渠、公路、铁路 和居民点时,开挖土石必须设计渣石渡槽、溜渣洞等专门设施,将开挖的土石渣导出后及时运至弃土(石、渣)场或专用场地,防止弃渣造成危害。5 施工开挖、填筑、堆置等裸露面,应 采取临时拦挡、排水、沉沙、覆盖等措施。6 料场宜分台
18、阶开采,控制开挖深度。 爆破开挖应控制装药量和爆破范围,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7 弃土(石、渣)应分类堆放,布设专门的临时倒运或回填料的场地。3.2.5 工程施工应符合以下规定:1 施工道路、伴行道路、检修道路等应控制在规定范围内,减小施工扰动范围,采取拦挡、排水等措施,必要时可设置桥隧; 临时道路在施工结束后应进行迹地恢复。2 主体工程动工前,应剥离熟土层并集中堆放,施工结束后作为复耕地、林草地的覆土。3 减少地表裸露的时间,遇暴雨或大风天气应 加强临时防护。雨季填筑土方时应随挖、随运、随填、随压,避免产生水土流失 。4 临时堆土(石、渣)及料场加工的成品料应集中堆放,设置沉沙、
19、拦挡等措施。5 开挖土石和取料场地应先设置截排水、沉沙、拦挡等措施 后再开挖。不得在指定土(石、料)场以外的地方乱挖。6 土(砂、石、渣)料在运输过程中应采取保护措施,防止沿途散溢,造成水土流失。3.2.6 工程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1 将水土保持工程纳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将施工过程中防治水土流失的责任落实到施工单位。 合同段划分要考虑合理调配土石方,减少取、弃土(石)方数量和临时占地数量2 工程监理文件中应落实水土保持工程监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由监理单位控制水土保持工程的进度、质量和投资。3 在水土保持监测文件中应落实水土保持监测的具体内容和要求,由监测单位开展水土流失动态变化及防治效果的监
20、测。#*4 建设过程中应通过合同管理、宣传培训、和检查验收等手段对水土流失防治工作进行控制。5 工程检查验收文件中应落实水土保持工程检查验收程序、标准和要求,在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前完成水土保持 设施的专项验收。6 外购土(砂、石)料的,必须选择合法的 土(砂、石)料场,并在供料合同中明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3.3 不同水土流失类型区的特殊规定3.3.1 风沙区的建设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控制施工场地和施工道路等扰动范围,保护地表结皮层。2 应采取砾(片、碎)石覆盖、沙障、草方格或化学固化等措施。3 植被恢复应同步建设灌溉设施。4 沿河环湖滨海平原风沙区应选择耐盐碱的植物品种。3.3.2 东北黑
21、土区的建设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保护现有天然林、人工林及草地。2 清基作业时,应剥离表土并集中堆放,用于植被恢复。3 在丘陵沟壑区还应有坡面径流排导工程。4 工程措施应有防治冻害的要求。3.3.3 西北黄土高原区的建设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在沟壑区,应对边坡应削坡开级并放缓坡度(450以下) ,应采取沟道防护、沟头防护措施并控制塬面或梁峁地面径流。2 沟道弃渣可与淤地坝建设结合。3 应设置排水与蓄水设施,防止泥石流等灾害。4 因水制宜布设植物措施,降水量在 400mm 以下地区植被恢复应以灌#*草为主,400mm 以上(含 400mm)地区应乔灌草结合。5 在干旱草原区,应控制施工范围,
22、保护原地貌,减少对草地及地表结皮的破坏,防止土地沙化。3.3.4 北方土石山区的建设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保存和综合利用表土。2 弃土(石、渣)场应做好防洪排水、工程拦挡,防止引发泥石流;弃土(石、渣)应平整后用于造地。3 应采取措施恢复林草植被。4 高寒山区应保护天然植被,工程措施应有防治冻害的要求。3.3.5 西南石质山区的建设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做好表土的剥离与利用,恢复耕地或植被。2 弃土(石、渣)场选址、堆放及防护应避免产生滑坡及泥石流问题。3 施工场地、渣料场上部坡面应布设截排水工程,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防护标准。4 秦岭、大别山、鄂西山地区应提高植物措施比重,保护汉江等上游水源区。5 川西山地草甸区应控制施工范围,保护表土和草皮,并及时恢复植被;工程措施应有防治冻害的要求。6 应保护和建设水系,石灰岩地区还应避免破坏地下暗河和溶洞等地下水系。3.3.6 南方土石山区的建设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做好坡面水系工程,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