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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投标管理办法六篇招标是一个招标投标行业术语, 指招标人(买方)事先发出招标通告或招标单, 品种、数量、技术要求和有关的交易条件提出在规定的时间、地点, 邀请投标人(卖方)参加投标的行为. 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招投标管理办法六篇, 仅供参考, 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篇一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设计市场, 提高建筑工程设计水平, 促进公平竞争, 繁荣建筑创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 其设计招标投标活动,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
2、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国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不进行招标:(一)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二)对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 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三)建设单位依法能够自行设计的;(四)建筑工程项目的改建、扩建或者技术改造, 需要由原设计单位设计, 否则将影响功能配套要求的;(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五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应当依法进行公开招标
3、或者邀请招标. 第六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可以采用设计方案招标或者设计团队招标, 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 设计方案招标, 是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提交的设计方案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设计团队招标, 是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拟派设计团队的综合能力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第七条公开招标的, 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邀请招标的, 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八条招标人一般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一并招标. 确需另行选择设计单位承担初步设计
4、、施工图设计的, 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明确. 第九条鼓励建筑工程实行设计总包. 实行设计总包的, 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 设计单位可以不通过招标方式将建筑工程非主体部分的设计进行分包. 第十条招标文件应当满足设计方案招标或者设计团队招标的不同需求,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基本情况;(二)城乡规划和城市设计对项目的基本要求;(三)项目工程经济技术要求;(四)项目有关基础资料;(五)招标内容;(六)招标文件答疑、现场踏勘安排;(七)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八)评标标准和方法;(九)投标文件送达地点和截止时间;(十)开标时间和地点;(十一)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十二)设计费或者
5、计费方法;(十三)未中标方案补偿办法.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采用联合体形式投标的,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 明确约定各方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 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 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不足15日的, 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 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
6、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 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 时限最短不少于20日. 第十四条投标人应当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 境外设计单位参加国内建筑工程设计投标的,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十六条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 评标委员会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 其中技术和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建筑工程设计
7、方案评标时, 建筑专业专家不得少于技术和经济方面专家总数的2/3. 评标专家一般从专家库随机抽取, 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招标人也可以直接邀请相应专业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以及境外具有相应资历的专家参加评标. 投标人或者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评标委员会.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一)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经投标人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 但招标文件要求
8、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五)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六)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否决投标的情形. 第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 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采用设计方案招标的, 评标委员会应当在符合城乡规划、城市设计以及安全、绿色、节能、环保要求的前提下, 重点对功能、技术、经济和美观等进行评审. 采用设计团队招标的,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人拟从事项目设计的人员构成、人员业绩、人员从业经历、项目解读、设计构思、投标人信用情况和业绩等进行评审. 第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完成后, 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
9、标报告, 推荐不超过3个中标候选人, 并标明顺序. 第二十条招标人应当公示中标候选人. 采用设计团队招标的, 招标人应当公示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中所列主要人员、业绩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采用设计方案招标的, 招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方案不能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的, 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后及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人.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 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10、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公开专家评审意见等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 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第二十六条招标人、中标人使用未中标方案的, 应当征得提交方案的投标人同意并付给使用费. 第二十七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筑工程设计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的管理. 建筑专业专家库应当按建筑工程类别细化分类. 第二十八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
11、快推进电子招标投标, 完善招标投标信息平台建设, 促进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信息化监管. 第二十九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 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 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招标人澄清、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限, 或者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 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由县级
12、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相应评审结论无效, 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第三十二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无正当理由未按本办法规定发出中标通知书;(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四)无正当理由未按本办法规定与中标人订立合同;(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
13、骗取中标的, 中标无效, 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的投标资格, 并予以公告, 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
14、、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 没收收受的财物, 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 由有关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并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评标;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本办法规定, 对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 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 由有关主管部门取消其担任
15、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第三十六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市政公用工程及园林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2000年10月18日建设部颁布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2号)同时废止. 篇二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权益,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规范工程及设备、物资采购项目的管理程序, 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物资采购招标范围包括:(一)单台设备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设备;(二)公
16、司生产所需主要原、辅材料、燃料;形成一定批量的设备及备品备件. (三)2万元以上的建设与改造工程;(四)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需要招标采购的项目. 第三条公司成立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组长由分管供应的副总经理担任, 副组长主管产的副总经理担任. 常设成员企管、供应负责人担任, 设立一名临时成员, 根据标的确定. 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招标投标的日常事务: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集中招标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二章招标第五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形式. 公开招标是以招标公告的方式, 邀请招标是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它
17、组织投标. 第六条供应部在接到需要招标的物资计划后应及时申报(填写招标申请书), 总经理批准后、按拟定办法组织以下工作(基建工程由办公室组织生产工程由生产组织):1拟订标书(或招标书). 填写招标通知书, 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 原则上提前三天发送招标组成员. 2发布公告或邀请(公告应在企业内部以多种形式公告). 3负责对投标人进行资质审查、并拟定审查报告(招标会宣读). 4组织招标会议. 第七条起草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应当载明招标项目的名称、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国家或行业对招标项目的物资在技术、性能、质量等方面有规定的, 在招标文件中应当提出明确的要求. 招标
18、项目需要分步实施的, 其招标文件应合理划分标段, 确定工期. 第八条要求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实施能力和业绩情况, 并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不得有意限制或者排斥符合条件的投标人. 1营业执照副本;2法人代表人证明;3投标人委托书;4资信证明;5主要业绩表;6招标人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证明文件. 7投标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以优质、优价、诚信参与竞争. 凡采取违法、违规、违纪及其它不正当手段的, 一经发现, 招标小组有权取消其投标资格. 已经中标的, 公司招标投标领导小组有权否决. 第九条项目管理有关人员直接或间接参予的经济实体或其亲属所办的经济实体没有投标资格. 第三章投标第十条投标可
19、以采取会议、书函两种形式, 也可以分开进行, 但是要坚持能集中就集中的原则. 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对物资的有关性能、技术参数和质量指标要求的表达应当全面真实, 不得遗漏或隐瞒. 第十二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前, 可以补充、修改或撤销已提交的投标的文件, 其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并应书面提交我公司.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 不得排挤其它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投标人不得以向招标领导小组评标专家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 也十月以他人名义投标或
20、者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 骗取中标第十三条公司根据标书的内容、形式可决定是否收取投标押金, 如需要收取应在招标公告中注明, 需要收取押金的在资质审查检束后收取. 解标后未中标者立即退还, 中标者作为合同保证金使用. 第十四条对于竞争特别激烈, 或投标人超过7户以上的可以采取两步投的办法, 先进行初投选定正式投标人. 第四章开标、评标、中标第十五条对于收取押金、标书费的招标项应采取公开解标的办法, 其余标书由领导小组决定开标办法. 第十六条开标前不得泄露投标人的标书秘密, 第十七条要指定专门工作人员对开标、评标、中标过程进行纪录. 定标后, 应当请招标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结果等记录上签名, 以存档
21、备查第十八条对于特大或特别标书, 可以确定两家以上中标, 由公司组织专人对中标人进行考察后确定. 第十九条一般情况下, 两户以下标书为无效标书, 应组织重新招标.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公司各组织对于应招标物资、原材料应尽早安排,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有意规避招标, 对于有意规避者要采取组织措施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应招标物料因时间或特殊原因不能招标的必须履行招标申请, 总经理批准后可免于招标. 第二十二条对于已经过招标重复进购物资可免于招标. 篇三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权益,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规范工程及设备、物资采购项目的管理程序, 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物资采购
22、招标范围包括:(一)单台设备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设备;(二)公司生产所需主要原、辅材料、燃料;形成一定批量的设备及备品备件. (三)2万元以上的建设与改造工程;(四)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需要招标采购的项目. 第三条公司成立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组长由分管供应的副总经理担任, 副组长主管产的副总经理担任. 常设成员企管、供应负责人担任, 设立一名临时成员, 根据标的确定. 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招标投标的日常事务: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集中招标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二章招标第五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形式. 公开招标是以招标公告
23、的方式, 邀请招标是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投标. 第六条供应部在接到需要招标的物资计划后应及时申报(填写招标申请书), 总经理批准后、按拟定办法组织以下工作(基建工程由办公室组织生产工程由生产组织):1拟订标书(或招标书). 填写招标通知书, 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 原则上提前三天发送招标组成员. 2发布公告或邀请(公告应在企业内部以多种形式公告). 3负责对投标人进行资质审查、并拟定审查报告(招标会宣读). 4组织招标会议. 第七条起草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应当载明招标项目的名称、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国家或行业对招标项目的物资在技术、性能、
24、质量等方面有规定的, 在招标文件中应当提出明确的要求. 招标项目需要分步实施的, 其招标文件应合理划分标段, 确定工期. 第八条要求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实施能力和业绩情况, 并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不得有意限制或者排斥符合条件的投标人. 1营业执照副本;2法人代表人证明;3投标人委托书;4资信证明;5主要业绩表;6招标人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证明文件. 7投标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以优质、优价、诚信参与竞争. 凡采取违法、违规、违纪及其它不正当手段的, 一经发现, 招标小组有权取消其投标资格. 已经中标的, 公司招标投标领导小组有权否决. 第九条项目管理有关人员直接或间接参予的经济实体
25、或其亲属所办的经济实体没有投标资格. 第三章投标第十条投标可以采取会议、书函两种形式, 也可以分开进行, 但是要坚持能集中就集中的原则. 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对物资的有关性能、技术参数和质量指标要求的表达应当全面真实, 不得遗漏或隐瞒. 第十二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前, 可以补充、修改或撤销已提交的投标的文件, 其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并应书面提交我公司.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 不得排挤其它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投标人不得以向招标领导小组评标专家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
26、标.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 也十月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 骗取中标第十三条公司根据标书的内容、形式可决定是否收取投标押金, 如需要收取应在招标公告中注明, 需要收取押金的在资质审查检束后收取. 解标后未中标者立即退还, 中标者作为合同保证金使用. 第十四条对于竞争特别激烈, 或投标人超过7户以上的可以采取两步投的办法, 先进行初投选定正式投标人. 第四章开标、评标、中标第十五条对于收取押金、标书费的招标项应采取公开解标的办法, 其余标书由领导小组决定开标办法. 第十六条开标前不得泄露投标人的标书秘密, 第十七条要指定专门工作人员对开标、评标、中标过程进行纪录. 定标后
27、, 应当请招标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结果等记录上签名, 以存档备查第十八条对于特大或特别标书, 可以确定两家以上中标, 由公司组织专人对中标人进行考察后确定. 第十九条一般情况下, 两户以下标书为无效标书, 应组织重新招标.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公司各组织对于应招标物资、原材料应尽早安排,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有意规避招标, 对于有意规避者要采取组织措施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应招标物料因时间或特殊原因不能招标的必须履行招标申请, 总经理批准后可免于招标. 第二十二条对于已经过招标重复进购物资可免于招标. 篇四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
28、招标投标法),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 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 是指建设工程, 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 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 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 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 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 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
29、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 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 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
30、以根据实际需要, 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 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 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六条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八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
31、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 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 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 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第九条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不进行招标:(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
32、 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 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第十条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 是指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由有关部门认定.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 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具备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评标等相应能力的专业人员. 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
33、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 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 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公开招标的项目, 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 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
34、和招标公告, 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 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 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 不得收取费用. 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 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 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十七条招标人应
35、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 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第十八条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 第十九条资格预审结束后, 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 应当重新招标. 第二十条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
36、审查的, 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 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 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 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 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二十二条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 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 应当在
37、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 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 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 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
38、之日起算. 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 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 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 标底必须保密. 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 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 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第
39、二十八条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第二十九条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 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 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前款所称暂估价, 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 第三十条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 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 第一阶段, 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 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 编制招标文
40、件. 第二阶段, 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 第三十一条招标人终止招标的, 应当及时发布公告, 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 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 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
41、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第三章投标第三十三条投标人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 不受地区
42、或者部门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三十四条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 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三十五条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 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 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 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 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六条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 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
43、文件, 招标人应当拒收. 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 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 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 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 其投标无效.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 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三十八条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 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 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其投标无效. 第三十九条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
44、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
45、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第四十一条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第四十二条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 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
46、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申请人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四十四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 投标人少于3个的, 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 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 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 并制作记录. 第四十五条国家
47、实行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 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建综合评标专家库. 第四十六条除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招标项目外,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非因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事由, 不得更换依法确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更换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 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
48、应当主动回避.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 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第四十七条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所称特殊招标项目, 是指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 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项目. 第四十八条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 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评标时间. 超过三分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的, 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 评标过程中,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 应当及时更换. 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 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第四十九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 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 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 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 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 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