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并购第五章-反垄断法.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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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并购与反垄断法公司并购与反垄断法内容提要并购的原因及对竞争的影响反垄断法的目标和核心制度横向并购的反垄断法规制纵向并购的反垄断法规制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并购的反垄断审查主要参考书目王晓晔:王晓晔论反垄断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年版。王晓晔:竞争法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年版。3.王先林:竞争法学,中人民大学出版社年版。4.孔祥俊:反垄断法原理,中国法制出版社年版。孙晋:反垄断法制度与原理,武汉大学出版社年版。6.时建中:反垄断法法典释评与学理探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7.美基斯N 希尔顿:反垄断法:经济学原理和普通法演进,赵玲译,北京大学出版社年版。8.王中美:并购与反垄断,上海世纪出版社2008

2、年版。并购与反垄断法的关联并购与反垄断法的关联一、历史溯源世纪后半叶,资本集中的进程在美国显得十分突出。历经经济危机导致大批企业破产、倒闭,幸存的企业为避免重蹈覆辙,加速了企业组织形式的改变,即所谓“公司革命”。在此期间,大批企业通过合并组建成各种形式的联合公司一种更大的企业。合并后的公司资本骤增,竞争能力大大增强。世纪初,美国即以“托拉斯帝国”著称于世,少数举行垄断组织甚至对全国主要的经济命脉实行控制。至年,美国所有企业产值的近掌握在仅占企业总数的企业手中。这些托拉斯组织控制经济,阻碍州际贸易,压迫中小企业,其后果一方面使经济结构十分脆弱,另一方面使市场失去活力,直接危及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前

3、提自由竞争。在此背景下,世界上第一部具有现代意义的反垄断法谢尔曼法诞生,年,又颁布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这三者成为美国反垄断法的核心。并购与反垄断法的关联并购与反垄断法的关联一、历史溯源在世纪初,铁路运输是美国最重要农产品和工业产品的运输途径,但铁路的垄断行为愈演愈烈,价格居高不下,人们对此怨声载道,铁路业成为众矢之的。年,美国大北方铁路与北太平洋铁路的合并案被联邦政府诉至法院。这两家平行的铁路横贯了美国的西北部,是同一地理市场最重要的两个竞争者。联邦最高法院最终判定这一合并违反了谢尔曼法第一条,从而在历史上翻开了反垄断法制约并购行为的第一页。不过,在该案中,最高法院并未去论证这两条铁路线

4、的竞争程度以及合并和对其他竞争者的影响,而是直接判其违法。(本身违法)并购与反垄断法的关联并购与反垄断法的关联二、并购对竞争的影响1.获取在国内外进行竞争所需的规模与资源2.保护和扩大市场份额3.减少竞争以及取得更大的定价权力并购与反垄断法的关联并购与反垄断法的关联二、并购对竞争的影响 并购将可能导致市场结构的集中、引发高价格和垄断利润。如何选择公平与效率,或者说如何衡量单个企业的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得与失?法律是讲求效率的以立法规定“一刀切”,还是追求公正的“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三、关于并购规制的法律对策 对于判断一项将进行的并购行为是否应当受到法律的禁止,主要的标准是:1)是否严重削弱竞争;2

5、)是否取得或加强垄断地位。并购与反垄断法的关联并购与反垄断法的关联 三、关于并购规制的法律对策 建立并购方案的事前通报机制,通报门槛采用如下几项指标:并购所涉金额、并购各方各自和总共的市场份额以及年营业额。审查一项通报上来的并购是否可能限制竞争,最重要的几个认定指标包括:产品市场界定、地理市场界定、市场集中度、市场份额、市场进入难易度等。并购与反垄断法的关联并购与反垄断法的关联年宝洁公司兼并克罗拉克斯()化学公司。克罗拉克斯公司是生产漂白剂的主要生产商,占有全国市场份额的,并且是当时在全国都具有经销机构的唯一企业。宝洁公司则是美国家庭用品的主要供给商,但自己并不生产漂白剂。这实际上是一项纵向并

6、购交易。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认为,如果没有此项交易,宝洁公司自身就是漂白剂市场的潜在的竞争者,而且在并购以后,宝洁公司的强大的广告宣传力量构成了其他潜在竞争者进入该市场的障碍。这一观点得到了美国两级法院的支持。案例:宝洁兼并案案例:宝洁兼并案反垄断法的价值和核心制度反垄断法的价值和核心制度反垄断法基本理论概述对垄断协议的规制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对经营者集中的规制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一、反垄断法基本理论概述经济学上的垄断是从微观层面即企业这个市场主体来探讨垄断的含义,是指在生产集中和资本集中高度发展的基础上,一个大企业或少数几个大企业对相应部门产品等生产和销售的独占或联合控

7、制。经济学对垄断的规制目的是确保效率。法学上的垄断是从微观层面即市场竞争秩序上来理解垄断,是指生产经营者或其他主体单独或与他人结合、合谋或以其他形式,排斥、支配或限制另一些生产经营者,在一定的生产经营领域限制或排斥竞争的行为或状态。法学对垄断的规制目的是兼具效率与公平。(二二)反垄断法的功能与性质反垄断法的功能与性质1.反垄断法的功能 对市场竞争秩序进行有效控制以协调企业竞争自由和限制竞争之间的冲突。“反垄断法在企业变成一头垄断的野猪时,防止它到处乱窜。”“反托拉斯法保护的是竞争而不是竞争者。”2.反垄断法的性质 它是国家针对市场出现垄断力量限制竞争导致市场自我调节机制失灵时,国家运用强制力干

8、预市场排除市场竞争占该得立法。具有强烈的公法性,但同时也具有一定的私法性。案例:波音公司兼并麦道公司案案例:波音公司兼并麦道公司案 1996年12月15日,世界航空制造业排行第一的美 国波音公司宣布收购世界航空制造业排行第三的美国麦道公司。按照12月13日的收盘价,每一股麦道公司的股票折合成0.65股波音的股票,波音公司完成这项收购共需出资133亿美元。波音公司和麦道公司合并后,在资源、资金、研发等方面都占有优势。此外,波音和麦道都生产军用产品,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把军品生产技术应用于民用产品的生产,加速民用产品的更新换代。波音和麦道合并后,新波音公司资产总额500亿美元,净负债为10亿美元,员工

9、总数20万人。1997年,新波音总收入达480亿美元,成为世界上最大的民用和军用飞机制造企业。这起合并事件,使世界航空制造业由原来波音、麦道和空中客车三家共同垄断的局面,变为波音和空客两家之间的超级竞争。特别是对于空客来说,新波音公司将对其构成极为严重的威胁。由于波音公司合并麦道公司事件对欧洲飞机制造业构成了极大威胁,在政府和企业各界引起了强烈的反响。1997年1月,欧洲委员会开始对波音合并麦道案进行调查;5月,正式发表不同意这起合并得照会;7月16日,来自欧共体15国的专家强烈要求欧委会对这项合并予以否决。美国和欧洲各主要国家的政府首脑也纷纷卷入这场合并和反合并的冲突中,引发两国贸易大战的危

10、机。最后,为完成合并,波音公司在7月22日不得不对欧共体做出让步,代价是:()波音公司同意放弃三家美国航空公司今后年内只购买波音飞机的合同;()接受麦道军用项目开发出的技术许可证和专利可以出售给竞争者(空客)的原则;()同意麦道公司的民用部分成为波音公司的一个独立核算单位,分别公布财务报表。经个欧共体国家外长磋商后,月日,欧洲正式同意波音合并麦道;次日,代表麦道.8%股份的股东投票通过麦道公司被波音公司合并。年月日,新的波音公司开始正式运行。至此,世界航空制造业三足鼎立的局面不复存在,代之以两霸相争的新格局。根据美国有关法律,如此大规模的合并必须经过美国反垄断当局的批准。关于合并的允许范围,法

11、律中明确规定,如果两家公司合并以后市场份额的平方和大于,司法部的反垄断局或联邦贸易委员会就有权立案调查。照此规定计算,波音所占的市场份额为,仅其一家的平房就是法律规定的两倍,麦道占的市场份额为,两家市场份额平方和为,是立案调查标准的两倍多,但最终还是获得了美国政府的批准。(三)垄断行为的类型(三)垄断行为的类型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或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4.行政性垄断行为(四)反垄断的两大规制规则四)反垄断的两大规制规则1.本身违法规则 又称为当然违法原则,是指市场上的某些垄断协议行为,不必考虑其具体情况和后果,直接认定其严重损害竞争,构成违法而进行禁止的原则。反垄断执法机构不接

12、受以目的、结果等所进行的合法性抗辩。“杀人就是违法,目的和结果不能改变行为本身的性质。”主要适用于以下垄断协议:价格卡特尔、生产数量卡特尔、分割市场卡特尔、联合抵制等。(四)反垄断的两大规制规则四)反垄断的两大规制规则2.合理规则 合理原则是指对市场上的某些垄断协议行为并不必然认为其违法,其违法性视其具体情况而定。“合理性的真正标准是所强加的限制是调节或促进了竞争,还是压制甚或消除了竞争。”合理规则运用最广泛的一个领域是企业合并,世界各国在对企业合并进行管制时大都适用合理规则。企业合并必然对竞争产生影响,但它对经济发展的益处也是有目共睹的,利益与弊端此消彼长,管制与否取决于司法机关对利益与弊端

13、的范围、持续时间和程度的比较分析。(五)知识产权、垄断与反垄断五)知识产权、垄断与反垄断.知识产权的特征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版权三项专有权利。这些权利的共同特点是:它们都构成一种垄断。知识产权的这种垄断权来自国家法律的授权,属于合法垄断。“这种垄断如果没有法律的豁免,发明者或创造者将没有开发无穷新思想、方法和产品的动力,而这些思想、方法和产品出现在生产上,最终受益的消费者。”知识产权与限制竞争这种垄断权力的行使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界限。如果权利人限制被许可人自由决定价格、限制被许可人的产量、瓜分市场、限制被许可人利用自己的技术或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和开发则将不享受垄断豁免。垄断协议规制制度1.定

14、义 即限制竞争协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以协议、决议或者其他联合行为实施的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核心是联合与共谋。2.特征(1)主体由多个独立的经营者构成。垄断协议是多个主体实施的共体行为;参与领导协议的主体具有独立性。(2)主观意思的一致性(3)排除、限制竞争的结果(二)垄断协议的表现形式(二)垄断协议的表现形式1.限制竞争的协议2.企业团体的决定“决定”的主体是企业联合组织,如各种协会、商会、企业联合体及其他行业自律性组织,以及这些组织之间进行联合而形成的组织。3.企业间的协同行为 企业间没有合同、协议的情况下,通过事实上协调一致的共同行为共谋,以避免竞争的各种活动。(三)垄断协

15、议的类型(三)垄断协议的类型1.按主体间关系的不同,分为横向垄断协议与纵向垄断协议2.按内容不同,可分为价格垄断协议与非价格垄断协议3.按主体意思表达形式划分,可分为协议型联合行为与默示型联合行为(四)横向垄断协议(四)横向垄断协议“进行同一种贸易活动的人们甚至为了娱乐或消遣也很少聚集在一起,但他们聚会的结果,往往不是阴谋对付公众便是谋划抬高价格。”亚当.斯密(四)横向垄断协议(四)横向垄断协议特征特征1.主体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主体范围:只要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不论采取何种形态,都可以成为横向垄断协议。主体之间的关系:具有竞争关系,处于同一产销阶段。2.主体间具有限制

16、竞争的主观合意判断合意的方式:协议、决议和协同行为。合意的内容:对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数量、交易对象、交易地区等加以约定。合意的证明:(四)横向垄断协议(四)横向垄断协议特征特征3.客观上实施了限制竞争的联合行为达成合意的行为实施合意的行为4.对市场竞争秩序造成了损害(四)横向垄断协议(四)横向垄断协议表现形式表现形式1.固定价格行为2.划分市场行为3.限制数量协议4.限制创新与技术进步5.联合抵制行为案例:中国海外反垄断第一案中国维生素企业在美遭遇反托拉斯诉讼 2007年1月3日,美国Ranis公司向纽约东区联邦法院自愿撤回对东北制药集团的诉讼。作为四名中国维生素生产企业之一,东北制药集团在这

17、场已持续了两年的官司中取得了初步胜利。这场远在美国审理的案件轰动着众多中国企业的神经,这是中国迄今为止第一起反垄断案件。2005年26日,美国企业Animal Science Products 和Ranis Company在美国纽约东区联邦法院提起了针对中国四家维C生产商的反垄断诉讼,称其联合操控国际市场维C价格与数量。在对中国维C企业的起诉书中,原告方提出的论据是,被告的六家企业在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西药部组织的几次会议中达成价格卡特尔和数量卡特尔,其中最早的一次会议可追溯到2001年。原告方在诉状中称,2001年12月,中国六家维C企业在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中,达成的维生素出口数量

18、和价格方面的协议,故意控制产量造成全球维C市场供不应求的局面,从而抬高价格,谋求高额利润,使原告方”支付了高于正常市场竞争条件下的购买价格”.原告方因此认为中国维C企业涉嫌组成价格卡特尔,限制市场竞争.但有参会者认为,美国企业的结论武断,那次会议是在”内忧外患”的危机下才举行的.因为在2000年指2001年期间,国内众多只要企业受累于早期盲目投资上线生产维C,造成生产能力过剩.面对巨大积压库存,当时各企业只有采取了最原始的促销手段-降价.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因盲目投资造成维C生产能力过剩,损失至少50亿 人民币.维C出口价格由每千克5美元狂跌到2.8美元以下,引得包括美国在内的多个国家欲对我国企

19、业发起反倾销起诉.针对当时局面,2001年11月16日,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牵头会同国内维C企业召开行业会议,讨论发展问题,包括来年各自的出口量,旨在有效遏制维C价格持续下跌的状况。之后维C出口单价自3美元以下回升到6美元以上。但是,应对“反倾销”的会议却成为了此次“反垄断”案件的导火索。(五)纵向垄断协议(五)纵向垄断协议1.定义又称为纵向限制竞争行为、纵向限制竞争协议、纵向联合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向其交易对象提供商品的过程中,设定其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或者设定其他排除、限制竞争的交易条件。简言之,纵向垄断协议是供应商与经销商之间达成的限制竞争协议。(五)纵向垄断协议(五)纵向垄断协议2

20、.纵向垄断协议的特点协议主体处于上下游不同市场;主体间的主观故意;实施限制竞争行为;有危害竞争秩序的危险。(五)纵向垄断协议(五)纵向垄断协议3.纵向垄断协议的积极后果更加有利于推动企业进入市场,尤其是在推动企业进入外国市场方面;可以降低生产商和销售商的成本;能够实现转售价格的稳定,客观上保护消费者的利益。4.纵向垄断协议的消极后果形成价格卡特尔限制品牌内的竞争设置市场进入障碍(五)纵向垄断协议(五)纵向垄断协议表现形式表现形式1.纵向价格垄断协议 固定转售价格;限定最低转售价格;限定转售价格区间;限制交易相对人的定价权;默示限定转售价格。(1)最低价格协议:固定转售价格;限定最低转售价格;(

21、2)最高价格协议:生产商限制销售商的最高转售价格,即销售商的转售价格必须低于约定的价格。(五)纵向垄断协议(五)纵向垄断协议表现形式表现形式2.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搭售搭售协议是指一项产品的卖主与买主达成的,以买主同意购买另一项产品、或至少不向其他供应商购买该另一项产品为条件而由卖主向买主出售该项产品的协议。例如,年月,美国司法部向联邦法院起诉微软公司,在数项指控中的一项就是,微软公司生产的视窗操作系统在以英特尔为基础的个人电脑上的使用率为,而英特尔个人电脑在美国市场上占有优势地位。微软利用这一市场优势,在消费者购买其个人电脑的同时向客户销售视窗系统,甚至将其网络浏览器与视窗系统捆绑销售。司法部

22、认为微软的这一行为构成搭售。(五)纵向垄断协议(五)纵向垄断协议表现形式表现形式2.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搭售构成本身违法的搭售协议应具备如下要素:)必须是两项单独的产品)限制性条件,即,购买搭售产品是获得主要产品的条件)充分的经济力量(五)纵向垄断协议(五)纵向垄断协议表现形式表现形式.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排他性协议主要指独家交易、独家销售、独家购买等。)独家交易:是指销售商在一段时间内仅仅从供应山那里购买产品或服务,或禁止销售商从供应商的竞争者那里购买这种产品或服务。限制的是销售商的销售行为。)独家销售协议:给予销售商在特定地区作为供应商的产品唯一的销售渠道的权力。通过防止供应商在该地区设立自己

23、的销售渠道、制定其他销售商方法来限制供应商与销售商在该地区的直接竞争。限制的是供应商的销售行为。对此,反垄断法适用合理原则。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制度(一)市场支配地位概述(一)市场支配地位概述1.市场支配地位的含义“如果企业凭借市场份额,或者凭借其技术秘密或者取得原材料和资金的渠道以及其他重大优势,例如商标权等相关的市场份额,能够决定相关产品一个重大部分的价格,或者控制其生产或者销售,这就表明它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一)市场支配地位概述2.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形式(1)独占(Monopoly)和准独占(Quasi-monopoly)一般指一家企业作为某种特定商品或者劳务的供应者或者需求者,在

24、相关市场没有竞争者或没有实质上的竞争者。(2)突出的市场支配地位又称为“压倒性地位”或“绝对优势”,是指企业在相关市场中虽有竞争者,或者虽然有实质上的竞争者,但该企业因其占有的市场份额较大、采购或销售的渠道发达、财力雄厚等因素,相对于其他竞争之而言具有突出的市场优势。(3)寡占是指在一个不完全竞争的市场中,市场被少数厂商所控制,而且在少数厂商中有一个以上其规模达到足以联合总体市场,而成为可以影响市场的价格。(一)市场支配地位概述3.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性质企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本身并不违法,只有滥用这种市场支配地位才是违法的。(二)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1.对相关市场的界定 相关市场是判断有关市场竞争

25、者经济力量大小的依据和背景。确定相关市场的过程,实际就是确定哪些产品和哪些企业之间形成相互竞争关系以及在什么范围内和多大程度上进行竞争,并因此确定竞争者市场支配力依据的过程。一般涉及产品市场、地域市场和时间因素三个概念。案例:1956年美国政府指控杜邦公司垄断玻璃纸生产案中,因为玻璃纸为杜邦公司独家生产和销售,市场占有率为100%。如果把玻璃纸界定为独立市场,杜邦公司在这个产品市场上构成独家垄断是毫无疑问的,美国政府也正是这样认定的。但是法院则将玻璃纸看做包装材料的一种,把包装材料界定为本案的相关市场,相关市场被扩大了,杜邦公司在包装材料这个产品是厂商占有率仅为18%,不构成垄断。(一)市场支

26、配地位概述界定相关市场的步骤:第一步:产品市场,是指与某竞争产品具有替代关系的全部产品的范畴,也就是市场上可以与之形成有效竞争的商品和服务的范围,所有可以与之形成有效竞争的商品和服务构成该商品或服务的产品市场。第二步:地理市场,业成为空间市场,是指与被告的产品或服务进行有效竞争的地理区域或者空间范围。第三步:时间因素,是指相同或近似产品在同一区域内相互竞争的时间范围。(一)市场支配地位概述2.对市场集中程度分析市场占有率计算市场支配地位的核心是认定在相关市场中维持垄断价格的能力,即通过市场占有率来判断,市场占有率达到一定标准,即被推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九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

27、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一)市场支配地位概述3.对市场进入壁垒的分析在一个合理的时间范围内有多少预期的经营者有能力进入?它需要多少时间能进入这个产业?进入需要多少成本?与在位厂商相比,新厂商是否处于不利的地位?新厂商是否拥有一样地技术、一样的产品和一样的信息?推出需要成本吗?总之,如果已经取得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利用了其市场力量设置市场进入壁垒,旨在于妨碍或组织其它企业进入市场参与竞争,如果存在这种行为就构成了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案例:利

28、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年,国家工商总局公平交易局反垄断处历时一年调查形成的在华跨国公司限制竞争行为表现及对策中指出:“利乐公司是全球最大的软包装供应商,控制全球的软包装市场份额。在中国,利乐公司控制的无菌纸包装市场,占绝对垄断地位。伊利、光明、三元等国内乳业巨头都使用利乐的无菌罐装生产线及相应的包装材料。”该报告的出台使利乐公司成为媒体和业界关注的焦点。瑞典利乐公司年向中国光大佛山售出首台罐装无菌灌装机,从此开始不断加快在中国的发展速度,并从单一出售罐装机扩大到延伸产品,包括包装材料以及零部件供应等领域。该公司至今已经在中国销售出千余台无菌罐装机,取得该市场的分额。利乐公司在整个销售发展过程

29、中采取了:以停止、限制供应罐装机零部件相威胁,迫使客户不敢与其它竞争对手订购物美价廉的包装材料等。利乐公司对此的解释是:“设备捆绑材料是出于保证包装质量和稳定性的需要”。案例:利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这也是有一定道理的,因为做出首高科技产品时,卖家为了加强产品的使用安全、寿命,提高企业的信誉和商品的声誉,要求买家购买他们提供的零部件或辅助材料也是合理的。利乐的纸质材料上有一种标识密码,利乐罐装机上的电脑只有识别这个密码后才能工作,用其他公司的包装纸罐装机就不工作,上述技术也是利乐公司的专利。利乐公司的利润率据估计会在左右,这比某些竞争对手的利润率要高几倍,例如,挪威的公司在年月为。制造无菌包

30、装机需要复杂的技术,长期以来国内企业没有一家有能力生产此设备,直到年,泉林集团进军无菌包装市场,投入巨资开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枕包原纸技术,研发出国内第一代单头高速无菌罐装机。思考:利乐公司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呢?思考:利乐公司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呢?(三)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1.市场支配地位滥用的构成要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主体是特定的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违法性市场支配地位产生了法律所禁止的损害结果违法行为应受到处罚案例:微软垄断案年月日,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法官托马斯鹏菲尔德杰克逊就美国司法部和个州控告微软公司实行垄断一案作出初步裁决。认定美国微软公司为垄断企业,从事垄断行为。

31、杰克逊法官公布了事实认定书中提出了三条理由:第一,微软在全球个人电脑操作系统的占有率已经稳定地保持在以上;第二,微软的市场占有率受到进入该产业高入门障碍的保护;第三,由于微软产品的高入门障碍,消费者缺乏商业上显著的替代性选择。裁决书认为,微软公司的经营显示,如果有其他企业坚持生产可能会加剧与微软的任何核心产品相竞争的产品,微软公司将“利用其庞大的市场力量和巨额利润来打击任何一家这样的公司”。杰克逊法官认为,微软在个人电脑操作系统方面又利用其影响力惩罚竞争对手、阻碍科技创新的垄断行为,从而严重侵犯消费者的权利。杰克逊公布的这份长达页的“事实认定书”使微软公司在这场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案例:微软垄

32、断案年月日,杰克逊法官正式宣布微软滥用其在个人电脑操作系统方面的垄断地位,而该公司无法就此提出反驳意见,这两点促使法院认定微软公司违反了美国反垄断法。同时,微软将其浏览器与操作系统捆绑出售还违背了反垄断法的有关条款。微软公司股价在判决公布当天重挫,公司市场资本缩水亿美元。(三)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分类(1)剥削性滥用是指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利用其市场力量,不受竞争的制约,向交易相对人提出不合理等交易条件,特别是采用不合理的垄断价格、在不同客户之间进行歧视或差别待遇、强制交易等行为。例如:垄断高价或低价、歧视、搭售等。(2)排斥性滥用也称为妨碍性滥用或反竞争滥用,是指拥有市

33、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为了排挤竞争对手和排斥竞争,或者为了将市场优势不合理地扩大到相邻市场而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例如:低价倾销、拒绝交易、搭售等。(三)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3.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分析(1)垄断价格卖方市场条件下垄断高价买方市场条件下垄断低价(2)掠夺性定价是指占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以排挤竞争对手获得垄断地位,进而抬高价格获得垄断利润。(3)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 是指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违背交易相对人的意愿,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搭配出售其他商品或服务,或就商品的销售地区及销售对象等进行不合理限制的行为。(三)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3.滥用市

34、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分析(4)拒绝交易又称为抵制,是指占优势出支配地位的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向其购买者销售或供应商品的行为。(5)强制交易是指占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通常强制交易行为是发生在上下游企业之间。(6)差别待遇 又称为歧视性待遇行为,是指占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没有正当理由而对条件相同的交易对方采取不同的价格或者其他不同交易条件。案例:美国诉波登公司(U.S.v.Border Co.379 U.S.460)波登公司和波曼公司市芝加哥都市区的大型液体奶制品分销商。根据这两家公司的折扣计划,大多数的客户(独立的商店)所享受的折扣与它们

35、的购货量成正比,但最高不会超过某一比例,而其他一些客户(食品连锁店)享受固定的价格,即与其购货量无关,并且明显高于独立商店可以享受的最高折扣。这些折扣计划似乎覆盖了所有商店,但两家公司会私下给食品连锁店发信,确认后者享有的最高折扣率,从而修改原先的折扣计划。与此同时,波曼公司给大西洋茶叶公司以及公司的固定折扣,给予另一家经营多个商店的公司的固定折扣。年、年,波曼公司改变了折扣计划范围及比例,但是仍然没有减少对独立商店与连锁店折扣差别。案例:美国诉波登公司(U.S.v.Border Co.379 U.S.460)波登公司和波曼公司市芝加哥都市区的大型液体奶制品分销商。根据这两家公司的折扣计划,大

36、多数的客户(独立的商店)所享受的折扣与它们的购货量成正比,但最高不会超过某一比例,而其他一些客户(食品连锁店)享受固定的价格,即与其购货量无关,并且明显高于独立商店可以享受的最高折扣。这些折扣计划似乎覆盖了所有商店,但两家公司会私下给食品连锁店发信,确认后者享有的最高折扣率,从而修改原先的折扣计划。与此同时,波曼公司给大西洋茶叶公司以及公司的固定折扣,给予另一家经营多个商店的公司的固定折扣。年、年,波曼公司改变了折扣计划范围及比例,但是仍然没有减少对独立商店与连锁店折扣差别。案例:美国诉波登公司(U.S.v.Border Co.379 U.S.460)为了证明价格差异是源于两类客户进行交易的成本的不同,两被告提供了相关的成本研究结论,通过比较证明向两类客户每销售元的产品所付出的平均成本是不同的,因此定价是合理的。所考虑的成本包括人员报酬、运输费用、坏账损失以及牛奶杯退回的损失。其主要证据是给个独立的商店提供了额外的服务。但是波曼公司未能证明所有的家独立的商店都接受了这些额外服务,也就是说,被告无法证明将这些额外服务的成本分配给一些并没有享受这些服务的独立商店身上的合理。最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定两被告存在滥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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