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结题工作规程(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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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东莞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结题操作规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结题管理,规范工作程序,统一标准要求,落实考评问效,根据东莞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府办202123 号)和东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东科20218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批准立项,并由市财政科技经费资助的科技计划项目,对标东莞市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合同书)(以下简称“任务书”)相关要求,对项目任务指标、经费使用等情况组织项目验收结题,对于立项金额为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验收同时开展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国家和广东省

2、科技计划项目,由本市负责管理、验收的,按照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实施;无具体规定的,参照本办法实施。第三条 验收结题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权责对等、分级监管原则。坚持谁审批立项、谁负责监管,按照科技业务分工,对验收结题实行归口管理。(二)科学规范、简便高效原则。综合考核项目的合同约定指标完成情况,防止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的不良倾向,精简验收结题流程,减少繁文缛节,提高质量效率。(三)激励创新、求真务实原则。遵循科研工作基本规律,鼓励科研人员大胆探索,严格遵守科技计划管理规定,体现“宽容失败、严防腐败”要求。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四条 市科技局是市科技计划项目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组织、管理

3、和监督全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结题工作,按照项目立项管理和验收评价相分离的原则,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结题由资源配置与监督诚信科负责,资源配置与监督诚信科可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该项工作。市科技局资源配置与监督诚信科负责验收结题统筹协调和综合指导工作,制订工作规程,组织项目验收结题,或视情况委托指导第三方机构(符合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及验收组织机构)实施项目财务审计及验收结题,监督和考核项目验收进度和质量,根据验收结论进行信用管理,统筹验收结题费用预决算。市科技局各项目主管科室负责归口验收结题日常管理工作,受理验收结题申请、督促催验、材料审核、验收结题结果通报反馈、验收结题材料返还和归档等。验收结题材料重点

4、审核验收结题申请的有效性、验收结题材料的完整性、证明材料的合理性、总结材料的规范性等,对审核合格项目转交资源配置与监督诚信科组织验收结题。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即镇街科技主管部门、医疗卫生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内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验收结题申请进行初审。验收组织机构负责验收结题具体实施工作,根据对应专项项目情况制定工作计划,落实组织保障,包括确定验收结题方式方法、安排验收结题时间地点、选聘专家、审核验收结题申请材料、组织专家验收结题并形成验收结题意见、验收结题材料归档等,并承担市科技局委托的其他项目验收结题相关工作事项。第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根据任务书(合同书)的内容准备完整的验收结题材料,对

5、项目成果的真实性、相关性、完整性负责,按时提出验收申请。第六条 专家组负责依据任务书和验收结题材料对研发内容、技术指标完成情况、代表性成果的水平及创新性、经济指标、资金使用、预算执行与调整等进行评价,综合考量项目组织管理、人才培养、档案管理等情况,形成评审意见和结论。第三章 验收申请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合同执行期满后6个月内,通过“东莞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提出验收申请(以业务系统的状态显示“已受理”为准)。需要延期的,应在执行期到期3个月前提出延期申请,并按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延期一般只能申请1次,时间不超过1年。组织实施顺利、提前完成任务目标的,可以提前申请验收。对逾期6个月未提出验收申

6、请的项目,不再组织项目验收,作项目主动终止结题处理。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验收时,应提交完备的验收材料,具体包括:(一)验收申请书。(二)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三)项目实施总结报告和科技报告。(四)审计报告或经费决算表。 市财政资助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资源配置与监督诚信科在验收申请审核通过后1个月内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市财政资助20万元至50万元(不含)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市财政资助2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相应的财务审计报告或项目经费决算报告。分期拨款的项目,审计范围包括已拨付的财

7、政资金与项目自筹资金,不含验收后拨付的剩余财政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应选取信用良好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收财务审计,审计费用由承担单位从项目间接费用列支。(五)相关成果及证明材料(包括技术指标、经济指标、知识产权等)。(六)恪守诚信承诺书。(七)其他相关资料。开展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的重大、重点项目需同时提供综合绩效自评报告及相关材料。项目承担单位应据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对所提供的验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九条 根据国家及省科技报告管理有关规定,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提交验收申请前,通过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提交科技报告。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验收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审核意见。不符合验收

8、条件的项目,审核不通过退回项目承担单位;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审核通过提交至市科技局。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项目主管科室负责审核项目验收资料的完整性,以及任务书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对于一般项目,主管科室应当自验收申请提交到市科技局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批复;对于立项金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项目主管科室审核后认为符合验收条件的,应先将项目各项指标完成情况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后方可批复同意组织验收。审核通过的,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打印纸质验收材料上交市科技局,审核不通过的,主管科室退回项目承担单位。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主管科室应及时将完备的验收资料移交给资源配置与监督诚信科,经资源配置与监督诚信

9、科抽查复核后移交验收组织机构,验收组织机构进一步核实其是否满足验收的条件。因项目承担单位未能及时提交验收资料或不配合验收工作的,导致项目执行期到期1年内无法完成验收的,项目作强制终止结题处理。第四章 验收组织第十三条 验收内容。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内容以项目任务书(合同书)等为验收依据,主要包括任务书(合同书)约定的任务或约定的时间节点任务完成情况、指标完成情况、取得的成果及其应用情况、产生的效益情况和经费投入与使用情况等。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分为材料验收和现场验收。(一)材料验收:市财政资助30万元以下的项目,应以审核验收材料为主,一般不组织现场答辩和实地考察。材料验收专家组由3名或以上的单数专

10、家组成。(二)现场验收:市财政资助3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应安排现场验收,组织专家听取汇报、审核材料、开展质询、现场考察。50万元以下的项目现场考察也可通过视频材料或远程视频会议的方式进行。现场验收专家组由5名或以上的单数专家组成。第十五条 验收组织单位按照回避、轮换、保密等原则选取验收专家,组建验收专家组。验收专家组组长由技术专家担任,组员至少包含1名财务专家。每位专家须签署验收承诺书。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具备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精神;(二)原则上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或相当资历;(三)熟悉验收项目相关行业的技术发展现状和趋势、项目技术所在行业的

11、地位和作用,并具有一定权威性; (四)与被验收单位、项目负责人没有直接利益关系; (五)专家组的专业结构应具有互补性,应包括技术、经济、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第十六条 验收过程中,市科技局资源配置与监督诚信科应加强对验收过程的监督,安排工作人员参加项目验收工作所有环节,项目主管主管科室应安排人员参加项目验收会议,及时了解和掌握项目的验收情况,有疑问或需要特别说明的,应及时向验收专家组提出,由专家组进行讨论研究。第十七条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不通过、结题三类。(一)能按期保质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和任务,验收结论为通过。(二)因非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验收结论为

12、不通过。提供的验收材料、数据存在弄虚作假,未按相关要求报批重大调整事项,或项目承担单位或人员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并造成重大影响的,按不通过验收处理。(三)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且财政经费使用合规,验收结论为结题。 对于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平均得分90分(含)以上的,绩效等级为优秀;平均得分90分以下的,绩效等级为合格;验收不通过的项目,绩效评价等级为不合格。 第五章 终止结题第十八条 项目终止结题分为主动终止结题和强制终止结题。(一) 主动终止结题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通过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填写东莞市科技计划项目终止结题申请书,主动申

13、请项目终止结题。1. 因不可抗拒因素或现有水平和条件限制,致使项目不能继续实施或难以完成合同书任务和目标的。2. 因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致使项目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3. 因项目负责人死亡、重大伤残、出国(境)、工作调动、违法犯罪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4. 因知识产权不清晰,有严重知识产权纠纷或者侵权行为,经调解等方式无法解决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5. 项目承担单位对财政立项资助经费有异议,或发生重大经营困难、兼并重组等变故,不愿(不能)继续实施项目且愿意退回全部或部分财政资助经费的。6. 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研究开发工作不能正常进

14、行的。项目承担单位申请主动终止结题时,应提交完备的结题材料,具体包括:1. 终止结题申请书。2. 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3. 项目实施总结报告和科技报告。4. 审计报告或经费决算表。市财政资助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资源配置与监督诚信科在终止申请审核通过后1个月内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市财政资助20万元至50万元(不含)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市财政资助2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相应的财务审计报告或项目经费决算报告。项目承担单位应选取信用良好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收财务审计,审计费用由承担单位从项目

15、间接费用列支。5. 相关成果及证明材料(包括技术指标、经济指标、知识产权等)。6. 恪守诚信承诺书。7. 其他相关资料。项目承担单位应据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对所提供的验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强制终止结题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科技局可执行项目强制终止结题。1. 项目合同书到期后,逾期超过一年不提交验收;或者在验收过程中存在消极推诿、弄虚作假等严重不当行为的。2. 项目承担单位经核实已停止经营活动或注销的。3. 项目承担单位或负责人在项目技术开发、经费使用、科研信用等方面出现重大违规违法行为,导致项目实施无法进行或面临重大风险的。4. 项目承担单位无故不接受或不按时接受项目监督管理部门对项

16、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审计与评估的。5. 主动申请终止结题但故意拖延不办理的,或者有其他原因需要强制终止结题的。强制终止结题项目可直接由项目业务报局办公会议通过后挂网公式后,出局强制终止结题通知书。 第六章 公示及经费处理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后,资源配置与监督诚信科应在结论形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验收结果报送主管科室,主管科室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承担单位反馈项目验收结果。第二十条 除有保密要求外,已完成验收或终止结题的项目应在东莞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承担单位、验收结论等。强制终止结题的项目,由主管科室报局办公会审议通过后,进行公示。第二十一条 任何

17、单位和个人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向主管科室书面提出复核申请,单位应加盖公章,个人应采用实名。主管科室受理复核申请后,核实其申请依据,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及通知申请人,须组织专家重新验收或论证的,应报送资源配置与监督诚信科重新组织。第二十二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应按验收结论对项目结余经费进行处置:对于项目总投入已经达到任务书(合同书)约定的80%及以上的,验收结论为“通过”的项目,结余经费按规定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后续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对于验收结论为“通过”但项目总投入未达到任务书(合同书)约定的80%的项目,结余经费按项目实际投入占合同投入的比例计算财政资助额度,超

18、出部分由主管科室按规定收回。验收结论为“不通过”的项目,应追回结余经费和违规使用的财政资金;验收结论为“结题”的项目,结余经费由主管科室统一收回。主动终止结题且项目承担单位愿意退回全部资助经费的,采取简易处理方式,经项目主管科室审核并出具结题意见后直接执行;主动终止结题需退回部分资助经费的,由资源配置与监督诚信科委托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对项目的实施及经费使用进行评估后,出具评估意见,由项目主管科室出具结题意见,并扣除合理支出费用后追回违规或结余资助经费;强制终止结题的,由主管科室按规定收回全部资助经费,并由资源配置与监督诚信科对有关单位及人员进行信用管理。第七章 归档备案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后,验

19、收组织机构应在20个工作日内,收集相关资料,登陆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完成验收办结登记,将项目验收申请书、项目财务审核报告、项目验收意见表和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验收材料修改说明及补充附件上传市科技业务申报系统备案留档。同时,将验收申请书(盖章版)、项目验收专家意见表一式2份,1份由市科技局主管科室保留备案,1份返回给项目承担单位。第八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积极配合市科技局对验收项目的跟踪抽查和评估统计,及时提供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项目验收结题结论为不通过,或项目承担单位、参与单位及相关人员涉及科研诚信问题的,由资源配置与监督诚信科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信用

20、记录,并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追回已拨付资金、阶段性或永久取消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理措施。受托中介机构、专家应规范验收行为,切实履行职责。市科技局将对项目验收工作实行随机抽查,核查项目承担单位任务完成情况,检查受委托单位验收工作是否严格、规范和客观。对项目执行和监管较差的中介机构进行通报。对严重违反项目管理规定的,将提请有关部门进行问责和处罚。工作人员在结题工作中如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干扰结题工作的,将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 参加项目验收的有关人员,未经允许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被评价技术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涉及国家技术秘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处理。第九章 附 则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自2022年*月*日起试行。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由东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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