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及其号令实务解读lanzhou.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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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采购法及其号令实务解读lanzhou Still waters run deep.流静水深流静水深,人静心深人静心深 Where there is life,there is hope。有生命必有希望。有生命必有希望任何法律问题都完全可以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来得以解决。但公共利益不能够仅仅凭某个人的单独意思私自就能决定,当然也不能够完全由政府一方即予以决定,所以才有了民事主体如何来参与公共利益的决策程序问题。显而易见,凡是涉及到公共利益的问题,任何一种办法都不可能是十全十美的,但有程序规定终究就比没有程序规定要好得多。因此,公权力的行使往往就成为了程序性的问题。如依特定程序设定的评标委员会的

2、评标权利,以限制和约束招标人的法律意思表示的合法性与正当性。说到底,招投标制度的核心还是“契约自由与市场管制”的关系问题,亦即公法与私法的关系问题。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 江平招标投标活动公权力私权利的关系示意图建立交易中心的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五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及电子招标第一款第一款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建立交易中心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是群众的创造经历了的三个阶段1、1993年北京建筑行业建立了第一个有形市场。建筑市场治乱

3、、企业管理治散、工程质量治差、工程造价求合理之后,建设部于1997年颁布了建立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指导意见推动了有形市场的发展。第二阶段,招标法颁布后,特别是条例出台后,各地依托建筑有形市场对政府采购、土地房地产、产权交易、药品整合解决多头监督的问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蓬勃发展。以2012年南昌会议为标志,纪检监察部门牵头,全国建立了全国省、市、县涵盖四类集中的交易中心1203个单项性质的交易中心2794个。一委、一办、一中心重点依据国务院的要求整合规范根据国务院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21号)文件的精神改变了以往监督和管理“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的做法实现“职能

4、分离、机构分设、财务分立、人员分开”第三阶段、十八大之后,纪检部门退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牵头管理,由发改委牵头进入整顿提高阶段。各地结合本地实际规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活动。交易中心将招标采购活动集中起来,使无序的招标采购规范起来,把隐蔽的交易活动暴露出来,规范了市场,增强了采购人市场观念、提高了市场主体的法制观念以及加强监督,保护了干部。资源交易中心的作用两个面向提供服务:面向招标采购交易当事人;面向政府有关部门。(一)面向招标采购交易当事人信息服务(事),信用服务(人);程序服务(缔约),合同服务(履约)。(二)面向政府有关部门面向主管部门:信息加工,咨询报告。面向监督部门:方便便捷,公开透

5、明。举例:一、中国特色的公共采购制度二、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和政策目标三、政府采购当事人四、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五、政府采购合同六、政府采购的法律救济七、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八、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人的法律责任一、中国特色的公共采购制度一、中国特色的公共采购制度(一)采购及其采购方式(二)经济管制和契约自由(三)招标采购的管制(一)采购及其采购方式(一)采购及其采购方式1、采购的概念采购又称购买、采买或采办,是指采购人或采购实体基于生产、转售、消费等目的,购买商品或劳务的行为。采购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产品交换的一种必然过程,是社会消费的前置环节。采购除了以购买的方式占有货物或服务外,还可以通过租赁

6、、借贷、交换等途径取得标的物之使用权,达到满足需求的目的。租赁的表现形式是一方用支付租金的方式取得他人货物的使用权;借贷是指一方凭借自己的信用和彼此间的友好关系获得他人货物的使用权;交换是指双方采用以物易物的方式取得货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雇佣是指一方用支付报酬的方式换取相对人的智力或体力服务。采购的目的就是要满足采购方的需求,采购工作首先要确定需要什么、需要多少、何时需要,所以采购就其功能来讲不仅仅是采购人员或采购部门的工作,而是整个管理团队的工作,是采购人整体供应链的重要组成部分。2、采购方式及其发展采购交易方式的发展是随着科技的迅速进步与新兴部门的涌现不断发展,交易规模扩大,市场竞争加剧,

7、使得具有各种功能的采购交易方式呈现多样化并催生了新的产业,进一步推动了市场规模的发展。表现在,采购人在采购中集交易过程、运输、仓储等业务于一身的传统方式,催生了仓储、运输成为独立的物流企业;采购人在双方间进行商业交易的结算转为银行业务;采购人有限的商务信息和需求催生了出现收集、整理和提供市场信息的物流信息业及与之相适应的咨询业;供应商单打独斗的吆喝推销催生了专门制作广告,进行策划和宣传的广告业。商品交易的风险由当事人部分转移到保险业。甚至交易双方不介入商品的所有权转让交由经纪人、代理人。显然,采购方式的发展,促进了市场的繁荣,直接影响了市场的发展和交易的结果。(二)经济管制和契约自由(二)经济

8、管制和契约自由由于采购方式关系到采购交易的结果,因此,在国民经济建设中,一些关系到国家公共利益、公众利益的特定的商品,国家通过法律对交易采购方式进行规范。在2000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法)中,规定招标采购方式依据公开程度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所谓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所谓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招标采购的最大优势是通过采用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以诚实信用为基石,经过充分的竞争,采购人选定交易对象及其方案的一种采购方式。可以用于购买,也可以出售标的,例如土地使用权的

9、招标就属于使用权的出售行为;毋庸置疑,招标采购也需要成本、其刚性的程序可能在某些采购活动中造成采购效率低下等弊病。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除了招标方式以外,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和其他方式。所谓其他方式如协议供货、定点服务等。在2003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采购法)中,规定的采购方式除了公开、邀请招标采购方式规范的同时还增加了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谈判和其他方式。采购法规定的非招标方式对采购人的法律意思表示作了进一步的限制,如采购文件是由采购小组编制而不是类似招标投标活动中由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因此在企业的非强制招标采购活动中不能套用政府采购规定的采购程

10、序,应当由企业以满足生产需要为目的,自行选择采购方式,法律仅对特定商品的交易方式进行管制,除此之外采购方式的选择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范畴,由企业自行决定。(三)招标采购的管制(三)招标采购的管制我国著名法学家江平指出,在规范经济秩序中,用经济学家的观点看有两只手,一是市场这只无形的手,二是国家这只有形的手;从法学家的观点看,市场这只手在法律上表现为民法,民法就是私法;国家这只手在法律经济规制中表现为经济法,经济法主要属于公法。从公法的视角考量,招标法属于经济法中的一部特别法;从私法视角考量,它属于民商法中的一部特别法。招标投标属于程序法。政府采购法属于实体法。主要规范政府在公共采购管理中的权利

11、、义务和责任。政府采购法主要属于公法,但其签订合同适用于合同法。合同法属于私法。招标投标法 政府采购法第一章 总则 总则第二章 招标 政府采购当事人第三章 投标 政府采购方式第四章 开标、评标中标 政府采购程序第五章 法律责任 政府采购合同第六章 附则 质疑与投诉第七章 监督检查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九章 附则招标投标法2000年1月1日实施该法共六章68条、总则、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法律责任和附则。招标法的一、三、三、四一个基础:招标人公正三个中国特色的组织:招标代理、评标委员会和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三种管理:程序管理、结果管理和投诉管理三种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四项工作:制订招标

12、方案、编制招标文件、执行招标程序、完成中标项目。政府采购法2003年1月1日实施。该法共九章88条:总则、政府采购当事人、政府采购方式、政府采购程序、政府采购合同、质疑与投诉、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采购法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指定本法。招标投标法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指定本法。政府采购法律体系法律:政府采购法规章:暂缺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稿征求意见)部门规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

13、投标管理办法第18号令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19号令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20号令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31号令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74号部令(2014年2月1日实施)规范性文件(最新)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3109号文件(2013.8.21)2013年12月19日财政部颁布财政部74号令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2014年2月1日施行。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

14、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办法。二、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和政策目标二、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和政策目标(一)法律适用(二)采购标的的法律定义(三)政府采购定义(四)政府采购的政策目标(五)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六)政府采购的回避制度(一)政府采购法的法律适用(一)政府采购法的法律适用采购主体: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采购资金:财政性资金采购范围和规模: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政府采购的限额标准包括纳入政府采购管辖的最低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的标准。(两个标准)政府采购管辖的最低限额标准和公开

15、招标限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国务院办公厅公布的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辖的最低限额标准为:货物和服务单项或批量50万元,工程为60万元;(目录外)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为:货物和服务单项或批量120万元,工程为200万元。根据政府采购法,下列采购活动不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是()。A.某国家部委使用财政资金40万元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专用仪器5台B某国家部委使用财政资金5万元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计算机3台 C某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100万元从国外聘请技术咨询专家D某国家部委办公楼使用财政资

16、金70万元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家具例外条款:A:采购法第四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B:采购法第八十四条 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进行的政府采购,贷款方、资金提供方与中方达成的协议对采购的具体条件另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C:采购法第八十五条 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法。D:采购法第八十六条 军事采购法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案例1、召开国际会议可能涉及会议场地、住宿、餐饮、用车、会务、注册信息系统等服务采购;上述采购属于政府采购的服务采购,适用于政府采购法,判断其是否

17、需要纳入政府采购管理,一是上述采购是否列入北京市或中央机关采购目录,其次按照采购标准50万判断。其中超过120万,需要公开招标2、工程采购中涉及工程以及和工程不可分割的实现其功能必须的货物和服务如方案设计、勘察、监理属于招标法规范;造价咨询、工程验收及竣工决算、造价审核等不属于招标法中强制招标范围;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适用招标法,但200万以下的项目由于招标法规定可以不招标,适用采购法。上述工程项目超过法定规定,工程200万、货物100万、服务50万依照如下办法执行。上述采购任务纳入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是:工程施工(200)、配套的货物(100)和服务采购项目(50)如方案设计、监理。应该依法招标。

18、其他内容造价咨询、工程验收及竣工决算、造价审核等无论金额大小都无需招标采购,采购方式由采购人自行选择。采购主体是国家机构、事业单位,上述施工、配套货物和服务没有达到法定标准,采购资金属于财政资金其采购方式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执行。财政性资金的解释: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以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占有或使用的国有资产作担保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是指采购人全部使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采购。(二)政府采购定义(二)政府采购定义: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

19、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政府采购标的物的定义: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采购项目中含不同采购对象的,以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其项目属性。(三)政府采购的组织管理(三)政府采购的组织管理采购范围采购组织方式采购管理 1集中采购目录内目录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实施部门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或依法自行实施采购政府采购管理(集中)2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目

20、录以外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限额标准标准以上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分散采购:依法自行实施采购或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机构采购的行为。政府采购管理(分散)3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目录以外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限额标准标准以下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方式自行决定不属于政府采购管理2、集中采购目录内政府采购的不同组织形式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 采购组织形式 1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有特殊情况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除外。集中采购机构不得把采购人委托的采购项目再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2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由采购人组织部门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中属于通用的政府

21、采购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3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可以由采购人依法自行组织采购。政府采购法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是指采购人普遍使用,可归集形成采购规模的标准化产品;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所称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是指集中采购目录中属于非通用的,只适合某一部门或者系统使用的项目;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所称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是指已经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但采购人按其专业要求需要特别定制,不宜实行集中采购,难以归集形成批量的项目。2、关于关于财库2013109号文件(2013.8.21)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2、涉及采购人的相关条款解读(1)强制集中采购制度第二条 列入国务院公布的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中的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品目应当逐步实施批量集中采购,中央预算单位要严格执行批量集中采购相关规定。对已纳入批量集中采购范围,因时间紧急或零星特殊采购不能通过批量集中采购的品目,中央预算单位可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通过协议供货方式采购,但各部门协议供货采购数量不得超过同类品目上年购买总数的。(2)关于标准办公用品第五条 中央预算单位应当执行基本配置标准,并根据预算及实际工作需要,确定当次采购品目不同的档次或规格。部分主管预算单位因特殊原因需要另行制定本部门统一执行的通用或专用办公设备等配置标准的,

23、应当按基本配置标准规范确定相应配置指标,且相关指标不得指向特定的品牌或供应商。同时,还应明确专用办公设备等品目的预算金额上限。(3)集中采购的程序规定第七条 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广泛征求中央预算单位、供应商及相关专家意见,科学合理编制采购文件。应当根据每期不同品目的需求特点及计划数量,依法采用公开招标、询价等采购方式,于二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采购活动。应当及时将中标供应商名称、中标产品完整的技术服务标准等信息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和各集中采购机构网站上公告。因需求特殊等原因导致采购活动失败的,应当及时通知相关中央预算单位调整需求标准,并重新组织采购。A、征求意见编制文件、B、确定采购方式C、25个工作日完

24、成、D、及时公告、E、失败处理(4)政府采购程序管理第八条 中央预算单位应当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或各集中采购机构网站查询相关中标信息,严格按照计划填报数量和当期中标结果,及时与中标供应商或授权供货商签订采购合同。验收时,应当根据中标公告中的技术服务标准,认真核对送货时间、产品配置技术指标等内容并填写验收书。验收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付款。对中标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存在的违约问题,应当通过验收书或其他书面形式向集中采购机构反映。A、查询中标信息;B、填报数量和结果;C、签订合同;E、验收并填写验收书;F、及时付款;G、违约处理(5)集中采购的监督第十二条 财政部应当加强对批量集中采购工作的组织监督

25、管理,将批量集中采购工作纳入集中采购机构的业务考核范围。对主管预算单位及所属单位规避批量集中采购、不执行采购计划以及无故延期付款等行为应当及时进行通报批评。应当根据集中采购机构提供的报告,对中标供应商虚假承诺或拒不按合同履约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集中采购机构考核增加集中采购工作内容主管预算部门及下属单位、中标供应商违规的责任和处罚(四)政府采购的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四)政府采购的社会发展政策目标(1)扶持环境保护、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采购法第九条 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制度是

26、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的一项制度,同时,也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运用财政支出实施宏观调控的一项手段。(2)政府采购应当采购国货利用政府采购手段保护国内产业,支持国内发展,是国际通行做法。是政府采购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政策取向。购买国货是政府采购制度的内在要求。政府采购资金来源于民,也应当用之于民,即通过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支持国内企业的发展,维护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采购法第十条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二)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前款

27、所称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五)政府采购公开(五)政府采购公开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是国际惯例。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国家和地区都是通过官方指定媒体公告政府采购信息。采购法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指定媒体分两个层级。目前,财政部已经分别指定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网”()以及中国政府采购杂志为全国政府采购的信息发布媒体,在这些媒体上刊登法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全部免费。(六)政府采购的回避制度(公正)(六)政府采购的回避制度(公正)采购法第十二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

28、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第一款建立回避制度以保证公正。一是回避事由,二是供应商在回避制度中的权利第二款列举法解释相关人员条例草案第23条对利害关系列举解释,同时规定了供应商申请的程序三、政府采购当事人三、政府采购当事人(一)政府采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二)集中采购机构(三)采购代理机构(四)供应商及其管理(五)采购法关于相对人在采购活动中的禁止性规定(一)政府采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一)政府采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采购

29、法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二)代理和招标代理(二)代理和招标代理代理:代理: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的权限之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依据授权主体的不同划分,代理可以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三种形式。法律规定代理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扩张私法自治或补充私法自治1、集中采购机构、集中采购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专业采购机构。采购法第十六条: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代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是非

30、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第一款规定了设定集中采购机构的政府主体;第二款明确了该机构的性质,作为采购专职代理机构执行政府采购职能是非营利事业法人。2、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法第十九条 采购人可以委托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法第二十条 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的权利和程序采购代理机构分两类

31、一是主要承担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政府主办的各级集中采购机构该类机构虽然也需要同采购人签订委托合同,但这种合同属于指定的合同,是法律规定的一种指定的代理;二是依据市场需要由企业法人成立的采购代理机构。其承揽的项目主要是目录外、限额下的项目和其他指定项目的委托代理。政府采购活动中两类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机构单位性质代理形式承担任务 管理 集中采购机构公办事业法定代理目录内、限额上以及其他无须资格认定采购代理机构各类投资企业委托代理目录外限额下以及指定项目必须资格认定财政部18号令第11条第二款:集中采购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开展货物服务招标活动。其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货物服务招标事宜。依据财政

32、部31号令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审批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资格和乙级资格。取得乙级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只能代理单项政府采购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中介服务费。现行招标代理收费标准的主要规定,收费计算方式: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代理收费;计算基准额度:以各标段或标包中标金额为基准额;收费计算区间:为同一内容一次招标投标全流程的基准价格;收费计算限制:规定了相同内容一次全流程招标代理服务合计收费额封顶限额,即工程代理450万元、货物代理350万元、服务代理300万元;收费浮动比例:收费额应

33、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内上下浮动幅度不得超过20%;计费除外规定:上述收费包含的服务不含工程量清单、工程标底或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费用,此项费用按有关规定另行计算和收取。附:政府集中采购委托协议书附:政府集中采购委托协议书委 托 方:受 托 方:XX政府采购中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XX市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委托方将本采购项目委托XX市政府采购中心进行集中采购,现就委托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一、委托内容委托内容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项目预算:预算内 万元,预算外 万元,自筹 万元。采购方式:委托方的权利义务(一)负责上报政府采购计划。(二)向受托方提供项目技术规格、服务标准和商务要求、采购数量

34、以及需求时间等详实的委托采购需求并对其真实性和公正性负责。(三)委托方应详细审核采购文件、评审原则及定标、成交办法,并对此产生的后果负责。(四)根据项目需要,协助受托方组织供应商勘察项目现场。(五)委托方应指派代表参与采购项目的论证,参加项目的答疑、评审活动,并负责澄清项目的需求情况。(六)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后,委托人应无条件接受评审结果,并与其按规定签订合同。(七)负责组织合同履约过程中监理、验收等工作。(八)按有关规定,对相关采购工作的质疑或投诉,进行答复及解释。(九)委托方对委托项目的采购评审内容负有保密责任。(十)委托方按照采购文件及相关规定办理资金的拨付和划转手续。(十一)在委托

35、代理协议书中没有明确规定的未尽事宜,委托方应从政府采购工作角度出发,尽可能的为受托方提供更多的方便与支持。(十二)其他事项三、受托方的权利与义务三、受托方的权利与义务(一)接受采购人的委托组织采购事宜,依法按采购人提供需求编制采购文件、发布公告、组织召开答疑会、预备会、开标(谈判)会等。(二)负责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负责对各家供应商的投标(报价)文件进行评审,确定采购结果及废标等事宜。(三)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对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质疑进行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仅限于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四)免费提供资格预审、谈判和评审场所,支付专家费用。四、争议解决四、争议解决双方

36、应本着互谅互让、彼此信任的原则,积极配合做好政府采购工作。若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妥善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有关部门提起投诉。五、其他五、其他(一)本委托协议书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可生效。(二)本委托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三)本委托协议书中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商定。(四)供应商及其管理(四)供应商及其管理1、采购人概念 采购法第二十一条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2、供应商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

37、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该条第三款对采购人规定特定条件作了约束规定。3、关于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1)采购法第二十三条: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法律赋予采购人对供应商资格审查的权利。有关法规应当对资格审查相关文件

38、的内容和程序做补充规定。5、关于联合体的相关规定采购法第二十四条: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一款规定了联合体可以参加政府采购的权利;第二款规定了联合体的基本条件、协议分工及相应权利义务和责任:(五)采购法关于相对人在采购活动中的禁止性(五)采购法关于相对人在采购活动中的禁止性规定规定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当事人

39、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供应商不得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向采购人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法利益。条例草案无须对该条做出补充和细化四、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四、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一)政府采购的方式和手段(二)政府采购程序(三)政府采购的招标方式(四)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的一般规定(五)三种非招标方式的具体规定(六)评审专家小组及其权利义务(七)采购人在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义务(八)关于采购

40、文件的管理(一)政府采购的方式和手段(一)政府采购的方式和手段1、政府采购的法定形式、政府采购的法定形式采购法第二十六条: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一)公开招标;(二)邀请招标;(三)竞争性谈判;(四)单一来源采购;(五)询价;(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2、实践中还有以下形式需要行政法规规定、实践中还有以下形式需要行政法规规定 集中采购目录中通用的小额零星的采购项目,可以实行协议供货采购和定点服务采购。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集中确定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采购的供应商,明确中标产品和服务条件,并以协议书的形式固定。采购人应

41、当在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中标范围内,选择中标供应商及中标产品或服务。关于电子招标的相关规定都需要规范(二)政府采购程序(二)政府采购程序政府采购制度是一种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管理手段,是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实体以法定的方式向社会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和服务,并对采购过程进行管理的一种控制系统。政府采购程序的主要步骤:1、编制政府采购预算,2、汇编政府采购计划,3、确定并执行采购方式,4、订立及履行采购合同,5、验收,6、结算。采购法第三十三条赋予政府预算部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汇编政府采购计划的权力和义务:第五十三条: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部门在编制下一年财政难度预算时,应当将该年度政府

42、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报本级财政部门汇总。部门预算的审批,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本条有四个要点,一是本条规定是政府采购程序的第一个环节。二是部门和单位在编制的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中,应当将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并报本级财政部门。三是部门预算的审批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而不是单独建立政府采购预算审批程序。四是经批准的部门预算才是政府采购执行的依据。(三)政府采购的招标方式(三)政府采购的招标方式1、在政府采购中,公开招标是主要的采购方式。、在政府采购中,公开招标是主要的采购方式。采购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

43、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2013年中央机关的标准:单项或一次采购货物服务120万、工程200万2、关于邀请招标政府采购邀请招标方式同招标法的规定不同:采购法第三十四条:货物或者服务项目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条例草案对该方式编制招标文件的时间做了补充,对邀请程序做了细化规定,邀请供应商从两个渠道随机抽取:一是通过资格

44、预审合格名单,二是从本次条例规定的省级人民政府供应商库。2、招标投标法关于招标方式管制的规定、招标投标法关于招标方式管制的规定1、法定公开招标的项目(1)国家发改委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地方重点项目;(2)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2、邀请招标的条件(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3、关于公开招标的禁止性规定、关于公开招标的禁止性规定采购法第二十八条: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4、政府采购中

45、招标采购的程序、政府采购中招标采购的程序由于招标法颁布在前,并对招标程序做了详细规定,采购法关于招标程序规定基本按照招标法执行的规定相对简单。采购法第三十五条: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2012年2月1日实施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规定: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关于编制采购文件和询价通知书)、关于编制采购文件和询价通知书74号令第十条 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制定,并经采购人书面同意。采购人应当以满足实际需求为原则,不得

46、擅自提高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等采购标准。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不得要求或者标明供应商名称或者特定货物的品牌,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等条件。(1)项目特点和需求编制(2)采购人书面同意(3)三个不得:不得提高标准、不得指定品牌、不得有特定指向74号令第十一条 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应当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邀请、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采购预算、采购需求、采购程序、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地点、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谈判文件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明确谈判小组根据与供应商谈判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

47、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第一款规定了文件的法定内容:14项,其中明确采购预算。第二款对竞争性谈判文件做了特别规定(2)关于保证金:74号令第十四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交纳保证金。保证金应当采用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保证金数额应当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2%。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3)关于废标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二

48、)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所谓废标不是指某投标文件不予评审作废,指招标投标活动终止,其原因有四项:人不够、不公正、买不起、任务取消。(4)关于废标后的处理采购法第三十七条: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1 终止采购。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废标情形中,涉及采购任务取消的,为采购活动的终结,不得再行开展。2 重新招标。因本法第三

49、十六条规定在其他三种废标情形下废标的采购项目,采购应当重新组织招标。3 经批准后采取其他采购方式。(五)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的一般规定(五)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的一般规定1、非招标方式定义:、非招标方式定义:74号令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2、适用条件:、适用条件:74号令第三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

50、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3、非招标方式采购的一般程序、非招标方式采购的一般程序(1)审批74号令:第四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1、需办理审批手续2、批准机关:设区的市级财政部门(2)申报材料74号令第五条 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申请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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