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五编共七编.ppt

上传人:wuy****n92 文档编号:64734395 上传时间:2022-12-01 格式:PPT 页数:29 大小:240.4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民法第五编共七编.ppt_第1页
第1页 / 共29页
民法第五编共七编.ppt_第2页
第2页 / 共2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民法第五编共七编.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民法第五编共七编.ppt(29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普通高等教育普通高等教育普通高等教育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十一五十一五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国家级规划教材国家级规划教材国家级规划教材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一等奖)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一等奖)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一等奖)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一等奖)21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民 法(第四版)主编 王利明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五编人身权 第三十二章 人身权概述第一节 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确立人身权法律制度的意义第三节 人身权的分类 第一节 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一、人身权的概念一、人身权的概念 人身权

2、人身权人身权人身权,乃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合称,又称人身非,乃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合称,又称人身非财产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自身不财产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亦不可转让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法定民可分离亦不可转让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法定民事权利。事权利。二、人身权的特征二、人身权的特征 与其他民事权利相比较,人身权具有以下特征与其他民事权利相比较,人身权具有以下特征 (一)非财产性(一)非财产性 (二)不可转让性(二)不可转让性(三)不可放弃性(三)不可放弃性 (四)法定性(四)法定性 (五)绝对性和支配性(五)绝对性和支配性 第二节 确立人身权法律制度的意义确立人身权法律

3、制度的意义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自生物物种角度而言,人身权制度保护和确立民事主体的人身权不受侵犯,为人类的繁衍和延续提供了前提条件。第二,保护基本人权的需要。第三,保护人格尊严的需要。第四,建立和维护正常、有序的社会关系的需要。第三节 人身权的分类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人身权进行不同的分类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人身权进行不同的分类:以以权利主体是否为自然人为标准,可以将人身权分权利主体是否为自然人为标准,可以将人身权分为自然人人身权和非自然人人身权,为自然人人身权和非自然人人身权,一、人格权一、人格权 (一)人格权的概念(一)人格权的概念 所谓所谓人格权人格权人格权人格权,是指民事主,是指

4、民事主体依法固有为维护自身独立人格所必备的,以人体依法固有为维护自身独立人格所必备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权利。格利益为客体的权利。(二)具体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二)具体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 具体人格权具体人格权具体人格权具体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其特定的人格,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利益享有的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等。姓名权、肖像权等。一般人格权一般人格权一般人格权一般人格权,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的具有,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的具有权利集合性特点的人格权,是关于人的存在价值权利集合性特点的人格权,是关于人的存在价值

5、和尊严的权利。和尊严的权利。(三)(三)死者人格的保护死者人格的保护 对死者人格应予保护已无争议,至于保护依据主要存有权对死者人格应予保护已无争议,至于保护依据主要存有权利保护说和法益保护说利保护说和法益保护说 ,我们采法益保护说。因为自然,我们采法益保护说。因为自然人一旦死亡即丧失权利主体资格,不再享有人格权和属于人一旦死亡即丧失权利主体资格,不再享有人格权和属于私益的人格利益。私益的人格利益。二、身份权二、身份权 所谓身份,是指民事主体在特定的家庭和亲属团所谓身份,是指民事主体在特定的家庭和亲属团体中所享有的地位或者资格。体中所享有的地位或者资格。民事主体的身份权包括亲权、亲属权、配偶权。

6、民事主体的身份权包括亲权、亲属权、配偶权。(一)(一)亲权亲权亲权亲权。亲权,是指父母对其未成年子女亲权,是指父母对其未成年子女所行使的权利。所行使的权利。(二)(二)亲属权亲属权亲属权亲属权。亲属权,是指民事主体因血缘、亲属权,是指民事主体因血缘、收养等关系产生的特定身份而享有的民事权利。收养等关系产生的特定身份而享有的民事权利。(三)(三)配偶权配偶权配偶权配偶权。配偶权,是指在合法有效的婚配偶权,是指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基于夫妻身份所互享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基于夫妻身份所互享的民事权利。的民事权利。第三十三章 具体人格权 第一节 身体权 第二节 生命权 第三节 健康

7、权 第四节 自由权 第五节 隐私权第一节 身体权 一、身体权的概念一、身体权的概念 身体权身体权身体权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保持身体组织完整并支配其,是指自然人保持身体组织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身体组织的权利。肢体、器官和其他身体组织的权利。二、身体权的特征和内容二、身体权的特征和内容 身体权区别于其他人格权的特征在于,它以身体身体权区别于其他人格权的特征在于,它以身体及其利益为客体,在内容上表现为及其利益为客体,在内容上表现为:第一,保持身体组织的完整性,禁止他人的不法第一,保持身体组织的完整性,禁止他人的不法侵害。侵害。第二,支配其身体组织,包括肢体、器官、血液第二,支配其身体组织,包括

8、肢体、器官、血液等。等。第二节 生命权一、生命权的概念和特征一、生命权的概念和特征 生命权生命权生命权生命权,是指自然人维持生命和维护生命安全利,是指自然人维持生命和维护生命安全利益的权利。生命权的重要特征在于益的权利。生命权的重要特征在于:第一,生命权的客体是生命及其安全利益,这与身第一,生命权的客体是生命及其安全利益,这与身体权和健康权明显不同。体权和健康权明显不同。第二,生命权只有在生命安全受到威胁,或者处于第二,生命权只有在生命安全受到威胁,或者处于危险状态时,才能够行使,否则没有主张权利的必危险状态时,才能够行使,否则没有主张权利的必要。要。第三,生命权一旦受到实际侵害,任何法律救济

9、对第三,生命权一旦受到实际侵害,任何法律救济对于权利主体都是毫无意义的,法律救济的唯一功能于权利主体都是毫无意义的,法律救济的唯一功能在于使权利主体的近亲属得到财产上的补偿和精神在于使权利主体的近亲属得到财产上的补偿和精神上的抚慰。上的抚慰。二、侵害生命权的损害事实害生命权的损害事实可以分为如下几个层次:第一,权利主体生命的丧失,即造成自然人死亡的客观结果。第二,死者的近亲属或者相关社会组织因权利主体生命丧失而受有财产损失。第三,死者生前扶养的人丧失扶养。如,死者的未成年子女接受扶养来源的丧失。第四,死者近亲属的精神损害。第三节 健康权一、健康权的概念一、健康权的概念 健康的语义为健康的语义为

10、“(人体)生理机能正常,没有缺(人体)生理机能正常,没有缺陷和疾病陷和疾病”。健康权健康权健康权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保持身体机能正常和维护健,是指自然人保持身体机能正常和维护健康利益的权利。康利益的权利。二、健康权的内容二、健康权的内容 健康权主要表现为健康保持权,即自然人享有保健康权主要表现为健康保持权,即自然人享有保持生理机能正常及其健康状态不受侵犯的权利。持生理机能正常及其健康状态不受侵犯的权利。第四节 自由权一、自由权的概念一、自由权的概念 自由权自由权自由权自由权,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维护其行动和思想,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维护其行动和思想自主,并不受他人或者其他组织非法剥夺、限制自主,并不

11、受他人或者其他组织非法剥夺、限制的权利。的权利。二二 、自由权的内容、自由权的内容 对于自然人而言,民法上自由权的内容主要包括对于自然人而言,民法上自由权的内容主要包括:第一,人身自由权。即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第一,人身自由权。即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犯。第二,婚姻自主权。第二,婚姻自主权。第五节 隐私权一、隐私权的概念一、隐私权的概念 隐私权隐私权隐私权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生活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侵扰、知悉、生活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侵扰、知悉、使用、披露和公开的权利。使用、披露和公开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

12、权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 1条第条第2 2款规定,违反社款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受害人以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对所侵为何种权利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对所侵为何种权利未予明确,但不能因此否定隐私权独立于名誉权未予明确,但不能因此否定隐私权独立于名誉权等其他具体人格权的地位。等其他具体人格权的地位。二、隐私权的主要内容二、隐私权的主要内容 (一)个人生活安宁权(一)个人生

13、活安宁权 个人生活安宁权,也称个人生活自由权。即权利个人生活安宁权,也称个人生活自由权。即权利主体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从事或者不从事与社会主体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从事或者不从事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活动,不受他人的干涉、破坏或公共利益无关的活动,不受他人的干涉、破坏或者支配。者支配。(二)个人生活信息保密权(二)个人生活信息保密权 个人生活信息的内容相当广泛,从家庭成员、亲个人生活信息的内容相当广泛,从家庭成员、亲属关系、交际关系、财产状况,到个人的身高、属关系、交际关系、财产状况,到个人的身高、体重、病史、婚恋史、身体缺陷、健康状况、爱体重、病史、婚恋史、身体缺陷、健康状况、爱好等。好等。(三)个

14、人通讯秘密权(三)个人通讯秘密权 (四)个人隐私使用权(四)个人隐私使用权 三、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自然人的隐私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但是,法律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应当设有限制。所谓公众人物,是指广为人知的社会成员。第六节 姓名权和名称权一、姓名权一、姓名权 (一)姓名权的概念及其主要内容(一)姓名权的概念及其主要内容 姓名权姓名权姓名权姓名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决定、变更和使用其,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决定、变更和使用其姓名的权利。姓名权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的权利。姓名权的主要内容包括:1.1.姓名决定权。姓名决定权。2.2.姓名变更权。姓名变更权。3.3.姓名使用权。姓名使用权。(二)姓名权与署名权(二)

15、姓名权与署名权 署名权署名权署名权署名权是作者为表明其创作者资格、在作品原件是作者为表明其创作者资格、在作品原件及复制件上标示姓名的权利。及复制件上标示姓名的权利。二、名称权 (一)名称权的概念及其主要内容 名称权名称权,是指自然人以外的特定团体享有的决定、变更、使用和转让其名称的权利。(二)企业名称(商号)与商标 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或商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依次组成。第七节 肖像权一、肖像权的概念和内容一、肖像权的概念和内容 肖像权肖像权肖像权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其主要内容包括用并排斥他人侵害

16、的权利。其主要内容包括:(一)再现权(一)再现权 (二)使用权(二)使用权 二、侵害肖像权的行为二、侵害肖像权的行为 (一)未经许可再现他人肖像(一)未经许可再现他人肖像 (二)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肖像(二)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肖像(三)歪曲、丑化他人肖像(三)歪曲、丑化他人肖像三、合理使用肖像权的行为常见的合理使用肖像三、合理使用肖像权的行为常见的合理使用肖像权行为包括如下具体情形权行为包括如下具体情形:1.1.在新闻报道中使用相关人物的肖像。新闻报道在新闻报道中使用相关人物的肖像。新闻报道中使用相关人物的肖像,中使用相关人物的肖像,2.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或者为国家利益举办特定活动使用自然人的肖像。

17、3.为记载或者宣传特定公众活动使用参与者的肖像。4.基于科研和教育目的在一定程度和一定范围内使用他人肖像。5.为肖像权人自身的利益使用其肖像。第八节 名誉权一、名誉权的概念一、名誉权的概念 名誉权名誉权名誉权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就自己获得的社会评价受,是指民事主体就自己获得的社会评价受有利益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有利益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二、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二、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主要包括侮辱、诽谤和新闻报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主要包括侮辱、诽谤和新闻报道、批评文章内容失实道、批评文章内容失实 等形式。等形式。(一)侮辱(一)侮辱 (二)诽谤(二)诽谤 (三)新闻报道、批评文章内容失

18、实(三)新闻报道、批评文章内容失实 三、侵害名誉权的损害后果 (一)名誉受到损害(二)精神和财产利益损害四、侵害名誉权行为的排除 所谓排除,是指虽有损害名誉的表象,但因有合法的抗辩事由而不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主要包括如下情形:(一)散布内容真实的事实(二)受害人同意(三)正当行使权利 第九节 荣誉权一、荣誉权的概念一、荣誉权的概念 所谓所谓荣誉权荣誉权荣誉权荣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对自己的荣誉受有利,是指民事主体对自己的荣誉受有利益并排除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益并排除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二、侵害荣誉权的行为二、侵害荣誉权的行为 侵害荣誉权的行为仅有侵害荣誉权的行为仅有“非法剥夺荣誉称号非法剥夺荣誉

19、称号”一一种。凡荣誉权人未发生规定的应剥夺荣誉权事由种。凡荣誉权人未发生规定的应剥夺荣誉权事由 的,有关机构不得剥夺。的,有关机构不得剥夺。侵害荣誉权行为的主体通常是授予荣誉称号的机侵害荣誉权行为的主体通常是授予荣誉称号的机构,或者与荣誉权人存在行政隶属关系、管理关构,或者与荣誉权人存在行政隶属关系、管理关系的机构。个人宣布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毁坏系的机构。个人宣布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毁坏奖章奖状等,侵害的是荣誉权人的名誉权、物权,奖章奖状等,侵害的是荣誉权人的名誉权、物权,而非侵害荣誉权。而非侵害荣誉权。案例分析1.甲、乙两人是某高校的硕士生,同住一寝室,合用电脑一台。甲向美国某大学申请留美

20、奖学金,并将此事告知乙。美方向甲发出电子邮件,邀请甲赴美留学。恰巧甲不在,乙出于嫉妒,擅自拒绝美方的邀请。数日后甲发电子邮件向美方询问,美方告知甲对其申请美方曾发函邀请并遭拒绝,故不再考虑。甲、乙由此发生纠纷。请根据人格法的相关知识分析本案。2.甲租用新婚夫妇乙丙的一间空闲房间居住,甲出于好奇及无聊,在墙上凿一小孔,用摄像机摄下乙丙夫妇二人的亲昵行为。甲的行为被发现后,妻子丙精神受到极大的打击,从此对夫妻生活失去了兴趣。丈夫乙气愤至极,将甲告上法庭,诉请精神赔偿10万元。问:(1)本案中,甲侵犯了乙丙夫妇的什么权利?(2)法院应该如何处理?参考答案1.乙的行为构成对甲姓名权的侵害。民法通则第9

21、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其中,所谓盗用是指未经他人同意或者授权,擅自以他人名义实施有害于他人和社会的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99条的规定,凡是非法干涉、盗用、假冒他人的姓名的,不管是否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均构成对他人姓名权的侵害。本案中,乙冒用甲的姓名向美国某大学发出电子邮件,即构成假冒他人的姓名,也构成盗用他人的姓名。不管甲以后能否拿到这笔奖学 金,都不妨碍乙的行为已经构成对甲姓名权的侵害。侵害姓名权的行为直接侵害的是人格利益,产生的后果是精神损害及某些财产利益的损失。所以如果要求乙承担侵害姓名权的民事责任,主要应当包括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等形式。2.(1)本案中,甲侵犯了乙丙夫妇的隐私权。甲租用乙丙的房屋,甲通过在墙壁上凿孔的方式窥探并摄录了乙丙二人的私人生活,甲的这种过错行为,对乙丙造成很大的损害,是一种侵犯乙丙隐私权的行为。(2)法院应当支持乙的诉讼请求。我国虽然没有明文规定隐私权为一种具体的人格权,但是对隐私权,法律还是给予保护的,比照名誉权的保护方式来对侵犯隐私权的行为进行规制。隐私权受到侵害的公民可以要求加害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其中包括精神损害赔偿。所以乙要求甲赔偿精神损失,法院应该予以支持。至于赔偿的具体数额,法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自由裁量。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教育专区 > 大学资料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