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委托监理的合同示范文本3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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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委托监理的合同示范文本3篇合同是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手段和工具,一份完备的项目管理合同对项目的建设有重要作用。本文是第一范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建设工程托付监理合同 示范文本,仅供参考。 建设工程托付监理合同 示范文本篇一: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托付监理合同托付人_与监理人_经双方协商一样,签订本合同。一、托付人托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总投资: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其次部分(标准条件)中给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本合同标准条件;本合同专用条件;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

2、修正文件。四、监理人向托付人承诺,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担当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五、托付人向监理人承诺根据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酬劳。本合同自_年_月_日起先实施,至_年_月_日完 成。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份。 托付人:(签章) 监理人:(签章) 居处: 居处: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本合同签订于:_年_月_日其次部分 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1)工程是指托付人托付实施监理的工

3、程。(2)托付人是指担当干脆投资责任和托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监理人是指担当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托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托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托付人托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托付人托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由于托付人或承包人缘由,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

4、增加的工作。(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依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需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缘由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复原监理业务的工作。(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其次天零时的时间段。(11)月是指依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起先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其次条 建设工程托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运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说明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运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说明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盲文字。监理人义务第四条 监理人按

5、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须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托付人报告监理工作。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仔细、勤奋地工作,为托付人供应与其水平相适应的询问看法,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第六条 监理人运用托付人供应的设施和物品属托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托付人。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托付人义务第八条 托付

6、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第九条 托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全部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供应外部条件。依据须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托付监理人担当,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托付的工作和相应的酬劳。第十条 托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供应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须要的工程资料。第十一条 托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确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确定。第十二条 托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识工程状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确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第十三条 托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

7、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刚好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第十四条 托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供应如下资料: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供应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协作单位的名录。第十五条 托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供应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赐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运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管理费)。第十六条 依据状况须要,假如双方约定,由托付人免费向监理人供应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8、监理人权利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托付人托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运用功能要求,向托付人的建议权。(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根据平安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假如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托付人的同意。当发觉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托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根据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托付人提出

9、书面报告。(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托付人报告。(7)征得托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托付人报告。如在紧急状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托付人作出书面报告。(8)工程上运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运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担心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1

10、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推翻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托付人不支付工程款。第十八条 监理人在托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假如由此严峻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托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状况下未能事先报托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托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觉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第十九条 在托付的工程范围内,托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看法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需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探讨处置看法,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托付人和承

11、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依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推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供应作证的事实材料。托付人权利其次十条 托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其次十一条 托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运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其次十二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托付人同意。其次十三条 托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其次十四条 当托付人发觉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托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托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

12、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担当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监理人责任其次十五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托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假如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其次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假如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托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托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其次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酬劳总额(除去税金)。其次十七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担当责任。因不行抗力导致托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担当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

13、向托付人担当赔偿责任。其次十八条 监理人向托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托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托付人责任其次十九条 托付人应当履行托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担当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监理人处理托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缘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托付人要求补偿损失。第三十条 托付人假如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三十一条 由于托付人或承包人的缘由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状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刚好通知托付人。完成监理业

14、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酬劳。第三十二条 在托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状况发生改变,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马上通知托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复原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复原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酬劳。第三十三条 监理人向托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托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酬劳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遇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15、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需实行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旧有效。第三十五条 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酬劳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托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说明时,或依据第三十三条及第三十四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托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托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假如其次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托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接着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托付人担当违约责任。第三十六条 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缘由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复原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

16、的酬劳。 第三十七条 当托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值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托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托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担当违约责任。第三十八条 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担当的责任。 监理酬劳第三十九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劳,根据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第四十条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四十条 假如托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酬劳,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终一日起计算。第四十一条 支付监理酬劳所实行的货

17、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二条 假如托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酬劳或部分酬劳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托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酬劳项目的支付。其他第四十三条 托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托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托付人实报实销。第四十四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询问或帮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担当;由托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托付人担当。第四十五条 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托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托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赐予经济嘉奖。第四十六条 监理人驻

18、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酬劳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加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托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七条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托付人申明的隐私,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供应并申明的隐私。第四十八条 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全部文件拥有版权,托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运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争议的解决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其次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第四条 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第九条 外部条件包括:第十条 托付人应供应的工程资料及供应时间:第十一条 托付人应在_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确定的事宜作

19、出书面答复。第十二条 托付人的常驻代表为_。第十五条 托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供应如下设施:监理人自备的、托付人赐予补偿的设施如下:补偿金额=第十六条 在监理期间,托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供应_名工作人员,由总监理工程师支配其工作,凡涉及服务时,此类职员只应从总监理工程师处接受指示。并免费供应_名服务人员。监理机构应与此类服务的供应者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及其行为负责。其次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假如失职,同意按以下方法担当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酬劳总数(扣税):赔偿金=干脆经济损失×酬劳比率(扣除税金)第三十九条 托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酬劳。托

20、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酬劳:(酬劳:附加工作日数×合同酬劳/监理服务日)托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工作酬劳:第四十一条 双方同意用_支付酬劳,按_汇率计付。第四十五条 嘉奖方法:嘉奖金额=工程费用节约额×酬劳比率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附加协议条款: 建设工程托付监理合同 示范文本篇二: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托付监理合同建设工程托付监理合同托付人: (以下简称甲方)监理人: (以下简称乙方)依照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公允和诚恳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监理服务事项协商一样,订立本合同。一、托付人托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项目名称:项目地址: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总投资:二、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甲乙双方就本项目建设监理合同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7项:(1)项目建设监理合同;(2)合同专用条款;(3)合同通用条款;(4)中标通知书;(5)投标书(即投标文件)及其附件;(6)有关附件以及合同规定的其他文件;(7)双方就本项目进行协商、补充、变更等形成的有关书面协议、函件、传真等文件。双方同意,上

22、述合同组成文件形成一个整体,互为补充和说明。其内容若有歧义,以所列依次在前者为准,另有约定的除外。三、监理人就本项目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帮助托付人编写开工报告;(2)审查承建商各项施工打算工作,下达开工通知书;(3)督促承建商施工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健全与实施;(4)审查承建商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进度安排,专项措施方案,并监督实施;(5)组织设计交底、图纸会审、工程例会(每周一次),审查设计变更;(6)编制投资限制安排,审核已完工程量,并按已完工程量签认承建商工程中期付款申请;(7)经设计询问单位审核、托付人批准设计变更后,发布施工工程

23、变更令;(8)审查工程运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见证取样复检,必要时进行测试和监控;(9)监督承建商严格按技术规范和设计文件施工,限制工程质量,重要工程部位督促承建商实施预控措施;(10)抽查工程施工质量,对隐藏工程进行复验签证并进行旁站监理,参加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及处理;(11)分阶段进行进度限制,刚好提出调整看法;(12)帮助处理合同纠纷和索赔事宜,协调托付人与承建商之间的争议;(13)监督检查平安生产,文明施工的实施;(14)编制监理工作月报、监理工作总结和质检运行报告,报托付人和市有关主管部门;(15)督促承建商整理合同文件及施工技术档案资料;(16)组织并参加工

24、程初验,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对工程质量提出评价看法;(17)审核竣工图纸和其他技术资料;(18)编制监理工作竣工资料和项目工程最终总结;负责工程缺陷责任期(12个月)内的工程修复、检修、检验、试验及相关监理工作;(19)签发交工验收证书和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20)签发最终支付证书;(21)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规定的工作内容。四、合同期限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项目全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期满后终止。五、工程质量标准:按国家现行有关验收标准,一次性验收合格。六、合同价款本工程合同暂定价为人民币 元(大写 整)。本合同监理服务费结算价以本工程监理服务项目的施工结算价(经审计确认后的竣工结算价)为基础,

25、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发改价格20xx670号收费标准下浮20%计取并最终结算价。七、本项目建设监理合同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中分别给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乙方向甲方承诺根据合同约定进行项目建设监理工作,按时按质完成本项目建设监理合同第三条约定的工作。九、甲方向乙方承诺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如因其他缘由,监理期延长,在工程延期两个月内业主不予补偿延期费用,超过两个月按以下方式补偿监理服务费:(监理合同价格÷原定监理服务期)×延长服务期(按月计算)上式服务期均按月计算,缺陷责任期不计算在内。监理合同

26、价格不含暂定金额。 若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干脆由人民法院仲裁。十、合同生效:本合同双方约定: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托付代理人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合同订立地点:本工程监理合同一式十二份,甲方七份,乙方五份。托付人:(签章) 监理人:(签章)居处: 居处: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帐号: 帐号:邮编: 邮编:其次部分 合同通用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1)工程是指托付人托付实施监理的工程。(2)托付人是指担当干脆投资责任和

27、托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监理人是担当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5)总监理工程师是经托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托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托付人托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托付人托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由于托付人或承包人缘由,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持续时间增加、工期延误而增加的工作。(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

28、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己的缘由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复原监理业务的工作。(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其次天零时的时间段。(11)月是指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起先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12)天是指工作日。其次条 建设工程托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运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说明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运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说明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监理人义务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须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托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

29、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托付人报告监理工作。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仔细、勤奋地工作,为托付人供应与其水平相适应的询问看法,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第六条 监理人运用托付人供应的设施和物品属托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托付人。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托付人义务第八条 托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第九条 托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

30、设的全部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供应外部条件。依据须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托付监理人担当,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托付的工作和相应的酬劳。第十条 托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供应与工程有关的监理工作所须要的工程资料。第十一条 托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确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确定。第十二条 托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识工程状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确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第十三条 托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刚好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

31、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托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供应如下资料:(1) 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2) 供应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协作单位的名录。第十五条 依据状况须要,假如双方约定,由托付人免费向监理人供应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监理人权利第十六条 监理人在托付人托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运用功能要求,向托付人的建议权。(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根据平安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

32、提出建议;假如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托付人的同意。当发觉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托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根据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托付人提出书面报告。(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托付人报告。(7) 征得托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托付人报告。如在紧急状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托付人作出书面报告。(8) 工程上运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

33、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运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担心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9) 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10) 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推翻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托付人不支付工程款。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托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假如由此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托付人事先批准

34、。在紧急状况下未能事先报托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托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觉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第十八条 在托付的工程范围内,托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看法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需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探讨处置看法,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托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依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推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供应作证的事实材料。 托付人权利第十九条 托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其次十条 托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

35、设计和设计运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其次十一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时须事先经托付人同意。其次十二条 托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其次十三条 当托付人发觉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托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托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担当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监理人责任其次十四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托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假如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其次十五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假如因监

36、理人过失而造成了托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托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其次十三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酬劳总额(除去税金)。其次十六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担当责任。因不行抗力导致托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担当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托付人担当赔偿责任。其次十七条 监理人向托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托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托付人责任其次十八条 托付人应当履行托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担当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其次十九条 托付人假如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

37、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三十条 由于托付人或承包人的缘由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状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刚好通知托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第三十一条 在托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状况发生改变,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马上通知托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第三十二条 监理人向托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托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工程保修期满后十日内支付监理酬劳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第三十三条 当

38、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7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遇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需实行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旧有效。 第三十四条 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酬劳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托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说明时,或依据第三十二条及第三十三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托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个日内仍未得到托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假如其次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托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接着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托付人担当违约责任。

39、 第三十五条 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缘由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复原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第三十六条 当托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值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托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托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担当违约责任。第三十七条 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权利和应当担当的责任。监理酬劳第三十八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劳,根据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三十九条 假如托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酬劳,自规定之

40、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终一日起计算。第四十条 支付监理酬劳所实行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第四十一条 假如托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酬劳或部分酬劳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7天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托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酬劳项目的支付。其 他第四十二条 托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等费用支出经托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托付人实报实销。第四十三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询问或帮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担当;由托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托付人担当。第四十四条 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托付

41、人得到了经济效益,托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赐予经济嘉奖。第四十五条 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酬劳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加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托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四十六条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及监理完成后,不得泄露托付人的隐私,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供应并申明的隐私。第四十七条 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全部文件拥有版权,托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运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争议的解决第四十八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样,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样时,依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

42、法院起诉。第三部分 合同专用条件其次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1.国家及四川省的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2.工程技术标准、施工验收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规范;3.政府批准的该项目建设的有关文件;4.设计文件、图纸及说明;5.工程监理合同和其他建设合同。第四条 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1.监理范围:本工程施工监理及缺陷责任期监理服务。2.工作内容:施工阶段监理服务的主要工作内容是: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度、费用限制,按有关规定应实施的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合同和信息等方面的协调管理。监理的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帮助托付人编写开工报告;(2)审查承建商各项施工打算工作,下达开工通知

43、书;(3)督促承建商施工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健全与实施;(4)审查承建商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进度安排,专项措施方案,并监督实施;(5)组织设计交底、图纸会审、工程例会(每周一次),审查设计变更;(6)编制投资限制安排,审核已完工程量,并按已审工程量签认承建商工程中期付款申请;(7)经设计询问单位审核、托付人批准设计变更后,发布施工工程变更令;(8)审查工程运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见证取样复检,必要时进行测试和监控;(9)监督承建商严格按技术规范和设计文件施工,限制工程质量,重要工程部位督促承建商实施预控措施;(10)抽查工程施工质量,对隐藏工程进行复验签证并进行旁站监理,参加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及处理;(11)分析段进行进度限制,刚好提出调整看法;(12)帮助处理合同纠纷和索赔事宜,协调托付人与承建商之间的争议;(13)监督检查平安生产,文明施工的实施;(14)编制监理工作月报、监理工作总结和质检运行报告,报托付人和市有关主管部门;(15)督促承建商整理合同文件及施工技术档案资料;(16)组织并参加工程初验,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对工程质量提出评价看法;(17)审核竣工图纸和其他技术资料;(18)编制监理工作竣工资料和项目工程最终总结;负责工程缺陷责任期(12个月)内的工程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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