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资经营合同范文(优选)_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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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合资经营合同范文(优选)关于合资经营合同范文(优选)的具体合同范文参考范本,觉得有用就保藏了,这里给共享给大家运用。 合资经营合同范文集合十篇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合同的法律效力与日俱增,合同是对双方的保障又是一种约束。信任大家又在为写合同犯愁了吧,下面是我收集整理的合资经营合同10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合资经营合同 篇1 _、_(以下简称甲方)和_、_、_(以下简称乙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资企业法)及中国的其他有关法规,根据同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国共同出资建立合资企业,特签订如下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合同双方如下: 甲方

2、: _(以下简称甲1方) 法定地址:_法定代表人:_ _(以下简称甲2方) 法定地址:_ 法定代表人:_ 乙方: _(以下简称乙1方) 法定地址:_ 法定代表人:_ _(以下简称乙2方) 法定地址:_ 法定代表人:_ _(以下简称乙3方) 法定地址:_ 法定代表人:_ 其次条甲1方、甲2方对于本合同规定的关于甲方所应履行的全部条款,负有连带责任和共同义务;乙1方、乙2方、乙3方对于本合同规定的关于乙方所应履行的全部条款,负有连带责任和共同义务。 第三条合资企业的名称为_,英文名称为_(以下称“合资公司”)。 法定地址:_ 第四条合资公司为中国的法人,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条例、规定并受其

3、管辖和爱护。 第五条合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资各方对合资公司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根据各自由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共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六条依据董事会的确定,合资公司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在中国国内、外设立分支机构。 其次章经营目的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合资公司的经营目的是:用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为国内、外用户供应租赁服务,帮助国内企业的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支持国内用户的出口创汇和机器、设备的出口租赁,促进中国和_以及其他国家、地区之间的经济沟通和技术合作。 第八条合资公司的业务范围如下: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外用户的须要,经营国内、外生产的各种先进适用的机械、电器、设

4、备、交通运输工具以及各种仪器仪表、电子计算机等以及先进技术的租赁、转租赁、租借和对租赁资产的销售处理。 2.干脆从国内、外购买经营前述租赁业务所须要的技术租赁物。 3.租赁业务的介绍、担保和询问。 第三章出资 第九条 1.合资公司的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均为_元。甲、乙双方的出资比例各为%,出资金额各为_元。 2.合资各方出资比例和以现金支付的金额如下: 甲1方:_%_元,其中_元以与其等值的人民币支付。 甲2方:_%_元,其中_元以与其等值的人民币支付。 乙1方:_%_元 乙2方:_%_元 乙3方:_%_元 3.在合资公司领到营业执照后_个工作日内,合资各方应将上述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全部汇入合资公

5、司在中国银行的帐户。 4.以人民币出资时,人民币与美元的换算率,应以缴付日当日的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为准。 5.在合资期间,合资公司不能削减注册资本。 6.合资各方缴付出资额后,应由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由合资公司据以发给出资证明书。 7.合资期间内,合资的任何一方,不得将合资公司发给的出资证明书转让、抵押,或作为第三者对合资公司拥有债权的目的物。 第十条 1.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应由董事会会议通过,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然后到原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合资各方的任何一方,如将出资额的全部或一部分进行转让时,其他的合资方有优先购买权

6、。合资各方的任何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出资额的条件,不得实惠于向其他合资方转让时的条件,本款中的合资各方为甲1方、甲2方、乙1方、乙2方、乙3方。 3.在甲、乙双方的出资比例保持相等的条件下,甲、乙各方的出资额可以在各自内部相互转让。 第四章合资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一条合资各方发挥各自具有的特点和特长,为支持合资公司的建立和业务开展,担当下述责任和义务: 1.甲方的责任 (1)负责为建立合资公司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报批,领取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等有关手续。 (2)帮助租借办公用房和购买办公用品。 (3)介绍和举荐租赁用户和项目。 (4)供应国内金融和租赁市场信息。 (5)帮助合资公司在中国国内成立分支

7、机构。 (6)向合资公司举荐优秀的经营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 (7)帮助为合资公司中的外籍人员办理入境签证、长期居留证、旅行证等手续。 (8)帮助筹措外汇及人民币资金。 2.乙方的责任 (1)利用在_及世界各国的营业网,宣扬合资公司的租赁业务,向合资公司介绍和举荐租赁用户和项目。 (2)介绍和举荐世界各国生产的技术先进、价格合理的租赁物件。 (3)帮助合资公司向国外出租设备,以及承租人产品的出口。 (4)供应国际金融市尝租赁业务的信息以及开展租赁业务所需的各种合同文本。 (5)帮助对国外用户进行资信调查。 (6)在合资公司所在地或_对公司职员进行业务培训。 (7)帮助合资公司运用注册资本在外国购

8、买交通工具、通迅设备及办公用具。 (8)帮助合资公司以实惠条件在国外筹措资金。 第五章董事及董事会 第十二条董事的派出 1.合资公司的董事共_名,其中甲方派出_名,乙方派出_名。 2.董事的任期为_年,可连任。董事的替换或缺员补充,要由原派遣方面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该董事的任期以前任者的任期剩余期间为限。 第十三条董事的职责 1.合资公司董事出席董事会,提出议案,对于须要审查、批准的议案,行使表决权。 2.董事为非驻勤职务,在合资公司不取酬劳。但如董事担当合资公司的驻勤职务时,将享受与职务相应的工资待遇。 第十四条董事长、副董事长 1.合资公司的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董事长由甲方

9、派出的董事担当,副董事长由乙方派出董事担当。 2.董事长为合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 3.副董事长辅佐董事长工作。董事长在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应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表合资公司行使职权。 4.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任期与董事的任期相同。 第十五条董事会的召集 1.合资公司的董事会由合资各方派遣的全体董事组成,董事分别具有一票表决权。 2.董事会原则上一年一次,一般在合资公司的营业年度终止后_个月内,在合资公司总部所在地召开。 3.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经过协商,认为有必要时或1/3以上董事提议召开会议时,要召开临时董事会。 4.董事长最迟要在会议召开3周之前,将召开董事会的通知和议案

10、,以书面发送各位董事。 5.召开董事会必需有2/3以上董事出席。董事如不能出席时,可向其他董事发出委任书,代替出席和表决,但一个董事最多只能代替一人。 6.董事会议记录应包括会议议程的要点和结论,经主持人和参与会议的董事签字后,原本保存在合资公司。 第十六条董事会的职责 1.董事会为合资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确定合资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同时对合资公司具有进行领导和监督的权利。 2.董事会职责如下: (1)修改合资公司章程。 (2)确定延长合资期限、提前终止和解散合资公司等事项。 (3)确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或其他有关资本的事项。 (4)任免合资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经营委员会成员以及聘请总会计

11、师等。 (5)确定与其他经济组织合并、合资公司资产的全部或重要部分的转让以及接收其他经济组织的重要资产等。 (6)国内、外之分公司、子公司、国外代理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7)批准财务决算、确定合资公司三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利润安排或亏损处理方法。 (8)确定经营方针,确定各年度业务安排和财务预算。 (9)确定会计处理规则和资金筹措方针。 (10)确定合资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变更。批准有关职工工资、奖金、福利、医疗、待遇等劳动管理方面的规定。 (11)确定驻勤董事和高级职员的待遇。 (12)审查、批准总经理和经营委员会提出的业务报告。 (13)审查、批准董事提出的议案。 (14)确定合资公司有关经

12、营管理的规章制度。 (15)确定其他重要事项。 3.关于上述(1)-(9)项的决议,应由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通过方可作出。关于(10)-(15)项决议,在出席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后即可作出确定。 第六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十七条总经理、副总经理 1.合资公司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1名。每届任期为_年,可以连任。第一任总经理由乙方从派出董事中举荐,副总经理由甲方从派出董事中举荐,经董事会聘任。第一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期满后,每届总经理、副总经理由甲、乙方轮番举荐,经董事会确定聘任。 经董事会聘请,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可以兼任合资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2.合资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13、总经理的职责是: (1)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外代表合资公司。 (2)依据董事会和经营委员会的确定,支配领导合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业务。 (3)作为经营委员会的主任,召集主持经营委员会会议。 (4)确定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租赁议案,供应信用议案以及资金筹措。 3.副总经理辅佐总经理对合资公司全面业务的管理。并可兼任部门经理。 4.总经理、副总经理不能兼任外部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不能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合资公司的竞争。 第十八条经营委员会 1.合资公司设立经营委员会。经营委员会由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人员组成,委员经董事会任命。经营委员会主任由总经理担当,副主任由副总经理担当。 2.

14、经营委员会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委员如不能出席会议时,可托付其他委员代替出席。委员会中的任何一名委员如要求召开会议,可随时召开临时经营委员会。 第十九条经营委员会的职责为: 1.拟定上报董事会会议探讨的议案。 2.批准超过总经理权限的租赁项目以及其他供应信用的方案。 3.批准超过总经理权限的资金筹措。 4.国内业务代理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5.执行董事会会议确定事项。 6.合资公司规则、制度的详细制定。 7.任免部门经理以下的管理人员。 8.依据合资公司劳动管理规定,详细确定有关职工雇用、解雇、工资、奖金、副利、医疗等事项。 9.确定职工的培训安排。 10.向董事会提出年度财务报告、利润安排方案以及

15、定期业务报告。 上述1-4项的决议,应由全体出席会议的委员全部同意通过后方能确定。第5-10项在出席会议的2/3以上的委员同意的状况下即可确定。 第七章劳动管理 其次十条合资公司职员雇用、辞退、工资、劳动爱护、福利和奖惩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其他实施规定,经董事会制定草案,由合资公司和合资公司的工会或个别签订劳动合同规定之。 其次十一条关于甲乙双方举荐的高级职员的雇用和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福利、出差旅费标准等问题,由董事会探讨确定。 第八章税务、财务、会计、审计 其次十二条合资公司根据中国有关法律和条例的规定,缴纳税金。 其次十三条合资公司的财务与会计制度,应依据中国

16、的有关法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状况加以制订,并报当地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备案。 其次十四条合资公司根据合资企业法的规定。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福利及嘉奖基金。每年提取的比率,由董事会依据合资公司的经营状况,探讨确定。 其次十五条合资公司以_币作为记帐本位币。依据权责发生制的原则,采纳借贷记帐。 其次十六条合资公司的会计年度,每年从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全部的记帐凭证、传票、统计表、帐簿都用中文书写,重要的记帐凭证、帐簿、统计表,要同时运用英文书写。 其次十七条合资公司在中国银行开设人民币及外汇帐户。也可在经批准和指定的国内、外其他银行开立帐户。 其次十八条合资公司的财务

17、审计,应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审查、稽核,并将结果向总经理或董事会报告。 其次十九条合资各方,可以向合资公司派遣己方的审计师,检查会计帐簿,费用由派出方自理。 第三十条合资公司的董事或持有董事委任书的代理人,可随时阅览、检查合资公司的会计帐簿以及其他计算记录。 第九章利润安排 第三十一条公司提取三项基金后的可安排利润,如董事会确定安排,则应按公司各方出资比例,按会计年度进行安排。 第三十二条在前年度的亏损未被全部弥补前,不得安排利润,以前年度没有安排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利润安排。 第三十三条乙方分得的净利润,在根据中国的税法规定纳税后,可向国外汇出。 第三十四条每营业年度的最初四个月内,总经理要

18、制定出前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和利润安排方案,向董事会提出,接受审查。 第十章合资期限、解散及清算 第三十五条合资公司的期限为:自合资公司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_年。 如任何一方提议延长、并得到董事会通过之后,可以在合资期满_年之前,向对外经济贸易部提出申请。 第三十六条合资公司如发生下列事态之一,经对外经济贸易部的批准后,可宣布解散: 1.合资公司合资期限届满。 2.合资公司发生重大亏损,失去了接着经营的实力。 3.合资公司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或合资公司章程的规定,致使合资公司无法接着经营。 4.由于斗争或其他不行抗力缘由,合资公司蒙受重大损失,难以维持经营。 5.公司不能达到经营目的,

19、同时又无发展可能。 第三十七条 1.合资公司在合资期满或根据上条规定中途解散时,董事会要将清算的程序、原则及清算委员会的人选等向企业主管部门提出,按受审查和对清算的监督。 2.清算委员会的人选,一般从合资公司的董事中选出。董事不能作为清算委员会委员或不适合担当委员时,合资公司可以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或律师作为委员。 清算费用以及清算委员会委员的酬劳,从合资公司的财产中优先支付。 3.清算委员会的任务是:就合资公司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调查,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书目,提出财产作价及计算依据之后,确定清算方法。清算方法经董事会决议后,由清算委员会实施,清算期间内,清算委员会可以代表合资公司

20、起诉或应诉。 第三十八条 1.合资公司在合资期限终了或解散时,以其总资产对债务负担责任。 2.资产进行转让或处理时,外汇资产要取得等价外汇以清算外汇债务。 3.不能转让或处理的资产剩余时,_方要以合适的评价额,将剩余资产全部接收,清算债务。 4.偿还债务之后的剩余资产,超过注册资本的增值部分,根据中国税法的规定纳税后,依据合资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安排。 5.安排给乙方的剩余财产中的外汇部分,根据中国税法的规定纳税后,可以向国外汇出。 第三十九条合资公司的清算工作结束后,清算委员会要向董事会提出清算报告,得到董事会批准后,向对外经济贸易部报告,同时,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和缴销营业执照的手续

21、,并对外公告。 第四十条因合资期限期满,解散或其他理由而本合同终止时,合资的任何一方,不能在自己投资的任何公司接着运用本合资公司的名称。 第四十一条合资公司解散后,各种文件资料、账簿的正本由甲1方保存,其副本由甲2方以外的合资各方全体分别保存。 第十一章违约责任和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二条 1.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第九条的规定,如数按期缴付出资额时,则从第15天起算,每逾期1个月,违约方应向守约方缴付相当其出资额_%的罚金,逾期3个月,则除缴付累计应出资额_%的罚金外,其他合资方有权按本合同第三十六条第3款规定,终止本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2.因合资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时,

22、应由违约方担当经济责任。 第四十三条 1.对本合同或合资公司的章程进行说明或履行时,如发生纠纷,其纠纷的当事者要以不使合资公司的利益受损为前提,进行友好协商,谋求问题的解决。 2.协商不能解决时,可以提请仲裁。仲裁要在被告的所在国进行。被告者如是甲方,则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载,被告者如是乙方,则由_国_仲裁协会进行仲裁。 仲裁机构的裁决是最终确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担当。 3.在解决纠纷期间,除去纠纷的事项以外,合资各方要接着遵守履行本合同及合资公司的章程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4.仲裁时运用语言为英语。 第四十四条本合同的效力,说明、履行和争议的解

23、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第十二章合同的文字、生效及其他 第四十五条本合同用中文和_文书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六条 1.本合同在签字后,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批,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2.合同条款的修正、变更、补充,由合资各方协商,以书面形式一样同意后,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批,经批准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未规定的事项,依据合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由合资各方协商确定。 第四十七条向合资各方发送文件的地址,以本合同第一条所记载的各方的法定地址为准。 第四十八条本合同于_年_月_日,由合资各方的授权代表,在中国_签字。 中方代表签名:_外方代表签名:_ 日期:_日期:_

24、合资经营合同 篇2 第一章 总则 杭州工程有限公司和株式会社系统创建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其他法规,本着同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共同投资举办合资经营企业,特订立本合同。 其次章 合资各方 第一条 本合同的各方为: 杭州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在中国登记注册,其法定居处在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内 。 邮政编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 董事长 国籍 中国。 株式会社系统创建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在日本登记注册,其法定居处在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代表取缔役社长,国籍:日本。 第三章 成立合资经营公司 其次条 甲、乙方依据

25、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其他有关法则,同意在中国境内建立合资经营杭州有限公司。 第三条 合资公司的名称为杭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外文名称为。 合资公司的法定居处在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内。 邮政编码:310032。 第四条 合资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 第五条 合资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甲、乙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对合资公司的债务担当责任。各方按其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共享利润和担当风险及亏损。 第四章 生产经营目的、范围和规模 第六条 合资公司的宗旨:本着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沟通的愿望,采纳先进而适用的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提升企业的整体

26、竞争力,提高经济效益,使投资双方获得满足的经济利益。 第七条 合资公司生产经营范围是:软件产品的设计、制造、销售及售后服务。 第八条 合资公司的生产规模: (注:按项目可行性批复写。生产性项目规模,以主产产品的数量表示;非生产性项目规模,按项目详细状况定性定量。) 第五章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和 合资各方出资比例、出资方式 第九条 合资公司的投资总额为人民币万元。 第十条 甲、乙方的出资额共为人民币万元,并以此为合资公司的注册资本。 其中:甲方万元,占%;乙方万元,占%。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将以下列作为出资: 甲方:现 金万元 机械设备 元 厂 房元 土地运用权元 其 他元,共万元。 乙方:现

27、 金万元 机械设备元 工业产权元 其 他元,共万元。 第十二条 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由甲、乙方按其出资比例一次缴付,缴付的时间为 年 月 日之前。 第十三条 甲、乙方任何一方如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须经另一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另一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六章 合营各方的责任 第十四条 甲、乙方应各自完成以下各项事宜: 一、甲方责任: 1、办理为设立合资公司向中国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 2、按第五章规定如期如数出资; 3、帮助合资公司在中国境内购置或租赁设备、材料、原料、办公用具、交通工具、通讯设施等; 4、帮助合资公司联系落实

28、水、电、交通等基础设施; 5、帮助合资公司聘请当地的中国籍的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和所需的其他人员; 6、帮助外籍工作人员办理所需的入境签证、工作许可证和旅行手续等; 7、负责办理合资公司托付的其他事宜。 二、乙方责任: 1、按第五章规定如期如数出资。 2、办理合资公司托付在中国境外选购设备、材料有关事宜; 3、培训合资公司的技术人员; 4、负责办理合资公司托付的其他事宜。 第七章 原材料的购买和产品的销售方式 第十五条 对于合资公司所需的原材料等物资,合资公司有权自行确定在中国购买或者向国外购买。 第十六条 合资公司有权自行在国内或者向国外销售,也可以托付乙方的销售机构或者中国的外贸公

29、司代销或经销。 第十七条 为了在中国境外销售产品和进行销售后的产品修理服务,经有关部门批准,合资公司可在中国境外设立销售修理服务的分支机构。 第十八条 合资公司的产品运用商标经董事会会议探讨确定,并办理商标注册手续。合资期满后,商标全部权无偿归甲方全部。 第八章 董事会 第十九条 合资公司注册登记之日,为合资公司董事会成立之日。 其次十条 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 名,乙方委派 名。董事长由甲方委派,副董事长由乙方委派。首届董事和正副董事长任期四年,经委派方接着委派可以连任。 其次十一条 董事会是合资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确定合资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样

30、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一、合资公司章程的修改; 二、合资公司的中止、解散和延长合资期限; 三、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 四、合资公司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 对下列其他事宜,可实行参与董事会会议的多数董事通过确定: 一、确定公司的经营安排和投资方案; 二、确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三、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依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确定其酬劳; 四、制定合资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合资公司的利润安排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确定设立分支机构; 七、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报表、收支预算; 八、其他应由董事会确定的重大事宜。 其次十二条 董事长

31、是合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可另时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表合资公司。 其次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董事长可召开董事会另时会议。会议记录应归档保存。 第九章 经营管理机构 其次十四条 合资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由甲方举荐;副总经理二人,由 方举荐。总经理、副总经理均由董事会聘请,任期 年。 其次十五条 总经理的职责是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资公司的各项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帮助总经理工作。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对外代表合资公司,对内任免下

32、属人员,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营管理机构可设若干部门,部门经理分别负责合资公司各有关部门的工作,办理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交办的事项,并对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负责。 其次十六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有假公济私或严峻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会议决议,可随时解聘。 第十章 劳动管理 其次十七条 合资公司职工的雇用、辞退、工资、劳动保险、生活福利和奖惩等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中国的其他有关规定,经董事会探讨制定方案,由合资公司和合资公司的工会组织集体或与员工个别订立劳动合同加以详细规定。 劳动合同订立后,报合资公司当地劳动管理部门备案。 其次十八条 甲、乙方举荐的高级管理人员的

33、聘请和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福利、差旅费标准等,在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由董事会会议探讨确定。 第十一章 税务、财务、审计、外汇 其次十九条 合资公司和合资公司员工根据中国的有关法律和条例规定缴纳税金。 第三十条 合资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规定提取各项基金。每年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依据公司经营状况探讨确定。 第三十一条 合资公司的会计年度从每年的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一切记账凭证、单据、报表、账簿,用中文书写。 第三十二条 合资公司的财务审计聘请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会计师审查、稽核,并将结果报告董事会和总经理。 如甲、乙方认为须要另行聘请会计师或审计师对年度财务进行审查,合资公司应

34、予以同意,其所需一切费用由聘请方负担。 第三十三条 每一经营年度的头三个月,由总经理组织编制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利润安排方案,提交董事会会议审查通过。 第三十四条 合资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章 合资期限 第三十五条 合资公司的期限为十年。合资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合资公司成立之日。 经一方提议,董事会会议一样通过,应当在距合资期满 天前向外经贸部(或其托付的审批机构)报送延长合资期限的申请书。 第十三章 合资期满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合资期满或提前终止合资,合资公司应依法进行清算。清算后的财产, 超出实缴资本的部份缴纳所得税后,再

35、依据甲、乙各方投资比例进行安排。 第十四章 保险 第三十七条 合资公司的各项保险均在中国境内保险机构投保,投保险别、保险价值、保期等根据中国境内保险机构的规定由合资公司董事会会议探讨确定。 第十五章 合同的修改、变更与解除 第三十八条 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需经甲、乙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报审批机构批准,才能生效。 第三十九条 由于不行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是由于合资公司连年亏损、无力接着经营,经董事会一样通过,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可以提前终止合资期限和解除合同。 第四十条 由于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或严峻违反合同、章程,造成合资公司无法经营或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经营目的,视作违约

36、方单方面终止合同,守约方除有权向违约一方索赔外,并有权根据合同规定报原审批机构批准终止合资合同。如甲、乙双方同意接着经营,违约方应赔偿合资公司的经济损失。 第十六章 违约责任 第四十一条 甲、乙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第五章的规定依期按数提交完出资额时,从逾期第一个月起,每逾期一个月,违约一方应缴付应交出资额的百分之 的违约金给守约方。如逾期三个月未提交,除累计缴付应交出资额的百分之 的违约金外,守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第四十条规定,报经批准终止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第四十二条 由于一方的过失,造成本合同及其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过失的一方担当违约责任;如属双方的过失,依据实际状况,由

37、双方分别担当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第十七章 不行抗力 第四十三条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斗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开的不行抗力事故,致使干脆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行抗力的一方,应马上将事故状况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十五天内,供应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须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根据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确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八章 适用法律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说明、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

38、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第十九章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五条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 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假如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依据该会的仲裁程序进行仲裁。仲裁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或者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假如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国地仲裁机构依据该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进行仲裁。仲裁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或者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假如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仲裁。 仲裁在被述人所在国进行: 在中国,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依据该

39、会的仲裁程序暂行规则进行仲裁。 在(被诉人国名),由(被诉人国家的仲裁组织名称)依据该组织的仲裁程序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注:在订立合同时,上述三种方式仅能选一。) 第四十六条 在仲裁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正在进行仲裁的部格外,本合同应接着履行。 其次十章 文字 第四十七条 本合同用中文和日文写成,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上述两种文本如有不符,以中文为准。 其次十一章 合同生效及其它 第四十八条 根据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原则订立的如下附属协议,均为本合同不行分割的组成部分,包括: 1、合资公司章程; 2、技术转让协议(或合同); 3、合资公司进口设备等实物清单(或协议); 4、合资外方实物进口清单(或协议); 5、销售协议; 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及其附属协议,均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外经贸部(或其托付的审批机构)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修改时同。 第五十条 甲、乙双方发送通知的方法,如用电报、电传通知时,凡涉及各方权利、义务的,应随之以书面信件通知。合同中所列甲、乙双方的法定居处即为甲、乙双方的收件地址。 第五十一条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由甲、乙双方授权的代表在 签字。 甲方: 公司(印章) 乙方: 公司(印章) 法定代表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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