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释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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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释义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制定了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下面是小编细心为大家整理收集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释义,欢迎大家阅读。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释义第一章 总 则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要求并以其有关规定为依据制定的。条例主要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建设、房地产经营的监督管理作了详细、完善性的规定。本章为总则,共4条,是整个条例的纲领性规定,明确了为什么制定本条例、条例管什么以及谁来管理等重大问题,详细规定是:(1)立法目的(第一条);(2)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其次条);(3)开发经

2、营的基本原则(第三条);(4)开发经营的管理体制(第四条)。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释义本条例是关于条例立法目的和制定依据的规定。 我国的房地产业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在土地有偿运用、住房制度改革、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三项重大改革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目前,已经初步形成为一个包括土地运用权出让和转让、房地产开发和经营、房地产交易和中介服务等多种经济活动的高附加值的综合性产业。在房地产业的各项经济活动中,房地产开发经营

3、是发展最快的。到90年头中期,房地产开发年完成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年完成投资的16%,开发建设的商品住宅占城镇住宅供应量的近一半,商品房的销售额相当于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7%左右。房地产开发经营作为房地产业的重要环节,干脆关系到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也对国民经济的运行产生重要影响。 我国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迅猛发展,不仅带动了土地运用制度改革的深化,而且加速了房屋建设和旧城改造的速度,使居住条件不断改善,同时也促进了学校、商业服务网点、邮电通讯、文化医疗等配套设施的发展,变更了城市面貌,旺盛了城市经济,带动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但是,由于投资体制、管理体制以及一些管理制度不健全、措施不得力等缘由,在现

4、实房地产开发经营中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房地产开发结构不尽合理;集体土地上的房地产开发比较严峻;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不规范,皮包公司、炒项目现象仍旧存在;房地产开发中土地运用权出让与项目建设脱节,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脱节,与拆迁安置脱节现象严峻;房地产交易不规范,变相私下转让,影响被拆迁人、商品房预购人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商品房价格居高不下、商品房质量问题仍旧比较突出等等,影响了广阔居民购房的主动性。危及到居民的生活和财产平安,这些问题在全国各地不同程度的存在。因此,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

5、规定制定了本条例。其次条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释义本条是关于条例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的规定。条例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是条例的效力范围,是解决是什么和管什么的问题,在立法过程中,对调整对象上有以下几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商品房销售等行为应当在房地产转让有关规定中调整,不宜在本条例中规范。一种观点认为,房地产转让和房地产抵押都是房地产开发经营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纳入本条例调整。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条例只调整经营性房地产开发活动,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房地产开发及划拨

6、土地上房地产开发不应当在本条例中规范。上述看法事实上涉及到条例的调整对象问题,从目前房地产开发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动身,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参考地方法规,最终确定条例主要是从取得土地运用权之后到用户领取房地产产权证书之前这一阶段中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行为规范的调整,是对经营性房地产开发行为的调整。详细包含以下几层意思:1、以房地产开发企业活动为主线,对经营性开发行为的调整。实质上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行为准则。2、既包含基础设施、房屋建设行为,也规范开发中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行为,以及开发后的销售、出租行为,主要是房地产二级市场行为。3、政策性房地产开发经营和划拨土地上的房地产开发行为也具有经营的特点,其

7、与一般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的差异在于前者在政策上享受实惠和价格上受到限制,其它如企业的设立条件、房地产开发的质量、开发经营程序等方面应当是一样的。因而也应当纳入本条例的调整。4、自建自用等非经营性房地产开发行为,只是为了自用,开发产品仅仅为了满意开发者自身进行其他生产、经营或消费之须要,一般不干脆进入市场。而且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分工的细化,房地产社会化、商品化程度的提高,企事业单位、个人的房地产需求将主要依靠市场,自建自用形式的房地产开发将越来越少。因此,不适用本条例。5、土地运用权出让和划拨行为是土地一级市场行为,适用于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

8、例,不适用本条例;房地产立项审批管理,属投资法的调整对象,不适用本条例;购房者取得房屋产权证书后的商品房转让、出租、抵押,属房地产三级市场行为,详细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交易行为的规范和其他特地交易法规调整,也不适用本条例。详细条例的适用范围即管什么,应主要从对什么人、对哪些行为以及在多大地域范围内有效。1、条例管什么人:条例主要是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设立、项目取得、开发建设直至经营活动进行规范,因而是以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主体规范的。当然,对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中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也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2、管什么行为:条例是从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取得土地运用权之后起先规范的,对项目立项

9、审批和取得土地运用权的行为不干脆涉及,仅作连接性规定,主要规范下列行为:(1)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行为;(2)房地产开发建设行为;(3)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行为;(4)商品房销售(包括预售、现售)行为;(5)对以上行为的监督管理行为。3、管多大地域: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参照适用。依照城市规划法规定,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须要实行规划限制的区域。每个城市的规划区详细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划定。依照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规定

10、,国有土地包括(一)城市市区的土地;(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依法没收、征用、征收、征购、收归国有的土地(依法划定或者确定为集体全部的除外);(三)国家未确定为集体全部的林地、草地、山岭、荒地、滩涂、河滩地以及其他土地。集体土地不能干脆用于房地产开发经营,必需先行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才能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根据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释义本条例是关于房地产开发总原则的规定。一、房地产开发的总的原则,不仅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遵循的原则,也是行政主管部门在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监督管理中应当驾驭的原则。这一总的原则是我国

11、房地产开发经营中长期阅历和教训的总结。二、房地产开发是一项综合性强,涉及面广的产业,不仅关系到一个地区、一个城市长远发展的大计,也关系到广阔居民安家立业的切身利益。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不仅应当考虑经济效益,还必需综合考虑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实行三个效益的统一。经济效益是房地产开发的干脆的主要的目的,也是推动房地产开发的干脆动因。但假如只片面追求经济效益,不顾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其经济效益也不会长久,更难以长远的发展。同时,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中也应当通过政策和法律、经济、行政手段来加以引导和限制,确保房地产开发经营中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三、城市规划是为了实现

12、肯定时期内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协调城市空间布局和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及详细支配。城市规划是城市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是保证城市土地合理利用和开发经营活动正常进行的前提和基础。要把城市建设好、管理好,首先必需规划好,以城市规划为依据指导城市建设和管理。实践证明,城市规划对城市建设和发展起着重要的综合、协调和指导作用。但是,在一段时期以来,在房地产开发经营中,有些地方为了汲取投资,过分迁就投资者,盲目上开发项目,造成了城市规划布局的混乱;有些地方不按规划、不重视规划的长期性,盲目设立开发区、居住小区;有些地方在土地出让中,没有按先规划、后用地的原

13、则办事,致使土地出让与建设项目脱节,与基础配套设施脱节、与拆迁安置脱节,土地长期闲置与奢侈等问题严峻。因此,条例在总则将全面规划、合理布置、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以房地产开发的总原则确定下来。四、所谓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就是强调在房地产开发经营中应当先行规划、合理支配开发项目,使开发建设统一纳入规划管理,严格根据规划要求进行。所谓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就是在肯定规模的建设区域内,按其运用性质对建筑物、构筑物和基础设施有安排、按步骤地分期分批地进行建设。建设中要将供水、排水、供气、供暖、道路交通、商业网点和幼儿园、学校、消防等方面一并考虑支配。除一个开发项目本身的设施配套、公益设施的统筹支配外,还要考虑

14、与城市大系统诸多设施的配套。实现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不仅表明我国房地产开发不断完善,也是我国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切实保证。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释义本条是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体制的规定。一、所谓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是指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定的职权代表国

15、家对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的行为。所谓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是指国土资源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规定职权代表国家对土地资源的规划、管理、爱护与合理利用的管理,而不是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企业生产经营开发活动的管理。两者都具有权威性、强制性和综合性,但两者侧重点是不同的。二、本条第一款规定了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即建设部在房地产开发经营方面的监督管理职权。依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部三定方案的规定,建设部在这方面详细职责有:(一)探讨拟定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住宅房地产业、勘察设计询问业、市政公用事

16、业的方针、政策、法规以及相关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实施,进行行业管理;(二)指导全国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负责国务院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参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指导全国城市规划执法监察;(三)负责制定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四)指导全国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监督建筑市场准入、工作招投标、工程监理以及工程质量和平安;(五)指导全国城市和村镇建设,指导城市供水节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公共客运、园林、市容和环卫工作;(六)指导规范房地产市场;(七)指导城镇土地

17、运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八)提出住宅建设与房地产业中长期规划和科技发展战略、产业政策的规章,拟定住宅建设、房屋拆迁、房地产开发、房地产市场、房地产评估、物业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九)指导全国住宅建设和住房供应政策的实施;(十)拟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标准;(十一)提出房地产估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标准;(十二)实行国家关于推动城镇往房制度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措施;(十三)指导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十四)负责住房公积金和其他房改资金的政策指导并监督运用。三、本条其次款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监督管理

18、工作。这里规定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是依据全国各地机构设置的不怜悯况而简称的,是一个敏捷性的规定。从全国各地地方房地产主管部门的规定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状况:一是政府设立特地的房地产开发办公室,负责政府给予的有关房地产开发职权,如大连、武汉市;一是由房屋土地管理局行使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职权,如上海市;一是由建委与房屋土地管理局依其职权分工共同行使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职权,如北京市建委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负责商品房预售管理;还有一种状况是由房地产管理局(或房产管理局)依法行使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工作。因此,本条其次款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的详细职责,应当依各地方有关规

19、定执行,行政法规不干预地方机构改革和机构的详细设置。四、本条第三款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在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的职责。依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土资源部的三定方案的规定,国土资源部在土地管理上的详细职责是:(一)发布土地资源规章、探讨拟定管理、爱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政策,制订土地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方法;(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参加报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指导、审核地方土地利用总体现划;(三)监督检查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规划执行状况,依法爱护土地资源全部者和运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查处重

20、大违法案件;(四)拟定实施耕地特别爱护和激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农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爱护;(五)制订地籍管理方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指导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和登记等工作;(六)拟定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运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管理方法,制订国有土地划拨运用书目指南和乡村用地管理方法,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运用权的流转管理;(七)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审定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格,确认土地运用权价格。担当报国务院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对审查、报批工作。(八)对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行业务领导,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任免,需征得国土资源部的同意。依据一事由一个部门管理的原则和中心不干预地方机构改革、不要上下对口的精神,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的职责由各地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详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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