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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表决通过近日,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经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拟于12月1日起正式施行,那么,下面是相关内容,欢迎阅读。为了创建整齐美丽的城镇环境,加快省级文明城市创建,发挥地方性法规对菏泽城镇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保障和促进作用,回应人民群众对良好城镇工作生活环境的新期盼,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市第xx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待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将正式出台,拟于12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条例对城镇容貌管理和城镇环境卫生管理均做出了具体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一旦产生影响城镇容貌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据该条例对其进行惩罚。
2、条例分总则、责任区管理、城镇容貌管理、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六章,共七十六条。其中城镇容貌管理部分涉及市容秩序管理、市政管理、户外广告管理、城市绿化管理等方面,明确了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以及违反规定应担当的法律责任。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是城市管理工作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城市环境的最直观表现,代表一个城市的形象。城市管理处于社会管理的末端环节,涉及的法律、事务、利益和社会群体具有多、杂、广、全等特点,存在许多制约管理的因素,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必需强化法律手段的运用。有针对性地制定出台符合地方实际的城市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必将强力推动城市管理工作有序开展。在城镇容貌管理方面,条例规
3、定,要在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区域内实施露天餐饮活动,城市建成区主要道路两侧禁止露天餐饮活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禁止实施露天烧烤活动,露天餐饮摊点聚集区域应当设置临时厕所,引导顾客文明如厕。同时禁止在城镇道路上和公园广场内设置集贸市场、乱摆摊点、乱停车辆、装卸货物、吊挂杂物、晾晒衣物。禁止在城镇道路上举办商业活动。在城镇道路上举办公益活动,应当征得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在公园广场内举办商业、公益活动,应当征得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沿街门店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和外墙摆卖商品、占道作业;允许设置的经营性商亭,不得超出亭体摆卖商品;便民摊点不得超出划定区域摆卖商品、占道作业
4、。道路遗撒问题始终备受社会关注,条例规定,禁止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超宽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运输渣土、砂石、土方、灰浆、混凝土等散体、流体物料或者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应当对运输车辆实行覆盖、密闭措施,不得泄漏或者遗撒。在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条例规定,城镇新建公共厕所应当建成水冲式或者生态式厕所,城镇建成区现有旱厕应当逐步改建成水冲式或者生态式厕所,城镇建成区公共厕所的数量和分布应当满意公众的须要。公共厕所应当免费开放,设有明显指示牌和标识标记,并由专人负责管理。运用公共厕所,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厕所的清洁卫生,爱惜公共厕所的设施。激励商业服务窗口单位、宾馆饭店以及机关、其他企业事
5、业单位附设的内部厕所在工作(营业)时间免费对外开放。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回收利用制度。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垃圾、不行回收垃圾、餐厨废弃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根据规定将生活垃圾进行分类,并投放到指定的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收集场所,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而针对单位或个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条例还特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惩罚细则,违者最高可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激励采纳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能源,推广应用数字化城镇管理模式,推动管理体制机制创新,提高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效能和水平。相关新闻:记者在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获悉,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6、待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将正式出台,该条例对城镇容貌管理和城镇环境卫生管理均做出了具体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一旦产生影响城镇容貌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据该条例对其进行惩罚。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姜东生介绍,为了创建整齐美丽的城镇环境,加快省级文明城市创建,发挥地方性法规对菏泽城镇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保障和促进作用,回应人民群众对良好城镇工作生活环境的新期盼,市第xx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 条例。依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于10月31日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待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拟于12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分总则、责任区管理、城镇容貌管理、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六章,共七十六条。其中
7、城镇容貌管理部分涉及市容秩序管理、市政管理、户外广告管理、城市绿化管理等方面,明确了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以及违反规定应担当的法律责任。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是城市管理工作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城市环境的最直观表现,代表一个城市的形象。城市管理处于社会管理的末端环节,涉及的法律、事务、利益和社会群体具有多、杂、广、全等特点,存在许多制约管理的因素,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必需强化法律手段的运用。有针对性地制定出台符合地方实际的城市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必将强力推动城市管理工作有序开展。在城镇容貌管理方面,条例规定,要在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区域内实施露天餐饮活动,城市建成区主要道路两侧禁止露天餐饮
8、活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禁止实施露天烧烤活动,露天餐饮摊点聚集区域应当设置临时厕所,引导顾客文明如厕。同时禁止在城镇道路上和公园广场内设置集贸市场、乱摆摊点、乱停车辆、装卸货物、吊挂杂物、晾晒衣物。禁止在城镇道路上举办商业活动。在城镇道路上举办公益活动,应当征得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在公园广场内举办商业、公益活动,应当征得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沿街门店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和外墙摆卖商品、占道作业;允许设置的经营性商亭,不得超出亭体摆卖商品;便民摊点不得超出划定区域摆卖商品、占道作业。道路遗撒问题始终备受社会关注,条例规定,禁止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超宽车辆在
9、城市道路上行驶。运输渣土、砂石、土方、灰浆、混凝土等散体、流体物料或者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应当对运输车辆实行覆盖、密闭措施,不得泄漏或者遗撒。在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条例规定,城镇新建公共厕所应当建成水冲式或者生态式厕所,城镇建成区现有旱厕应当逐步改建成水冲式或者生态式厕所,城镇建成区公共厕所的数量和分布应当满意公众的须要。公共厕所应当免费开放,设有明显指示牌和标识标记,并由专人负责管理。运用公共厕所,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厕所的清洁卫生,爱惜公共厕所的设施。激励商业服务窗口单位、宾馆饭店以及机关、其他企业事业单位附设的内部厕所在工作(营业)时间免费对外开放。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回收利用制度。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垃圾、不行回收垃圾、餐厨废弃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根据规定将生活垃圾进行分类,并投放到指定的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收集场所,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而针对单位或个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条例还特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惩罚细则,违者最高可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激励采纳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能源,推广应用数字化城镇管理模式,推动管理体制机制创新,提高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效能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