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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促进我国知识产权发展的税制改革研究 摘要:税收环境是影响学问产权产生和利用的重要因素,我国现行税制不利于学问产权的发展,忽视了对学问产权与税收之间既相互促进又包含利益冲突的互动关系,且没有对相关税制进行适时改革严峻影响了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文章从降低学问产权相关税率和改革相关税收的征收、监管方式两个角度提出了以促进学问产权产生和利用为目的的税制改革建议。 关键词:学问产权税收改革一、引言在学问和智力资源的创建、拥有、运用成为经济发展重要因素的学问经济时代,以促进学问产权产生和利用为目的的税制改革已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必定趋势。从20世纪80年头起,各国政府和经济组织不断改善学问产权的税收环境以顺
2、应这一趋势:政府之间频繁签订和修改有关学问产权的税收协定,如日美两国于2023年签署的税收协定中规定免除对方企业在本国获得的学问产权运用费收入的预提所得税;发达国家不断适时改革学问产权税收,如英国政府2023年度预算其在公司税收上对企业在专利、商誉等无形资产的费用扣除上放宽了限制。税收环境是影响学问产权产生和利用的重要因素,当税收环境适应并促进学问产权的产生和流通时,学问产权的独创人或作者、全部人、(潜在)交易者等相关人进行研发、创作和交易的主动性将提高,学问产权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效率将提高,对经济贡献越大;反之则将不利于甚至阻碍学问产权的产生和利用。进行相关税制改革比较常见的多为发达国家,发
3、达国家的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现在已达到80%,而目前我国仅为40%左右。IMD世界竞争力评价报告显示2023年我国科技竞争力指数世界排名第25.这与我国税收环境不适应甚至阻碍学问产权的发展不无关系,对学问产权税收的改革已燃眉之急。二、现行税制不利于学问产权产生和流通的表现学问产权税收不仅包含着普遍存在的纳税人和税收当局之间的利益冲突,同时学问产权还促进税收体制的不断改革以使其适应自身发展的需求。而这种既包含利益冲突又相互促进的特别互动关系没有引起适当的关注,致使现行税制不利于甚至限制了其发展,主要表现在造成的现实问题和相关税种的缺漏上。1.现行税制对学问产权产生的阻碍。2023年我国RD
4、资金投入达到1042.5亿人民币,世界排名第三,但其投入产出比却明显低于各发达国家。现行研发税收实惠措施设置不当,减弱了研发资金的利用率,使学问产权产生的源泉和动力受阻。(1)我国对研发的税收措施中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较少,多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和部门的规范性文件,部分高新区的政策由所在地政府颁布,具有肯定的随意性,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2)区域性实惠破坏了市场的公允性,事实上造成很多非高科技企业利用各类手段进入高新区享受税收实惠,而很多建于高新区外的高新企业却无法享受实惠,不利于全面激励学问产权的产生。(3)大部分实惠措施针对企业而非研发项目,难以使税收实惠真正落实到研发项目上。2
5、.现行税制对学问产权流通的限制。目前我国税法将学问产权转让、许可收益与传统财产的转让收益、其他产权收益等同而语,仅赐予个别行业、特别企业某些实惠,如软件行业、技术进口企业等,而没有特地针对学问产权交易所得进行税收上的特别实惠,因此学问产权流通本身并没有得到充分激励。而发达国家非常注意以税收实惠促进学问产权的流通,以美国国内收入法典(InternalRevenueCode)为例,该法典赐予学问产权特殊关注,如Sec1231(b)中规定持有固定资产达一年以上后出售才可享有20%资本收益税税率,否则就适用35%的所得税税率;而学问产权则无限制,即随意时间出售学问产权都可享受20%的实惠税率,且美国国
6、会于2023年的3月份将该实惠税率降至15%.对于持有大量极具商业价值的学问产权的企业而言缺乏税收激励,进行学问产权交易享受不到更多利益,主动性并不高,学问产权流通自然缓慢,生产力实现效率低下。学问产权的流通干脆确定了向生产力的转化实力,流通受阻则学问产权的价值受损,其对经济发展的贡献也随之降低。必需对学问产权交易赐予特别实惠,才能从根本上促进学问产权的流通。3.现行税制对学问产权交易的税收征收和监管不力。当税制不利于学问产权产生和利用时,学问产权相关人受利益驱使,避、逃税倾向增加,也由此暴露出现行税制对学问产权交易的监管不力。目前主要表现在对学问产权交易所得的税收征收和监管方式上的缺漏,如外
7、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9条规定的预提所得税将有关专利和商标的特许权运用费与租金、利息等收入并提,而在其后又无针对特许权运用费的特别征管方式,造成了税收征收方式上的漏洞。据商务部统计,截至2023年8月底,累计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494025家,其中有一半以上的均处于亏损状态,年亏损总额达1200亿元。而事实上其中大部格外企采纳学问产权的关联交易作为主要避税手段。这与我国“以外资为主导,加工贸易为主要方式”的国情有关,它确定了我国目前大多数外资企业属于“贴牌经营方式”或单纯的进行“复制加工”,极度缺乏自主的学问产权,运用的学问产权大部分是国外母公司所拥有的,因此需缴纳高额的特许权运用费
8、,由此成为了避税渠道。虽然我国目前已实行肯定措施进行防范,如自2023年9月起先实行预约定价(APA)方式,虽能事先在肯定程度上防范避税的发生,但并非最终解决之道,因为由两方事先确定的仅仅是“转让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这无法对抱着非正常目地而进行的交易或过于偏离市场价格的交易进行规范和调整,仍旧存在着避税空间,反而使税务当局丢失了肯定的事后异议权。上述三类问题是我国现行税收制度不利于学问产权产生和利用在现实中的表现。同时,在相关税种上还表现为若干缺漏。目前我国是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涉及到学问产权交易的税种为7个,分别为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外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和关税。其中
9、近3年来企业所得税、外资企业所得税和关税成为高科技企业和跨国公司利用学问产权避税的主要税种,同时增值税的现行制度也非常不利于高科技企业的发展。分别存在以下问题:第一,我国目前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制度,不允许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增值税,购进固定资产时发生的技术转让费,和购进专利权等无形资产的费用均无进项税可抵扣。对作为拥有学问产权比例极大的高科技企业而言,其无形资产均无法抵扣进项税,造成大部分高科技企业的增值税负税较重,不利于其对科研的投资。同时,研发周期短、创新投资小的中小型科技企业多是小规模纳税人,无法向消费者供应增值税发票,使其业务受限。上述缺陷均影响了企业对学问产权资产的投资热忱,限制
10、了其产生和流通。其次,所得税存在着两个主要问题:(1)大部分税收实惠针对的是企业而非详细科研项目,易造成企业滥用实惠,而没有真正注意科技研发。(2)内外资企业待遇不等使外资企业避税特殊是利用价值较难确定的学问产权交易避税的趋势难以遏制,我国在这方面蒙受巨大损失。此外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5款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非常不明确,学问产权的“原值和合理费用”也不易确定,法律的模糊不利于促进交易者主动性,也影响了学问产权的产生和流通。第三,在关税方面,对于逐年发生的外资企业向国外母公司交纳的学问产权运用费,由于海关与税务局之间没有良好的合作沟通体系,海关无法严格限制,造成大量税收流失。如2023年苏州耐克在国内销售额超过7亿元,其母公司征收的商标特许权运用费率为销售收入的6%,因此向其母公司支付的商标运用费大致为4200万元,假如从支付环节纳税,大约需交所得税420万元左右,但是假如由海关补征,却需缴纳税款1154万元左右(4200万元(20%+17%)(耐克进口商品平均关税税率超过20%,故最低以20%计;17%为增值税),两者之间相差700万元,最终由该公司与海关协商,补征了235万元。上述税收体制不利于学问产权产生和利用的表现已充分说明我国税收体制相对于学问产权发展的滞后,进行相关税收改革已刻不待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