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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教师资格认定制度一、责任单位衡阳市珠晖区教化文化体育局人事师训股二、责任人人事师训股实行股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股长主持全面工作,对本股室工作全面负责,其他同志按岗位分工,分别担当各种工作任务。部门责任人:肖应美;分管审核领导:欧阳小泉。三、办理依据湖南省老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试行)四、审批项目范围申报幼儿园老师资格、小学老师资格、初级中学老师资格,申请人户籍或工作(学习)单位在珠晖区的由珠晖区教化文化体育局认定。五、申报条件1.申请认定老师资格者,应当拥护党的基本路途,全面贯彻党的教化方针,自觉遵守老师法等法律法规,遵守老师职业道德,酷爱教化事业,酷爱学生,为人师表;2.学历条
2、件:(1)申请认定幼儿园老师资格者,必需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2)申请认定小学老师资格者,必需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老师资格者,必需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它高校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3.教化教学实力要求:(1)身体条件:具有良好的身体素养和心理素养,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化教学工作的须要,根据老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经老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2)专业条件:具备担当教化教学工作所必需的专业学问和基本实力,面试、试讲合格;(3)一般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一般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
3、上标准,少数方言困难地区的一般话水平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1954年1月1日以前诞生的申请人员,不需参与一般话测试;(4)教化学、心理学课程学习要求:申请认定老师资格人员,应修学与申请认定的老师资格相对应的层次的师范类教化学、教化心理学两门课程并考试合格。六、申报材料1.由本人填写的老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2.身份证、学历证书、一般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二级乙等以上,1954年1月1日以前诞生的可免)的原件和复印件;3.老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4.工作(学习)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思想品德鉴定表;5.师范教化类专业毕业人
4、员须供应相应层次的老师教化专业课程和教化实习成果复印件;6.非师范类专业毕业人员须供应湖南省教化厅颁发的相应的教化心理学考试合格证及衡阳市教化局颁发的教化技能培训合格证。七、办理程序和时限(一)办理程序1.个人申请2.初步审查3.专家审查4.资格认定5.颁发证书(二)办理时限1.老师资格认定每年两次,春、秋季各一次,网上申报春季为4月15日至4月30日,秋季为10月15日至31日;2.在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后30个法定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认定老师资格的结论,并将认定结果通知申请人。符合法定的认定条件者,颁发相应的老师资格证书。八、监督检查1.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他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2.个人和
5、组织发觉违法办证的活动,有权向教化行政机关举报,行政机关应当刚好核实、处理。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办证确定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依据利害关系人的恳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办证许可:(1)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确定的;(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确定的;(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确定的;(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的。4.办证人以欺瞒、贿赂等不正值手段取得的,应当予以撤销。5.股室内建立完善工作制度,每个办事环节承办人签名,并归档保存承办资料;6.股室内对本制度执行状况进行常常性的自检自查;7.局纪委、纪检监察室、法制法规股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
6、督。九、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教化厅实施行政许可责任追究方法执行。(一)过错责任内容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需追究责任:1.符合条件不对申报项目进行受理的;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3.违反法定程序做出确定的;4.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7.私自泄漏申请单位项目信息的;8.其它过错行为的。(二)责任主体认定行政审批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有意违规、违法办理或因过失造成严峻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1.承办人有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担当责任;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担当主要责任,协办人担当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担当全部责任;3.集体探讨确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主管领导为责任人。4.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三)追究形式1.股级以下(含股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局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指责;正、副科级(实职)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区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指责。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重的,均依法赐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2.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