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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力建管公司工程项目临时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工程项目技术经济临时用工人员的管理,根据劳动 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第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公司工程项目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临聘人 员。第二部分聘用程序第三条公司各工程项目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用人部门),因工作需要,需临 时聘用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表格见附表一),经公司办 公室审查合格后,报总经理审批。第四条新进临聘人员原则上试用三个月,试用期满并考核合格后,方可正 式聘用。第五条办理聘用手续时,新进人员应向公司办公室提交以下资料:1、应聘申请表(见附表二)2、身份证、职称证等各类有效证件或证明资料
2、。3、提供近一个月内市级及以上公立医院体格检查表。第三部分临聘岗位设置及上岗条件第六条工程指挥部(项目部)原则上设置的临聘岗位有:工程指挥长、工程 副指挥长(项目经理)、高级管理专责、中级管理专责、初级管理专责。第七条临聘岗位上岗条件。1、工程指挥长:应具有大学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国家一级项目 经理资格证书或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全国造价工程师岗位证书;具有从事施 工、设计、监理或建设管理工作累计10年及以上经验;具有高度事业心和敬业 精神;身体健康。2、工程副指挥长(项目经理):应具有大学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 国家一级项目经理资格证书或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全国造价工程师岗位证书
3、; 具有从事施工、设计、监理或建设管理工作累计10年及以上经验;具有高度事 业心和敬业精神;身体健康。3、高级管理专责:应具有大学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国家二级项 目经理资格证书或省级注册监理工程师、省级造价工程师岗位证书;具有从事施工、设计、监理或建设管理工作累计8年以上经验;具有高度事业心和敬业精 神;身体健康。4、中级管理专责:应具有大专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国家 二级项目经理资格证书或省级注册监理工程师、省级造价工程师岗位证书;具有 从事施工、设计、监理或建设管理工作累计3年以上经验;具有高度事业心和敬 业精神;身体健康。第八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聘用:1、触犯国
4、家法律法规者;2、品行恶劣,被原单位开除者;3、患有精神病或传染病者;4、体格检查经本公司认定不适合者。第四部分临聘人员待遇标准第九条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公司实际,对临聘 人员待遇划分为两类:一类是临时聘用离退休人员试用期和转正期待遇标 准(见附表三);一类是临时聘用非离退休人员试用期和转正期待遇标准 (见附表四)。第十条公司应为临聘人员提供劳动保护和创造劳动条件,同时为临聘人员 每人每月发放现金30元的劳保费。第十一条公司每月按临聘离退休人员基本聘金和岗位津贴两项之和的7. 5%发给其医疗包干费。若临聘离退休人员因非工作原因受到的各类伤害(含生 病、伤残、死亡)责任自负
5、,并且所发生的治疗、住院等一切费用均由临聘离退 休人员本人自理。第十二条临聘离退休人员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执行国家工伤认定规定标 准,下同),按责任划分,由责任方承担对应的法律、经济等一切责任。公司为 临聘离退休人员办理人身伤害保险,用于公司支付临聘离退休人员因工作原因 受到伤害并由公司承担责任部分的一切经济费用。对由公司承担责任部分,临 聘离退休人员办理和报销一切经济费用的程序是:先由临聘离退休人员到其原 社会保险关系渠道办理和报销;不足部分由公司用为其办理相关保险的保险赔付 金支付;仍不足的,由公司承担。第十三条公司依据国家有关社会保障规定,为临聘非离退休人员建立基本 养老、基本医疗、工伤
6、、失业、生育五大社会保险。公司临聘的非离退休人员 应依法缴纳上述各类保险费,并积极配合办理有关就业登记和保险手续,以确 保其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第十四条临聘人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而不能在岗的,不享受中公司应支付 的劳务费、各种津补贴,公司只能按成都市公布的最低生活费保障标准发给其 不超过三个月的生活费。第十五条临聘非离退休人员医疗、工伤等一切保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 行。第五部分临聘人员职责要求第十六条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第十七条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的各项方针、政策、法规和有关规程、规范。第十八条尽忠职守,服从公司和工程项目组织的指挥和管理,以高度事业 心和责任感树立公司良好的形象,维
7、护公司的利益。第十九条遵守公司和工程现场劳动纪律和工作纪律,保守公司机密。第二十条在合同期间不能从事第二职业。第六部分临聘人员的考核第二十一条对临聘人员的考核分为试用期考核、季度考核和合同期满考核 (考核表见附表五)。第二十二条 试用期考核。临聘人员在试用期间由用人部门负责考核,并由 用人部门和临聘人员填写考核表,报公司总经理审批,以是否正式聘用。第二十三条季度考核。用人部门应按季对临聘人员(含试用和正式聘用)考 核,考核内容应包括其工作能力、工作业绩、工作作风、劳动纪律和健康状况 等,以此作为临聘人员月劳务费、各项津补贴发放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依 据。第二十四条合同期满考核。临聘人员合同到期,用人部门应对其全面考 核,并形成书面报公司办公室,以此作为续聘的依据。第七部分劳务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第二十五条在劳务合同有效期内,经公司和临聘人员双方协商一致,可以 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或者解除劳务合同。第二十六条临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务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