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安全用电管理细则(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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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验室安全用电管理细则(修订)第一条为加强实验室用电安全管理,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和财产 安全,维持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根据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的 相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实验室师生必须时刻牢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 的原则,做好实验室用电安全工作。第三条实验室贵重电子仪器,应将操作规程粘贴上墙。使用电子 仪器设备时,应先了解其性能,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实验开始 前应先检查用电设备,再接通电源;实验结束后,先关仪器设备,再 关闭电源。第四条若实验室电器设备发生过热现象或出现焦糊味时,应立即 关闭电源,并检查电气设备使用情况,并及时告知实验室管理人

2、员。 若单位存放服务器,需在服务器房间配备空调进行降温,定期开窗通 风。第五条实验室人员如离开实验室或遇突然断电,应关闭电器设备 电源,尤其要关闭加热电器的电源开关。烘箱、马弗炉、高温广式炉 在运行期间,需加强观察(一般需每10T5分钟观察一次)。因特殊 情况需开机过夜,需向实验室负责人和2院(所、中心)报备,做好 必要的安全防范与应急处置措施。使用完毕后应关闭加热器,拔出电 源插头,并确认其冷却至安全温度后才能离开。第六条实验室水电气路、电气设备和空调的安装改造、新进大功 率设备的添加,电器设备或电源线路应由专业人员按规定装设,严禁 超负荷用电,不准乱拉、乱接电线。第七条电源或电器设备的保险

3、丝烧断后,应先检查保险丝被烧断 的原因,排除故障后再按原负荷更换合适的保险丝,不得随意加大或 用其它金属线代替。第八条实验室内不能有裸露的电线头;如有裸露,应设置安全罩; 需接地线的设备要按照规定接地,以防发生漏电、触电事故。第九条如遇触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或用绝缘物体将电线与触 电者分离,再实施抢救。第十条电源开关、加热设备、气体钢瓶附近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 品或堆放杂物,以免引发火灾事故。第十一条学校所有实验室原则上不得使用明火电炉,如确实因教 学、科研需要使用明火电炉的,施行“实验室明火电炉许可证”制。 使用人须填报实验室明火电炉使用申请表,明确明火电炉的主要 用途和使用范围,由实验室负责人和学院安全负责人审核,报国有资 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批准后使用。第十二条“实验室明火电炉使用许可证”施行年检制,有效期一 年,到期前一个月内须向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申3请年检。年检 的主要内容是检查电炉的安全状况和使用情况。年检未通过的将收回 使用许可证和明火电炉。第十三条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实验室明火电炉使用许可证”的发放和年检工作。第十四条严格执行学校其它关于用电方面的规章制度。第十五条对于违反本规定或因管理不善、违规操作等造成安全事 故的,学校将依据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进行处理。第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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