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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冯某与被告潘某、被告济宁某教育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冯某把被告潘某、被告山东某教育公司起诉至人民法 院,要求二被告支付股权转让款100万元。二被告共同委托济 宁王其森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原告投资成立了山东某教育公司,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职务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认为原告以山东某教育公司的名 义与被告潘某签订公司承包经营合同书,将山东某教育公司的全部经营权承包给被告潘某,经营期限为自X年X月X日起至永久,原告在被告潘某支付100万元后将其持有的被告山东 某教育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被告潘某,原告按被告山东某教育公 司经营需要以及被告潘某的请求,将原告所持有的全部股权转让 变更给被告潘某所有,后被告潘某成为被告山东某教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要求被告支付股权转让款100万元及逾期利息。在代理过程中,庭审后原被告同意解除原告冯某以山东某 教育公司的名义与被告潘某于X年X月X日签订的公司承包 经营合同书,被告潘某向原告冯某支付股权转让款51万元, 并约定了还款时间进度计划。有效维护了委托人两被告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