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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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补充耕地指标交易行为,维护公开、公 平、公正的交易秩序,根据广东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 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广东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补充耕地指标交易适 用本规则。第三条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全省统一的补充耕 地指标交易服务机构,负责组织开展省域内的补充耕地指 标交易活动,由其下属专业服务机构具体提供补充耕地指 标交易服务,承担广东省补充耕地指标网上交易平台的建 设、运营和维护工作。第四条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为交易实施主体,可 通过公开交易和协议转让的方式,按规定办理补充耕地指 标交易相关手续。第五条公开交易程序包括:(一)

2、交易实施主体委托交易服务机构发布补充耕地 指标交易(出售或购买)公告;(二)交易服务机构对委托材料进行审核,发布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公告;(一)在规定期限内只有一个竞卖人,且报价不高于 公告起始价的,则该竞卖人取得成交资格;(二)在规定期限内有两个以上竞卖人的,允许多次 报价,报价最低者取得成交资格;(三)在规定期限内有两个以上竞卖人且报价均为按 照广东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办法确定的交易最低 价的,则由网上交易平台自动以摇号方式确定成交资格。第二十九条 响应出售指标公告购买补充耕地指标的, 按以下方式确定成交资格:(一)在规定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且报价不低于 公告起始价的,则该竞买人取得成交资

3、格;(二)在规定期限内有两个以上竞买人的,允许多次 报价,报价最高者取得成交资格;(三)在规定期限内有两个以上竞买人的,经多次报 价后,报价相同且均为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高限价时,则 由网上交易平台以摇号方式确定成交资格。第五节结果公布第三十条公开交易活动结束后,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在 1个工作日内将成交结果具体信息在广东省补充耕地指标网 上交易平台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成交结果公示的内容应当包括:(一)获得成交资格的交易实施主体名称;(二)成交时间、地点;(三)成交的指标数量、指标类型、成交价格;(四)其他应当公布的内容。第三十一条单位和个人对成交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 公示期间向交易服

4、务机构提出,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在收到 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就异议是否成立作出答复。交易 服务机构经调查认为指标交易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和违 规行为的,报广东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办法第二 十一条规定有指标划转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宣 布成交结果无效。第三十二条 成交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 异议不成立的,交易双方应当在成交结果公示期满,或交 易机构作出异议不成立答复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书面 的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合同。第三十三条跨市、县级行政区域公开交易补充耕地指 标的,交易双方应当在签订合同后向其共同上一级自然资 源主管部门申请指标划转。共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应当在收到指标

5、划转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结果信息 录入广东省补充耕地指标网上交易平台,并根据录入的交 易结果信息完成指标划转。其中,对于省、市级交易实施主体在本行政区域内,通过公开竞价方式与下级交易实施主体交易补充耕地指标 的,省、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交易双方签订合同 后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结果信息录入广东省补充耕地指标 网上交易平台,并根据录入的交易结果信息完成指标划 转。第六节其他规则第三十四条网上交易涉及时间均以网上交易平台服务 器时间为准,数据记录时间以数据信息到达网上交易平台 服务器的时间为准。第三十五条取得成交资格的交易实施主体缴交的保证 金,在签订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

6、 规定退还。取得成交资格的交易实施主体应当在签订补充 耕地指标交易合同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过网上交易平 台上传合同并向交易服务机构申请退还保证金;交易服务 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按规定退还;未通过 报名审核和未取得成交资格的交易实施主体交纳的保证金 将于网上公开竞价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交易服务机 构直接按规定退还;利息在结息日按规定退还。第三十六条交易公告期内无符合条件的交易实施主体 报名的,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在公告期结束后的2个工作日 内另行公告提示本次交易中止。交易中止期间,交易服务机构可以根据委托方提交的 重新启动交易的申请,重新启动交易程序。第三十七条委托方在交易公告期内

7、且未有交易实施主 体报名前申请终止交易的,交易服务机构在收到申请后不 再接受报名,并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另行公告提示本次交 易终止。交易中止满6个月没有申请重新启动交易的,交易服 务机构应当另行公告提示本次交易终止。第三十八条在交易实施主体按交易公告要求报名后, 除因不可抗力或司法裁判等特殊原因外,委托方不得对交 易公告内容作出修改、终止交易程序。第三十九条 因交易实施主体使用的计算机遭遇网络堵 塞、病毒入侵、硬件故障或者遗失数字证书、遗忘或者泄 露密码等原因不能正常登录网上交易平台进行申请、报 价、竞价的,后果由交易实施主体自行承担,网上交易活 动不中止。第四十条 交易服务机构应采取电子文档和

8、纸质文档相 结合的办法保存补充耕地指标网上交易电子竞价数据,建 立电子竞价档案,通过广东省补充耕地指标网上交易平台 提供交易价格信息等历史数据查询服务。第三章协议转让第四十一条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单位向自然资源主管部 门申请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时,应提交以下资料:(一)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申请书;(二)项目用地预审批复文件;(三)项目立项文件;(三)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其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 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第四十二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 个工作日内与项目单位签订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协议,按约 定组织落实耕地

9、占补平衡;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 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第四十三条 对县域内可以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由县 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按照本规则第四十一条中签订的 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协议约定安排补充耕地指标。对县域内无法落实、需在市域内统筹落实耕地占补平 衡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后,报请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筹组织落实,与市域内 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出售补充耕地指标的其他县级自然资 源主管部门签订指标转让协议。市级直接安排市本级持有 的补充耕地指标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由市级自然资源主 管部门与项目单位签订指标转让协议。对市域内无法落实、需由省级直接安排省本

10、级持有的 补充耕地指标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 部门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请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安排落实,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项目单位签订指标 转让协议。第四十四条市域内跨县级行政区域进行协议转让的, 交易双方应当在签订协议后向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 指标划转。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交易双方指 标划转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结果信息录入广东省补 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并根据录入的交易结果信息完成指 标划转。省、市、县级直接安排本级持有的补充耕地指标落实 耕地占补平衡的,由省、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指 标转让协议或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 内,将协议

11、转让结果信息录入广东省补充耕地指标网上交 易平台,并根据录入的交易结果信息完成指标划转。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四十五条参加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活动的交易实施主 体应当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主动接受监督,不得提供虚 假资料,不得互相串通和操纵指标交易活动,不得利用技 术手段骗取成交。第四十六条 除因不可抗力或司法裁判等特殊原因外,交易双方应当对补充耕地指标公开交易成交结果予以认可,任何一方不得无故拒签合同。对无故拒签合同的,保 证金不予退还,六个月内不得参加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活 动。第四十七条交易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对网上公开竞 价过程中所有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意 向交易实施主体的名称、联系方

12、式等),承担保密责任。第四十八条 网上交易平台管理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以下 规则:(一)负责监控网上交易平台的运行状况,发现异常 应当按照相关的规程进行操作,并及时上报和详细记录。(二)必须妥善保管平台登陆密码及数字证书。(三)在非竞价期间对网上交易平台进行维护时,必 须进行详细记录;竞价期间,因特殊原因需登录网上交易 平台的,必须由网上交易平台的监管人员监督并详细记 录。(四)应当定时对网上交易平台数据进行备份,禁止 删除日志数据。(五)在网上竞价交易活动中,从网上报价开始至网 上竞价交易结束,应当由网上交易平台的监管人员对网上 交易平台服务器进行封闭管理。第四十九条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对广东省补充

13、耕地指标 网上交易平台录入的补充耕地指标网上公开交易和协议转让结果信息进行实时更新统计,并通过平台向社会公众主 动公开。第五章附则第五十条本规则自2022年n月17日起执行。广 东省跨地级以上市耕地储备指标网上公开竞价交易规则 自本规则实施之日起同时废止。第五十一条本规则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三)有意向的交易实施主体按要求报名,缴交保证金;(四)交易服务机构审核报名材料并组织网上公开竞 价;(五)交易双方签订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合同。第六条协议转让程序包括:(一)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单位向市、县级自然资源主 管部门提出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申请;(二)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 核,签订

14、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协议;(三)省、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协商确 定补充耕地指标协议转让主体、标的、价款等内容,并组 织签订指标转让协议。其中,对县域内可以落实耕地占补 平衡的,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按照本条第(二) 项中签订的协议约定安排补充耕地指标。第二章网上公开交易第一节委托和信息发布第七条公开交易(含出售和购买)补充耕地指标的, 交易实施主体应提交以下材料,委托交易服务机构组织实 施交易活动:(一)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委托书;(二)单位组织机构代码;(三)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其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 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四)当地人民政府同意交易指标的文件。其中

15、,在 市域内跨县级行政区域公开交易的,交易实施主体应提供 县级人民政府同意交易指标的文件;跨市级行政区域公开 交易的,县级交易实施主体应提供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同 意交易指标的文件,市级交易实施主体应提供市级人民政 府同意交易指标的文件。(五)委托出售补充耕地指标的,还需提供当地自然 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补充耕地指标真实性和合法性核实确 认文件。其中,在市域内跨县级行政区域公开交易的,交 易实施主体应提供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核实确认 文件;跨市级行政区域公开交易的,县级交易实施主体应 提供市、县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核实确认文件, 市级交易实施主体应提供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核 实确

16、认文件。第八条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委托书应明确购买补充耕地 指标的指标数量、指标类型、起始价格、竞价幅度、交易 涉及区域范围等要求。第九条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在接受交易实施主体提交的委托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于委托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 由交易实施主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补正,逾期未补正或 补正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补正期限届满或补正审核完成 后1个工作日内予以退件;对于委托材料符合规定的,应 当在审核完成后1个工作日内在广东省补充耕地指标网上 交易平台发布交易公告。第十条网上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服务机构的名称、地址、联 系方式;(二)拟交易补充耕地

17、指标的指标数量、指标类型、 起始价格、竞价幅度;(三)交易实施主体报名竞价区域范围要求;(四)获取交易文件的途径;(五)报名、资格审核、竞价、成交公示起止时间; (六)竞价方式、确定竞价结果的标准和方法; (七)交纳保证金的数额、方式和期限;(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第十一条 保证金数额按照公告交易起始价格的百分之 一确定。第十二条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Bo第十三条 在交易公告中不得增设其他排除或限制竞争 的条件。符合交易公告中要求的资格条件的交易实施主 体,均可报名参与补充耕地指标网上公开交易活动,法律 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节公开交易报名第十四条 交易实施主体按规定办

18、理CA数字证书,并凭 有效的CA数字证书登陆网上交易平台,参与网上交易活 动。第十五条CA数字证书超过有效期或名称等发生变更 的,交易实施主体应及时按规定办理CA数字证书变更手 续。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第十六条交易实施主体应当妥善保管数字证书及密 码,凡通过其CA数字证书在网上交易平台实施的所有行 为,均视为符合其真实意思表示或已经合法授权,其行为 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由交易实施主体自行承担。第十七条拟出售补充耕地指标的交易实施主体可以报 名响应交易服务机构发布的补充耕地指标交易购买公告, 并应当在网上交易平台提交下列资料:(一)补充耕地指标出售申请书;(二)组织机构代码

19、;(三)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其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四)当地人民政府同意交易指标的文件。其中,在 市域内跨县级行政区域公开交易的,交易实施主体应提供 县级人民政府同意交易出售指标的文件;跨市级行政区域 公开交易的,县级交易实施主体应提供市、县两级人民政 府同意出售指标的文件,市级交易实施主体应提供市级人 民政府同意出售指标的文件。(五)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指标真实性和合法性 核实确认文件。其中,在市域内跨县级行政区域公开交易 补充耕地指标的,交易实施主体应提供县级自然资源主管 部门出具的核实确认文件;跨市级行政区域交易补充耕地 指标的,县级交易实施主

20、体应提供市、县两级自然资源主 管部门出具的核实确认文件,市级交易实施主体应提供市 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核实确认文件。第十八条拟购买补充耕地指标的交易实施主体可以报 名响应交易服务机构发布的补充耕地指标出售公告,并应 当在网上交易平台提交下列资料:(一)补充耕地指标购买申请书;(二)组织机构代码;(三)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其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 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四)当地人民政府同意交易指标的文件。在市域内 跨县级行政区域公开交易的,交易实施主体应提供县级人 民政府同意购买指标的文件;跨市级行政区域公开交易 的,县级交易实施主体应提供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同意购 买指

21、标的文件,市级交易实施主体应提供市级人民政府同 意购买指标的文件。第十九条交易实施主体在网上交易平台报名响应交易 公告并提交本规则第十七、十八条规定的材料后,即视为 认可网上交易公告及交易文件,对相关条款无异议。第二十条 在网上交易平台报名响应交易公告并提交材 料后,交易实施主体获得网上交易平台随机分配的保证金 流水号,凭此流水号按网上交易公告规定数额缴交保证 金。交易实施主体报名响应多个交易公告的,应根据交易 公告要求分别缴交相应的保证金。第二十一条保证金的缴交时间以实际到达保证金账户 的时间为准。第二十二条保证金和支付补充耕地指标成交价款的币 种为人民币。第二十三条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在公告期

22、结束后3个工 作日内对交易实施主体的报名材料进行审核,并在网上交 易平台中反馈审核结果。经审核不符合报名要求的交易实 施主体,不得参与网上公开竞价。第三节网上公开竞价第二十四条 补充耕地指标网上交易应在广东省补充耕 地指标网上交易平台以限时竞价方式进行,限时竞价开始 时间以公告内容为准。第二十五条 响应购买指标公告出售补充耕地指标的交 易实施主体,按下列规则进行网上报价:(一)按公告时间登陆网上交易平台竞价;(二)初次报价不得高于公告起始价;(三)报价以递减价方式进行,同一竞卖人可多次报价;(四)报价每次递减幅度不小于公告规定的递减幅 度;报价达到按照广东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办法 确定的交易

23、最低价时,以该价格为最终报价;(五)报价高于公告起始价和低于交易最低价的为无 效报价,平台自动不予接受;(六)符合条件的报价一经提交并经平台记录即视为 有效,平台予以接受并即时公布,不得撤回。第二十六条 响应出售指标公告购买补充耕地指标的交 易实施主体,按下列规则进行网上报价:(一)按公告时间登陆网上交易平台竞价;(二)初次报价不得低于公告起始价;(三)报价以递增价方式进行,同一竞买人可多次报价;(四)报价每次递增幅度不小于公告规定的递增幅 度;报价达到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高限价时,以最高限价 为最终报价;(五)报价低于公告起始价和高于交易最高限价的为 无效报价,平台自动不予接受;(六)符合条件

24、的报价一经提交并经平台记录即视为 有效,平台予以接受并即时公布,不得撤回。第二十七条 网上交易平台以5分钟倒计时为竞价时 限;在5分钟倒计时内有新的出价,网上交易平台从接受 新的出价时起再开始倒计时5分钟;5分钟倒计时结束,平 台不再接受新的报价,并按成交确认规则显示竞价结果。因网上交易平台系统故障导致无法正常进行竞价的, 由交易服务机构在发现问题当天发布补充公告,明确暂缓 竞价活动并说明原因,同步向广东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 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有指标划转权限的自然资源主 管部门书面报告。网上交易平台恢复正常运行后,交易服 务机构应在1个工作日内发布重启交易公告,明确竞价时 间并通知相关交易实施主体参与竞价。第四节竞价成交第二十八条 响应购买指标公告出售补充耕地指标的, 按以下方式确定成交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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