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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处分是否影响上市公司股东权利行使董事会被控违法剥夺举牌方系股东权案例内容提要“系”六大股东悄悄举牌收购置业股份已发行股份5%, 未能及时公告,后来又陆续收购,并组成一致行动人“”系。最后, 六大股东实际收购了的16. 53%股份,因未能及时履行收购上市公司 股份5%须停牌公示的规定,被市证监局行政处分,并处以罚款。由 于股权之争,实际控制人董事会以收购方“系”违法恶意收购上市公 司未能及时公告,被市证监局行政处分为由,拒绝其参加股东大会, 拒绝行使股东大会表决利,导致双方关系破裂,各自提起民事诉讼, 股东大会决议处于不确定效力。本文试以几大股东权利之争为实例, 主要从公司治理实务法律(法规
2、规章)的角度,谈行政处分与公司股 东民事权利的界线,上市公司如何搞好内部管理。关键词行政处分股东权利股东大会效力引言置业股份(股票代码:以下简称)股东建筑装饰材料有 限公司、物业管理、投资开展、建筑装饰设计工程 中心、投资管理咨询中心、建筑装饰材料(以下简称“一致 行动人”或系)合计持有已发行股份的16.53% (股份数)。年月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认定“一致行动人”在临时 股东大会无表决权。理由是:之前参加本公司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过 程中,(账户组一致行动人)存在刻意拖慢股东大会进程、煽动小股东 利于形成社会成员和团体的自我约束机制,都以合格的责任主体为要 件。民事责任与行政处分都是不
3、法行为人对自己的不法所承当的不 利后果。但是,两者之间的区别仍然是明显的:(一)承当责任的方式不同。根据民法通那么的规定,承当民 事责任的方式有十种:即停止侵害、排除阻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 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 歉。根据行政处分法的规定,行政处分的方式主要有警告、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撤消许可证和执照、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 法财物、行政拘留。(二)职责与社会功能不同。行政处分着眼于预防违法行为的发 生,即通过增加额外义务或限制权利的方式以实现一般预防和特殊预 防,而民事责任那么着眼于对受害人的补偿或被损害权益的恢复。(三)确定责任的原那么不同
4、。行政处分主要根据违法行为的社会 危害程度决定,违法行为受到惩罚应与其对社会的危害度相一致,而 民事责任的承当那么以恢复原状和等价赔偿为原那么,赔偿数额一般与他 人受到的损失相当。行政处分一经作出,不能随意免除,也不取决于 被处分人的意志。而民事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双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受害一方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作出向加害方承当 民事法律责任的判决,还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由受害方 请求行政机关确认加害方承当民事责任。在法院作出判决,或者行政 机关作出民事处理决定的情况下,受害方仍有要求对方承当民事法律10 责任的权利。(四)责任的转继性质不同。行政处分责任只能由违反行
5、政法上 的义务的人承当。行政处分是因为信息披露不及时,并没有否认交易 的效力。因此,交易本身合法,股权也是有效的。而民事法律责任的 判决,如果当事人双方自己可以和解,属于民事自治范围。五、笔者意见:举牌股东被剥夺参加股东大会是无效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那么第二十三条规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 册的所有股东或者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上市公司和召集人 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作为上市公司的董事会没有也不能以“一致 行动人”被行政处分而剥夺股东的权利。董事会不准股东参加股东大会的行为是否合法? ”一致行动人” 是否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书面报告和公告)?笔者认为,由于两者性 质不同,前者是民事侵权行为,后
6、者是行政违法行为,井水不犯河水, 不能因为一种行政违法行为而实行民事侵权行为。笔者认为“一致行 动人”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自己股东的权利,侵犯了股东的合法 权益。笔者认为,上市公司是公众企业,任何个人或者企业都可以在法 定的条件下,通过股票交易所自由买卖,持有股票的即是公司股东, 根据持股比例或者数量,行使相应法定的权利,履行相应的法定义务,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一致行动人”虽然行政处分属实,但 不影响公司权利,不属于股东除名与表决权排除规那么范畴,理应参加 股东大会,提出包括并不限于董事会改选等议题的权利。11笔者倾向支持“一致行动人”的主张,相对实际掌控的董事会, “一致行动人”
7、是散户的联合体,应当享有公司法规定股东的合 法利益。平等保护股民(个人或企业)的股东权利,参加公司股东大 会,行使表决权等,是上市的股份公司的关键,设立股票市场的价值。 投资者权利的平等保护,是公司法、证券法等立法的宗旨,是 法律的永恒的目标和价值。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从国内股票交易市场的实践看,年 6月15日之后,由于融资融券、社会配资过度等去杠杆原因,股票 市场从多点急速下跌到多点,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证监会、央行、 财政部、公安部等纷纷行动起来,先后约30道金牌救市,鼓励5%以 上的大股东积极增持,上市公司回购等措施,救市的政策不受以往法 律法规规章的约束,努力维护股票市场的稳定
8、。“一致行动人”是漫 漫熊市中购买股票,对证券市场走出熊市有贡献,与现在政府的救市, 有异曲同工之效。如此说来,以现在的形势,“一致行动人”是救熊 市的英雄,何错之有? !因为股权之争,董事会与“一致行动人”先后有四场相关诉讼, 原告、被告地位互相易位,各方股东精疲力尽,严重影响了公司的正 常经营,股东组织的依法治理,对法院的判决,我们期待着【股权争议的进展工年6月23日,年度股东大会定于下午2点准时召开。1点30分 陆续已有股东前来登记入场。会议在下午2点10分后开始,举牌方眼看“入场”无望,为此12 还拨打110 。然而上述纠纷显然无法通过两拨民警的到场予以解 决,隔着一道玻璃门,会议如期
9、举行,网络投票时间亦截止。3点30 分,举牌方终于决定撤离现场。年7月8日,举牌方以原告身份起诉:要求因被拒绝不能参加“判 令被告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无效(略)(详见置业股份董事 会公告)。【股权争议的后果】:年6月10日是的股权登记日,股价是11. 91元,当天是涨停收 盘。年7月8日,股价是6. 46元,当天是跌停收盘。大股东权利之争,极大地损害了上市公司和股民的利益。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9年12月25日第一次 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正,年12月28日第三次修正。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3月16
1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证监公司字2006 38号(年修订)系列公告,详见证券交易所网站。市证监局公告,详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市证监局网站。涉及诉讼公告,年3月24日,一致行动人向闸北区人民法院 起诉,3月26日法院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年12月28日第三次修订对公司设13 立、出资、股权确认等纠纷有不同的修改。参见“小股东解除大股东的资格” 一文,股东除名与表决权排 除规那么在修订(三)中有原那么性的规定。参考书目:1行政审判手册法律出版社年第9版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一次修正, 年6月2
11、9日第二次修正,年8月31日第三次修正。3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那么2006年3月16日中国证监会2006 21号(年修订)。4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3月16日中国证监会2006 38号(年修订)。5陈丽娜(审计署重庆办)浅析我国证券市场民事赔偿现状及 完善建议。转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网站6李雨龙 朱晓磊 公司治理法律实务法律出版社2006年 8月第1版。7人民法庭实用手册法律出版社 年4月第1版。14 情绪、误导媒体舆论等阻碍股东大会正常进行的情形。董事会称,假设 允许其参加公司年度股东大会,不排除其将持续干扰股东大会审议公 司重大事项。一、公司股东地位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八条
12、规定股东大会的地位与组 成:“股份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二中国证监会制订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年修订)第三十二条 对公司股东权利享有以下权利:(1)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2)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 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3)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 所持有的股份;(5)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 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6)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
13、额参加公司剩 余财产的分配;(7)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8)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一致行动人”买入了的股票,实际上就成为了这家公司的股东。作为公司的普通股股东拥有以下六大权利:(1)重大事项决策权。股东可以对公司重大经营及人事变更事 项,比方选举董事长、分红方案、兼并收购等享有投票表决权,这些权 利通常会集中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行使,无法到场的股东可以委托他人 代为表决。(2)对公司资产和盈利具有局部所有权。当公司生意兴隆的时 候,股东所享有的收益是随公司业绩同步提升的,如果公司业绩增长 100%,股东按持股比例持有的那
14、局部股票所代表的收益也会增长 100%,这种增长在多数情况下表达为股价的上涨。(3)股票流通权。这意味着股东可以在股票市场上自由买卖股 票,不受限制。股票的这种流动性正是它较其他投资产品吸引人的地 方,如果投资像房地产这样流动性差的资产,可能需要数月的时间才 能变现,而股票可以在瞬间就转化为现金。(4)分红权利。普通股股东可以享受公司的利润分配,而且在公 司有能力分红而不去分红或分红缺乏的时候,股东可以提出要求,通 过投票表决的方式来争取利益。(5) 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的权利。这项权利对于股东更好地制定 投资决策意义重大。除了可以获得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外,如果股东 希望公司能作出更多的解释,不管
15、采取 或直接拜访的方式,公司 都有义务作出解答和负责接待。(6)诉诸法律的权利。如果上市公司管理层或大股东有侵害中 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发生,股东可以依法行使起诉相关责任人的权利, 来防止可能遭遇的损失。了解自己作为公司股东可以享有哪些权利,并且善于行使这些权 利,以获得对公司更多的了解,并能施加影响的投资者,不仅可以保障 个人的利益,实现投资回报最大化,还会对完善整个股票市场体系作 出贡献。二、“一致行动人”受到的行政处分遭“一致行动人”举牌始于年月,建筑装饰材料(以下 简称:)等“一致行动人”共持有公司股份万股,占总股本14.23%。 由于“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超过原大股东兴盛实业开展(集团)
16、 (以下简称:兴盛集团)持有的11. 19%,因此,“一致行动人” 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不过,对于“一致行动人”的举牌行为由于没有书面报告及公告, 兴盛集团公开质疑其“涉嫌隐瞒”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存在严重 虚假记载、误导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并对此进行了举报。年月日, 证监会对此事进行立案调查。在经历了 7个多月的调查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局 (以下简称:监管局)于年月日下发的行政处分事先告知书公布调 查结果显示:经查明,年7月份至H月份,实际控制、等15个证券账户(以 下简称:账户组)进行证券投资。自年月日起,账户开始买入上市公 司置业股份(以下简称:)股票后,账户组持续不断买卖
17、股票。截至年月日,账户组合计持有股票万股,占全部已发行股份4. 46 亿股的5. 53%,首次超过5%;截至年月日,该账户组合计持有全部已 发行股份的10.02%;截至年月日,该账户组合计持有全部已发行股 份的 14. 86%o监管局认为,上述事实发生之后,账户组在年月日前,未披露该 账户组受同一人控制或存在一致行动关系。该账户组在年月日合计持 有股票首次超过5%以及在年月日合计持有股票10. 02%时,均未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对 超比例持股情况进行及时书面报告和公告。对此,监管局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50 万元的罚款”。证券法第八十六条
18、规定,买进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到达百 分之五时,应当书面报告和公告,但控制下的公司在到达百分之五, 百分之十时都没有及时书面报告和公告,明显是违反证券法第八 十六条,应当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百零八条给予行 政处分。被行政处分后,履行了罚款等义务,行政处分完毕。三、行政处分能否确定被剥夺股东权利?“一致行动人”按照已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补充披露) 遵守承诺不减持,止年月,增持到现在的16.53%。“一致行动人”已聘请律师事务所向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提起撤销 董事会年月日作出的董事会决议及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的股 东大会决议的诉讼。“一致行动人”认为:(一)、董事会违法剥夺了 3%
19、以上股东在临时股东大会上的提案 权所形成的决议无效。年月曰,召开的年度股东大会上占67. 3982% 的参会股东投票否决了关于支付年年报审计费用及聘任年度财务审 计机构的议案。年3月9日,“一致行动人”根据公司法和置业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向提交了关于持股3%以上股东向置业股 份董事会提交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的函,提交了 3 个临时提案等。(二)、违法剥夺“一致行动人”合法的股东表决权而通过的股 东大会决议无效。年3月23日,召开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 股东大会会议议题为关于聘任公司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及关 于聘任公司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一致行动人”的授权代表按时前往
20、指定地点出席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董事会秘书何靖在“一致行动人”进行参会登 记时以口头方式告知“一致行动人”授权代表有权参加会议,但无权 行使表决权。会议审议议案提问环节,”一致行动人”的授权代表提 问为何“一致行动人”没有投票权,董事会对股东提出确实权事项置 之不理,并在投票环节未向“一致行动人”发放表决票。“一致行动人”的现场会议投票被粗暴剥夺后,“一致行动人” 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网络投票系统对股东大会审议的两 项议案投了反对票,票数为。但无视“一致行动人”的股东权利,未 将“一致行动人”网络系统投的反对票计入最终表决结果。年3月23日,公告了置业股份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决
21、议公告,该公告的主要内容为:一、通过上述两个议案,表决 情况同意票数票、反对票为票;二、“一致行动人”账户组尚未提供 任何监管部门出具的关于能够证明已改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文件,不得 对其持有或者支配的公司股票行使表决权,因此,在统计此次股东大 会表决结果时未将“一致行动人”账户组所持股份计入。”同日,公告了置业股份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 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的主要内容为:一、年3月9日“一致行 动人”提出的临时提案在形式及/或实质上不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因此,临时提案不应提交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有效投票,在不计入“一致行动人” 所持股份数之后,股东大
22、会审计的议案均获通过。“一致行动人”作为持有16. 53%的股东依法享有表决权,年3 月23日,“一致行动人”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网络投票系 统对股东大会审议的两项议案所投的反对票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 大会如加上“一致行动人”的反对票票数,本次审议的两项议案的表 决情况为:投反对票总数为,占出席会议表决权的52. 55%,两个议 案应当为未通过。因此,“一致行动人”认为,年3月23日通过的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无效。(三)、“一致行动人”的表决权并未受到任何行政或司法的限制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局【11号行政处分决定书, 行政处分的责任主体为个人而不是“一致行动人”,没有法律依据阻 止“
23、一致行动人”行使股东权利。证监局行政处分决定作出后,先生 已经按照行政处分决定书的要求进行了改正并补充披露了详式 权益报告书,并实施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改正措施,一是辞去投资发 展副总经理职务;二是依法缴纳了 50万元的罚款;三是在 “一致行动人”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后,将相关账户管理权 移交给“一致行动人”。年1月23日,及及“一致行动人”向提交了详式权益变动报 告书(补充披露),于年1月27日进行了公告,对于及“一致行动 人”提交的补充披露文件及改正措施报告均未表示异议。年1月23 日,向证监局提交了关于改正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措施报告,相 关监管部门至今未对改正行为提出任何异议。“一致行动人
24、”认为,已按照行政处分决定书的要求进行了改正。 为此,“一致行动人”查询了被施以责令改正行政处分的上市公司相 关案例,未查询到相关单位或自然人被实施责令改正行政处分后,再 由相关监管部门对相关单位或自然人的责令改正行为是否已经履行 完毕另行出具专门意见。“一致行动人”认为,相关单位或自然人在履行改正行为时,监 管部门假设发现需要进一步的改正行为,那么会要求继续履行改正义务, 在合理的时期内,假设监管部门未提出异议,那么改正义务人的改正行为 即已履行完毕。“一致行动人”认为,“不得行使表决权”属于非行政处分的监 管措施,应当由监管部门具体明确,而的管理层无权自行认定“一致 行动人”“不得行使表决
25、权”。因此,“一致行动人”认为,剥夺“一致行动人”表决权的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股东会会议 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及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股东出 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及根据现行有效的置 业股份章程第五十九条及股东大会议事规那么第二十九 条规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 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份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对于屡次买卖的短线交易,有关规那么作了最严格的限定,即:对 于屡次买入的,以最后一次买入的时间作为六个月卖出禁止期的起算 点;对于屡次卖出的,以最后一次卖出的时间作为六个月买入禁止期 的起算点。四、行政处分与民事责任的区别民事责任,亦称民事法律责任,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民 事法律规范,侵害了他人的权益,而承当的与己不利的法律后果。行 政处分与民事责任具有预防和制止违法行为发生的社会功能,都是有